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柏智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柏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柏智前經本院認所犯為刑法第272 條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因該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而被告除犯罪地以外,別無其他住居所,如任令其在外,恐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復長期罹有精神疾病,有必要鑑定其犯案當時之精神狀態,為確定審判程序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
3 月5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6 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以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6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