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阮文秀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阮文秀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8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4月2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