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世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2年度聲減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世雄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雄於民國89年6 月28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1年度撤緩字第111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 分之1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200 元或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600 元或
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法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三、經查:受刑人於89年間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然於緩刑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緩刑之宣告則經本院以91年度撤緩字第111 號裁定撤銷並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係屬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且受刑人所受緩刑宣告業經撤銷復尚未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程序應屬合法,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行,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情事,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至於原確定判決雖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既得由被告或檢察官依法聲請經法院以裁定補充之,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本院即應就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自不受原確定判決上開疏漏之影響,自仍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附表: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編│ │ │ 犯罪日期 ├──────┬─────┼─────┬─────┤│號│罪名│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民國) │ │(民國) │├─┼──┼────────┼─────┼──────┼─────┼─────┼─────┤│1 │詐欺│有期徒刑3月 │89年6月28 │高雄地院89年│89年12月7 │同左(緩刑│90年1月29 ││ │ │ │日 │度易字第4392│日 │宣告嗣經本│日(左列撤││ │ │ │ │號 │ │院以91年度│銷緩刑裁定││ │ │ │ │ │ │撤緩字第11│於92年1 月││ │ │ │ │ │ │1 號裁定撤│14日確定)││ │ │ │ │ │ │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