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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中漢上列受處分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2年度執聲字第2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中漢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中漢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 月9日將受處分人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迄今已7 月在案,茲據凱旋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病情穩定,再犯可能性降低,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 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而於102年3月14 日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4月9日將受處分人送至凱旋醫院執行監護處分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凱旋醫院接受監護處分治療期間經該院醫療團隊評估結果,認其目前精神症狀穩定,立即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可能性已明顯降低,建議出院改以門診追蹤方式持續治療,以降低其再犯風險乙節,有該醫院102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足見受處分人於監護治療後精神症狀既已獲得改善,自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