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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9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國慶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9月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