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 請 人 陳瑞津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呂○○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命令(102年度聲他字第922號),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陳瑞津(下稱聲請人)因貪污案件於民國102年8月5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裁定具保釋放在外,惟檢察官業於102年8月2日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金額全部扣押,命相關行庫不得由抗告人動支,惟聲請人係公務人員,經檢察官羈押並提起公訴後,現已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停職,停職期間雖仍領取本俸2分之1(約2萬元),惟因由機關轉入台灣銀行高雄分行第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內,亦不得支領,檢察官之扣押命令無異令聲請人無法生存,且依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聲請人涉嫌犯罪金額為231萬6333元,則檢察官將聲請人全部帳戶金額予以扣押凍結,亦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如法院認仍有扣押必要,聲請人亦願提供適當金額之金融機構存單為擔保。
二、按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4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條關於酌量扣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贓、證物以外財產之規定,係為保全將來對於應追繳或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或沒收時,所進行之替代程序,以期對該等從刑之執行無虞,並達成防堵脫產,使犯罪之查緝克竟全功之立法目的。惟因上揭法律對此等扣押之聲請、決定與執行主體,俱無明確規範,然審酌此種保全程序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憲法上財產權權益之限制,自應依照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理念予以解釋適用。又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關於上揭酌量扣押財產,均欠缺被處分人聲請返還扣押物或其他救濟程序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所定對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即刑法第38條或特別法所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為暫時性之處分,以期保全證據或確保沒收之執行之目的,兩者性質雖屬相近,惟從其立法意旨、扣押之客體仍有本質上之差異,自不得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救濟。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不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受處分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準抗告規定,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本案檢察官所為上開扣押處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處分類似,為使受處分人能有救濟途徑,自應准許其類推適用前揭準抗告之規定以資救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業經檢察官於102年8月5日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189、13860、17001、18616-9號),現正於本院審理中(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0 號),有起訴書在卷可按。而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二、三、七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債權,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1日雄檢瑞麗字第75164、75163號函在卷可查,自得准許聲請人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準抗告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惟檢察官僅扣押上開帳戶,金額合計共1,687,845元,亦有同署102年9月24日雄檢瑞麗字第96356號函在卷可憑,因未逾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金額,並無超額扣押問題,聲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附表┌──┬──────────────────┬──────┐│編號│帳戶(戶名:陳○○) │金額 │├──┼──────────────────┼──────┤│一 │台○銀行大昌分行定期存款 │250萬元 │├──┼──────────────────┼──────┤│二 │台○銀行高雄分行活儲存款(薪轉戶) │998,519元 │├──┼──────────────────┼──────┤│三 │台○銀行高雄分行活儲存款(公教優存)│219,462元 │├──┼──────────────────┼──────┤│四 │國○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活儲存款 │615,151元 │├──┼──────────────────┼──────┤│五 │高○站後郵局 │255,221元 │├──┼──────────────────┼──────┤│六 │玉○商業銀行澄清分行 │33,761元 │├──┼──────────────────┼──────┤│七 │板○商業銀行陽明分行活儲存款 │475,8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