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世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貳塊及現金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世平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其扣案之IC板2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94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世平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47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IC板2塊及現金4,94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