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82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永昆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陶德斌律師被 告 劉吉訓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被 告 陳維昶
林銀山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649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519 號、102 年度偵字第12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王永昆、劉吉訓、陳維昶、林銀山所犯均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郭任昇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