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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 告 鍾宛芩

鍾昀芳鍾孟峻鍾彩祥鍾劉春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 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被 告 潘國盛

一、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一併對被告鍾錦仁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鍾錦仁所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101 年度勞安訴字第2 號)仍由本院審理中,遂不併予移送,應候該案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法 官 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