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蘭臺網路出版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瑞琴被 上 訴人 臺灣創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綦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意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確定,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但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等均是。
二、本件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2 年度智簡字第70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而檢察官、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茲上訴人僅就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102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係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之案件,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