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志青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郭宗塘律師、李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819
0 號、90年度偵字第684 號、第2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志青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志青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逃亡大陸後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103 年4 月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峰字第4392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