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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減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金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金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 年,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金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可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14條、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正昭附表┌────────┬───────────────────┐│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用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褫奪公權3 年 │├────────┼───────────────────┤│犯 罪 日 期│82年10月某日起至83年5 月27日中午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83年度偵字第10915 號 ││年度及案號 │ │├───┬────┼───────────────────┤│ │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 ├────┼───────────────────┤│ 最後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260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83年8 月18日 │├───┼────┼───────────────────┤│ │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 ││ ├────┼───────────────────┤│ 確定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2600號 ││ 判決 ├────┼───────────────────┤│ │確定日期│83年10月19日 │├───┴────┼───────────────────┤│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減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褫奪公權1 年6 月│├────────┼───────────────────┤│ 備 註 │高雄地檢83年度執字第9557號(84年度執緝││ │字第260 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