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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侵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甲000000A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0000甲000000A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對被害人即其女兒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乘機性交及教唆0000甲000000誣告犯行,惟被告為被害人0000甲000000之父親,知悉0000甲000000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又0000甲000000於民國101年4月1日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被告有對其性交多次及教唆誣告,並有0000甲000000之驗傷診斷書(檢驗出0000甲000000有處女膜有陳舊式傷口)等證據附卷可稽,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重大,又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102年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02年4月18日起、102年6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否認有對0000甲000000性交,然0000甲0000經檢驗處女膜有陳舊式傷口,該傷口因性交造成之可能性極高,有該等驗傷診斷書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文附卷可稽;再0000甲000000指陳被告性器官特徵,與員警勘驗被告性器官特徵相符,有勘驗照片在卷足憑。雖0000甲000000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容翻異前詞,表示被告並未對其性交,惟0000甲000000該次作證,對於犯罪構成要件外問題之詰問(例如:何人陪同至醫院檢查等),其證述內容均與客觀證據不相符合,經勘驗0000甲000000於警詢、偵訊證述之情形,0000甲000000之陳述內容與筆錄之記載內容大致相符,且0000甲000000陳述時神情、態度均相當自然,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本院法官助理勘驗報告存卷足憑。再0000甲000000經本院送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經鑑定認為0000甲000000之長期記憶力、對於有或無之判斷正確且其身心障礙程度已達不知抗拒程度,有該鑑定報告存卷可參。另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對0000甲000000性交之時間雖僅於94年間,且目前0000甲000000已遭安置,然0000甲000000是否安置及安置期限,均屬社會局之權責,仍難保證被告交保後無接觸0000甲000000之機會,是被告仍可能透過相關親屬於探視0000甲000000期間,對0000甲000000施以情感壓力或威嚇手段,而影響或操控0000甲000000,此為親屬間妨害性自主案件實務常見之情形。又依0000甲00000於101年4月1日警詢及偵訊中之證稱內容,被告對0000甲000000性交非僅1次,且依起訴書認定被告教唆0000甲000000誣告之緣由係因0000甲000000告知疑似懷孕,0000甲000000於警詢時並證稱:爸爸就擔心了等語,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去長庚醫院當天有跟鄰居借錢要讓0000甲000000墮胎等語,從而,苟被告對0000甲000000性交之時間僅在94年間,依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0000甲000000未有男友及畢業後均在家中等情,何以被告在0000甲000000告知疑似懷孕時有此舉動?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乘機性交犯罪之虞。綜上,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仍屬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尚未審結,認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2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害人經過警詢、偵訊、審訊均已證述明確,其日後的陳述對案情已無影響,而且據社工於檢察官偵訊的時候,問被害人安置在何處,社工證稱安置何處不方便講,這表示被害人安置的地點係屬秘密,被告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安置的地點,所以沒有勾串被害人之虞,被害人安置的地點既然是秘密,又有專人照顧,所以被告不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所以無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本案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業已詳述如前,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