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志苰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被 告 建宏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李俊明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張宜潔(原名張麗琴)
陳慶祥朱識允前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413號、第33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志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傅鵬威」署押共叁佰伍拾捌枚、「邱隆璣」署押共貳佰壹拾柒枚,均沒收。
李俊明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建宏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張宜潔、陳慶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傅鵬威」署押共叁佰伍拾捌枚、「邱隆璣」署押共貳佰壹拾柒枚,均沒收。
朱識允無罪。
謝志苰被訴行賄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李俊明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建宏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宏公司)之負責人,建宏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經內政部核發「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環境保護工程)」。謝志苰、翁青龍(未據起訴)於95年12月18日(即下述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上網日期)起至96年1月間某日,得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下稱高雄航空站)將於96年1月9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採購案(合約期間自96年2月16日至99年2月15日止,下稱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另前於93年2月16日至96年2月15日之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採購案,係由偉劦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承作),惟該期投標資格限定為應具政府登記合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資格,因謝志苰、翁青龍不具投標資格,為圖順利標得該工程,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明知李俊明及其經營之建宏公司無意以建宏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竟先由翁青龍出面商請李俊明出借具投標資格之建宏公司名義及公司相關環保專業營造業證書、證件參與投標,實際上係由謝志苰、翁青龍負責填載投標文件及派員參與投標等事宜;李俊明明知自己本身及建宏公司均無參與該採購案投標之意願,竟仍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同意出借本人及建宏公司名義參加上開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之投標,並指示建宏公司會計葉美英(公訴人認其不知情)將建宏公司之公司印章、李俊明私人印章(俗稱大小章)及相關投標必備資格證書、證件等交付予翁青龍,翁青龍遂於96年1月8日,持以填寫、蓋用,製作完成建宏公司之標單等投標文件,再於96年1月9日上午10時許,由謝志苰以建宏公司經理名義代表建宏公司前往高雄航空站參加投標;嗣開標結果,由建宏公司以低於底價八成之新臺幣(下同)13,437,375元得標,惟均由謝志苰、翁青龍負責該期標案之實際承作。
二、謝志苰係98年1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宥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宥興公司,登記負責人賴秋如)之實際負責人,宥興公司於98年9月10日經內政部核發「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環境保護工程)」。謝志苰於98年11月間,得知高雄航空站將於98年12月15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採購案(合約期間自99年2月16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下稱污水處理廠第三期採購案),因翁青龍於上開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後即無意繼續合作,謝志苰即決定本次以上述符合投標資格之宥興公司名義投標,然恐因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招標機關能順利開標及決標,並使宥興公司順利得標,竟與李俊明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由謝志苰以宥興公司名義投標外,謝志苰另於98年12月15日開標前某日,向李俊明商借無投標真意之建宏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藉以虛增投標廠商數目,製造競爭之假象,李俊明即基於前開犯意聯絡而應允之,並指示葉美英(公訴人認其不知情)以建宏公司名義製作投標文件,並在標單上填寫高於宥興公司之標價13,414,436元,用供陪標。嗣於98年12月15日開標時,李俊明因建宏公司係陪標,未前往開標現場,惟仍由謝志苰代表建宏公司前往高雄航空站現場出席開標,謝志苰再委由葉美英(公訴人認其不知情)以宥興公司全權代表人名義出席開標,以上開詐術,致招標機關高雄航空站經審標結果,誤以為本期採購案達3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而予開標,並決標予宥興公司以低於底價八成之13,248,000元得標承作,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謝志苰、翁青龍借用建宏公司名義標得上開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後(履約期間96年2月16日至99年2月15日止),由其二人實際負責維護工程之施作,並與高雄航空站簽訂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契約,依該契約,關於工作人員資格與人數,應依據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規範(下稱工作規範)之規定,即應提供符合相關資格規定之全廠人力共15員,且正常上班時間須有9人,夜間及例假日須有3人,均不得兼職;又契約價金之給付及結算方式,採總包價法,總價金13,437,375元,每月請領新臺幣373,260元(嗣因基本工資調高,自96年7月起變更為每月375,100元),維護費用按月核發,廠商須檢附履約相關文件送報機關審核通過後憑發票請款。詎謝志苰、翁青龍(未據起訴,犯意聯絡至98年9月底止)明知所雇用之總員工人數並未符合上開契約之要求,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行使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翁青龍之犯意聯絡至98年9月間其離職止),先由謝志苰、翁青龍分別向不知情之邱隆璣、傅鵬威借用相關證件資料,自96年3月起、同年10月起,佯以邱隆璣、傅鵬威做為人頭員工,檢附邱、傅二人相關學經歷證書及資格證件,以舊任員工離職為由,向高雄航空站申請遞補改派邱隆璣為電機工程師、傅鵬威為技術員(即技工)。獲准後,即囑由明知邱隆璣、傅鵬威均係人頭員工,並未實際出勤及值班,而具有前揭共同犯意聯絡之員工張宜潔、陳慶祥,自96年3月、同年10月起至98年12月止,接續在其等業務上製作之各月份值班表上,虛列邱隆璣、傅鵬威值班等不實事項(值班表月份、製作人、虛列人頭員工等,詳見附表一);且為營造邱隆璣、傅鵬威二人確有出勤及值班之假象,復由張宜潔、陳慶祥於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出勤日報表(下簡稱出勤日報表)、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值班人員抽查紀錄表(下簡稱抽查紀錄表)及高雄國際航空站操作維護廠商不定時查勤表(下簡稱不定時查勤表)上,分別配合偽造「邱隆璣」、「傅鵬威」之簽名,用以表示其本人當日確有出勤之證明,而偽造該等私文書(行為人、文件名稱、日期、偽造署押數量等,詳如附表二所示),均足生損害於邱隆璣、傅鵬威本人及高雄航空站對廠商人員管理之正確性。又上開期間自97年4月起,為因應高雄航空站對廠商人員之簽到退改採設置指形刷卡機作為差勤管理系統,依據員工實際按捺指形之資料而產出之出勤紀錄,作為廠商請領每月維護費用之憑據,謝志苰即與陳慶祥接續前開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指形刷卡機內建立之指形檔案,係將個人之「指形」(以二隻手指夾成Y字形狀加以辨識)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機器內,作為本人身分辨識之證明,並供日後以指形刷卡時,比對真實身分而作為該本人出勤證明之準私文書,竟先由謝志苰、陳慶祥分別偽以邱隆璣、傅鵬威名義建立其二人之指形檔案,表示係邱隆璣、傅鵬威本人登錄指形電磁紀錄,作為比對出勤紀錄用之個人身分辨識證明,而偽造該準私文書;再配合前開值班表,由謝志苰、陳慶祥分別偽以邱隆璣、傅鵬威名義,接續行使上開偽造指形於刷卡機內,表示邱隆璣、傅鵬威本人該日確有出勤之證明,並藉此使差勤管理系統產出之每日刷卡明細表中均顯示出邱隆璣、傅鵬威不實到勤之刷卡紀錄,以此方式偽造該每日刷卡明細表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邱隆璣、傅鵬威本人及高雄航空站對於廠商人員暨履約管理之正確性。其等偽造上開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完成後,復於每月份結算契約價金之際,由謝志苰指示張宜潔將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值班表)、偽造私文書(出勤日報表、抽查紀錄表、不定時查勤表、每日刷卡明細表)併同其他應檢附之文件,據以接續行使向高雄航空站請領維護費用(最後一次即98年12月份之維護費用於99年1月間提出行使),致使高雄航空站陷於錯誤,誤認廠商確有依照契約條件履約,而按月給付契約價金予建宏公司,建宏公司於扣除必要稅費後,將款項全數匯予翁青龍、謝志苰,以此方式總計詐得1,084,500元【以建宏公司本採購案單價分析表上所載之契約人事費用單價計算,邱隆璣為電機工程師,每月18,000元,傅鵬威為技術員(技工),每月17, 500元,虛列邱隆璣在職期間為96年3月至98年12月,計34個月;虛列傅鵬威在職期間為96年10月至98年12月,計27個月,計算式(18,000×34)+(17,500×27)=1,084,500】,均足生損害於邱隆璣、傅鵬威本人及高雄航空站對於廠商人員管理暨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有罪部分:㈠被告謝志苰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李俊明、葉美英、張宜潔、
陳慶祥於法務部廉政署南部調查組廉政官詢問(下稱調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7頁)。按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依其職等薦任或委任,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231條之司法警察,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該筆錄在形式上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法院自應就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是否均獲確保,而有得信為真實之基礎。經查:
1.證人張宜潔、陳慶祥於調詢中所為陳述,關於被告謝志苰指示其等虛列人頭員工邱隆璣、傅鵬威於排班表;在出勤日報表上偽造邱隆璣、傅鵬威之簽名;偽造邱隆璣、傅鵬威之指形紀錄並代刷指形等節,與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容核無不符,依上開規定,並無作為證據之必要,故無證據能力。
2.證人葉美英於調詢中證稱:其係建宏公司會計,負責保管公司大小章,有將公司大小章交給李俊明拿去參加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之投標;經由翁青龍介紹而認識謝志苰,謝志苰並非建宏公司員工;第二期採購案標得後,即由謝志苰聘用員工、處理全部事情,本採購案建宏公司完全沒有主導權,應係由謝志苰自負盈虧,建宏公司扣除稅金、勞健保費後,將維護費用轉給謝志苰等語;證人李俊明於調詢中證述:謝志苰並非建宏公司之股東或員工,並未領受建宏公司之薪水,本採購案第二期採購案係由謝志苰自行負責盈虧等語,與證人葉美英、李俊明嗣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內容(本院卷一第137至150頁、第150至159頁),確屬不符。然證人葉美英、李俊明於法務部廉政署調詢中所為之陳述,並未提及其等遭受調查人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情事;又證人等於調詢中陳述時,距離本件案發之時間較為接近,記憶理應更為清晰,且接受詢問時,其餘同案被告或證人均未在場,心理上較無壓力,另觀諸調詢筆錄之記載,係經調查人員詢問後,始一一加以回答,採一問一答方式,且事出突然,尚未及相互勾串證詞而為影響,其陳述應較為坦然而無顧忌;此與證人葉美英、李俊明嗣於本院審理時,顯已預見該次所應證述之事項,並須與被告謝志苰同在法庭上所面臨之人情壓力,心理較具壓迫性之情形,顯有不同。是依證人葉美英、李俊明為上開陳述之外部性狀況觀之,其等於調詢中陳述之內容,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等證言亦屬證明本件被告謝志苰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依前開規定,證人李俊明、葉美英於調詢時之陳述,均認有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謝志苰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翁青龍於法務部廉政署調
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7頁)。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查證人翁青龍經本院合法對其戶籍及卷內居所地址送達傳票,均未能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且經警拘提結果,亦均未能拘獲,有相關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證人翁青龍既經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見其並未按址居住,當已符合前揭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之規定。復審酌證人翁青龍於調詢中所為陳述,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應較為清晰,又觀諸調詢筆錄之記載,其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並經調查人員詢問後,始加以回答,採一問一答方式,且接受詢問時,其餘同案被告或證人均未在場,心理上較無壓力,尚未及相互勾串證詞而為影響,復未提及調查人員對其有何違法取供之情形,綜觀其調詢陳述時之外部、客觀狀況,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待證事實存否所必要,應認證人翁青龍調詢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㈢再被告謝志苰之辯護人追復爭執證人翁青龍於檢察官訊問中
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原於準備程序中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87頁,嗣以辯護書狀再行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98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翁青龍於偵查中係以證人身分到庭,其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已依法具結(他字卷第174頁),當可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而被告及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證人翁青龍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本判決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其
他證據(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謝志苰、建宏公司兼代表人李俊明及其等辯護人、被告張宜潔、陳慶祥、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7頁),復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之不當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無罪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就被告朱識允、謝志苰無罪部分(後述理由叁部分),均得援引為論據,則辯護人爭執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部分,自無論述之必要。
貳、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訊據被告謝志苰、建宏公司兼代表人李俊明(以下簡稱被告李俊明)均矢口否認有何事實一所示之借牌投標、容許借牌投標犯行,被告謝志苰辯稱:96年間我係受雇於翁青龍,僅依翁青龍指示到場代表建宏公司出席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之投標及開標,並無向建宏公司借牌投標等語。被告李俊明辯稱: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時,我雖為建宏公司名義負責人,但尚未介入參與公司之實際經營,並無同意出借建宏公司牌照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李俊明係建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建宏公司領有內政部
核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符合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合約期間96年2月16日至99年2月15日)之廠商投標資格,並參與投標,且於96年1月9日開標當日,由被告謝志苰以建宏公司經理名義出席開標,嗣開標結果由建宏公司得標等情,為被告謝志苰、李俊明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88頁),復有上開採購案之投標須知、開標紀錄、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報到單、標單總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授權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說明書、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契約書等在卷可稽(詳廉政署移送卷第427至441頁、採購案契約卷第20至29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上開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借牌投標之過程,被告謝志
苰於偵查、調詢時供稱:建宏公司的牌是翁青龍向他朋友接洽的,建宏公司實際上只有一個葉小姐(指葉美英)到現場跟我們接洽事情,但她並未實際在污水處理廠上班。建宏公司得標時期,現場負責人是我及翁青龍,該次押標金我與翁青龍各出一半的錢,投標文件是翁青龍寫的。建宏公司員工葉美英是翁青龍介紹我認識的,建宏公司每個月要給污水處理廠員工薪資時,就會由我去和葉美英對帳等語(他字卷第337頁、移送卷第13、29頁),核與證人翁青龍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謝志苰對這件標案有興趣,要找合作公司一起做。這件標案建宏公司並未實際執行,工作內容也是我和謝志苰分工,他負責管理,我負責技術。建宏公司在航站沒有負責人,實際上航站污水處理廠這件標案就是我和謝志苰負責承作,建宏公司確實沒有實際參與,這件案子是我跟謝志苰一同向建宏公司借牌標得承作沒錯。帳是謝志苰處理,謝志苰會定期跟我講,錢的部分,當初口頭說利潤一人一半,每個月結算一次等情相符(移送卷第390頁、他字卷第176頁),並經證人葉美英調詢中證述:我是建宏公司會計,任職公司已十幾年,公司負責人一直都是李俊明,公司大小章、存摺都由我負責保管。資金調度是老闆李俊明負責,老闆決定要不要參加政府採購標案。我先認識翁青龍,再因小港污水處理廠案認識謝志苰。96年得標前,謝志苰確實不是建宏公司的員工,標單總表上的大小章是建宏公司的印鑑章沒錯,是由我保管,當時我知道要參與這個標案,所以我有將印鑑章交給公司同仁以便參標,我應該交給老闆李俊明,李俊明交給誰我不知道。96年第二期採購案建宏公司對於員工進用、營運沒有主導權,全部的事情都是由謝志苰處理,應該係由謝志苰自負盈虧。每月航站把錢匯到建宏公司帳戶,我會先扣掉百分之5稅金、年終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員工健保費、退休金提撥後,再把剩餘的錢全部轉匯給謝志苰等情明確(移送卷第403至406頁)。復有京城商業銀行100年12月7日(100)京城五甲分字158號函暨所附宥興公司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移送卷589至594頁)。
㈢且經本院勘驗本件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9月20日至高雄市○
○區○○○路○○○號宥興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執行搜索而扣押之「謝志苰電腦資料光碟片(編號2-21①)」結果,其內存有小港機場案96年3月、5月、6月、8至12月;97年1至12月;98年元月、2月、4月(文件標題誤載為3月)、5至12月;99年1月、2月之帳目結算表、97年1至12月小港國際航空站發票支付明細、小港薪資表等文件檔案,其中自96年5月起之小港機場案帳目結算表上已明確記載:「葉小姐:若數字有變動,請修正後再回傳」、「6%」、「6%牌費」等節(本院卷二第158頁起至189頁);又存有「投標說明書」之電子檔案(本院卷二第190頁),此乃96年1月11日以建宏公司負責人李俊明名義出具之對於投標金額低於底價八成之說明,與卷附蓋用建宏公司大小章而提出於招標機關之該紙投標說明書相符(見標案契約卷第25頁),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列印自上開光碟之帳目結算表、薪資表、小港國際航空站發票支付明細、投標說明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3反面至134頁、
15 7至189頁、191至195頁、190頁),復據被告謝志苰於本院審理中供承:96年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標案,除了扣除稅金等必要費用外,要給建宏公司的錢,那個是翁青龍與建宏公司之協議;我96年以後每個月都拿資料給葉美英,葉美英再將錢匯到瀚霖公司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的帳戶等語在卷(本院卷一第172頁反面、第150頁反面),與證人翁青龍、葉美英前揭證述內容相互勾稽,核屬相符,是其等上開陳述均可採信,足證本件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確係由無合格投標廠商資格之被告謝志苰、翁青龍,共同向建宏公司借牌投標之事實,堪予認定。
㈣雖被告謝志苰辯稱:我不是負責人,我只是受雇於翁青龍,
依翁之指示代表建宏公司出席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之投、開標,並無向建宏公司借牌投標云云。惟關於上開採購案係由翁青龍向建宏公司接洽借牌投標之費用、與翁青龍間之利益分配等情,被告謝志苰已於本院審理中供陳:96年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標案,除了扣除稅金等必要費用外,要給建宏公司的錢,那個是翁青龍與建宏公司之協議;翁青龍與我洽談污水處理廠工作,如有紅利他要分我一半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172頁反面、177頁);又上開如何洽談合夥利潤分配、比例出資押標金、分工向建宏公司借牌投標、前往現場開標,暨事後標得後,建宏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借牌費用後將高雄航空站所撥款項全數匯予被告謝志苰等人收受之事實,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詳如前述。再建宏公司本身於得標後並未實際施作,係由翁青龍、被告謝志苰自行分工負責上開採購案之承作,該污水處理廠之現場負責人確為翁青龍、被告謝志苰等情,除據證人翁青龍證述在卷外,亦據證人陳慶祥、張宜潔、高長輝、鍾孟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謝志苰、翁青龍均係負責人,翁青龍負責對外事項,謝志苰負責對內管理乙節一致在卷(本院卷一第163反面、167頁、卷二第24頁反面、第27頁),且觀之前揭本院勘驗筆錄,該等被告謝志苰與葉美英結算損益之帳目結算表、薪資表上(本院卷二第157至189頁、191至195頁),應列為成本扣除之「員工薪資」,僅列有除翁青龍、謝志苰以外之人之薪資部分(諸如被告陳慶祥、張宜潔等人),益加證明證人陳慶祥、張宜潔、高長輝、鍾孟翰上開所述:翁青龍與謝志苰方為老闆、負責人乙節屬實,堪予採信。是翁青龍、被告謝志苰二人既均為本採購案之實際負責人,對於上開借牌投標之行為自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另辯護人雖以:本案借牌投標時間為96年1月間,倘謝志苰果有向建宏公司借牌,理應於借牌後隨即自96年1月起,即收受建宏公司之轉帳匯款,焉有可能於工程接近結束之98年2月間始行接受轉帳?故上開京城銀行宥興公司帳戶所示與建宏公司自98年2月3日起之交易明細表,無從證明被告有借牌之犯行等語,為被告辯護。惟查翁青龍於第二期採購案施作後期,約自98年9月底(見移送卷第528頁98年10月份值班表,翁青龍自該月份起未排入)即已離職,不再與被告謝志苰合作乙情,業據證人翁青龍於調詢時、證人高長輝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移送卷第390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3頁),又此部分轉帳匯款之銜接情形,證人葉美英於審理中證稱:一開始是匯款給瀚霖公司之帳戶(即翁青龍任職之公司),後面幾個月因翁青龍與謝志苰之間有些問題,我才匯給宥興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147、150頁),核與被告謝志苰於本院審理中供承:
我96年以後每個月都拿資料給葉美英,葉美英再將錢匯到瀚霖公司臺灣銀行高雄分行的帳戶等情相符(本院卷一第150頁反面),則辯護人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自不足據為被告謝志苰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李俊明辯稱:96年間我沒有負責建宏公司之實際經營,
並無同意出借建宏公司名義及牌照投標云云。惟上開第二期採購案之標單總表、標單、授權書等投標必備文件上所蓋用之建宏公司大小章均屬真實,且係由負責保管公司大小章之葉美英因本採購案投標之用而交付李俊明,授權他人代表建宏公司投標蓋用,並非遭他人偽造、盜用等情,已據證人葉美英前開調詢時證述明確(移送卷第405頁),詳如前述,足證本採購案建宏公司確有出借牌照予被告謝志苰等人參與投標之事實,應堪認定。雖被告李俊明陳稱:96年1月間建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邱玉枝,應係邱玉枝答應出借牌照云云,惟已據證人邱玉枝於100年11月4日調詢時堅詞否認在卷(本院卷一第322至323頁),已屬有疑。至證人翁青龍於調詢及偵查中固證稱:向建宏公司借牌部分,一開始是我認識一位姓陳的先生要接手建宏,但後來沒接成,當初是他同意用建宏名義去接的等語(移送卷第390、他字卷第176頁),證人邱玉枝於102年4月13日聲明書中亦陳述其於95年6月離開建宏公司後,情商由陳仕昇接手股權,並接替其本人之總經理職務,但後來陳仕昇放棄收購其股票等情(本院卷二第114頁)。惟查,被告李俊明自79年建宏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即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長迄今,期間股東雖有更迭,然並無經理人變更為陳仕昇之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建宏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憑,則陳仕昇嗣後既已放棄收購股份,亦未接手建宏公司之經營,衡情尚難認其有何影響或決定本件建宏公司同意借牌投標與否之權力。而有關建宏公司業務運作之重要事項,諸如投、開標事宜,葉美英均會詢問李俊明之意見,由李俊明授權葉美英為之,已據被告李俊明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54頁反面),參以證人羅鴻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任職建宏公司期間為92年6月6日至95年12月31日,李俊明是董事長,亦有實際承攬工程,負責屬於軟體設計部分,開會的時候李俊明會下來,請款的時候葉美英也會寄東西給李俊明蓋章,董事會等也都是李俊明主持等語(本院卷二第130頁、132頁反面),顯見被告李俊明確有介入建宏公司之經營,並具有同意出借建宏公司之名義及牌照、大小章參與本案投標之實權,至為明確。是證人葉美英於前揭調詢中證稱被告李俊明為建宏公司負責人,並指示其交付大小章參與本件投標等情,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要無可採。嗣證人葉美英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係邱玉枝負責公司實際經營,並指示其交付公司大小章給翁青龍辦理本採購案之投標事宜云云,係屬臨訟迴護被告李俊明之詞,不可採信。另證人羅鴻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在職時,係由邱玉枝決定要否投標,不須要李俊明的同意等語(本院卷二第131頁),然其上開所述乃指92年至95年邱玉枝尚未離開建宏公司前之情形,與本採購案係96年1月間發生,時間已屬不符,復已明確證稱:我不知道邱玉枝於95年什麼時間點離開建宏公司,也不知道陳仕昇與邱玉枝股權移轉部分,且我於95年12月31日辭職後,亦不知96年1月間建宏公司參與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投標之事等語(本院卷二第130反面至132頁),尚無從據此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再事實一部分事證已明,被告建宏公司兼代表人李俊明之辯
護人聲請再行傳喚證人葉美英到庭釐清卷附帳目結算表上所載「6%牌費」之意義;被告謝志苰之辯護人聲請傳喚翁青龍到庭,瞭解與被告謝志苰是否為合夥關係,均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㈦綜上,被告謝志苰、李俊明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事證明確
,其等確有事實一所示借牌投標、容許借牌之妨害投標犯行,均堪認定。
二、事實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訊據被告謝志苰、建宏公司兼代表人李俊明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以詐術妨害投標之犯行,被告謝志苰辯稱:98年間我是宥興公司實際負責人,以宥興公司名義參與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三期採購案投標,但建宏公司也叫我代表建宏公司出席開標,我在開標現場才請建宏公司的會計葉美英代表宥興公司出席開標,並未向建宏公司借牌陪標等語。被告李俊明辯稱:第三期採購案建宏公司確有投標之真意,非僅陪標等語。經查:
㈠被告謝志苰係98年1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之宥興公司實際負責
人,宥興公司於98年9月10日經內政部核發環境保護工程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符合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三期採購案(合約期間99年2月16日至101年12月31日)之廠商投標資格,該採購案宥興公司、建宏公司均有參與投標,並於98年12月15日開標當日,由謝志苰代表建宏公司、葉美英代表宥興公司出席開標,嗣開標結果由宥興公司得標等情,均為被告謝志苰、李俊明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88頁),復有上述採購案之投標須知、開標紀錄、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報到單、標單總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授權書、營利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契約書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詳採購案契約卷第32至42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㈡又事實二商得以建宏公司名義參標而陪標之事實,業據被告
謝志苰於調詢時供稱:建宏公司名義負責人是翁青龍的朋友李俊明,翁青龍退出後,公司大小章還是放在污水處理廠翁青龍辦公室抽屜內,我有跟李俊明知會過要用建宏公司名義陪標,他有同意,所以投標文件跟公司大小章都是李俊明公司的小姐葉美英帶回去製作,押標金部分李俊明有幫忙我出,宥興公司部分則是我自己處理,開標時我代表建宏公司,宥興公司則是由葉美英代表等語在卷(移送卷第14頁),核與證人葉美英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98年採購案我去參加該次投標,係受老闆李俊明之指示,標單是我寫的,開標當天謝志苰叫我代表宥興公司出席,他自己則代表建宏公司,該次押標金係由建宏公司開台支支付等情相符(移送卷第406至407頁、本院卷一第142至143頁),且被告李俊明亦供承:98年第三期標案時我確係建宏公司之負責人,確有叫葉美英以建宏公司名義前往投標等情不諱,足徵被告謝志苰前開調詢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㈢雖被告謝志苰嗣改口辯稱:沒有向建宏公司借牌陪標云云,
被告李俊明辯稱:建宏公司確有投標之真意,非僅陪標云云。惟被告李俊明於本院審理時自承:96年第二期採購案建宏公司並未從中獲利等語(本院卷一第156頁反面),衡情建宏公司於前期採購案得標後,既未獲取利潤,則何以此次仍執意再度參與後期採購案之投標,已屬有疑。又關於本次即第三期採購案如何估算成本、評估利潤、核計標價等重要事項,被告李俊明於審理中竟陳稱:我不知道該標案有多少百分比的利潤,我講不出來,我跟葉美英講說照原來標價寫,標標看,大概也沒有什麼利潤,那時候其實我也沒有評估利潤,投標前我都沒有調查等語(本院卷一第157頁正反面),已難認其有何投標、競標之真意,復參以開標時,被告李俊明不但未到場關心開標結果,甚且授權、委任與建宏公司係立於競標、敵對關係之宥興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謝志苰,以建宏公司經理名義代表建宏公司出席,均顯與一般具有競標真意之廠商所為投標程序大相逕庭。再被告謝志苰固辯稱:98年12月15日開標當日,在現場偶遇葉美英,始起意由葉美英代表宥興公司出席,自己則代表建宏公司云云,證人葉美英亦附和而為上開相同內容之證詞。惟查第三期採購案宥興公司之標單、標單總表等投標必備文件,係被告謝志苰親自填寫,業據其自承在卷(移送卷第13頁、本院卷一第175頁反面),而觀之該宥興公司標單總表(見採購案契約卷第37頁),其上業已填載該公司全權代表人為葉美英,又該標單總表於投標時,係密封在標封內,並非現場填寫,足證被告謝志苰於填寫宥興公司投標文件之投標前,即已與被告李俊明共謀以建宏公司名義陪標,至為明確。是被告謝志苰、證人葉美英前開所述,均屬無據,不足採信,益證被告謝志苰前於調詢中所為其係向建宏公司李俊明借牌陪標之證述,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至該次建宏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係由建宏公司支付乙節,固據證人葉美英證述明確,然因此次建宏公司僅為陪標,事後即可領回押標金,此點自不足採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再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
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限制廠商家數3家以上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而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目的。故如借牌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查事實二所示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三期採購案,開標前計有宥興公司、建宏公司、明歆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高雄航空站98年12月15日開標紀錄在卷可憑(採購案契約卷第36頁反面),足見若無建宏公司之陪標,則前揭採購案勢必因無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而流標,故被告謝志苰向被告李俊明商借以建宏公司名義陪標,致招標機關未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而誤認前揭採購案有3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予以開標,並由宥興公司得標,自屬施用詐術,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檢察官誤認僅構成單純借牌參標、容許借牌參標犯行,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㈤綜上,被告謝志苰、建宏公司兼代表人李俊明前開辯解,均
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等確有事實二所示之借牌陪標,使形式上符合開標廠商家數規定,而以詐術妨害投標之犯行,亦堪認定。
三、事實三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訊據被告張宜潔、陳慶祥均坦承事實三所示犯行不諱(本院卷一第82頁、卷二第153頁)。而被告謝志苰固坦承偽造文書之犯行(本院卷二第20頁),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偽造文書部分是依照老闆翁青龍之指示,並沒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前揭事實三所示,明知邱隆璣、傅鵬威並未實際任職及出勤
,竟先檢附相關學經歷證件,向高雄航空站申請派任邱隆璣、傅鵬威擔任電機工程師、技術員(即技工),並在附表一所示業務上製作值班表上虛列其等值班之不實事項,又在附表二所示抽查紀錄表、不定時查勤表、抽查紀錄表、出勤日報表等文件上偽造邱隆璣、傅鵬威簽名,表示其等親自到勤之出勤紀錄證明,復冒用邱隆璣、傅鵬威名義建立指形檔案,並配合值班表偽刷指形機(此部分被告張宜潔除外),偽造完成後,復每月提送行使向高雄航空站請領維護費用等事實,業據被告謝志苰、陳慶祥、張宜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移送卷第338至339頁、他字卷第178至180、98至99頁、本院卷一第82頁、第160至165頁、第166至171頁、卷二第20、153頁),核與證人翁青龍於調詢時;證人邱隆璣、傅鵬威於調詢及偵查時證述邱隆璣、傅鵬威二人確未在污水處理廠任職及值班,該出勤簽名、指形檔案均遭人偽造等情節相符(移送卷第392頁反面、第395至396、397至39 8頁、他字卷第108至109頁、第109至111頁),並有呈報人事資料函、學經歷證書、存查案件批示單、值班表、不定時查勤表、抽查紀錄表、出勤日報表、偽刷指形機產出之每日刷卡明細表、建宏公司自96年3月起迄98年12月止各該月份請領維護費用之高雄航空站存查案件批示單等在卷可稽(移送卷第62至250、271至388、442至450、457至553頁,最後一次98年12月份之維護費用係於99年1月間提出行使,見移送卷第531頁)。是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憑。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謝志苰雖辯稱:僅受雇於翁青龍,依照其指示為上開偽
造文書行為,而邱隆璣、傅鵬威部分,均有委請具備合格資格之人員代為值班,符合契約相關規定,並無詐欺取財之行為云云。惟上開事實一所示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二期採購案,被告謝志苰與翁青龍係合夥關係,共同向建宏公司借牌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負責現場工程之實際承作,並共負盈虧等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已如上述,且本件係由被告謝志苰、翁青龍分別向不知情之邱隆璣、傅鵬威商借以其名義掛名員工等節,亦據證人邱隆璣、傅鵬威證述在卷,是被告謝志苰就上開偽造文書並行使等部分,與翁青龍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則其辯稱:僅受雇聽命於翁青龍,並非負責人云云,無可採信。又被告謝志苰等向建宏公司借牌得標後,既負責實際工程之施作,並與高雄航空站簽訂高雄國際航空站污水處理廠設備操作維護契約,依該契約,關於工作人員資格與人數,應依據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規範(下稱工作規範)之規定,即應提供符合相關資格規定之全廠人力共15員(含廠長或主任工程師1名、電機及機械工程師各1名、技工9名、行政人員2名、化驗工程師1名),且正常上班時間須有9人,夜間及例假日須有3人,均不得兼職;又高雄航空站管理員或其他審監單位得隨時查勤,凡因用人短缺、無故不到或使用不合格之人力等情事者,均屬違約行為,得以依該人力配置扣罰當月份人事費用,有上開維護契約、工作規範等在卷可稽(採購案契約卷第
20、21、31頁),被告謝志苰、翁青龍要難諉為不知,自應僱用符合各該細項資格要求之總員工人數共計15人,始符合上開契約規定。詎其等明知所僱用之總員工人數,並未符合上開契約之要求,且明知邱隆璣、傅鵬威並未實際任職,竟將之虛列為電機工程師、技術員(技工),充入員工總數中列計,藉此節省該兩名員工之薪資費用(此觀之前開本院勘驗之帳目結算表、薪資表,員工薪資費用均係其成本,甚為明確),而詐取該部分之人事費用,自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灼;且僱用員工總人數不足部分,要不因尚有其他符合資格人員代為值班,而得解免。是被告謝志苰此部分辯解,要屬無據,非可採憑。
㈢關於詐欺金額之計算,依據建宏公司本件投標時「單價分析
表」(移送卷第441頁)所載契約人事費用之單價計算,邱隆璣為電機工程師,每月18,000元,傅鵬威為技術員(技工),每月17,500元,虛列邱隆璣在職期間為96年3月至98年12月,計34個月;虛列傅鵬威在職期間為96年10月至98年12月,計27個月,共計詐得1,084,500元【計算式(18,000×34)+(17,500×27)=1,084,500】。
㈣另公訴人雖以自96年2月至98年7月間,日間值班表均僅排定
8人,與契約規定應排定9人不符,亦認被告謝志苰等此部分亦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謝志苰供稱:因前次偉劦公司時期契約的關係,建宏公司時期得標後,疏忽未注意,未發現人數變為9人,開始履約後日間只提供8個人力,後來98年間航站方面發現跟契約要求不符,才通知我們改為9人,每月請領之操作維護費不因排定8人或9人而有不同等語(移送卷第17頁),證人翁青龍證稱:那是高雄航空站維護組自己搞錯了,告訴我們排8個人,後來他們自己發現合約應該9個人,才叫我們改編排9人,但總人數是不變的等語(移送卷第392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朱識允證稱:因前次採購案偉劦公司得標時期總人數14人,此次建宏公司時期多增加一個行政人力,而日間值班只排8個是誤植,後來有要求廠商修改,但總人數不變,此工程是承攬契約,並非僱傭契約,每月給付金額都是相同的等語(移送卷第337頁)。而對照觀之卷附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採購案偉劦公司、第二期採購案建宏公司契約書之約定內容(見採購案契約卷第10、31頁),前次全廠人力14人、日間7人;此次總人數增加1人,全廠人力增為15人,惟日間卻非僅只增加1人(成為9人),可能因此而誤植排定日間8人,然此部分既係航站方面核定值班表之疏忽,且經發現後通知被告等即行更正排定為日間
9 人,參以該契約係總價承攬契約,應僱用總員工人數不變(15人),且高雄航空站每月給付廠商之維護費用,亦不因日間排定8人或9人值班而有改變,對於履約情節之影響核屬輕微,尚難認此部分被告等亦有施用詐術而詐欺取財之行為。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應予更正敘明。
㈤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在整體虛列人頭員工,配合偽造值班表、出勤紀錄,並提出行使藉以詐取財物之計畫實施中,翁青龍、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均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各有分工實行之內容,並朝向共同目的而為全部犯罪行為,參照前揭說明,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㈥綜上,被告謝志苰前開辯解,俱屬無據,均不可採。事證明
確,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前揭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㈠事實欄一、二部分:
1.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條項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78號、97年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事實一被告謝志苰、翁青龍並無合格參標資格,竟共同向有合格參標資格之建宏公司代表人李俊明借牌參標,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李俊明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妨害投標罪;被告建宏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李俊明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被告謝志苰就上開犯行,與翁青龍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漏未論列翁青龍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3.事實二所示前揭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第三期採購案,開標前計有宥興公司、建宏公司、明歆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參與投標,有卷附高雄航空站98年12月15日開標紀錄可憑(採購案契約卷第36頁反面),足見若無建宏公司之陪標,則前揭採購案勢必因無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而流標,故被告謝志苰向被告李俊明商借以建宏公司名義陪標,致招標機關未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而誤認前揭採購案有3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予以開標,並由宥興公司得標,自屬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核被告謝志苰、李俊明此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建宏公司因負責人即被告李俊明執行業務犯上開妨害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志苰、李俊明所為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及被告建宏公司應科以該條之罰金刑。惟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所定之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係指本身無合格參標資格之廠商,向他人借用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且該出借名義或證件者並未參與投標而言。查被告謝志苰為使宥興公司順利得標,始向被告李俊明借用建宏公司名義陪標,然宥興公司本身即有合法之投標名義並參加投標,已如前述,顯見被告謝志苰並非因本身無合格參標資格而借牌投標,純係為使前揭工程採購案達於3家以上廠商投標,能順利開標,方與知悉並同意其犯罪計畫之被告李俊明,共同以建宏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藉此虛增投標廠商,所為尚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之要件有間,此部分均難以上開法條規定對被告謝志苰、李俊明相繩;惟因兩者社會基本事實仍屬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被告謝志苰與被告李俊明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又被告謝志苰、李俊明前開事實一、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建宏公司應科以上開兩罰金刑部分,亦應分論併罰。
㈡事實欄三部分:
1.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蓋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蓋印,且該簽名或蓋印僅在於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表示本人參加會議之出席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再指形刷卡機內建立之「指形檔案」,係將個人之指形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機器內,作為本人身分辨識證明,供日後以指形刷卡時,比對真實身分而作為本人之出勤證明,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
2.查事實三所示值班表,係建宏公司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宜潔、陳慶祥等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其等明知邱隆璣、傅鵬威二人僅係人頭員工,並未實際到勤及值班,竟依指示虛列邱隆璣、傅鵬威於值班表上,自屬業務上登載不實;又配合值班表排定之時間,在出勤日報表、不定時查勤表、抽查紀錄表上偽以「邱隆璣」、「傅鵬威」名義簽名,表示邱隆璣、傅鵬威本人確有於當日出勤,以供出勤紀錄之證明,非僅單純簽名辨識人別同一,已屬表示一定用意之私文書無訛。而被告謝志苰、陳慶祥分別偽以邱隆璣、傅鵬威名義建立其二人之指形檔案,表示係邱、傅本人登錄該指形電磁紀錄,作為比對出勤之個人身分識別證明,核屬偽造準私文書;再配合前開值班表,偽以邱隆璣、傅鵬威名義冒刷指形而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並藉此使差勤管理系統產出之每日刷卡明細表中顯示不實之到勤紀錄,以此方式偽造該每日刷卡明細表私文書,嗣再提出據以行使向高雄航空站詐得每月維護費用。是核被告謝志苰、陳慶祥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220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被告張宜潔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公訴人就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簽名已屬偽造私文書部分,誤認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容有未合,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等偽造署押,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先後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行使上開文書藉此詐取財物等,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均應包括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僅論以一罪。再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之私文書、準私文書,均在詐騙高雄航空站,使其誤信履約而給付每月維護費用,是該等行使不實、偽造文書行為本身,應認係屬施用詐術之同一行為,係為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屬於廣義之法律概念上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均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與翁青龍(犯意聯絡僅至98年9月底止)間,就上開犯行(被告張宜潔之犯意聯絡不及於偽建指形檔案、冒刷指形等偽造準私文書暨行使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檢察官漏未論列翁青龍為共同正犯,應予更正。
3.再被告謝志苰所犯事實三與前開事實一、二之犯行,均犯意有別,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五、科刑:㈠爰審酌被告謝志苰不思以合法資格、3家合格廠商以上公平
競標程序參與政府機關之採購案,獲取利益,竟先後以借牌投標、陪標製造形式上決標要件之詐術投標方式,影響採購制度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之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又於得標後,為謀節省人事成本,圖取私利,竟虛列人頭員工,並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手段詐領每月維護費用,並指示員工被告張宜潔、陳慶祥等共同為之,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被告李俊明容許被告謝志苰借用本人及所經營之建宏公司名義參加投標、陪標,以合法掩護非法,均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復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及公益之情形暨前開採購案之採購金額、規模、詐得金額,及考量被告謝志苰不論就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或偽造文書詐財之犯行,均係主犯,犯罪情節較重,被告李俊明配合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張宜潔、陳慶祥均立於員工地位受雇而為犯行,犯罪情節均屬較輕,又被告謝志苰、李俊明犯後均飾詞否認,全然未見悔過之意,態度不佳,被告張宜潔、陳慶祥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參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狀況(被告謝志苰曾有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前科,素行不佳,被告李俊明、張宜潔、陳慶祥則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謝志苰、李俊明、張宜潔、陳慶祥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除被告謝志苰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外,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對被告建宏公司就其代表人李俊明執行職務犯前開妨害投標二罪,各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㈡又事實一所示被告謝志苰、李俊明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後段之犯行,及建宏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犯行,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以前,所犯之罪名核屬得減刑之罪,復無不得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有期徒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事實三所示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等業務上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暨行使上開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為接續犯,迄99年1月間該等接續犯行方屬全部完成,自無上開減刑條例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2年1月23
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就所犯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應併合處罰,是以法院於宣判時,自應於判決中同時為應執行刑之諭知;而新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則明確規定,除經受刑人請求,否則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者不得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核之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查被告謝志苰上開所犯妨害投標二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參照上開說明,即不得併合處罰;惟被告謝志苰、李俊明各自所犯妨害投標二罪,既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已減刑部分、其他不得減刑之罪),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與其等所犯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對被告謝志苰上開應執行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對被告建宏公司科處二罰金刑部分(已減刑、不得減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又附表二所示不定時查勤表、抽查紀錄表、出勤日報表等文
件上偽造之「傅鵬威」署押共358枚、「邱隆璣」署押共217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偽造之該不定時查勤表、抽查紀錄表、出勤日報表等私文書,因已行使交付高雄航空站請領維護費用,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㈤末查被告謝志苰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於92年10月13日
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4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於93年9月2日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0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7年10月8日經本院以97年訴字第1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固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上開三罪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迄今未定應執行刑,無從起算其執行完畢之時點,尚難逕為其不利之認定而論以累犯,故以暫不論累犯為宜,併予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志苰、張宜潔、陳慶祥等基於前開共
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被告張宜潔在98年4月29日之出勤日報表上(見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二所載),偽造傅鵬威之署押1枚,因認被告等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嫌(實則應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詳如上述)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然遍查全卷,並無公訴人所指之該份98年4月29日出勤日報
表,此部分尚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等涉有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識允係高雄航空站維護組副工程司,負責承辦、督導及查核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焚化廠相關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於98、99年間,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器材、物品需要更換或維修時,均由朱識允負責購辦,其均會通知謝志苰聯繫廠商修繕,因小額採購僅需進行比價或議價,乃要求謝志苰提供廠商報價單,藉以符合小額採購程序。詎朱識允見小額採購僅須與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不須進行公開招標程序,認有機可乘,遂利用職務上承辦上述小額採購之機會,先指定各採購案件所要之回扣金額後,要求謝志苰交付。謝志苰為求朱識允將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後續維修工作指定給渠施作,因此對於朱識允所要求回扣金額,均同意給付,其方式或先給付朱識允如附表三各採購案所列回扣金額後,再由朱識允進行後續小額採購程序,或待朱識允進行小額採購後,再給付朱識允所要求之回扣金額,總計共交付朱識允賄賂95,000元(詳如附表三所示)。除上述採購案外,被告朱識允又另基於收賄之犯意,利用監督廠商人員出勤狀況及辦理上開小額採購案等權限,分別假藉「借款」名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向謝志苰要求賄賂,每次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謝志苰為避免被告朱識允在審核員工出勤狀況等工作監督上加以刁難,遂於附表四所示時間給付朱識允如附表四所示金額,總計朱識允利用監督污水處理廠員工出勤狀況等職務,收受廠商交付之賄賂13萬500元。因認被告朱識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附表三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附表四部分);被告謝志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志苰、朱識允分別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謝志苰、朱識允之供述,共同被告陳慶祥、張宜潔、證人翁青龍之陳述,高雄航站污水處理操作維護第二次標案契約、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規範及契約、值班表、出勤日報表、抽查紀錄表、附表三所示四件小額採購簽辦資料、扣案之謝志苰帳冊、謝雅嵐高雄銀行存摺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朱識允、謝志苰均堅詞否認有何經辦工程收取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及行賄之犯行,被告朱識允辯稱:我並無利用辦理小額採購程序,向謝志苰要求交付回扣,亦未利用監督廠商人員出勤狀況之權限,假借借款名義,向謝志苰要求賄賂等語。被告謝志苰辯稱:當初我染有簽賭惡習,故將個人簽賭之支出,借「朱」之名義記載在扣案帳冊上,實際上該等記載並非朱識允要求的工程回扣,亦非我向朱識允行賄之款項等語。經查:
㈠被告朱識允任職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維護組
擔任副工程司,負責承辦、督導及查核高雄航空站污水處理廠、焚化廠相關業務,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又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採購案,均為被告朱識允負責承辦等情,均據被告朱識允供承在卷(本院卷一112頁),並有簽呈暨簽(稿)會核單4份附卷可稽(見移送卷證據十五,第554、559、567、573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被告謝志苰於100年9月20日調詢及同日偵訊時雖供稱:被告
朱識允利用經辦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小額採購案之機會,向我索取工程回扣,又藉口向我借款,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收受賄賂,我均將上開索取回扣、收賄之情形,記載於扣案帳冊內等情(見移送卷第16至24頁、他字卷第337至342頁),然嗣於100年10月6日調詢、101年7月20日偵訊中即改稱:扣案帳冊係其私人花費之紀錄,因當時簽賭大樂透、威力彩,錢項無法吻合,怕老闆、家人追問錢之流向,所以在帳冊上以「朱」之方式紀錄該等款項,實際上朱識允並未向我索取回扣、金錢等語(移送卷第25至30頁、偵字第8413號卷第16頁),於本院審理中復為否認被告朱識允曾向其索取工程回扣、收賄之證述(本院卷二第68至73頁),是其前後供(證)述不一,已屬有疑。
㈢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被告朱識允如何索取工程回扣,被告謝志苰所為之陳述,並不可採:
1.被告謝志苰於100年9月20日調詢時供稱:【附表三編號1】98年10月1日帳冊上記載「朱P1-03佣25000」,當時有一個採購案,名稱我忘記了,P1-03是幫浦機械編號,朱是指朱識允,佣是指朱識允跟我要的2萬5千元回扣。本件污水處理廠設備P1-03幫浦要維修,我報給維護組勘查後確定要維修,就找育錩公司負責人報價並製作報價單,朱識允是在我正式提供報價單給航站時,到污水處理廠跟我說這個維修案他要拿2萬5千元,所以報價單已包含朱識允所要的2萬5千元;我將這2萬5千元分攤在報價單上不同項目中。【附表三編號2】(98年10月13日帳冊記載「朱金15000」《調詢筆錄誤載為朱「佣」15000》是何意思?)我不確定是那個採購案,但我確實有支付1萬5千元給朱識允。【附表三編號3】(98年11月4日帳冊註記「朱金30000」是何意?)我前面帳上有記採購編號,並註記「佣」就是採購案佣金,若註記「金」則是朱識允來開口向我借款,說要周轉有時有還,有時他說不方便就沒有還。【附表三編號4】(99年1月22日你帳面記載「朱P-01泵浦25000」是何意?本署比對航站99年污水處理廠小額採購明細發現99年1月14日確實有辦理抽水站抽水機P-103修復工程採購案,金額為8萬4千元,承辦人為朱識允,詳情?)這是朱識允因為這個採購案開口向我要錢,我都有記帳習慣所以才會記載。就該採購案,我是將朱識允所要的2萬5千元,分攤在報價單個個細項之中。(每筆你所提出的小額採購案,朱識允是否都會向你索賄?)印象中不是每一次採購案都會來跟我要錢,但都是不定期來我這裡問我方不方便開口向我借錢等語(見移送卷第19至21頁);於同日偵查中證稱:【附表三編號1】(98 年10月1日「朱P1-03佣25000」是何意?)以我所知,當時在整修泵浦系統時,朱識允跟我拿的。(提示98年10月5日育錩公司報價單,是否此採購案?)是。朱識允跟我說他缺錢,叫我先給他。(你有跟朱識允說過泵浦系統要修理?)依照航空站的流程,廠長要先去向朱識允報告東西壞了,他會過來看,這個案子是我找人家來估價的,他們的規定是三家來估價。廠長是何時向朱識允報告,我就不清楚了。(2萬5千元確定你有拿給朱識允?)是,沒有人看到,在污水廠會議室交的,時間是晚上。(這2萬5千元你是如何報銷?)我在單價上提高,就是預算的細目提高,我是按比例分擔到單價比較高的項目內。【附表三編號2】(98年10月13日「朱金15000」《偵訊筆錄誤載為「朱佣15000」》是何意?)如果時間接近,就是那個採購案。(是否10月14日的「污水處理廠曝氣池鼓風機連軸器及預先廠攔污鏈條更新工程」?)是。這個工程是宥興公司我自己作的,實際上這個工程我沒賺多少,我的利潤大概是8%。是扣掉他拿的錢,4萬的8%,是我的利潤。因為他要拿1萬5千元,所以我才多報,這1萬5千元,我一樣分攤到單價較高的項目內。錢應該是記帳那一天交給他的,大部分應該都是晚上時間,不知道他為何下班時間後還來污水廠。大部分他來時,並沒有其他人在場,是在會議室拿給他的。(他要跟你拿1萬5千,是報修前還是報修後?)是報價單交出去之前就跟我講了。【附表三編號3】(98年11月4日「朱金30000」是何意?)這一條是他說要跟我借。(是否跟11月10日「污水處理廠污水抽水站抽水機P-104修護工程」有關?)是。(這3萬元你如何報銷?)我是分攤到單價比較高的地方。(你的利潤?)一樣是8萬5千元,扣掉3萬元後的8%。(他跟你拿的錢,是否是每件工程的固定比例?)不是,他說要多少就多少等語(見他字卷第339至341頁)。
2.觀之被告謝志苰前開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就被告朱識允究係依工程價金比例而索取工程回扣,或係以借款名義向其私人借貸等節,先後證述不一,且就各該採購案之名稱、指定收取回扣與工程價金之比例、要索及交付回扣之確切時間等相關重要情節,均未能逐一具體指述,已難採信。
3.再附表三編號1所示工程,被告朱識允係依據廠長蔡瑞明於98年10月2日值班報告表上註記「預先廠P1抽水站P-003抽水馬達故障」,並檢附98年10月5日育錩機械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於同年10月7日簽請層報辦理等情,有卷附之值班報告表、報價單、簽呈、簽(稿)會核單可憑(移送卷第554至558頁)。而依被告謝志苰上開所述:當時係污水處理廠P1 -03幫浦損壞要維修,廠長先向朱識允報告設備壞了,經朱識允現場勘查,確定要維修後,由我找人報價並製作報價單,朱識允在我「正式提供報價單」給航站時,到污水處理廠跟我說這個維修案他要拿2萬5千元,報價單已包含朱識允要的2萬5千元等情,則被告朱識允應係於98年10月5日報價單提出時,始向被告謝志苰索取該工程回扣2萬5千元,惟扣案帳冊上卻記載實際支出該2萬5千元之日期為98年10月1日,與其上開所述,顯有矛盾;況斯時設備尚未損壞,衡情被告朱識允當無預先於設備壞損前,即先行向被告謝志苰要求工程回扣之可能。
4.據上,被告謝志苰前揭有關附表三被告朱識允收取工程回扣之陳述,先後不一,且與卷證尚有矛盾之處,並無可採。
㈣關於附表四編號1至6被告朱識允如何收受賄賂,被告謝志苰前後指述不一,不可採信:
1.被告謝志苰就附表四編號1、3所示時間,被告朱識允究係如何向其索取、收受賄賂,遍查卷附資料,始終未曾就上開二部分之收賄情節為任何具體之供述,此部分已無可採。
2.另就附表四編號2、4至6所示時間被告朱識允收賄情節,被告謝志苰於100年9月20日調詢時供稱:【附表四編號2】(98年12月3日你帳冊上記載「朱20000」是否為索賄或是借款?)應該是借款。【附表四編號4】(99年1月14日你帳面上記載「高銀提6萬」、「朱42000」經比對高雄銀行存摺明細確實於當日提現3萬元2次,你所記載「朱42000」是何意思?)應該是他開口跟我借錢。【附表四編號5】(99年2月4日你帳面上記載「朱2000」是何意思?)這是朱識允跟我借2000元。【附表四編號6】(99年2月10日你帳上記載「高銀提現50000」、「朱30000」是何意?)朱識允又開口向我借3萬,所以我從高雄銀行提現5萬元,借給朱識允3萬元等語(見移送卷第19至22頁);於同日偵查中證稱:【附表四編號2】(98年12月3日「朱20000」是否跟「污水處理廠進流抽水站抽水泵浦P-103修復工程」有關?)時間接近的就是了,這2萬元也是攤抵在單價內。(錢你何時交給朱識允?)同樣12月3日晚上在會議室內。【附表四編號4】(99年1月14日「朱42000」是否跟「污水處理廠進流抽水站抽水泵浦P-103修復工程」有關?)時間接近應該就是。(12月3日的20000與這42000到底那一筆是和「污水處理廠進流抽水站抽水泵浦P-103修復工程」有關?)應該是20000元的。我記得當時他有向我借過一次錢,也是算萬的,在99年初,我沒有辦法確定是哪一筆。【附表四編號5】(99年2月4日「朱2000」是何意?)可能是買東西大家一起吃的,這點算是有冤枉他,因為他來時,大家買東西一起吃,所以才記上。【附表四編號6】(99年2月10日「朱30000」是何意?)他有時候會用一個名義來向我借錢。到現在都沒有還我錢。(朱識允總共向你借過多少錢?)借過好幾次,差不多有2萬、有3萬,我都會記在帳簿內(借錢跟他索賄部分,要如何區分?)我大部分都寫一個「朱」後面寫金額,我並沒有特地記下是借款或是跟工程相關等語(見他字卷第337至341頁)。就上開款項究竟係屬私人借款、或與小額採購案之工程有關、或共同飲食花費,先後證述不一,且未能具體陳明被告朱識允要索、收受賄賂之確切時間,更未提及該等賄賂係要求被告朱識允履行何種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自難採憑。
3.從而,被告謝志苰關於附表四被告朱識允藉口借款而收受賄賂之陳述,尚屬無據,要難採信。
㈤再者,扣案帳冊上固均載有如附表三、四備註欄所示之「朱
P1-03佣25,000」、「朱金15,000」、「朱6,500」等文字,惟依其一般字義,尚無法特定該「朱」之記載,即係指被告朱識允,亦無法特定該等款項之用途;復對照觀之扣案「謝志苰筆記本2」,其上亦有「朱預支40000」、「翁朱按摩5000 」等文字之記載,然此據被告謝志苰於調詢、偵查中供稱:這是我記載機場設計案的相關花費開銷,詳細的部分是往後翻2頁,「朱預支40000」是畫設計圖的朱先生,並非朱識允。(「翁朱按摩5000」何意?)是翁青龍、朱姓設計師共同前往按摩費用,翁青龍跟我請款的等語(見移送卷第19至22頁、他字卷第341頁),益徵扣案帳冊如上之記載,無法特定確係指被告朱識允收受之工程回扣、賄款,尚難佐證被告謝志苰前開陳述之真實性,自不足據為被告朱識允不利之認定。
㈥公訴人雖認被告謝志苰為避免被告朱識允在審核員工出勤狀
況等工作監督上加以刁難,遂於附表四所示時間給付朱識允如附表所示之賄賂,被告朱識允即利用監督廠商員工出勤狀況之職務機會,未確實核對廠商員工出勤狀況,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然觀諸前開被告謝志苰有關附表四款項之陳述,就其之用途、交付時間等存有上述之瑕疵,難以採信,且自始均未提及該等款項係要求被告朱識允為何種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更未提及與被告朱識允審查、監督廠商員工出勤狀況之職務行為有任何關連(見無罪部分理由四、㈣),已堪存疑。又查上開事實三所示被告謝志苰等虛列邱隆璣、傅鵬威為人頭員工,製作不實之排班表、偽造其出勤紀錄、冒刷指形機,進而行使向高雄航空站詐取財物等行為,高雄航空站負責監督審核之公務員邱慶東、被告朱識允均不知情,業據被告謝志苰於調詢中證述在卷(移送卷第18頁),證人張宜潔於調詢時亦證稱:航空站朱識允、邱慶東本人都會來抽查,朱識允通常把查勤表放在會議室讓大家簽名,他去找廠長、陳慶祥聊天,我不是在朱識允面前代他人簽名等語(移送卷第46頁反面至47頁),足見被告朱識允確有親自抽查廠商人員之出勤狀況,且除被告朱識允以外,高雄航空站亦有其他承辦人員諸如邱慶東、政風室等會定時或不定時抽查廠商人員出勤狀況,此有卷附值班人員抽查紀錄表、出勤日報表可稽(見移送卷第271頁以下),堪認被告謝志苰上開所述:朱識允對於該等虛列員工、偽造簽名情事均不知情,應可採信。況被告朱識允辯稱:我有確實審查廠商人員之出勤狀況,有一次翁青龍未到被查到,有依規定處罰等語,而97年10月20日翁青龍因缺勤遭查核,並經高雄航空站於當月維護費用中扣罰人事費用在案,此有不定時查勤表、存查案件批示單在卷可憑(他字卷第308頁、移送卷第504頁),益證被告朱識允上開所辯,並非無據,堪予採憑。至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慶祥雖於調詢時證述:朱識允對於邱隆璣、傅鵬威並未實際任職於污水處理廠,係由他人代簽及冒刷指形機等事,應該都知道等語(移送卷第269頁反面),惟此係其轉述聽聞自他人之詞,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165頁),既非證人親身經歷,而屬傳聞證據,尚不足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㈦另96年2月至98年7月間日間值班表均僅排定8人,與契約規
定應排定9人不符部分,乃緣自於與前期採購案契約比對結果,疏未注意總人數增加1人、但日間應值班人數增加為2人之結果,業如前述(詳有罪部分理由三、㈣),又上開疏失,並非被告謝志苰等廠商要求被告朱識允配合所為,業據證人翁青龍證述明確,且經察覺後,被告朱識允已立即通知廠商即被告謝志苰等修正值班表以符合契約之約定,復參以該契約係總價承攬契約,應僱用總員工人數不變(15人),且高雄航空站每月給付廠商之維護費用,亦不因日間值班排定8人或9人而有改變,對於履約之影響有限,均如前述,則被告朱識允縱有行政疏失,要難據以認定其有何故意違背職務之行為,更無從認定與附表四所示款項有何對價關係。此部分自無從據為被告朱識允不利之認定。
㈧從而,共同被告謝志苰前揭調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既有如
上所述之重大瑕疵,復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其陳述之真實性,尚難僅憑其單一片面之詞而遽入被告朱識允於罪,亦不足資為其自身行賄犯行之佐證。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為舉證,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朱識允、謝志苰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朱識允、謝志苰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經辦工程收受回扣、違背職務收賄及行賄等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此部分依法即應對被告朱識允、謝志苰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葉文博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珊附表一:(虛列人頭員工製作不實排班表部分)┌──┬──────┬────┬────────┬───────────┐│編號│ 值班表月份 │製作人 │虛列人頭員工 │卷證出處(均移送卷) │├──┼──────┼────┼────────┼───────────┤│ 1 │ 96年3月 │ 張麗琴 │邱隆璣 │第457-458頁 │├──┼──────┼────┼────────┼───────────┤│ 2 │ 96年4月 │ 張麗琴 │邱隆璣 │第463頁 │├──┼──────┼────┼────────┼───────────┤│ 3 │ 96年5月 │ 張麗琴 │邱隆璣 │第469頁 │├──┼──────┼────┼────────┼───────────┤│ 4 │ 96年6月 │ 張麗琴 │邱隆璣 │第471頁 │├──┼──────┼────┼────────┼───────────┤│ 5 │ 96年7月 │ 張麗琴 │邱隆璣 │第473頁 │├──┼──────┼────┼────────┼───────────┤│ 6 │ 96年8月 │ 陳慶祥 │邱隆璣 │第476頁 │├──┼──────┼────┼────────┼───────────┤│ 7 │ 96年9月 │ 陳慶祥 │邱隆璣 │第478-479頁 │├──┼──────┼────┼────────┼───────────┤│ 8 │ 96年10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80-481頁 │├──┼──────┼────┼────────┼───────────┤│ 9 │ 96年11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83頁 │├──┼──────┼────┼────────┼───────────┤│10 │ 96年12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85頁 │├──┼──────┼────┼────────┼───────────┤│11 │ 97年1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87頁 │├──┼──────┼────┼────────┼───────────┤│12 │ 97年2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89頁 │├──┼──────┼────┼────────┼───────────┤│13 │ 97年3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91頁 │├──┼──────┼────┼────────┼───────────┤│14 │ 97年4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93頁 │├──┼──────┼────┼────────┼───────────┤│15 │ 97年5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95頁 │├──┼──────┼────┼────────┼───────────┤│16 │ 97年6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97頁 │├──┼──────┼────┼────────┼───────────┤│17 │ 97年7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499頁 │├──┼──────┼────┼────────┼───────────┤│18 │ 97年8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01頁 │├──┼──────┼────┼────────┼───────────┤│19 │ 97年9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03頁 │├──┼──────┼────┼────────┼───────────┤│20 │ 97年10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05頁 │├──┼──────┼────┼────────┼───────────┤│21 │ 97年11月 │ 張麗琴 │邱隆璣、傅鵬威 │第507頁 │├──┼──────┼────┼────────┼───────────┤│22 │ 97年12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09頁 │├──┼──────┼────┼────────┼───────────┤│23 │ 98年1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11頁 │├──┼──────┼────┼────────┼───────────┤│24 │ 98年2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13頁 │├──┼──────┼────┼────────┼───────────┤│25 │ 98年3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15頁 │├──┼──────┼────┼────────┼───────────┤│26 │ 98年4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17頁 │├──┼──────┼────┼────────┼───────────┤│27 │ 98年5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18頁 │├──┼──────┼────┼────────┼───────────┤│28 │ 98年6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20頁 │├──┼──────┼────┼────────┼───────────┤│29 │ 98年7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22頁 │├──┼──────┼────┼────────┼───────────┤│30 │ 98年8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24頁 │├──┼──────┼────┼────────┼───────────┤│31 │ 98年9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26頁 │├──┼──────┼────┼────────┼───────────┤│32 │ 98年10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28頁 │├──┼──────┼────┼────────┼───────────┤│33 │ 98年11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30頁 │├──┼──────┼────┼────────┼───────────┤│34 │ 98年12月 │ 陳慶祥 │邱隆璣、傅鵬威 │第532頁 │└──┴──────┴────┴────────┴───────────┘附表二:(偽造署押及應沒收部分)┌──┬───┬─────┬──────┬─────────┬─────┐│編號│行為人│ 文件名稱 │日 期 │偽造署押(簽名)及│出 處 ││ │ │ │ │數量 │(移送卷) │├──┼───┼─────┼──────┼─────────┼─────┤│ 一 │張宜潔│高雄國際航│98年04月2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2頁 ││ │(原名│空站操作維├──────┼─────────┼─────┤│ │張麗琴│護廠商不定│98年06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3頁 ││ │) │時查勤表 ├──────┼─────────┼─────┤│ │ │ │98年07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4頁 ││ │ │ ├──────┼─────────┼─────┤│ │ │ │98年08月1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5頁 ││ │ │ ├──────┼─────────┼─────┤│ │ │ │98年08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6頁 ││ │ │ ├──────┼─────────┼─────┤│ │ │ │98年09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7頁 ││ │ │ ├──────┼─────────┼─────┤│ │ │ │98年09月2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8頁 │├──┼───┼─────┼──────┼─────────┼─────┤│ 二 │張宜潔│高雄國際航│96年11月0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9頁 ││ │(原名│空站污水處├──────┼─────────┼─────┤│ │張麗琴│理廠出勤日│96年11月0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69頁反 ││ │) │報表 ├──────┼─────────┼─────┤│ │ │ │96年11月0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0頁 ││ │ │ ├──────┼─────────┼─────┤│ │ │ │96年11月0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0頁反 ││ │ │ ├──────┼─────────┼─────┤│ │ │ │96年11月0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1頁 ││ │ │ ├──────┼─────────┼─────┤│ │ │ │96年11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1頁反 ││ │ │ ├──────┼─────────┼─────┤│ │ │ │96年11月1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2頁 ││ │ │ ├──────┼─────────┼─────┤│ │ │ │96年11月1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2頁反 ││ │ │ ├──────┼─────────┼─────┤│ │ │ │96年11月1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3頁 ││ │ │ ├──────┼─────────┼─────┤│ │ │ │96年11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3頁反 ││ │ │ ├──────┼─────────┼─────┤│ │ │ │96年11月1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4頁 ││ │ │ ├──────┼─────────┼─────┤│ │ │ │96年11月2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4頁反 ││ │ │ ├──────┼─────────┼─────┤│ │ │ │96年11月2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5頁 ││ │ │ ├──────┼─────────┼─────┤│ │ │ │96年11月2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5頁反 ││ │ │ ├──────┼─────────┼─────┤│ │ │ │96年11月2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6頁 ││ │ │ ├──────┼─────────┼─────┤│ │ │ │96年11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6頁反 ││ │ │ ├──────┼─────────┼─────┤│ │ │ │96年11月3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77頁 ││ │ │ ├──────┼─────────┼─────┤│ │ │ │96年12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78頁 ││ │ │ ├──────┼─────────┼─────┤│ │ │ │96年12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78頁反 ││ │ │ ├──────┼─────────┼─────┤│ │ │ │96年12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79頁 ││ │ │ ├──────┼─────────┼─────┤│ │ │ │96年12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79頁反 ││ │ │ ├──────┼─────────┼─────┤│ │ │ │96年12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0頁 ││ │ │ ├──────┼─────────┼─────┤│ │ │ │96年12月1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0頁反 ││ │ │ ├──────┼─────────┼─────┤│ │ │ │96年12月1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1頁 ││ │ │ ├──────┼─────────┼─────┤│ │ │ │96年12月1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1頁反 ││ │ │ ├──────┼─────────┼─────┤│ │ │ │96年12月1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2頁 ││ │ │ ├──────┼─────────┼─────┤│ │ │ │96年12月1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2頁反 ││ │ │ ├──────┼─────────┼─────┤│ │ │ │96年12月1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3頁 ││ │ │ ├──────┼─────────┼─────┤│ │ │ │96年12月2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3頁反 ││ │ │ ├──────┼─────────┼─────┤│ │ │ │96年12月2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4頁 ││ │ │ ├──────┼─────────┼─────┤│ │ │ │96年12月2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4頁反 ││ │ │ ├──────┼─────────┼─────┤│ │ │ │96年12月2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5頁 ││ │ │ ├──────┼─────────┼─────┤│ │ │ │96年12月2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5頁反 ││ │ │ ├──────┼─────────┼─────┤│ │ │ │96年12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6頁 ││ │ │ ├──────┼─────────┼─────┤│ │ │ │96年12月3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86頁反 ││ │ │ ├──────┼─────────┼─────┤│ │ │ │97年1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7頁 ││ │ │ ├──────┼─────────┼─────┤│ │ │ │97年1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7頁反 ││ │ │ ├──────┼─────────┼─────┤│ │ │ │97年1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8頁 ││ │ │ ├──────┼─────────┼─────┤│ │ │ │97年1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8頁反 ││ │ │ ├──────┼─────────┼─────┤│ │ │ │97年1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9頁 ││ │ │ ├──────┼─────────┼─────┤│ │ │ │97年1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89頁反 ││ │ │ ├──────┼─────────┼─────┤│ │ │ │97年1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0頁 ││ │ │ ├──────┼─────────┼─────┤│ │ │ │97年1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0頁反 ││ │ │ ├──────┼─────────┼─────┤│ │ │ │97年1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1頁 ││ │ │ ├──────┼─────────┼─────┤│ │ │ │97年1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1頁反 ││ │ │ ├──────┼─────────┼─────┤│ │ │ │97年1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2頁 ││ │ │ ├──────┼─────────┼─────┤│ │ │ │97年1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2頁反 ││ │ │ ├──────┼─────────┼─────┤│ │ │ │97年1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3頁 ││ │ │ ├──────┼─────────┼─────┤│ │ │ │97年1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3頁反 ││ │ │ ├──────┼─────────┼─────┤│ │ │ │97年1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4頁 ││ │ │ ├──────┼─────────┼─────┤│ │ │ │97年1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4頁反 ││ │ │ ├──────┼─────────┼─────┤│ │ │ │97年1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5頁 ││ │ │ ├──────┼─────────┼─────┤│ │ │ │97年1月3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5頁反 ││ │ │ ├──────┼─────────┼─────┤│ │ │ │97年2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6頁 ││ │ │ ├──────┼─────────┼─────┤│ │ │ │97年2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6頁反 ││ │ │ ├──────┼─────────┼─────┤│ │ │ │97年2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7頁 ││ │ │ ├──────┼─────────┼─────┤│ │ │ │97年2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7頁反 ││ │ │ ├──────┼─────────┼─────┤│ │ │ │97年2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8頁 ││ │ │ ├──────┼─────────┼─────┤│ │ │ │97年2月1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8頁反 ││ │ │ ├──────┼─────────┼─────┤│ │ │ │97年2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9頁 ││ │ │ ├──────┼─────────┼─────┤│ │ │ │97年2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99頁反 ││ │ │ ├──────┼─────────┼─────┤│ │ │ │97年2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0頁 ││ │ │ ├──────┼─────────┼─────┤│ │ │ │97年2月2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0頁反 ││ │ │ ├──────┼─────────┼─────┤│ │ │ │97年2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1頁 ││ │ │ ├──────┼─────────┼─────┤│ │ │ │97年2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1頁反 ││ │ │ ├──────┼─────────┼─────┤│ │ │ │97年2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2頁 ││ │ │ ├──────┼─────────┼─────┤│ │ │ │97年2月2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2頁反 ││ │ │ ├──────┼─────────┼─────┤│ │ │ │97年2月2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3頁 ││ │ │ ├──────┼─────────┼─────┤│ │ │ │97年4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4頁 ││ │ │ ├──────┼─────────┼─────┤│ │ │ │97年4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4頁反 ││ │ │ ├──────┼─────────┼─────┤│ │ │ │97年4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5頁 ││ │ │ ├──────┼─────────┼─────┤│ │ │ │97年4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5頁反 ││ │ │ ├──────┼─────────┼─────┤│ │ │ │97年4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6頁 ││ │ │ ├──────┼─────────┼─────┤│ │ │ │97年4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6頁反 ││ │ │ ├──────┼─────────┼─────┤│ │ │ │97年4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7頁 ││ │ │ ├──────┼─────────┼─────┤│ │ │ │97年4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7頁反 ││ │ │ ├──────┼─────────┼─────┤│ │ │ │97年4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8頁 ││ │ │ ├──────┼─────────┼─────┤│ │ │ │97年4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8頁反 ││ │ │ ├──────┼─────────┼─────┤│ │ │ │97年4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9頁 ││ │ │ ├──────┼─────────┼─────┤│ │ │ │97年4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09頁反 ││ │ │ ├──────┼─────────┼─────┤│ │ │ │97年4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0頁 ││ │ │ ├──────┼─────────┼─────┤│ │ │ │97年4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0頁反 ││ │ │ ├──────┼─────────┼─────┤│ │ │ │97年5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1頁 ││ │ │ ├──────┼─────────┼─────┤│ │ │ │97年5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1頁反 ││ │ │ ├──────┼─────────┼─────┤│ │ │ │97年5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2頁 ││ │ │ ├──────┼─────────┼─────┤│ │ │ │97年5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2頁反 ││ │ │ ├──────┼─────────┼─────┤│ │ │ │97年5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3頁 ││ │ │ ├──────┼─────────┼─────┤│ │ │ │97年5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3頁反 ││ │ │ ├──────┼─────────┼─────┤│ │ │ │97年5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4頁 ││ │ │ ├──────┼─────────┼─────┤│ │ │ │97年5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4頁反 ││ │ │ ├──────┼─────────┼─────┤│ │ │ │97年5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5頁 ││ │ │ ├──────┼─────────┼─────┤│ │ │ │97年5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5頁反 ││ │ │ ├──────┼─────────┼─────┤│ │ │ │97年5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6頁 ││ │ │ ├──────┼─────────┼─────┤│ │ │ │97年5月2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6頁反 ││ │ │ ├──────┼─────────┼─────┤│ │ │ │97年6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7頁 ││ │ │ ├──────┼─────────┼─────┤│ │ │ │97年6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7頁反 ││ │ │ ├──────┼─────────┼─────┤│ │ │ │97年6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8頁 ││ │ │ ├──────┼─────────┼─────┤│ │ │ │97年6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8頁反 ││ │ │ ├──────┼─────────┼─────┤│ │ │ │97年6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9頁 ││ │ │ ├──────┼─────────┼─────┤│ │ │ │97年6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19頁反 ││ │ │ ├──────┼─────────┼─────┤│ │ │ │97年6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0頁 ││ │ │ ├──────┼─────────┼─────┤│ │ │ │97年6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0頁反 ││ │ │ ├──────┼─────────┼─────┤│ │ │ │97年6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1頁 ││ │ │ ├──────┼─────────┼─────┤│ │ │ │97年6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1頁反 ││ │ │ ├──────┼─────────┼─────┤│ │ │ │97年6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2頁 ││ │ │ ├──────┼─────────┼─────┤│ │ │ │97年6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2頁反 ││ │ │ ├──────┼─────────┼─────┤│ │ │ │97年6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3頁 ││ │ │ ├──────┼─────────┼─────┤│ │ │ │97年7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4頁 ││ │ │ ├──────┼─────────┼─────┤│ │ │ │97年7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4頁反 ││ │ │ ├──────┼─────────┼─────┤│ │ │ │97年7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5頁 ││ │ │ ├──────┼─────────┼─────┤│ │ │ │97年7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5頁反 ││ │ │ ├──────┼─────────┼─────┤│ │ │ │97年7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6頁 ││ │ │ ├──────┼─────────┼─────┤│ │ │ │97年7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6頁反 ││ │ │ ├──────┼─────────┼─────┤│ │ │ │97年7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7頁 ││ │ │ ├──────┼─────────┼─────┤│ │ │ │97年7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7頁反 ││ │ │ ├──────┼─────────┼─────┤│ │ │ │97年7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8頁 ││ │ │ ├──────┼─────────┼─────┤│ │ │ │97年7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8頁反 ││ │ │ ├──────┼─────────┼─────┤│ │ │ │97年7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9頁 ││ │ │ ├──────┼─────────┼─────┤│ │ │ │97年7月3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29頁反 ││ │ │ ├──────┼─────────┼─────┤│ │ │ │97年8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0頁 ││ │ │ ├──────┼─────────┼─────┤│ │ │ │97年8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0頁反 ││ │ │ ├──────┼─────────┼─────┤│ │ │ │97年8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1頁 ││ │ │ ├──────┼─────────┼─────┤│ │ │ │97年8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1頁反 ││ │ │ ├──────┼─────────┼─────┤│ │ │ │97年8月1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2頁 ││ │ │ ├──────┼─────────┼─────┤│ │ │ │97年8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2頁反 ││ │ │ ├──────┼─────────┼─────┤│ │ │ │97年8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3頁 ││ │ │ ├──────┼─────────┼─────┤│ │ │ │97年8月2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3頁反 ││ │ │ ├──────┼─────────┼─────┤│ │ │ │97年8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4頁 ││ │ │ ├──────┼─────────┼─────┤│ │ │ │97年8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4頁反 ││ │ │ ├──────┼─────────┼─────┤│ │ │ │97年8月2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5頁 ││ │ │ ├──────┼─────────┼─────┤│ │ │ │97年8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5頁反 ││ │ │ ├──────┼─────────┼─────┤│ │ │ │97年9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6頁 ││ │ │ ├──────┼─────────┼─────┤│ │ │ │97年9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6頁反 ││ │ │ ├──────┼─────────┼─────┤│ │ │ │97年9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7頁 ││ │ │ ├──────┼─────────┼─────┤│ │ │ │97年9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7頁反 ││ │ │ ├──────┼─────────┼─────┤│ │ │ │97年9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8頁 ││ │ │ ├──────┼─────────┼─────┤│ │ │ │97年9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8頁反 ││ │ │ ├──────┼─────────┼─────┤│ │ │ │97年9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9頁 ││ │ │ ├──────┼─────────┼─────┤│ │ │ │97年9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39頁反 ││ │ │ ├──────┼─────────┼─────┤│ │ │ │97年9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0頁 ││ │ │ ├──────┼─────────┼─────┤│ │ │ │97年9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0頁反 ││ │ │ ├──────┼─────────┼─────┤│ │ │ │97年9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1頁 ││ │ │ ├──────┼─────────┼─────┤│ │ │ │97年9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1頁反 ││ │ │ ├──────┼─────────┼─────┤│ │ │ │97年9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2頁 ││ │ │ ├──────┼─────────┼─────┤│ │ │ │97年10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3頁 ││ │ │ ├──────┼─────────┼─────┤│ │ │ │97年10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3頁反 ││ │ │ ├──────┼─────────┼─────┤│ │ │ │97年10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4頁 ││ │ │ ├──────┼─────────┼─────┤│ │ │ │97年10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4頁反 ││ │ │ ├──────┼─────────┼─────┤│ │ │ │97年10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5頁 ││ │ │ ├──────┼─────────┼─────┤│ │ │ │97年10月1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5頁反 ││ │ │ ├──────┼─────────┼─────┤│ │ │ │97年10月1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6頁 ││ │ │ ├──────┼─────────┼─────┤│ │ │ │97年10月1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6頁反 ││ │ │ ├──────┼─────────┼─────┤│ │ │ │97年10月2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7頁 ││ │ │ ├──────┼─────────┼─────┤│ │ │ │97年10月2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7頁反 ││ │ │ ├──────┼─────────┼─────┤│ │ │ │97年10月2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8頁 ││ │ │ ├──────┼─────────┼─────┤│ │ │ │97年10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8頁反 ││ │ │ ├──────┼─────────┼─────┤│ │ │ │97年10月2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9頁 ││ │ │ ├──────┼─────────┼─────┤│ │ │ │97年10月3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49頁反 ││ │ │ ├──────┼─────────┼─────┤│ │ │ │97年11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0頁 ││ │ │ ├──────┼─────────┼─────┤│ │ │ │97年11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0頁反 ││ │ │ ├──────┼─────────┼─────┤│ │ │ │97年11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1頁 ││ │ │ ├──────┼─────────┼─────┤│ │ │ │97年11月1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1頁反 ││ │ │ ├──────┼─────────┼─────┤│ │ │ │97年11月1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2頁 ││ │ │ ├──────┼─────────┼─────┤│ │ │ │97年11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2頁反 ││ │ │ ├──────┼─────────┼─────┤│ │ │ │97年11月1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3頁 ││ │ │ ├──────┼─────────┼─────┤│ │ │ │97年11月2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3頁反 ││ │ │ ├──────┼─────────┼─────┤│ │ │ │97年11月2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4頁 ││ │ │ ├──────┼─────────┼─────┤│ │ │ │97年11月2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4頁反 ││ │ │ ├──────┼─────────┼─────┤│ │ │ │97年11月2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5頁 ││ │ │ ├──────┼─────────┼─────┤│ │ │ │97年12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6頁 ││ │ │ ├──────┼─────────┼─────┤│ │ │ │97年12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6頁反 ││ │ │ ├──────┼─────────┼─────┤│ │ │ │97年12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7頁 ││ │ │ ├──────┼─────────┼─────┤│ │ │ │97年12月1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7頁反 ││ │ │ ├──────┼─────────┼─────┤│ │ │ │97年12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8頁 ││ │ │ ├──────┼─────────┼─────┤│ │ │ │97年12月1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8頁反 ││ │ │ ├──────┼─────────┼─────┤│ │ │ │97年12月1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9頁 ││ │ │ ├──────┼─────────┼─────┤│ │ │ │97年12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59頁反 ││ │ │ ├──────┼─────────┼─────┤│ │ │ │97年12月2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0頁 ││ │ │ ├──────┼─────────┼─────┤│ │ │ │97年12月2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0頁反 ││ │ │ ├──────┼─────────┼─────┤│ │ │ │97年12月2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1頁 ││ │ │ ├──────┼─────────┼─────┤│ │ │ │97年12月3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1頁反 ││ │ │ ├──────┼─────────┼─────┤│ │ │ │97年12月3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2頁 ││ │ │ ├──────┼─────────┼─────┤│ │ │ │98年1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3頁 ││ │ │ ├──────┼─────────┼─────┤│ │ │ │98年1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3頁反 ││ │ │ ├──────┼─────────┼─────┤│ │ │ │98年1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4頁 ││ │ │ ├──────┼─────────┼─────┤│ │ │ │98年1月1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4頁反 ││ │ │ ├──────┼─────────┼─────┤│ │ │ │98年1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5頁 ││ │ │ ├──────┼─────────┼─────┤│ │ │ │98年1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5頁反 ││ │ │ ├──────┼─────────┼─────┤│ │ │ │98年1月2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6頁 ││ │ │ ├──────┼─────────┼─────┤│ │ │ │98年1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6頁反 ││ │ │ ├──────┼─────────┼─────┤│ │ │ │98年1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7頁 ││ │ │ ├──────┼─────────┼─────┤│ │ │ │98年1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7頁反 ││ │ │ ├──────┼─────────┼─────┤│ │ │ │98年1月2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8頁 ││ │ │ ├──────┼─────────┼─────┤│ │ │ │98年2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9頁 ││ │ │ ├──────┼─────────┼─────┤│ │ │ │98年2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69頁反 ││ │ │ ├──────┼─────────┼─────┤│ │ │ │98年2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0頁 ││ │ │ ├──────┼─────────┼─────┤│ │ │ │98年2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0頁反 ││ │ │ ├──────┼─────────┼─────┤│ │ │ │98年2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1頁 ││ │ │ ├──────┼─────────┼─────┤│ │ │ │98年2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1頁反 ││ │ │ ├──────┼─────────┼─────┤│ │ │ │98年2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2頁 ││ │ │ ├──────┼─────────┼─────┤│ │ │ │98年2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2頁反 ││ │ │ ├──────┼─────────┼─────┤│ │ │ │98年2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3頁 ││ │ │ ├──────┼─────────┼─────┤│ │ │ │98年2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3頁反 ││ │ │ ├──────┼─────────┼─────┤│ │ │ │98年2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4頁 ││ │ │ ├──────┼─────────┼─────┤│ │ │ │98年2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4頁反 ││ │ │ ├──────┼─────────┼─────┤│ │ │ │98年3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5頁 ││ │ │ ├──────┼─────────┼─────┤│ │ │ │98年3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5頁反 ││ │ │ ├──────┼─────────┼─────┤│ │ │ │98年3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6頁 ││ │ │ ├──────┼─────────┼─────┤│ │ │ │98年3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6頁反 ││ │ │ ├──────┼─────────┼─────┤│ │ │ │98年3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7頁 ││ │ │ ├──────┼─────────┼─────┤│ │ │ │98年3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7頁反 ││ │ │ ├──────┼─────────┼─────┤│ │ │ │98年3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8頁 ││ │ │ ├──────┼─────────┼─────┤│ │ │ │98年3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8頁反 ││ │ │ ├──────┼─────────┼─────┤│ │ │ │98年3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9頁 ││ │ │ ├──────┼─────────┼─────┤│ │ │ │98年3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79頁反 ││ │ │ ├──────┼─────────┼─────┤│ │ │ │98年3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0頁 ││ │ │ ├──────┼─────────┼─────┤│ │ │ │98年3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0頁反 ││ │ │ ├──────┼─────────┼─────┤│ │ │ │98年3月3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1頁 ││ │ │ ├──────┼─────────┼─────┤│ │ │ │98年4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2頁 ││ │ │ ├──────┼─────────┼─────┤│ │ │ │98年4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2頁反 ││ │ │ ├──────┼─────────┼─────┤│ │ │ │98年4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3頁 ││ │ │ ├──────┼─────────┼─────┤│ │ │ │98年4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3頁反 ││ │ │ ├──────┼─────────┼─────┤│ │ │ │98年4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4頁 ││ │ │ ├──────┼─────────┼─────┤│ │ │ │98年4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4頁反 ││ │ │ ├──────┼─────────┼─────┤│ │ │ │98年4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5頁 ││ │ │ ├──────┼─────────┼─────┤│ │ │ │98年4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5頁反 ││ │ │ ├──────┼─────────┼─────┤│ │ │ │98年4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6頁 ││ │ │ ├──────┼─────────┼─────┤│ │ │ │98年4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6頁反 ││ │ │ ├──────┼─────────┼─────┤│ │ │ │98年4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7頁 ││ │ │ ├──────┼─────────┼─────┤│ │ │ │98年4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7頁反 ││ │ │ ├──────┼─────────┼─────┤│ │ │ │98年4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8頁 ││ │ │ ├──────┼─────────┼─────┤│ │ │ │98年5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9頁 ││ │ │ ├──────┼─────────┼─────┤│ │ │ │98年5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89頁反 ││ │ │ ├──────┼─────────┼─────┤│ │ │ │98年5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0頁 ││ │ │ ├──────┼─────────┼─────┤│ │ │ │98年5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0頁反 ││ │ │ ├──────┼─────────┼─────┤│ │ │ │98年5月1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1頁 ││ │ │ ├──────┼─────────┼─────┤│ │ │ │98年5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1頁反 ││ │ │ ├──────┼─────────┼─────┤│ │ │ │98年5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2頁 ││ │ │ ├──────┼─────────┼─────┤│ │ │ │98年5月2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2頁反 ││ │ │ ├──────┼─────────┼─────┤│ │ │ │98年5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3頁 ││ │ │ ├──────┼─────────┼─────┤│ │ │ │98年5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3頁反 ││ │ │ ├──────┼─────────┼─────┤│ │ │ │98年5月2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4頁 ││ │ │ ├──────┼─────────┼─────┤│ │ │ │98年6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5頁 ││ │ │ ├──────┼─────────┼─────┤│ │ │ │98年6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5頁反 ││ │ │ ├──────┼─────────┼─────┤│ │ │ │98年6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6頁 ││ │ │ ├──────┼─────────┼─────┤│ │ │ │98年6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6頁反 ││ │ │ ├──────┼─────────┼─────┤│ │ │ │98年6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7頁 ││ │ │ ├──────┼─────────┼─────┤│ │ │ │98年6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7頁反 ││ │ │ ├──────┼─────────┼─────┤│ │ │ │98年6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8頁 ││ │ │ ├──────┼─────────┼─────┤│ │ │ │98年6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8頁反 ││ │ │ ├──────┼─────────┼─────┤│ │ │ │98年6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9頁 ││ │ │ ├──────┼─────────┼─────┤│ │ │ │98年6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199頁反 ││ │ │ ├──────┼─────────┼─────┤│ │ │ │98年6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0頁 ││ │ │ ├──────┼─────────┼─────┤│ │ │ │98年7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1頁 ││ │ │ ├──────┼─────────┼─────┤│ │ │ │98年7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1頁反 ││ │ │ ├──────┼─────────┼─────┤│ │ │ │98年7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2頁 ││ │ │ ├──────┼─────────┼─────┤│ │ │ │98年7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2頁反 ││ │ │ ├──────┼─────────┼─────┤│ │ │ │98年7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3頁 ││ │ │ ├──────┼─────────┼─────┤│ │ │ │98年7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3頁反 ││ │ │ ├──────┼─────────┼─────┤│ │ │ │98年7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4頁 ││ │ │ ├──────┼─────────┼─────┤│ │ │ │98年7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4頁反 ││ │ │ ├──────┼─────────┼─────┤│ │ │ │98年7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5頁 ││ │ │ ├──────┼─────────┼─────┤│ │ │ │98年7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5頁反 ││ │ │ ├──────┼─────────┼─────┤│ │ │ │98年7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6頁 ││ │ │ ├──────┼─────────┼─────┤│ │ │ │98年7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6頁反 ││ │ │ ├──────┼─────────┼─────┤│ │ │ │98年7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7頁 ││ │ │ ├──────┼─────────┼─────┤│ │ │ │98年7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7頁反 ││ │ │ ├──────┼─────────┼─────┤│ │ │ │98年7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8頁 ││ │ │ ├──────┼─────────┼─────┤│ │ │ │98年7月2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8頁反 ││ │ │ ├──────┼─────────┼─────┤│ │ │ │98年7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9頁 ││ │ │ ├──────┼─────────┼─────┤│ │ │ │98年7月3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09頁反 ││ │ │ ├──────┼─────────┼─────┤│ │ │ │98年8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0頁 ││ │ │ ├──────┼─────────┼─────┤│ │ │ │98年8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0頁反 ││ │ │ ├──────┼─────────┼─────┤│ │ │ │98年8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1頁 ││ │ │ ├──────┼─────────┼─────┤│ │ │ │98年8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1頁反 ││ │ │ ├──────┼─────────┼─────┤│ │ │ │98年8月1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2頁 ││ │ │ ├──────┼─────────┼─────┤│ │ │ │98年8月1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2頁反 ││ │ │ ├──────┼─────────┼─────┤│ │ │ │98年8月1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3頁 ││ │ │ ├──────┼─────────┼─────┤│ │ │ │98年8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3頁反 ││ │ │ ├──────┼─────────┼─────┤│ │ │ │98年8月1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4頁 ││ │ │ ├──────┼─────────┼─────┤│ │ │ │98年8月2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4頁反 ││ │ │ ├──────┼─────────┼─────┤│ │ │ │98年8月2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5頁 ││ │ │ ├──────┼─────────┼─────┤│ │ │ │98年8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5頁反 ││ │ │ ├──────┼─────────┼─────┤│ │ │ │98年8月2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6頁 ││ │ │ ├──────┼─────────┼─────┤│ │ │ │98年8月2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6頁反 ││ │ │ ├──────┼─────────┼─────┤│ │ │ │98年8月2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7頁 ││ │ │ ├──────┼─────────┼─────┤│ │ │ │98年9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8頁 ││ │ │ ├──────┼─────────┼─────┤│ │ │ │98年9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8頁反 ││ │ │ ├──────┼─────────┼─────┤│ │ │ │98年9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9頁 ││ │ │ ├──────┼─────────┼─────┤│ │ │ │98年9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19頁反 ││ │ │ ├──────┼─────────┼─────┤│ │ │ │98年9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0頁 ││ │ │ ├──────┼─────────┼─────┤│ │ │ │98年9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0頁反 ││ │ │ ├──────┼─────────┼─────┤│ │ │ │98年9月1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1頁 ││ │ │ ├──────┼─────────┼─────┤│ │ │ │98年9月1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1頁反 ││ │ │ ├──────┼─────────┼─────┤│ │ │ │98年9月1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2頁 ││ │ │ ├──────┼─────────┼─────┤│ │ │ │98年9月1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2頁反 ││ │ │ ├──────┼─────────┼─────┤│ │ │ │98年9月1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3頁 ││ │ │ ├──────┼─────────┼─────┤│ │ │ │98年9月1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3頁反 ││ │ │ ├──────┼─────────┼─────┤│ │ │ │98年9月2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4頁 ││ │ │ ├──────┼─────────┼─────┤│ │ │ │98年9月2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4頁反 ││ │ │ ├──────┼─────────┼─────┤│ │ │ │98年9月2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5頁 ││ │ │ ├──────┼─────────┼─────┤│ │ │ │98年9月2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5頁反 ││ │ │ ├──────┼─────────┼─────┤│ │ │ │98年9月2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6頁 ││ │ │ ├──────┼─────────┼─────┤│ │ │ │98年9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6頁反 ││ │ │ ├──────┼─────────┼─────┤│ │ │ │98年10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7頁 ││ │ │ ├──────┼─────────┼─────┤│ │ │ │98年10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7頁反 ││ │ │ ├──────┼─────────┼─────┤│ │ │ │98年10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8頁 ││ │ │ ├──────┼─────────┼─────┤│ │ │ │98年10月7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8頁反 ││ │ │ ├──────┼─────────┼─────┤│ │ │ │98年10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9頁 ││ │ │ ├──────┼─────────┼─────┤│ │ │ │98年10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29頁反 ││ │ │ ├──────┼─────────┼─────┤│ │ │ │98年10月1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0頁 ││ │ │ ├──────┼─────────┼─────┤│ │ │ │98年10月1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0頁反 ││ │ │ ├──────┼─────────┼─────┤│ │ │ │98年10月1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1頁 ││ │ │ ├──────┼─────────┼─────┤│ │ │ │98年10月1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1頁反 ││ │ │ ├──────┼─────────┼─────┤│ │ │ │98年10月2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2頁 ││ │ │ ├──────┼─────────┼─────┤│ │ │ │98年10月2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2頁反 ││ │ │ ├──────┼─────────┼─────┤│ │ │ │98年10月2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3頁 ││ │ │ ├──────┼─────────┼─────┤│ │ │ │98年10月2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3頁反 ││ │ │ ├──────┼─────────┼─────┤│ │ │ │98年10月2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4頁 ││ │ │ ├──────┼─────────┼─────┤│ │ │ │98年10月2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4頁反 ││ │ │ ├──────┼─────────┼─────┤│ │ │ │98年10月3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5頁 ││ │ │ ├──────┼─────────┼─────┤│ │ │ │98年11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6頁 ││ │ │ ├──────┼─────────┼─────┤│ │ │ │98年11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6頁反 ││ │ │ ├──────┼─────────┼─────┤│ │ │ │98年11月5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7頁 ││ │ │ ├──────┼─────────┼─────┤│ │ │ │98年11月6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7頁反 ││ │ │ ├──────┼─────────┼─────┤│ │ │ │98年11月1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8頁 ││ │ │ ├──────┼─────────┼─────┤│ │ │ │98年11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8頁反 ││ │ │ ├──────┼─────────┼─────┤│ │ │ │98年11月1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9頁 ││ │ │ ├──────┼─────────┼─────┤│ │ │ │98年11月13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39頁反 ││ │ │ ├──────┼─────────┼─────┤│ │ │ │98年11月1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0頁 ││ │ │ ├──────┼─────────┼─────┤│ │ │ │98年11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0頁反 ││ │ │ ├──────┼─────────┼─────┤│ │ │ │98年11月19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1頁 ││ │ │ ├──────┼─────────┼─────┤│ │ │ │98年11月2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1頁反 ││ │ │ ├──────┼─────────┼─────┤│ │ │ │98年11月24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2頁 ││ │ │ ├──────┼─────────┼─────┤│ │ │ │98年11月2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2頁反 ││ │ │ ├──────┼─────────┼─────┤│ │ │ │98年11月2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3頁 ││ │ │ ├──────┼─────────┼─────┤│ │ │ │98年11月2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3頁反 ││ │ │ ├──────┼─────────┼─────┤│ │ │ │98年12月1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4頁 ││ │ │ ├──────┼─────────┼─────┤│ │ │ │98年12月2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4頁反 ││ │ │ ├──────┼─────────┼─────┤│ │ │ │98年12月3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5頁 ││ │ │ ├──────┼─────────┼─────┤│ │ │ │98年12月4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5頁反 ││ │ │ ├──────┼─────────┼─────┤│ │ │ │98年12月8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6頁 ││ │ │ ├──────┼─────────┼─────┤│ │ │ │98年12月9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6頁反 ││ │ │ ├──────┼─────────┼─────┤│ │ │ │98年12月10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7頁 ││ │ │ ├──────┼─────────┼─────┤│ │ │ │98年12月11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7頁反 ││ │ │ ├──────┼─────────┼─────┤│ │ │ │98年12月15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8頁 ││ │ │ ├──────┼─────────┼─────┤│ │ │ │98年12月16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8頁反 ││ │ │ ├──────┼─────────┼─────┤│ │ │ │98年12月17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9頁 ││ │ │ ├──────┼─────────┼─────┤│ │ │ │98年12月18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49頁反 ││ │ │ ├──────┼─────────┼─────┤│ │ │ │98年12月22日│「傅鵬威」署押1枚 │第250頁 │├──┼───┼─────┼──────┼─────────┼─────┤│ 三 │陳慶祥│高雄國際航│97年9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1頁 ││ │ │空站污水處├──────┼─────────┼─────┤│ │ │理廠值班人│97年9月30日 │「傅鵬威」署押1枚 │第272頁 ││ │ │員抽查紀錄│ │ │ ││ │ │表(起訴書│ │ │ ││ │ │誤載為「高│ │ │ ││ │ │雄國際航空│ │ │ ││ │ │站操作維護│ │ │ ││ │ │廠商不定時│ │ │ ││ │ │查勤表) │ │ │ │├──┼───┼─────┼──────┼─────────┼─────┤│ 四 │陳慶祥│高雄國際航│96年3月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3頁 ││ │ │空站污水處├──────┼─────────┼─────┤│ │ │理廠出勤日│96年3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3頁反 ││ │ │報表 ├──────┼─────────┼─────┤│ │ │ │96年3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4頁 ││ │ │ ├──────┼─────────┼─────┤│ │ │ │96年4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5頁 ││ │ │ ├──────┼─────────┼─────┤│ │ │ │96年4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5頁反 ││ │ │ ├──────┼─────────┼─────┤│ │ │ │96年5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6頁 ││ │ │ ├──────┼─────────┼─────┤│ │ │ │96年5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6頁反 ││ │ │ ├──────┼─────────┼─────┤│ │ │ │96年6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7頁 ││ │ │ ├──────┼─────────┼─────┤│ │ │ │96年6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7頁反 ││ │ │ ├──────┼─────────┼─────┤│ │ │ │96年8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8頁 ││ │ │ ├──────┼─────────┼─────┤│ │ │ │96年8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8頁反 ││ │ │ ├──────┼─────────┼─────┤│ │ │ │96年9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79頁 ││ │ │ ├──────┼─────────┼─────┤│ │ │ │96年11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0頁 ││ │ │ ├──────┼─────────┼─────┤│ │ │ │96年12月1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1頁 ││ │ │ ├──────┼─────────┼─────┤│ │ │ │96年12月29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1頁反 ││ │ │ ├──────┼─────────┼─────┤│ │ │ │97年1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2頁 ││ │ │ ├──────┼─────────┼─────┤│ │ │ │97年1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2頁反 ││ │ │ ├──────┼─────────┼─────┤│ │ │ │97年1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3頁 ││ │ │ ├──────┼─────────┼─────┤│ │ │ │97年1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3頁反 ││ │ │ ├──────┼─────────┼─────┤│ │ │ │97年1月2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4頁 ││ │ │ ├──────┼─────────┼─────┤│ │ │ │97年1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4頁反 ││ │ │ ├──────┼─────────┼─────┤│ │ │ │97年2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5 頁 ││ │ │ ├──────┼─────────┼─────┤│ │ │ │97年2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5頁反 ││ │ │ ├──────┼─────────┼─────┤│ │ │ │97年2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6頁 ││ │ │ ├──────┼─────────┼─────┤│ │ │ │97年2月2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6頁反 ││ │ │ ├──────┼─────────┼─────┤│ │ │ │97年2月2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7頁 ││ │ │ ├──────┼─────────┼─────┤│ │ │ │97年2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7頁反 ││ │ │ ├──────┼─────────┼─────┤│ │ │ │97年2月2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8頁 ││ │ │ ├──────┼─────────┼─────┤│ │ │ │97年4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9頁 ││ │ │ ├──────┼─────────┼─────┤│ │ │ │97年4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89頁反 ││ │ │ ├──────┼─────────┼─────┤│ │ │ │97年4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0頁 ││ │ │ ├──────┼─────────┼─────┤│ │ │ │97年4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0頁反 ││ │ │ ├──────┼─────────┼─────┤│ │ │ │97年4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1 頁 ││ │ │ ├──────┼─────────┼─────┤│ │ │ │97年4月1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1頁反 ││ │ │ ├──────┼─────────┼─────┤│ │ │ │97年4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2頁 ││ │ │ ├──────┼─────────┼─────┤│ │ │ │97年4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2頁反 ││ │ │ ├──────┼─────────┼─────┤│ │ │ │97年4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3 頁 ││ │ │ ├──────┼─────────┼─────┤│ │ │ │97年5月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4頁 ││ │ │ ├──────┼─────────┼─────┤│ │ │ │97年5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4頁反 ││ │ │ ├──────┼─────────┼─────┤│ │ │ │97年5月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5 頁 ││ │ │ ├──────┼─────────┼─────┤│ │ │ │97年5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5頁反 ││ │ │ ├──────┼─────────┼─────┤│ │ │ │97年5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6頁 ││ │ │ ├──────┼─────────┼─────┤│ │ │ │97年5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6頁反 ││ │ │ ├──────┼─────────┼─────┤│ │ │ │97年5月1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7 頁 ││ │ │ ├──────┼─────────┼─────┤│ │ │ │97年5月1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7頁反 ││ │ │ ├──────┼─────────┼─────┤│ │ │ │97年5月2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8 頁 ││ │ │ ├──────┼─────────┼─────┤│ │ │ │97年5月2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8頁反 ││ │ │ ├──────┼─────────┼─────┤│ │ │ │97年5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9頁 ││ │ │ ├──────┼─────────┼─────┤│ │ │ │97年5月2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299頁反 ││ │ │ ├──────┼─────────┼─────┤│ │ │ │97年6月1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0頁 ││ │ │ ├──────┼─────────┼─────┤│ │ │ │97年6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0頁反 ││ │ │ ├──────┼─────────┼─────┤│ │ │ │97年6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1頁 ││ │ │ ├──────┼─────────┼─────┤│ │ │ │97年6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1頁反 ││ │ │ ├──────┼─────────┼─────┤│ │ │ │97年6月2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2頁 ││ │ │ ├──────┼─────────┼─────┤│ │ │ │97年7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3頁 ││ │ │ ├──────┼─────────┼─────┤│ │ │ │97年7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3頁反 ││ │ │ ├──────┼─────────┼─────┤│ │ │ │97年7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4頁 ││ │ │ ├──────┼─────────┼─────┤│ │ │ │97年7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4頁反 ││ │ │ ├──────┼─────────┼─────┤│ │ │ │97年7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5頁 ││ │ │ ├──────┼─────────┼─────┤│ │ │ │97年7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5頁反 ││ │ │ ├──────┼─────────┼─────┤│ │ │ │97年7月1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6 頁 ││ │ │ ├──────┼─────────┼─────┤│ │ │ │97年7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6頁反 ││ │ │ ├──────┼─────────┼─────┤│ │ │ │97年7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7 頁 ││ │ │ ├──────┼─────────┼─────┤│ │ │ │97年7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7頁反 ││ │ │ ├──────┼─────────┼─────┤│ │ │ │97年7月2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8頁 ││ │ │ ├──────┼─────────┼─────┤│ │ │ │97年8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9頁 ││ │ │ ├──────┼─────────┼─────┤│ │ │ │97年8月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09頁反 ││ │ │ ├──────┼─────────┼─────┤│ │ │ │97年8月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0頁 ││ │ │ ├──────┼─────────┼─────┤│ │ │ │97年8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0頁反 ││ │ │ ├──────┼─────────┼─────┤│ │ │ │97年8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1頁 ││ │ │ ├──────┼─────────┼─────┤│ │ │ │97年8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1頁反 ││ │ │ ├──────┼─────────┼─────┤│ │ │ │97年8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2頁 ││ │ │ ├──────┼─────────┼─────┤│ │ │ │97年8月2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2頁反 ││ │ │ ├──────┼─────────┼─────┤│ │ │ │97年8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3頁 ││ │ │ ├──────┼─────────┼─────┤│ │ │ │97年9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4 頁 ││ │ │ ├──────┼─────────┼─────┤│ │ │ │97年9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4頁反 ││ │ │ ├──────┼─────────┼─────┤│ │ │ │97年9月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5頁 ││ │ │ ├──────┼─────────┼─────┤│ │ │ │97年9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5頁反 ││ │ │ ├──────┼─────────┼─────┤│ │ │ │97年9月1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6 頁 ││ │ │ ├──────┼─────────┼─────┤│ │ │ │97年9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6頁反 ││ │ │ ├──────┼─────────┼─────┤│ │ │ │97年9月1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7 頁 ││ │ │ ├──────┼─────────┼─────┤│ │ │ │97年9月1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7頁反 ││ │ │ ├──────┼─────────┼─────┤│ │ │ │97年9月2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8頁 ││ │ │ ├──────┼─────────┼─────┤│ │ │ │97年9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8頁反 ││ │ │ ├──────┼─────────┼─────┤│ │ │ │97年9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19 頁 ││ │ │ ├──────┼─────────┼─────┤│ │ │ │97年10月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0頁 ││ │ │ ├──────┼─────────┼─────┤│ │ │ │97年10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0頁反 ││ │ │ ├──────┼─────────┼─────┤│ │ │ │97年10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1 頁 ││ │ │ ├──────┼─────────┼─────┤│ │ │ │97年10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1頁反 ││ │ │ ├──────┼─────────┼─────┤│ │ │ │97年10月11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2頁 ││ │ │ ├──────┼─────────┼─────┤│ │ │ │97年10月1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2頁反 ││ │ │ ├──────┼─────────┼─────┤│ │ │ │97年10月16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3 頁 ││ │ │ ├──────┼─────────┼─────┤│ │ │ │97年10月22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3頁反 ││ │ │ ├──────┼─────────┼─────┤│ │ │ │97年10月23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4頁 ││ │ │ ├──────┼─────────┼─────┤│ │ │ │97年10月2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4頁反 ││ │ │ ├──────┼─────────┼─────┤│ │ │ │97年10月29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5頁 ││ │ │ ├──────┼─────────┼─────┤│ │ │ │97年10月30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5頁反 ││ │ │ ├──────┼─────────┼─────┤│ │ │ │97年11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6頁 ││ │ │ ├──────┼─────────┼─────┤│ │ │ │97年11月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6頁反 ││ │ │ ├──────┼─────────┼─────┤│ │ │ │97年11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7頁 ││ │ │ ├──────┼─────────┼─────┤│ │ │ │97年11月12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7頁反 ││ │ │ ├──────┼─────────┼─────┤│ │ │ │97年11月13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8頁 ││ │ │ ├──────┼─────────┼─────┤│ │ │ │97年11月1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8頁反 ││ │ │ ├──────┼─────────┼─────┤│ │ │ │97年11月19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9頁 ││ │ │ ├──────┼─────────┼─────┤│ │ │ │97年11月20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29頁反 ││ │ │ ├──────┼─────────┼─────┤│ │ │ │97年11月26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0 頁 ││ │ │ ├──────┼─────────┼─────┤│ │ │ │97年11月27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0頁反 ││ │ │ ├──────┼─────────┼─────┤│ │ │ │97年12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1頁 ││ │ │ ├──────┼─────────┼─────┤│ │ │ │97年12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1頁反 ││ │ │ ├──────┼─────────┼─────┤│ │ │ │97年12月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2頁 ││ │ │ ├──────┼─────────┼─────┤│ │ │ │97年12月10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2頁反 ││ │ │ ├──────┼─────────┼─────┤│ │ │ │97年12月11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3頁 ││ │ │ ├──────┼─────────┼─────┤│ │ │ │97年12月17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3頁反 ││ │ │ ├──────┼─────────┼─────┤│ │ │ │97年12月18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4 頁 ││ │ │ ├──────┼─────────┼─────┤│ │ │ │97年12月24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4頁反 ││ │ │ ├──────┼─────────┼─────┤│ │ │ │97年12月2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5頁 ││ │ │ ├──────┼─────────┼─────┤│ │ │ │97年12月31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5頁反 ││ │ │ ├──────┼─────────┼─────┤│ │ │ │98年1月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6頁 ││ │ │ ├──────┼─────────┼─────┤│ │ │ │98年1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6頁反 ││ │ │ ├──────┼─────────┼─────┤│ │ │ │98年1月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7 頁 ││ │ │ ├──────┼─────────┼─────┤│ │ │ │98年1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7頁反 ││ │ │ ├──────┼─────────┼─────┤│ │ │ │98年1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8頁 ││ │ │ ├──────┼─────────┼─────┤│ │ │ │98年1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8頁反 ││ │ │ ├──────┼─────────┼─────┤│ │ │ │98年1月1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9 頁 ││ │ │ ├──────┼─────────┼─────┤│ │ │ │98年1月2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39頁反 ││ │ │ ├──────┼─────────┼─────┤│ │ │ │98年1月2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0頁 ││ │ │ ├──────┼─────────┼─────┤│ │ │ │98年1月2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0頁反 ││ │ │ ├──────┼─────────┼─────┤│ │ │ │98年1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1頁 ││ │ │ ├──────┼─────────┼─────┤│ │ │ │98年2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2 頁 ││ │ │ ├──────┼─────────┼─────┤│ │ │ │98年2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2頁反 ││ │ │ ├──────┼─────────┼─────┤│ │ │ │98年2月1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3頁 ││ │ │ ├──────┼─────────┼─────┤│ │ │ │98年2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3頁反 ││ │ │ ├──────┼─────────┼─────┤│ │ │ │98年2月1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4 頁 ││ │ │ ├──────┼─────────┼─────┤│ │ │ │98年2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4頁反 ││ │ │ ├──────┼─────────┼─────┤│ │ │ │98年2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5頁 ││ │ │ ├──────┼─────────┼─────┤│ │ │ │98年2月2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5頁反 ││ │ │ ├──────┼─────────┼─────┤│ │ │ │98年3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6 頁 ││ │ │ ├──────┼─────────┼─────┤│ │ │ │98年3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6頁反 ││ │ │ ├──────┼─────────┼─────┤│ │ │ │98年3月1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7頁 ││ │ │ ├──────┼─────────┼─────┤│ │ │ │98年3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7頁反 ││ │ │ ├──────┼─────────┼─────┤│ │ │ │98年3月1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8 頁 ││ │ │ ├──────┼─────────┼─────┤│ │ │ │98年3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8頁反 ││ │ │ ├──────┼─────────┼─────┤│ │ │ │98年3月2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9頁 ││ │ │ ├──────┼─────────┼─────┤│ │ │ │98年3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49頁反 ││ │ │ ├──────┼─────────┼─────┤│ │ │ │98年3月2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0 頁 ││ │ │ ├──────┼─────────┼─────┤│ │ │ │98年4月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1頁 ││ │ │ ├──────┼─────────┼─────┤│ │ │ │98年4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1頁反 ││ │ │ ├──────┼─────────┼─────┤│ │ │ │98年4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2 頁 ││ │ │ ├──────┼─────────┼─────┤│ │ │ │98年4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2頁反 ││ │ │ ├──────┼─────────┼─────┤│ │ │ │98年4月1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3頁 ││ │ │ ├──────┼─────────┼─────┤│ │ │ │98年4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3頁反 ││ │ │ ├──────┼─────────┼─────┤│ │ │ │98年4月2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4 頁 ││ │ │ ├──────┼─────────┼─────┤│ │ │ │98年4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4頁反 ││ │ │ ├──────┼─────────┼─────┤│ │ │ │98年5月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5 頁 ││ │ │ ├──────┼─────────┼─────┤│ │ │ │98年5月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5頁反 ││ │ │ ├──────┼─────────┼─────┤│ │ │ │98年5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6頁 ││ │ │ ├──────┼─────────┼─────┤│ │ │ │98年5月1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6頁反 ││ │ │ ├──────┼─────────┼─────┤│ │ │ │98年5月2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7 頁 ││ │ │ ├──────┼─────────┼─────┤│ │ │ │98年5月2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7頁反 ││ │ │ ├──────┼─────────┼─────┤│ │ │ │98年5月2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8頁 ││ │ │ ├──────┼─────────┼─────┤│ │ │ │98年5月2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8頁反 ││ │ │ ├──────┼─────────┼─────┤│ │ │ │98年6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9頁 ││ │ │ ├──────┼─────────┼─────┤│ │ │ │98年6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59頁反 ││ │ │ ├──────┼─────────┼─────┤│ │ │ │98年6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0 頁 ││ │ │ ├──────┼─────────┼─────┤│ │ │ │98年6月1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0頁反 ││ │ │ ├──────┼─────────┼─────┤│ │ │ │98年6月1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1 頁 ││ │ │ ├──────┼─────────┼─────┤│ │ │ │98年6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1頁反 ││ │ │ ├──────┼─────────┼─────┤│ │ │ │98年6月2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2頁 ││ │ │ ├──────┼─────────┼─────┤│ │ │ │98年7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3 頁 ││ │ │ ├──────┼─────────┼─────┤│ │ │ │98年7月8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3頁反 ││ │ │ ├──────┼─────────┼─────┤│ │ │ │98年7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4 頁 ││ │ │ ├──────┼─────────┼─────┤│ │ │ │98年7月1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4頁反 ││ │ │ ├──────┼─────────┼─────┤│ │ │ │98年7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5 頁 ││ │ │ ├──────┼─────────┼─────┤│ │ │ │98年7月2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5頁反 ││ │ │ ├──────┼─────────┼─────┤│ │ │ │98年7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6 頁 ││ │ │ ├──────┼─────────┼─────┤│ │ │ │98年7月2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6頁反 ││ │ │ ├──────┼─────────┼─────┤│ │ │ │98年7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7頁 ││ │ │ ├──────┼─────────┼─────┤│ │ │ │98年8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8 頁 ││ │ │ ├──────┼─────────┼─────┤│ │ │ │98年8月1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8頁反 ││ │ │ ├──────┼─────────┼─────┤│ │ │ │98年8月1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9 頁 ││ │ │ ├──────┼─────────┼─────┤│ │ │ │98年8月1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69頁反 ││ │ │ ├──────┼─────────┼─────┤│ │ │ │98年8月2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0 頁 ││ │ │ ├──────┼─────────┼─────┤│ │ │ │98年8月2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0頁反 ││ │ │ ├──────┼─────────┼─────┤│ │ │ │98年8月2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1 頁 ││ │ │ ├──────┼─────────┼─────┤│ │ │ │98年9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2 頁 ││ │ │ ├──────┼─────────┼─────┤│ │ │ │98年9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2頁反 ││ │ │ ├──────┼─────────┼─────┤│ │ │ │98年9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3 頁 ││ │ │ ├──────┼─────────┼─────┤│ │ │ │98年9月1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3頁反 ││ │ │ ├──────┼─────────┼─────┤│ │ │ │98年9月16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4 頁 ││ │ │ ├──────┼─────────┼─────┤│ │ │ │98年9月17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4頁反 ││ │ │ ├──────┼─────────┼─────┤│ │ │ │98年9月2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5 頁 ││ │ │ ├──────┼─────────┼─────┤│ │ │ │98年9月2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5頁反 ││ │ │ ├──────┼─────────┼─────┤│ │ │ │98年9月30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6 頁 ││ │ │ ├──────┼─────────┼─────┤│ │ │ │98年10月1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7頁 ││ │ │ ├──────┼─────────┼─────┤│ │ │ │98年10月14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7頁反 ││ │ │ ├──────┼─────────┼─────┤│ │ │ │98年10月1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8頁 ││ │ │ ├──────┼─────────┼─────┤│ │ │ │98年10月21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8頁反 ││ │ │ ├──────┼─────────┼─────┤│ │ │ │98年10月22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9 頁 ││ │ │ ├──────┼─────────┼─────┤│ │ │ │98年10月28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79頁反 ││ │ │ ├──────┼─────────┼─────┤│ │ │ │98年10月29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0 頁 ││ │ │ ├──────┼─────────┼─────┤│ │ │ │98年11月4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1 頁 ││ │ │ ├──────┼─────────┼─────┤│ │ │ │98年11月5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1頁反 ││ │ │ ├──────┼─────────┼─────┤│ │ │ │98年11月11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2 頁 ││ │ │ ├──────┼─────────┼─────┤│ │ │ │98年11月12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2頁反 ││ │ │ ├──────┼─────────┼─────┤│ │ │ │98年11月18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3 頁 ││ │ │ ├──────┼─────────┼─────┤│ │ │ │98年11月19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3頁反 ││ │ │ ├──────┼─────────┼─────┤│ │ │ │98年11月25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4 頁 ││ │ │ ├──────┼─────────┼─────┤│ │ │ │98年11月26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4頁反 ││ │ │ ├──────┼─────────┼─────┤│ │ │ │98年12月2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5 頁 ││ │ │ ├──────┼─────────┼─────┤│ │ │ │98年12月3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5頁反 ││ │ │ ├──────┼─────────┼─────┤│ │ │ │98年12月9日 │「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6 頁 ││ │ │ ├──────┼─────────┼─────┤│ │ │ │98年12月10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6頁反 ││ │ │ ├──────┼─────────┼─────┤│ │ │ │98年12月16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7 頁 ││ │ │ ├──────┼─────────┼─────┤│ │ │ │98年12月17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7頁反 ││ │ │ ├──────┼─────────┼─────┤│ │ │ │98年12月23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8頁 ││ │ │ ├──────┼─────────┼─────┤│ │ │ │98年12月24日│「邱隆璣」署押1枚 │第388頁反 │└──┴───┴─────┴──────┴─────────┴─────┘附表三:
┌───────────────────────────────────┐│朱識允涉嫌收受謝志苰交付回扣之小額採購 │├──┬──────┬──────┬─────┬────────────┤│編號│ 時 間 │ 採購案名稱 │採購金額 │備註(收賄金額、帳冊記載)│├──┼──────┼──────┼─────┼────────────┤│一 │98年10月7日 │ 污水處理廠 │75,000元 │ 25,000元 ││ │ │ Pl抽水站泵 │ │ 98年10月1日謝志苰帳冊第││ │ │ 浦系統整修 │ │ 3頁記載「朱Pl-03佣25, ││ │ │ 工程 │ │ 000元」。 │├──┼──────┼──────┼─────┼────────────┤│二 │98年10月14日│ 污水處理廠 │55,000元 │ 15,000元 ││ │ │ 曝氣池鼓風 │ │ 98年10月13日謝志苰帳冊 ││ │ │ 機連軸器及 │ │ 第4頁記載「朱金15,000元││ │ │ 預先廠攔污 │ │ 」。 ││ │ │ 柵鏈條更新 │ │ ││ │ │ 工程 │ │ │├──┼──────┼──────┼─────┼────────────┤│三 │98年11月10日│ 污水處理廠 │85,000元 │ 30,000元 ││ │ │ 污水抽水站 │ │ 98年11月4日謝志苰帳冊第││ │ │ 抽水機P-104│ │ 6頁記載「朱金30,000元」││ │ │ 修復工程 │ │ 。 │├──┼──────┼──────┼─────┼────────────┤│四 │99年1月14日 │ 污水處理廠 │84,000元 │ 25,000元 ││ │ │ 進流抽水站 │ │ 99年1月22日謝志苰帳冊第││ │ │ 抽水泵浦P-1│ │ 13頁記載「朱P-O1泵浦25,││ │ │ 03修復工程 │ │ 000元」。 │└──┴──────┴──────┴─────┴────────────┘附表四:
┌───────────────────────────────────┐│扣押物謝志苰帳冊其他記載與朱識允有關項目及金額 │├──┬──────┬──────┬──────┬───────────┤│編號│時間 │摘要 │ 金額 │備註 │├──┼──────┼──────┼──────┼───────────┤│一 │98年10月21日│朱 │ 6,500元 │帳冊第5頁 │├──┼──────┼──────┼──────┼───────────┤│二 │98年12月3日 │朱 │ 20,000元 │帳冊第8頁 │├──┼──────┼──────┼──────┼───────────┤│三 │98年12月25日│高銀提朱 │ 30,000元 │悵冊第10頁 │├──┼──────┼──────┼──────┼───────────┤│四 │99年1月14日 │朱 │ 42,000元 │帳冊第12頁 │├──┼──────┼──────┼──────┼───────────┤│五 │99年2月4日 │朱 │ 2,000元 │帳冊第14頁(起訴書漏 ││ │ │ │ │載) │├──┼──────┼──────┼──────┼───────────┤│六 │99年2月10日 │朱 │ 30.000元 │帳冊第15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