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王良禾(原名王玟懿)
王沛玲(原名王美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陳思潔律師被 告 新甲北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文清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