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陳亞寭被 告 鄭明仁
吳俊毅宮凡禾姜世軒按公平交易法於第五章設有「損害賠償」專章,明定因違反該法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得依該法相關規定請求回復其損害,足見公平交易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是原告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82 號民事裁定參照)。查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