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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保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陸臺及「紅螞蟻」電子遊戲機肆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保元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6臺、「紅螞蟻」電子遊戲機4臺,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保元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6臺及「紅螞蟻」電子遊戲機4臺,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