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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萬營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漁獲物拍賣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萬營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漁獲物拍賣所得新台幣(下同)959,375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漁業法第6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漁業法第68條規定,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3款、第64條及第65條第1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三、經查:被告鍾萬營因違反漁業法第60條第2項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78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46號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可參。而扣案之漁獲「南方黑鮪」21.603公噸(832尾),因不易保管其原物,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予以拍賣,並賣得價金959,375元,係被告所有、犯本罪所得之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