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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審易字第 10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03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欽堂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50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欽堂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