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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7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堉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 王君瑜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愛諾女性香水/戀戀情緣」肆盒,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堉淋企業有限公司及王君瑜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愛諾女性香水/戀戀情緣」,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第23條第1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堉淋企業有限公司及王君瑜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涉犯同法第27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3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275號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愛諾女性香水/戀戀情緣」4盒,確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陳明在卷;又該扣案物經檢驗結果,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2188.88ppm,超出衛生署公告限量,化妝品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不得超過100ppm,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0月2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