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貞榮
王春長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貞榮、王春長2 人因犯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2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 瑋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