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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3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智文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受刑人所犯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記載,誤載為「受刑人所犯竊盜罪」,然此等文字之誤繕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日期: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