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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豪指定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豪自民國101 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志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後至101 年8 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