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2 年度執聲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將受處分人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至今已1 年9 月在案,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病情穩定,再犯可能性降低,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確定,有刑事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
受處分人於凱旋醫院接受監護處分治療期間經評估,其自10
0 年10月12日入院接受監護處分治療,經醫療團隊持續評估治療後,目前精神症狀穩定,立即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可能性已明顯降低,建議出院改以門診追蹤方式持續治療,以降低其再犯風險等情,有該醫院102 年7 月16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查。受處分人於監護治療後精神症狀既已穩定,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明顯降低,是上開監護處分已無繼續執行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