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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崇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黃金樂透」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崇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含IC板2塊)2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崇光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3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2060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滿貫大亨」、「黃金樂透」電子遊戲機(各含IC板1塊)各1台,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