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文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文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長槍1支,因屬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文祥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業於98年8月28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口徑4.5mm空氣槍,為英國BSA廠製,以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射動力,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2焦耳/平方公分,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3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