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睿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睿清前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惟扣案物品(如附表所示)屬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睿清所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決無罪,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物品(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有中央銀行發行局91年8月9日台央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是依刑法第200條、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偽鈔(樣本) │58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7 │├──┼─────────────┼───────┼────────┤│2 │舊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成品 │2,000萬元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8 │├──┼─────────────┼───────┼────────┤│3 │舊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成品 │2,000萬元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9 │├──┼─────────────┼───────┼────────┤│4 │新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成品 │9萬3,000元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0 │├──┼─────────────┼───────┼────────┤│5 │舊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成品 │1,368萬2,000元│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0 │├──┼─────────────┼───────┼────────┤│6 │港幣百元偽鈔券半成品 │700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4 │├──┼─────────────┼───────┼────────┤│7 │舊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半成品│2,733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5 │├──┼─────────────┼───────┼────────┤│8 │人民幣百元偽鈔券半成品 │7,500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6 │├──┼─────────────┼───────┼────────┤│9 │新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半成品│8,070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A17 │├──┼─────────────┼───────┼────────┤│10 │人民幣百元偽鈔券 │12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01 │├──┼─────────────┼───────┼────────┤│11 │舊版新臺幣千元偽鈔券 │100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02 │├──┼─────────────┼───────┼────────┤│12 │港幣百元偽鈔券 │3張 │91年度檢總管字第││ │ │ │4685號編號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