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 告 鍾宛芩
鍾昀芳鍾孟峻鍾彩祥鍾劉春妹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 告 鍾錦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101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鍾錦仁應與共同被告頂高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共同被告潘國盛及頂高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法 官 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