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美麗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IC板等物(如附表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美麗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974號為緩起訴處分,及因與前開案件為同一犯罪事實,而另以101 年度偵字第6049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等可參。前開二案件扣得之IC板等物(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IC板(時光戰士2代-1機2人座) │2片 │├──┼────────────────┼───┤│2 │IC板(擊鼓王2004硬碟-1機2人座) │1片 │├──┼────────────────┼───┤│3 │IC板(Race One賽車) │2片 │├──┼────────────────┼───┤│4 │IC板(光碟機含光碟片) │1片 │├──┼────────────────┼───┤│5 │現金(新臺幣) │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