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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93號

102年度訴字第762號102年度訴字第870號103年度訴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馥榛(原名莊月霞)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

陳豐裕律師被 告 沈忠龍

陳蔡玉娌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吳龍建律師被 告 王浩宇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被 告 吳昌祐指定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被 告 陳順正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張芳綾律師被 告 黃朝和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 告 吳秉宗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蘇昱銘律師被 告 鄭凱縈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被 告 賴志明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574、14594、14768、23822號),暨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610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677、2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馥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號2至3、5、7至22、30至

32、3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六編號貳-B-16、貳-D-14②B薪資表1本、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3、7至10、12、14至15所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元部分,與沈忠龍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沈忠龍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號2至3、5、7至22、30至

32、3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六編號貳-B-16、貳-D-14②B薪資表1本、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3、7至10、12、14至15所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壹仟元部分,與莊馥榛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王浩宇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順正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朝和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秉宗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賴志明、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賴志明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昌祐、吳秉宗、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鄭凱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鄭凱縈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昌祐、吳秉宗、賴志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13所示新臺幣拾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昌祐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部分,與莊馥榛、沈忠龍、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鄭凱縈、吳秉宗、賴志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蔡玉娌無罪。

事 實

一、賴志明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9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吳秉宗前於9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6年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緣林威成(綽號「良哥、百九仔」,另行通緝中)自98年底起,迄99年底期間,先後分別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4樓「諸葛亮視聽歌唱城」(會計帳證代號為B,下稱「諸葛亮酒店」)、高雄市○○區○○○路○○○號3樓「赤馬視聽歌唱會館」(原為「刺馬視聽歌唱會館」,於99年1月15日變更名稱,會計帳證代號為B,下稱「赤馬酒店」)、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至7樓之9之「龍亨視聽歌城」(下稱「龍亨酒店」)之實際負責人。分別僱請莊馥榛擔任「赤馬酒店」及「諸葛亮酒店」酒店總會計,僱請沈忠龍擔任「赤馬酒店」及「諸葛亮酒店」店長,僱請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等人分別擔任少爺(即服務生)、訪檯副總(以上9人之綽號、任職之酒店、任職期間、擔任之職務詳見附表一)。沈忠龍、莊馥榛均明知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所僱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關小姐係未滿18歲之女子;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依據其等任職酒店內僱請之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少女、吳昌祐依據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少女之容貌稚嫩、談吐輕澀,客觀上適足以使一般人認定係未滿18歲之人,主觀上可預見前揭少女未滿18歲,猶基於意圖營利,縱若前揭少女事實上未滿18歲,媒介、容留使未滿18歲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行為亦不違反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沈忠龍等9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未滿18歲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林威成另僱用與前揭9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之少爺呂哲緯,擔任「赤馬酒店」名義負責人、行政經理張簡克培、少爺吳昭慶、張忠誠、業績常董丁國峰、潘嘉豪、「龍亨酒店」名義負責人李岳衡、少爺陳俊吉(前揭8人所涉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犯行,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判處罪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審理中)、「諸葛亮酒店」現場控檯潘昆政(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34、1535號判決潘昆政共同犯圖利容留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8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分別利用「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從事性交易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渠等分工情況如下:「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分別經由經紀公司引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僱用該附表所示之少女為公關小姐,公關小姐可分別至前揭酒店互相支援,再由酒店之訪檯副總即業績常董招攬不特定男客至前揭酒店消費,據以抽取每位客人新臺幣(下同)200至300元不等之佣金,酒店消費方式為每位男客每1節100分鐘,收費3,000元;服務流程係由少爺或訪檯副總負責接待客人進入包廂,再由酒店控檯安排店內公關小姐前往包廂坐檯,如附表二所示之少女並依酒店少爺或幹部至包廂喊出之「公主801」、「公主802」、「公主803」等代號分別為脫衣裸露胸部私處跳舞供男客觀賞(俗稱「三件光」、「跳秀」),並任由男客以雙手撫摸公關小姐胸部,再進行「手秀」(即由公關小姐在包廂內以手替男客手淫,男客射精者,公關小姐向幹部報告記點,可於當日向現場櫃檯會計領取200元)等猥褻性交易行為,其中代號0000-0000號、代號0000-0000號(即如附表二編號

4、6之少女)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酒店,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男客,為如附表三所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前揭酒店遇有警方臨檢時,會有提醒之暗語及燈號,再由前揭酒店幹部或少爺安排上開未滿18歲之少女逃往頂樓或密室躲藏,而其他成年女子則毋須刻意躲藏,前揭酒店幹部或少爺亦可分別在前揭酒店間互相支援;莊馥榛負責依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提供之記帳資料,據以詳實計算員工薪資及損益,再向林威成聯繫報告,並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上開酒店名義給付薪資予店內幹部、少爺、業績常董、經紀及酒店小姐,並不定期前往前揭酒店對帳。林威成僱請沈忠龍擔任「赤馬酒店」及「諸葛亮酒店」店長,執行上開酒店內經營管理。是沈忠龍等9人係共同以上開分工模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犯行(參與各次犯行之行為人及犯罪所得均如附表二所示)。

三、林威成於100年3月間,因其所經營之「紫晶酒店」為檢警查獲容留18歲以上及未滿18歲之女子從事猥褻行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審理中),遂於101年初,將其旗下原「紫晶酒店」部分幹部,轉移至高雄市○○區○○○路○○號「雙魚座視聽歌唱」(會計帳證代號為B,以下稱雙魚座酒店」,僱用莊馥榛為總會計,沈忠龍為店長,僱用少爺溫仁豪擔任雙魚座酒店人頭負責人,陳怡玲為出納、李婕瀅為現場櫃檯會計,僱用少爺鄭保田負責收取雙魚座酒店每日營收現金、報表,僱用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為少爺(前揭8人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渠等共同基於意圖使18歲以上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分工情況如下:雙魚座酒店僱請18歲以上之公關小姐李宜謙(花名燕燕)、莊霈柔(花名內褲)及楊琇淳(花名小莉)等女子擔任公關小姐,並招攬不特定男客來店消費,收費方式為每位男客每1節100分鐘,收費新臺幣3,000元,另每包廂需給付酒店少爺1,000元小費。服務流程則係由少爺負責接待客人進入包廂,由酒店控檯安排店內公關小姐前往包廂坐檯,一進入包廂後,隨即由公關小姐以所謂「三件光」之脫衣熱舞歡迎男客,公關小姐除磨蹭男客外,並引導男客以雙手撫摸公關小姐胸部,再進行「手秀」(即由公關小姐在包廂內以手替男客手淫,男客射精者,公關小姐可於每日向現場櫃臺會計領取報酬200元),而以此方式媒介、容留18歲以上之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之性交易行為,而該酒店事先備有臨檢說辭,內容包含遇臨檢時之提醒暗語及燈號、警方問答之應對及製作筆錄之注意事項等,平日除要求公關小姐熟背臨檢說辭,以應付警方臨檢。並由店長及幹部負責召開公主大會,包含公關小姐、少爺及幹部等人員均要參加,會中要求背記臨檢說辭、及檢討公關缺失,藉此確保酒店之有效管理。另指派鄭保田每日前往酒店收取營收現金及帳冊,交至高雄市○○○路○○○號20樓之辦公室;莊馥榛則接受林威成之指揮,明知雙魚座酒店之經營方式及內容,仍負責分配不知情之辦公室會計柳雅婷製作有關雙魚座酒店傳票、損益報表之工作,並彙整營業報表及計算員工薪資、行政獎金,並告知出納陳怡玲如何處理酒店所得之存入、提領等事宜,除利用電話與林威成聯繫及報告帳務及薪資事宜,並與店長沈忠龍聯絡確認酒店員工薪資,並不定期至雙魚座酒店對帳,陳怡玲負責保管雙魚座酒店所使用之存摺、印章,及存、提雙魚座酒店之營收款項,並將每月員工薪資委交鄭保田送至雙魚座酒店給現場會計李婕瀅,作為發給員工及小姐薪資之用。嗣於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檢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雙魚座酒店,當場在該酒店2樓查獲該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人全身裸露,在201包廂內脫衣為男客何威龍、王韋力、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及陳國文等人陪酒,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在雙魚座酒店內逮捕溫仁豪、李婕瀅、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再於同日凌晨2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莊馥榛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同日凌晨3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路○○○號20樓辦公室搜索,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同日凌晨1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3樓陳蔡玉娌住所搜索,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同日凌晨1時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街○○號8樓之2陳怡玲居所搜索,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要旨可參。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檢察官敘明之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固無疑義,但起訴事實之記載,有時難免不甚明確或間有仍具疑義之處,且其記載不具體致無從確定其審判範圍,與起訴之犯罪事實記載簡略,尚屬有間,倘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仍不得以其內容簡略,即認起訴當然違背法律必備之程式,而不予受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5號判決要旨亦可參照。又按犯罪是否起訴,應以起訴書曾否就犯罪事實加以記載為準,若法院對於起訴之事實有疑義,可依法要求檢察官確定起訴範圍,檢察官亦負有盡量確定起訴範圍主張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本院認其所指涉嫌之被告、可玆佐證之證據、各少女從事性交易之時間、次數及地點均有不明確之處,是於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上開事項,以確定本院審理之範圍,並經經檢察官於同年月19日提出101年度蒞字第16214號補充理由書補正,惟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容留、媒介未滿18歲女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及0000-00000等多人在赤馬酒店及諸葛亮酒店從事性交易。」共計19個代號,遍翻全卷,並無該19名代號之筆錄及姓名年籍對照表等資料,經公訴檢察官以101年度蒞字第16214號補充理由書記載:「...均明知代號0000-0000號(花名:小柔、多綠)、代號0000-0000號(花名:圓圓、小愛)、代號0000-0000號(花名:小多)、代號0000-0000號(花名:米妞)、代號0000-0000號(花名:萱萱)、代號0000-0000號(花名:米琪)、代號0000-0000號(花名:泡泡)、代號0000-0000號(花名:

點點、恰恰)、代號0000-0000號(花名:BB)、代號0000-0000號(花名:蝴蝶)、代號0000-0000號(花名:

小Q)、代號0000-0000號(花名:搖搖)、代號0000-0000號(花名:溫妮、彤彤)、代號0000-00000號(花名:

妮可)、代號A2號(花名:萱萱)及代號A930號(花名:

泡泡、奶嘴)等女子均係未滿18歲之人,...」等語,共計16個代號及檢送該16名代號之筆錄到院(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代號對照表詳附表九),惟因其與起訴書所載未滿18歲女子有部分不同之處,且未滿18歲女子受僱之酒店除起訴書所載「赤馬酒店」及「諸葛亮酒店」外,尚載有「龍亨視聽歌城」與「夜宴視聽歌城」,嗣再經檢察官於101年10月12日以101年度蒞字第20853號補充理由書,陳稱:『就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林威成、莊月霞、沈忠龍容留、媒介未滿18歲女子0000-0000等多人在「赤馬酒店」與「諸葛亮酒店」從事性交易之被害人數及代號,與本署101年度蒞字第16214號補充理由書所載不符部分,應係以本署101年度蒞字第16214號補充理由書所載為準,另就犯罪事實所載被害之未滿18歲少女之真實姓名對照表,請向貴院審理中之101年度訴字第435號(怡股)及業經判決之貴院100年度訴字第504、602號判決,調取卷內所附之真實姓名對照表以為憑據。另就本署101年度蒞字第16214號補充理由書內所載「龍亨視聽歌城」與「夜宴視聽歌城」,係與本件起訴書呼應說明被告林威成等人經營酒店之流程,尚非本件起訴犯罪事實,附此敘明。』等語,再經本院調取前揭未滿18歲少女姓名年籍對照表,發現代號0000-0000號(花名:泡泡)與代號A930號(花名:泡泡、奶嘴)係同一人,此有年籍對照表2紙附卷可參(詳彌封袋),而原起訴書所載之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等5個代號之性交易事實及姓名年籍對照表,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均未補正,因此,本案關於被告莊馥榛、沈忠龍涉犯人口販運罪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部分審理之範圍,以如附表二所載之15名未滿18歲女子於「赤馬酒店」與「諸葛亮酒店」為準,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一)本案被告陳順正、黃朝和、鄭凱縈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王浩宇、吳昌祐、鄭凱縈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證人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吳秉宗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賴志明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以係審判外之陳述為由,俱爭執其證據能力,故證據能力部分論述如下:

1.證人0000-0000及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所謂「顯有不可信性」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準此,證人0000-0000及0000-0000經本院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結果,就該等被告是否知悉渠等為未滿18歲之女子,而仍予媒介、容留為性交易以營利等待證事實之內容,或稱時日已久,不復記憶,或其陳述與上開警詢陳述之內容有所出入。而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證述渠等從事性交易之細節較能具體指明,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當時甫為警查獲不久,不及思慮為己或他人脫罪,且未直接或間接與上開被告接觸,較無受外力干擾之情形;另渠等與上開被告間亦無仇隙,應無任意誣陷之動機,是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較於在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均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2.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王浩宇、吳昌祐而言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0000-0000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該證人之本院送達證書、拘提機關回函、報告書及拘票在卷可稽(見本院101訴793卷九第49之3頁、本院103訴92號卷二第77至80頁),該證人確已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又經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99年9月3日警詢時之供述,係其在本案被查獲後不久即進行詢問,且所證述渠從事性交易之細節亦能具體指明,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當時甫為警查獲不久,不及思慮為己或他人脫罪,且未直接或間接與本件之被告接觸,較無受外力干擾之情形;另渠與上開被告間亦無仇隙,應無任意誣陷之動機。是證人上開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除能清楚交代案發經過及細節,且亦較無暇蓄意編織掩飾,亦未權衡雙方之利害而為偏頗陳述,應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上開證人對於案發經過知之甚明,是渠於警詢時所為陳述,確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綜合上述,應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3.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王浩宇、吳昌祐、賴志明、鄭凱縈而言無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稽其前後文義及立法意旨,所謂「傳喚不到」,顯係指「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而言,亦即以「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為其前提,倘無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之情形,只是單純傳喚不到,自無該條款之適用,有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351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案證人0000-0000經本院依卷載住所地址通知,其有收受證人傳票,並以學校期末考等理由請假,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證人0000-0000之聲請狀可證(見101訴793卷九第49之4、33頁、同卷十第4、5頁),前揭證人並非所在不明,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證人0000-0000經傳喚卻未遵期到庭乙情,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不符,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上開證人前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存在,故認證人0000-0000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被告鄭凱縈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李建達、林書頡、連博民、劉進吉、蔡濱仁、黃敬凱、逯照群等人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認係審判外之陳述為由,俱爭執其證據能力,因前揭7位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無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得採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對被告鄭凱縈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除上開特別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外,其餘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沈忠龍、莊馥榛、陳順正、王浩宇、黃朝和、吳秉宗、吳昌祐、賴志明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知有前開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八卷第194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適宜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依前開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沈忠龍部分:上開被告沈忠龍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沈忠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八第174頁反面、卷十第168頁反面)。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部分: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未滿18歲之少女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即代號A9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2等共15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補警二卷第139至142、147至158頁;補警三卷第84至138、146至168、176至230頁;補警四卷第7至9頁;補偵一卷第58至69頁;99偵31533號即100訴584號之偵二卷第9至14、18至22、60至65、68至74、194至199頁;100訴584號之警卷第63至69、88至90頁;補偵五卷第53至59、64至68、84至87、94至112、120至123頁,本院101訴793號卷十第7至38頁);證人即前揭少女之經紀人及司機蔡政利、黃良全、廖偉帆、陳冠宇、周育廷、王釩臻、蔡尚興等人;及證人即酒店工作人員張簡克培、呂哲緯、潘嘉豪、丁國峰、吳昭慶、張忠誠、潘昆政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見補警一卷第8至10、19至22、31至34、58至65、69至71;補警三卷第1至40、52至75、80至83頁;補警四卷第1至6頁;補偵二卷第19至25、32至45頁;補偵五卷第182至192頁;補偵六卷第4至13、20至22、32至44頁);證人即酒店男客李建達、林書頡、連博民、劉進吉、蔡濱仁、黃敬凱、逯照群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見補警三卷第231至261頁;99偵36037卷第8至10頁;99偵36038卷第26至28頁;99偵36088卷第15至17頁;99偵36260卷第17至20頁;99偵36778卷第37至40、58至60頁);共同被告即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實際負責人林威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本院101訴793號卷七第74至77、151至157頁);復有本院99年聲監字第1650、1817號、99年聲監續字第2852、2853號通訊監察書(見補警二卷第195至203頁)、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補偵四卷第118至119、121、138、139背、141背頁)、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補偵五卷第

150、159-160、163-164、167頁)、諸葛亮視聽歌唱城、赤馬視聽歌唱會館商業登記資料各1紙(偵三卷第79、80頁)、沈忠龍之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他字卷二第15頁)、諸葛亮98年12月行政薪資表(他字卷二第138頁)、赤馬99年1月至10月行政薪資表(資料卷八第

7、10、13、16、19、23、26、29、31、34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二)雙魚座酒店部分:證人即雙魚座酒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3人分別於警詢、莊霈柔及楊琇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75至77、80至82、85至87頁;本院卷五第217至245頁);證人即男客何威龍、王韋力、陳國文、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等6人於警詢、何威龍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53至54、58至74頁;本院卷五第205至217頁);證人即雙魚座酒店未脫衣之公關小姐謝青育、王葦婷、莊琇如、蔡沛恩等4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90至93、96至99、103至105、108至11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威成、莊馥榛、溫仁豪、李婕瀅、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鄭保田、陳怡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供述(見警一卷第1至8、19至21、25至39、46至48頁;警二卷第1至7、13至18頁;偵一卷第15至17、23至25、31至37、80至84、90至96、100至103、110至113、143頁;偵二卷第14至17、217至218頁;偵三卷第12至13、67至69、160至161、173至177、183至184、206至207、219至221頁;偵四卷第88、90至102、114至121、153至164、177至181、243至245頁;偵五卷第150至154、167至173頁;本院101訴793號卷七第74至77、151至157頁、卷九第136至146頁);證人即大昌路辦公室會計冉韻梅、林鈺烜、柳雅婷及林姿瑩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見偵一卷第119至126頁;偵三卷第19至25、177頁);證人冉韻梅、柳雅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本院卷九第119至136頁);證人顏晉偉、吳秋月、陳美杏、陸政宏、黃淑芬、黃淑貞、蔡明勳、涂佳輝、劉銘富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偵三卷第182至183、184、160至161、173至177頁;偵四卷第16至17、76至78、173至177頁);證人涂佳輝、劉銘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本院101訴793號卷六第33至45頁);復有本院101年聲搜字第00064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現場照片11張(見警一卷第114至

126、140至145頁)、莊月霞0000000000、陳怡玲0000000

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偵一卷第69至72、116至117頁、他一卷第62至6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監續字第1067至1070號通訊監察書(資料卷二第1至8頁)、101年雄地聲監字第89、227、129、295號通訊監察譯文、101年雄地聲監續字第22號通訊監察譯文(資料卷二第9至80頁)、雙魚座視聽歌唱切結書及夜間工作切結書、任職聘僱契約同意書、本票(他字卷二第16至17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2至3、5、7至22、30至32、3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六編號貳-B-16、貳-D-14②B薪資表1本、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扣案可佐。

(三)綜上,足認被告沈忠龍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沈忠龍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等3人固均坦承其等於任職酒店期間,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容留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不諱,惟均矢口否認知悉前揭女子為未滿18歲之少女;訊據被告王浩宇、吳昌祐、陳順正、黃朝和固不諱言有任職於赤馬酒店或龍亨酒店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被訴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犯行;被告莊馥榛固坦承受僱於林威成擔任白天的會計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容留猥褻及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一)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3人辯稱:不知道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女子未滿18歲云云。

(二)被告王浩宇辯稱:渠當時在酒店是做泊車工作,當泊車服務生期間,亦有介紹客人至店裡消費,依客人人數抽取人頭費用,但伊不知道酒店內有妨害風化或是未滿18歲少女云云。

(三)被告黃朝和、吳昌祐辯稱:伊等當時是做少爺,負責泊車、包廂整理、小姐轉檯而已,包廂內互動、小姐的真實年紀伊等不清楚云云。

(四)被告陳順正辯稱:伊僅係龍亨酒店之少爺,非酒店之幹部,負責送毛巾、清掃、倒酒,另外有朋友來報我們的名字,我們一人可以抽150元,沒有容留或媒介性交易,亦不知小姐未滿18歲云云。

(五)被告莊馥榛辯稱:伊只是受林威成雇用擔任白天的會計,製作一些會計報表、記帳,老闆林威成不可能跟我說他有僱用未滿18歲做犯法的事,老闆叫伊算薪資、匯款,這是會計做的工作也沒有什麼;伊並未參與「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及「雙魚座酒店」等之經營,亦未至前揭酒店現場,伊不知前揭酒店之經營模式,亦不知道「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有未滿18歲的女子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吳昌祐、陳順正、黃朝和及莊馥榛等8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時間、酒店任職,業據其等供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9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到職連絡單、任職聘僱契約同意書、切結書、夜間工作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凱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伊任職赤馬及龍亨酒店期間曾見過在庭之被告黃朝和,綽號「鳥仔」、吳昌祐、沈忠龍,綽號「小龍」、賴志明,綽號「小白」、吳秉宗,綽號「阿炮」、王浩宇,綽號「土豆」、陳順正,綽號「阿正」等人,但不知道他們是什麼職稱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5至38、42頁);證人即龍亨酒店名義負責人李岳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龍亨酒店擔任少爺,自99年5月至8月,是林先生叫我在轉讓契約書上簽名、蓋章,綽號「阿正」一樣是少爺,「鳥仔」有一點印象,他應該也是少爺等語(見本院卷十第59至

60、6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沈忠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共同被告「鳥仔」、「土豆」、「阿正」等人,在赤馬、諸葛亮的時侯是少爺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賴志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吳昌祐以前是龍亨酒店的少爺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0頁反面)相符,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吳昌祐、陳順正、黃朝和及莊馥榛等8人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部分,論述如下:

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威成坦承其經營「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並僱用未滿18歲之女子為公關小姐,在前揭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及手秀等行為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林威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不諱(本院101訴793號卷七第74至77、151至157頁);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沈忠龍受僱於林威成擔任前揭酒店之店長,店內有未滿18歲之女子從事脫衣陪酒及手秀等行為之事實,亦據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101訴793號卷七第至157頁);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其等所任職酒店內之公關小姐有為脫衣秀舞等猥褻行為,亦據其等供承在卷(本院101訴793號卷十第170至172頁、102訴870號卷二第118至119頁)。

2.而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女子透過經紀公司安排,分別至「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上班,其等工作時係依店家或公司人員、幹部喊出之「公主801」、「公主802」、「公主803」等代號分別為「三件光」即脫衣裸露胸部、私處跳豔舞給男客看,及幫客人「打手槍」,男客射精者,前揭少女就向幹部說明計點,少女即可於當日向現場櫃檯會計領取200元,而為前揭猥褻之性交易行為,此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被害少女於警詢時證述(見補警三卷第95至138、146至162、209至

215、224至230頁)、附表二編號4、6、13所示之被害少女於偵查中證述(補偵五卷第53至59、103至106、120至123頁)綦詳,且互核相符。

3.又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少女再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酒店,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男客,為如附表三所示之猥褻或性交行為,亦據證人即男客李建達、林書頡、連博民、劉進吉、蔡濱仁、黃敬凱、逯照群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在卷(見補警三卷第231至261頁;99偵36037卷第8至10頁;99偵36038卷第26至28頁;99偵36088卷第15至17頁;99偵36260卷第17至20頁;99偵36778卷第37至

40、58至60頁),再證人代號0000-0000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到赤馬酒店面試時,酒店之幹部還是行政告訴伊工作內容是脫衣陪酒,調去龍亨不用另外面試,工作內容一樣,伊幫客人打手槍的話,錢會多200元,吹喇叭及大S性交也有另外給錢;幹部會安排我們去包廂,會溝通做大S性交易與出場、打手槍等語;證人代號0000-0000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先去赤馬酒店,後面被調到龍亨酒店,一個幹部跟我講要去龍亨酒店的,但我不記得綽號了。赤馬酒店、龍亨酒店的工作內容都一樣,脫衣、陪酒。包含秀舞、手工。有一個幹部叫做阿宏,專門叫小姐去哪個包廂的,都是他調動我們,我們會經過走廊,走廊上會有少爺與幹部,進去包廂後,小姐會在包廂,少爺會去包廂裡面擦桌子或送毛巾;幹部阿宏會對我們喊80幾等代號,表示要秀舞還有「手工」即打手槍。我剛進去赤馬酒店的時候,是幹部教我工作內容。我們要走去包廂的時候會跟幹部、常董、少爺聊天,就從走廊過去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十第7至38頁);證人代號0000-0000號於偵查中證稱:在店內要做大小S會去另一個包廂,由少爺準備等語(100偵11835號卷第5頁)。足認「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之營業模式確實有脫衣陪酒、跳豔舞給男客看,「手秀」等猥褻之性交易行為,且在酒店內工作之少爺、幹部均知情,而需配合記點(小姐為男手淫後,男客如有射精則需記點並告知櫃檯會計)、喊「公主803」等代號,代表脫衣秀舞或為男客手淫以指揮公關小姐等工作。

4.再佐以證人鄭凱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可以帶客人到龍亨、赤馬及諸葛亮酒店,伊在龍亨酒店當訪檯經理快1年,訪檯算是幹部之一,接待客人到包廂,訪檯問他們喝些什麼,到結束大約1個半小時,伊是一個人頭抽300元,伊帶客人到公司,少爺會送餐及酒等到包廂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十第33至37頁)。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是諸葛亮、赤馬酒店的店長,制服店在包廂內至少會有秀舞、手工,除了手工、秀舞之外,其他性交易會另外收錢;行政幹部的工作內容為管理小姐,帶檯,看一下包廂情況,經紀人介紹小姐到酒店,進了酒店之後就屬於行政幹部在管;少爺工作內容為整理包廂,一開始帶客人到包廂,過程當中進去包廂送冰塊、毛巾等;有時性交易時,少爺需要開空包廂;原則上不會主動提供保險套,如果小姐或客人要求才會拿出來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九第162至166頁)。堪認上開酒店提供公關小姐脫衣陪酒、「手秀」等猥褻之性交易行為時,小姐係依店內工作人員以「公主802」等口號指示而為之,當時進入包廂喊口號之少爺或幹部,均應知悉小姐此時係進行脫衣秀舞或「手工」,是被告沈忠龍、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坦認知悉上情,應為屬實,而可採信。至於被告黃朝和、吳昌祐及陳順正既已自承在前揭酒店擔任少爺,被告王浩宇坦承有介紹客人至酒店消費,依客人人頭數抽取費用即兼職幹部(俗稱常董),可見被告黃朝和、吳昌祐、陳順正、王浩宇均會進入包廂,而與客人及公關小姐有所接觸,豈有不知上開性交易行為之理,故其等辯稱:對於包廂內有從事性交易行為均毫無所悉云云,顯亦有違常情,而不能採信。

5.被告陳順正部分固舉曾任職龍亨酒店少爺1星期之楊佶勛欲證明被告陳順正不知酒店包廂內有從事性交易之情,證人楊佶勛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龍亨酒店少爺之工作內容係清潔包廂,送酒水、餐飲時進入包廂,餘均在包廂外之走道待命,小姐進進出出都會經過走道,不知道誰帶小姐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九第37至39頁),惟證人楊佶勛亦證稱:伊大概於100年12月左右接近年底時,在龍亨酒店上班約1星期等語,此與被告陳順正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

6、11、13容留性交易之時間為99年5月至8月間之時間不同,證人楊佶勛未見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之少女在包廂內為猥褻行為,自屬當然之理,故難執此為對被告陳順正有利之證據。

(三)再者,被告莊馥榛自承受僱於林威成擔任酒店會計工作,且證人鄭凱縈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莊馥榛是後面的總會計,因為曾經有算錯錢,有跟莊馥榛對過帳單,櫃檯會計說不是她算的,是總會計算的,兩次都是莊馥榛出面解決,莊馥榛拿她的單跟伊對帳,莊馥榛一個月或半個月會來一次,伊後來是半個月跟現場會計領一次錢,伊跟現場會計講,現場會計叫我幾號來再跟總會計對帳,我不確定莊馥榛在下一次來是半個月、或現場會計跟我講的日子,但不可能當次就見到莊馥榛,要一段時間;一般莊馥榛來就可以解決問題,但要領到錢還要再下一次。我不確定莊馥榛多久會到公司一次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十第64至67頁)。可見被告莊馥榛確實有依酒店提供之資料,計算幹部、少爺、業績常董(即訪檯副總)、經紀及公關小姐之薪資,並不定期至前揭酒店對帳,其對於前揭酒店之經營模式有脫衣秀舞之情事,顯難諉為不知。是莊馥榛辯稱不知前揭酒店小姐有脫衣陪酒等猥褻行為云云,顯為推卸之詞,難以採信。

(四)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之罪,係以被害人年齡為構成要件之犯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8歲為必要,其有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之不確定故意者,仍成立本罪,且該條例之立法意旨乃在保護未滿18歲少年之身心健康,為貫徹該條例之保護目的,自應課以行為人較高之注意義務,亦即如行為人對於少年之年齡是否已滿18歲有所疑慮時,則應查明以盡該條例保護少年之立法精神(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81號判決意旨)。本件如附表二所示女子在諸葛亮、赤馬或龍亨酒店工作時,均為未滿18歲之人,此有真實姓名對照表15份附卷可查(見彌封袋),而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均辯稱不知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女子未滿18歲;被告吳昌祐辯稱不知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女子未滿18歲;莊馥榛辯稱不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未滿18歲云云。然查:

1.證人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警詢、偵訊中證稱:赤馬酒店、龍亨酒店的幹部知道我實際年齡,他直接問,我就直接告訴他,酒店的人知道我13歲;遇到警方臨檢時,樓下的少爺會按警示器通報,店內所有包廂皆會亮白燈,幹部就會趕我與其他未成年小姐躲避,赤馬酒店的少爺會帶我往頂樓跑,跑到頂樓後的鐵門裡面,裡面還有一個鐵門,打開後經逃生梯爬上去將門反鎖;龍亨酒店的少爺會帶我往吧檯後面有一扇鐵門裡面,經由樓梯往9或10樓內最後面的包廂內躲避警方臨檢,待警方離去後少爺會再帶我跟其他未成年少女下來繼續陪酒工作,酒店裡很多未成年小姐;我工作那年暑假在酒店就認識4個國一、二的女生,我們都會稱自己是「國二幫」;唐伶是店內幹部,負責帶桌、安排出場介紹,她都是在店中,9月6日筆錄中我是提及唐伶有媒介三次性交易,當時客人坐過桌之後跟唐伶說,唐伶就過來問我是不是OK,如果我說可以就直接出去;小白的工作內容跟唐伶一樣。但小白媒介那些客人我不記得了,從事性交易是我們的常態工作,如果不做,店裡的人會很凶給臉色等語(見追警四卷第10頁、99偵36038號卷第1、7頁、101他字6524卷一第152至153頁)。

2.證人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警詢中證稱:龍亨酒店的幹部綽號「艾倫」、「俊仔」、「土豆」,赤馬酒店的幹部綽號「阿勇」,他們都會對我說:來這裡上班就是要讓客人摸及幫客人打手槍,而且公司還會強迫未成年人要與客人性交易工作等語(參追警一卷第13頁)。

3.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警詢時證稱: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都清楚我是未成年人等語(追警一卷第19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龍亨酒店或赤馬酒店工作時,認識

5、6個未滿18歲的人;經紀帶我去面試時,幹部還是行政問我有沒有做過?幾歲?調去龍亨酒店不用重新面試,在赤馬酒店遇到臨檢跑去頂樓,我跑上去看有十幾個人。「土豆」是少爺還是幹部,「阿砲」是幹部,「唐伶」好像是幹部,酒店的人有的知道我們未成年,有的不知道,忘記當天幫我面試的人叫什麼名字或綽號等語(本院卷十第22至23頁)。

4.證人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警詢時證稱:我工作之酒店知道我是未成年人等語(追警一卷第27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赤馬酒店、龍亨酒店有遇到臨檢,臨檢時赤馬酒店是往上跑,龍亨酒店有一道門通到樓上,有警示燈及有人喊,有人帶,但我不知道是誰,我沒有記名字,好像是少爺;我警詢時所謂的酒店知道我未滿,是指幹部知道,因為當時他們有拿一張紙叫我們把真實年齡填上去,我不知道當時這張紙有誰看過,我就拿給公司幹部。當時有很多人在場,大概10個人等語(本院卷十第11、15至16頁)。

5.證人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跟經紀人蔡尚興(所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容留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以營利罪,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說我未滿,蔡尚興也會跟各家酒店的幹部說我未滿。在酒店上班期間有持假證件,蔡尚興有拿1張已滿的身分證給我,主要是要臨檢用等語(追偵四卷第14頁)。

6.再佐以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赤馬、諸葛亮酒店因為有未成年,所以臨檢時,包廂會亮燈,小姐就往樓層上跑,走樓梯到空曠、沒有營業的地方躲著,等到臨檢結束後行政再通知她們回到現場;行政會出來指引往哪裡跑,少爺有幾個也知道,其他成年人就在原地等臨檢,一般營業時,行政、少爺都在現場走道上;未成年小姐是行政應徵的,行政應該知道小姐未成年等語(本院卷九第170頁),與前揭少女之證詞互核相符,顯見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等少女之年齡已告知酒店,讓酒店可便於管理,及教導少女面對警方臨檢時如何躲避。

7.證人即附表三編號2之男客林書頡(所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778號緩起訴處分書確定)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當天你為何會問小姐年齡?)她看起來像沒有滿,所以我才會主動問她年紀,她說她有滿18歲,她當時看起來很年輕等語(見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影卷六第614頁反面)。男客林書頡只有在從事性交易時才會看到代號0000-0000女子,在短暫時間內,男客林書頡猶會懷疑代號0000-0000之年齡,且被告鄭凱縈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曾經懷疑過小姐未滿18歲等語(102偵緝2107號卷第13頁、本院103訴92號卷第92頁),被告被告吳秉宗、賴志明、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均為在酒店工作之少爺或幹部,與前揭少女之相處時間不算短,豈有不質疑之可能。況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少女,於本案至酒店工作時,最年幼者年方13歲,其等稚氣未脫之外貌及言談舉止,實非化妝即可遮掩粉飾,是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等人可預見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女子,被告吳昌祐可預見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女子均為未滿18歲之少女一節堪以認定。

8.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及吳昌祐等7人既有預見,即應詳加求證;鄭凱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懷疑過,我問她們,她們每個都說她們19歲、18歲;對我來講那就是很好賺的行業,我帶客人過去就可以賺到錢,小姐年齡、酒店如何管理等不關我的事情等語(本院103訴92號卷第92頁),然通常未滿18歲女子至前揭場所,多為蹺家逃學之人,不欲他人知曉,多有隱匿實際年紀之情事,被告等如欲避免觸犯刑罰較重之法律,理應要求小姐提供確實足以證明實際年齡之身分證件,經核對實際年齡無誤後,再媒介、容留進行性交易始為正途,惟前揭7位被告既身為在酒店現場服務之人員,媒介、容留女子從事性交易工作,理應更在意工作小姐之實際年齡,縱使其等未親自與服務小姐面試接洽,惟被告間既有犯意之聯絡,並由不詳之店內幹部負責應徵事項,其等竟於見稚氣未脫之上開少女於酒店內服務,既未查問少女實際年齡、或雖問年齡但未檢視少女之身分證件,即任由少女在該酒店內從事脫衣秀舞等之猥褻行為,以收取客人繳納之費用,足徵被告等7人主觀上存有縱使上開女子尚未滿18歲,亦有媒介、容留為性交易之不確定故意。

被告等7人再以不知酒店內公關小姐為未滿18歲為由,其等意圖脫免罹犯較重之刑事責任,甚為明顯,其等所辯均不足採信。

(五)被告莊馥榛於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部分:

1.被告莊馥榛受僱於林威成擔任諸葛亮及赤馬酒店會計,負責依上開酒店提供之記帳資料,據以計算店內員工之薪資之事實,業據被告莊馥榛坦認在卷(本院卷十第173頁反面),而被告莊馥榛不定期會前往前揭酒店對帳之事實,亦據證人鄭凱縈證述如前,又赤馬酒店之經營模式係有未滿18歲之女子從事脫衣陪酒及手秀等行為之事實,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沈忠龍、及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少女證述同前〔證人等之證述,引用理由二(四)之說明〕。

2.另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少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其等於該編號所示時間,在諸葛亮酒店內全裸跳秀,讓客人摸身體,帶班的人說要配合客人等語(補警二卷第140、153頁、補偵一卷第62、153頁);再如附表二編號3、7至10、12、14、15所示之少女於該等編號所示之時間、酒店,依酒店人員喊出之代號從事脫衣陪酒、為男客打手槍等工作之事實,亦據該等編號所示之少女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見補警二卷第139至142、147至158頁;補警三卷第84至138、146至168、176至230頁;補警四卷第7至9頁;補偵一卷第58至69頁;99偵31533號即100訴584號之偵二卷第9至14、18至22、60至65、68至74、194至199頁;100訴584號之警卷第63至69、88至90頁;補偵五卷第53至59、64至68、84至87、94至112、120至123頁),再參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案件扣案書證編號7裡之「諸葛亮經紀制度表」明載:「制服公關保障:8H保6000元」、「手工有出200,沒出免費,小S1000(口爆1500),大S5000元※小S清潔費100/支;大S清潔費1000/支」等語,所謂「手工有出、沒出」、「小S、口爆」、「大S」等用語,均係明顯屬於手交、口交及性行為之用語,是可明確看出「諸葛亮酒店」內確有進行性交易,而被告莊馥榛依酒店提供之資料,計算經紀公司抽成費用及公關小姐之薪資,並不定期至前揭酒店對帳,其對於諸葛亮及赤馬酒店有招募如附表二之女子從事脫衣秀舞、打手槍之情事,必然知情,是被告莊馥榛辯稱不知諸葛亮及赤馬酒店之公關小姐有脫衣陪酒等猥褻行為云云,顯為推卸之詞,難以採信。

3.共同被告林威成、沈忠龍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係未滿18歲之女子仍予雇用,並使之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性交易行為等事實,業據被告林威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我投資之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屬於制服店,我承認制服酒店是有從事脫衣陪酒以及手秀等行為,也有僱用未滿18歲之女子當公關小姐等語(本院卷七第153至154頁),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赤馬、諸葛亮酒店因為有未成年,所以臨檢時,包廂會亮燈,小姐就往樓層上跑,走樓梯到空曠、沒有營業的地方躲著,等到臨檢結束後行政再通知她們回到現場等語(本院卷九第170頁),又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酒店有問我年紀,我說我16歲;我有留個人資料給酒店,我是寫我16歲等語(補偵一卷第60、69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2之少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酒店頂多知道我未滿18歲,我是店內年紀最小的(當時為12歲);我有跟經紀人「牛奶」講我讀國一等語(見補警二卷第141頁;補偵一卷第67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7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工作一個禮拜後,諸葛亮裡面的幹部有問「小麥」說我幾歲,「小麥」說未滿;公司幹部說有臨檢時就躲起來等語(補偵五卷第95、96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8之少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赤馬酒店知道我是未成年人,因為一上班就要告知店家,遇到警方臨檢,店家會亮白燈,或少爺喊大白鯊,我們就會往頂樓或地下室逃生門躲起來,酒店教我們有臨檢時要跑等語(見補警三卷第189頁;補偵五卷第100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9、12之少女於警詢中證稱:伊等之經紀人及伊等工作的赤馬酒店知道伊等係未成年人等語(見補警三卷第198、222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0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赤馬的人及「小麥」都知道我幾歲,我跟「小麥」說我16歲,「小麥」會跟赤馬的人說我幾歲等語(補偵五卷第85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4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酒店針對未滿的少女會教導如何面對臨檢,酒店現場人員有教導我,他們應該知道我未滿等語(補偵七卷第20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5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我在阿宏的介紹下,去過諸葛亮酒店上班,面試的人知道我的年紀,因為阿宏會跟面的人說我還沒有滿等語(補偵七卷第20頁),前揭少女之證詞與共同被告林威成、沈忠龍之證述互核相符,顯見前揭少女之年齡確實已告知上開酒店,讓酒店可便於管理,及教導少女面對警方臨檢時如何躲避。

4.又證人即代號A2及A930之經紀人李明興(犯圖利協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等案件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另案偵訊時證稱:潘昆政(「黑皮」)在諸葛亮酒店內也有錄用小姐的權限,潘昆政知道小姐「萱萱」、「泡泡」的年紀,我直接跟潘昆政講她們都是「青豆」,指未成年的意思,因為成年與否薪資有差異等語(見100年1月11日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31533號影卷第188至189頁);嗣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案件審理中證述:曾帶未滿18歲之人去酒店應徵;一開始應徵時就會跟老闆說,因為已滿與未滿18歲之人薪資不一樣,還有其他證件及風險問題;(問:滿18歲及未滿18歲之人,薪資差多少?)每一家都不同,滿18歲之人薪水比較高,就我所知,以店家給的部分,大概差1000至1500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43、147頁);與證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代號0000-0000之少女於警詢中證稱:時薪1小時500元,作滿9小時後,滿18歲者可向「牛奶」領6,000元,未滿18歲者只能領5,000元等語(參補警二卷第154頁)相符;足證在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工作之小姐係以是否已滿18歲為區分,所領取之日薪有6千元及5千元之差別;又查,檢警在被告莊馥榛住處內查扣之如附表五編號壹-8之Toshiba隨身碟1支,其內有諸葛亮、赤馬酒店常董、幹部、少爺業績表、公關檯費等目錄表(資料卷三第100至119頁)、赤馬99年1月至8月薪資表(資料卷八第7至30頁)、B(赤馬之代號)99年9月至11月薪資表(資料卷八第31至43頁)等資料,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列印前揭隨身碟內之資料附卷,再經本院於102年2月6日勘驗前揭列印之資料,被告莊馥榛之辯護人對勘驗內容並無意見,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57至158頁),是被告莊馥榛確實為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核算幹部、少爺、公關小姐薪資、檯費及經紀抽成費用,則其對於上開酒店所雇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為未滿18歲之情,應無不知之理。據此,被告莊馥榛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係未滿18歲之女子,卻仍與林威成共同基於使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之犯意聯絡,雇用該等少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如事實欄二所載之性交易行為等事實,堪可認定。被告莊馥榛辯稱:其不知道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所雇用如附表二所示女子未滿18歲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六)被告莊馥榛圖利容留猥褻罪部分(雙魚座酒店):

1.警方於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雙魚座酒店,當場在雙魚座酒店201包廂內查獲該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3人裸身為男客何威龍、王韋力、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及陳國文等人陪酒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雙魚座酒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3人分別於警詢、莊霈柔及楊琇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75至77、80至82、85至87頁;本院卷五第217至245頁);核與證人即男客何威龍、王韋力、陳國文、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等6人於警詢、何威龍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53至54、58至74頁;本院卷五第205至217頁);證人即雙魚座酒店201包廂內未脫衣之公關小姐謝青育、王葦婷、莊琇如、蔡沛恩等4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90至93、96至99、103至105、108至111頁),並有本院101年聲搜字第00064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現場照片11張(見警一卷第114至126、140至145頁)附卷可參,該等照片確有上開公關小姐裸露身體之畫面,是雙魚座酒店之公關小姐確有在包廂內為脫衣陪酒之事實,應堪信實。

2.又雙魚座酒店事先備有臨檢說辭,內容包含遇臨檢時之提醒暗號、燈號、警方問答之應對及製作筆錄之注意事項等,要求如店內公關小姐熟背臨檢說辭,以應付警方臨檢;每月均由店長及幹部負責召開公主大會,包含公關小姐、少爺及幹部等人員均要參加,會中要求背記臨檢說辭、宣傳公關制度等,此有如附表四編號7至10所示之臨檢說詞、上班流程及扣款規定各1張、公主大會會議資料2張、806事項宣導等扣案可按(影本附於證物影卷第73至77頁),其中:⑴該酒店3月16日公主大會資料中關於「缺失檢討」記載:「公關遇鹹豬手時嚴禁將客人的手撥開」、「無尾熊坐檯落實度加強,需將客戶上半身脫掉以確保客戶身上有無異狀,803時不可將頭髮前撥,違者以未三件光論,扣款500元」、「802時嚴禁詢問客人是否需要,直接以動作引導,倘若客人不需要,才可停止動作」等語;⑵806事項宣導記載:「進入包廂後,務必挽手跨腳,如客人不要,第一時間告知二線,撫摸客人身上是否有異物,避免客人身上有攜帶側錄物品,為保護自身安全,請各位美女配合。」等語。又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受僱於林威成擔任雙魚座酒店的店長,小姐在包廂內會有秀舞、手工等性交易,莊馥榛是會計,莊馥榛有去過雙魚座酒店向現場會計問帳的事情;(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30日下午9時40分12秒通話內容是「喂」、「喂,姐仔,這兩天應該都知道吧?我們吃齋。」,「吃幾天?」,你說「我不知道,今天跟良兄講應該是明天就好了,我利用這個機會,我讓行政帶小姐出去吃飯喔。」、「好,小心一點」。我講的「姐仔」是莊月霞。通話內容在講「良哥」即林威成有交代可能會臨檢等語(本院101訴793號卷九第162至174頁)。並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附卷足參(資料卷二第12頁),是依上開查扣資料所載內容,並與證人沈忠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互比對,顯見雙魚座酒店之營業模式確係以包含「三件光」、「手秀」等猥褻之性交易行為招攬男客,並以內部之公主大會、臨檢說詞、806事項宣導等方式管理公關小姐,以逃避查緝,而被告莊馥榛是該酒店之會計,曾至雙魚座酒店現場與櫃檯會計問帳務,並知悉沈忠龍在電話中向其告知「吃齋」為可能會臨檢之意,並交代沈忠龍小心一點等事實,亦堪認定。

3.經警方依法對被告林威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結果,被告林威成(譯文代號:A)於101年2月3日上午11時35分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被告莊馥榛(譯文代號:B)通話,內容如下:「B:今天是不是有2張1百萬的?A:用好了,有雙魚的28妳知道嗎?B:你是要何時給他?A:每個月1號啦,不要給人家拖到啦。」;於101年3月6日下午12時57分許,通話內容如下:「A:妳跟會計說錢在我這裏。B:有呀,我有講呀,看錢要怎麼拿呀?A:我有叫阿倫來跟我拿呀,4、5點。B:去你那裏拿嗎?A:對呀。」(見資料卷二第16頁);於101年3月8日下午9時51分許,通話內容如下:「B:我薪資做好,我明天到嘉義一下。A:好啦。...」(見資料卷二第16頁);於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29分許,通話內容如下:「A:今天總共發多少?薪資還有檯費?B:我看一下,等一下再跟你講。」;於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被告莊馥榛傳簡訊予林威成:「小費薪資尚欠106萬。」等語(見資料卷二第17頁),再經警方依法對被告沈忠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莊馥榛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被告莊馥榛(譯文代號:A)、被告沈忠龍(譯文代號:B)於101年3月14日上午12時13分許通話,內容如下:「B:妳把阿慶的卡回來,因為他被扣4千多。A:遲到呀。B:那天他發作的那天,他不舒服算休息好了。A:好呀好呀。」;於101年3月15日下午6時52分許通話,內容如下:「B:姐哦,昨天講出國的部分,還要多一名。A:應看業績吧,誰?。B:阿砲。A:阿砲的業績是還可以,就是小明、丁丁、土豆、黑皮、阿砲。B:阿砲的部分我有跟良兄講過了。...」(見資料卷二第59頁)。又被告莊馥榛(譯文代號:A)於101年3月5日下午4時41分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被告陳怡玲(譯文代號:B)通話,內容如下:「B:B剩29,H剩34。A:先從H轉23。」等語(見資料卷二第9頁背面)。被告莊馥榛(譯文代號:A)於101年3月5日下午4時41分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被告鄭保田(譯文代號:B)通話,內容如下:「A:你幫我找房子好嗎?B:妳們要用的嗎?。A:在那附近哦,你明天過來找我,我跟你講大概的地點。」等語(見資料卷二第12頁)。被告莊馥榛於101年2月15日下午11時16分發簡訊予沈忠龍:「今天起我改名:小榆。」等語,以上等情均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證人即雙魚座酒店之出納陳怡玲於偵查中證稱:榆姐是我的上司,榆姐會把帳目給我,我會依照她給的的帳目去領錢、存錢,我們是○○○區○○○路○○○號2樓工作等語(見本院10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6號卷第57至58頁),據此,可知被告莊馥榛除可調度雙魚座酒店之營業收入外,並核算該酒店員工薪資、依幹部業績良窳與店長沈忠龍討論可否讓雙魚座員工出國旅遊事宜,亦可指揮出納陳怡玲存、提雙魚座酒店款項,另可指揮被告鄭保田找尋承租之辦公室,顯見其確係雙魚座酒店之總會計甚明,其空以上開情詞置辯,無非諉卸狡展之詞,而非可採。

4.被告莊馥榛固辯稱:雙魚座酒店的辦公室會計是綽號「竹竹」之柳雅婷,伊不負責做雙魚座酒店的帳云云,然查:證人柳雅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庭之被告莊馥榛是「榆姐」,我於101年2月到4月在大昌路辦公室做雙魚座及香水酒店的會計,B是雙魚座。F是香水,工作的內容是看現場的結帳單做傳票、損益報表,沒有了;我做完傳票、損益報表後我都收在自己抽屜裡,我不曉得有沒有人會看,我都收到抽屜,抽屜沒有鎖;現場員工的薪資等到月初他們現場的出勤卡回來後才製作。我們沒有做公關的薪資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30至136頁),是依證人柳雅婷證述之內容,其雖為雙魚座酒店的會計,然其工作之內容僅限於做傳票、損益報表等低階的會計工作,沒有包含計算公關小姐的薪資及檯費,此由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即知,被告林威成於發薪日撥打電話詢問被告莊馥榛:「今天總共發多少?薪資還有檯費?」即知,是證人柳雅婷雖有製作雙魚座酒店的傳票、損益報表,然其工作內容顯無法取代被告莊馥榛在雙魚座酒店所擔任主要會計之角色,是實難執此而對被告莊馥榛為有利之認定。

(七)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良以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1.本件被告林威成擔任諸葛亮酒店及赤馬酒店之實際負責人,僱請被告沈忠龍擔任上開酒店之店長,以被告莊馥榛擔任上開酒店之總會計,另雇用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及吳昌祐等7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職務,而共同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犯行,業經證實如上,是渠等間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可確認(參與各次犯行之行為人如附表二所示)。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關小姐,於工作期間內,分別自赤馬酒店支援龍亨酒店,或自諸葛亮酒店支援赤馬酒店或龍亨酒店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係經由前揭酒店實際負責人林威成指揮,而由前揭酒店工作人員聯繫,指派公關小姐相互支援從事性交易行為,再由前揭酒店間相互拆帳,而訪檯副總即業績常董均可帶客人至此3間酒店消費,抽取人頭費用即佣金,店內部分工作人員亦有相互調度支援等情,為被告沈忠龍、莊馥榛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及吳昌祐等人所知悉,渠等並參與或藉由如附表二之公關小姐在前揭各酒店間從事性交易工作之既成條件,繼續共同實行媒介、容留性交易之犯罪,並藉以獲利。是被告沈忠龍等9人既知悉前揭酒店間支援公關小姐從事性交易及相互拆帳等情,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應認渠等就上開公關小姐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酒店所從事之性交易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堪認定。又前揭酒店之收費方式每位男客每1節100分鐘,收費3,000元,是被告沈忠龍等9人分別係藉由媒介、容留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關小姐為性交易行為,而以上開收費方式,賺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渠等間顯有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足堪認定。

2.被告林威成為雙魚座酒店之實際負責人,僱請被告沈忠龍擔任雙魚座酒店之店長,被告莊馥榛擔任該酒店之總會計,另雇用被告陳怡玲擔任酒店之出納、被告李婕瀅為現場櫃檯會計,被告溫仁豪為少爺兼人頭負責人,被告鄭保田、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為少爺,由少爺接待男客至雙魚座酒店包廂,容留店內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在包廂裸露全身秀舞,在男客身上磨蹭而為猥褻行為,並以之向每位男客收取每節100分鐘3,000元之代價,雙魚座酒店係藉由小姐有脫衣秀舞之服務,為招攬生意之噱頭,更使客人增加來店消費之意願,即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藉由上開容留、媒介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在包廂內脫衣秀舞之猥褻行為,藉此招攬男客至店內消費,以賺取男客繳付之檯費、酒費等而牟取利益,已於前述,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均領取薪資,其等為獲取上開薪資所需提供之勞務內容,除一般類此店家經營相關之業務以外,尚包括本案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相關事務,如管理小姐、向男客介紹小姐、引領男客進入包廂房間、登錄男客進入包廂之時間,控管小姐在包廂時間之控檯管制及應付警方臨檢稽查、計算小姐及員工薪資等,是以被告沈忠龍、莊馥榛、鄭保田、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陳怡玲、李婕瀅及溫仁豪等人均係為能獲取前開利益,而參與共同為容留、媒介猥褻之行為,其等主觀上均有為自己或其他共同正犯營利之意圖,至為灼明,而為本件之共同正犯,要亦無疑。

(八)綜合上述,被告莊馥榛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及吳昌祐等人上開所辯之詞,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且與本院上開調查證據結果相悖,均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莊馥榛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及吳昌祐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人口販運」,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又「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目、第2款定有明文。再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之立法意旨,該第2款所謂人口販運罪,除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至34條外,其他法律指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6條、第31條等罪,惟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人口販運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予以論罪科刑。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之罪,係刑法第231條之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適用。又該條所稱「引誘」指逗引誘惑之意,即男女初無與人為性交之意思,因行為人之逗引誘惑而始與人為性交之意;「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容留」指提供為性交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7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出生年月詳如附表二所示),於本案為性交易期間,皆係未滿18歲之人,有卷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存卷可佐。是核被告沈忠龍、莊馥榛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之犯行,被告吳昌祐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又被告沈忠龍等9人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媒介後,進而容留該等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以營利,各該媒介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沈忠龍等9人就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各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均為共同正犯。

(二)又刑法上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施行之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從上述法條文義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施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有此常業犯之規定,則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之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故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應非集合犯之罪。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或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以營利罪,因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31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3項均有常業犯之規定,故數次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罪,即為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否則即無制定常業犯處罰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54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2項之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以營利罪,本非法定總括評價之集合犯包括一罪;惟非為集合犯包括一罪,是否即為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或是否有接續犯實質一罪,亦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適用之空間?即應視個案不同情狀而有差別之認定,是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之保護法益,除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社會法益外,亦兼有有保護兒童及少年個人身心健康法益之旨。是被告沈忠龍、莊馥榛2人就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容留、媒介使附表二所示15位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時、地,容留、媒介使5位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被告吳昌祐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時、地,容留、媒介使3位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其等對於同一女子所為之反覆容留、媒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可依社會通念論以接續一罪。再者,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參照)。是犯罪行為人所為究竟應成立一罪或數罪,決定之依據,在於罪數論所描述之一行為,是指人的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是由數個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關係的因果事實所構成,該一行為是社會經驗認知上的一行為,是構成一罪的行為,不管實現一個或數個構成要件,都只被評價為一罪。本件被告沈忠龍、莊馥榛2人就如附表二所示時、地,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11、13所示時、地,被告吳昌祐就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時、地,係其等於酒店任職期間容留使該等編號所示女子為性交易,並由酒店收取性交易代價,其等主觀意思即為於任職期間內同時使酒店內未滿18歲女子為性交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係以被害人年齡即未滿18歲之人所設之特別規定,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就被害人為少年部分加重處罰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被告沈忠龍、莊馥榛就事實欄三有關雙魚座酒店部分:

1.按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言,「媒介」,係指具體的居間介紹而言,即行為人係對已有與他人性交易之意者,具體的居間介紹,使之為性交易之行為。容留、媒介在本質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如先為媒介後而為容留,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應為容留所吸收(最高法院著有78年度臺上字第2186號、80年度臺上字第4164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而本件僅係由服務小姐脫衣陪酒或以手摩擦男客之性器官,以達到射精之目的,性質上均屬「猥褻」行為,而非上開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之「性交」行為,是核被告沈忠龍、莊馥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檢察官漏載「前段」,應予更正)。

2.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其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男客何威龍、王韋力、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及陳國文等人雖尚未支付該次消費金額每人3,000元即為警查獲,固據證人何威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五第215頁反面),惟被告沈忠龍、莊馥榛既與同案被告溫仁豪、鄭保田、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陳怡玲、李婕瀅等人共同容留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為猥褻之行為,並意圖從中牟利,業經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該當圖利容留猥褻罪之構成要件無訛。

3.被告沈忠龍、莊馥榛與同案被告溫仁豪、鄭保田、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陳怡玲、李婕瀅等8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意圖營利媒介進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其所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所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此部分另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惟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證明證人即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有何提供性交之服務行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自應認被告等人僅有圖利容留猥褻之行為,公訴意旨認其等另亦涉有圖利容留性交之犯行,尚屬誤會。

4.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於前述時、地,容留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為猥褻之行為,可認係基於一個營利意圖,於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之情況下,透過數個舉動,以遂行其上開犯行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是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四)又被告沈忠龍、莊馥榛所犯前揭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事實欄三雙魚座酒店部分之圖利容留猥褻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之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

(五)又被告賴志明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9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秉宗前於9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6年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按,被告賴志明、吳秉宗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五、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沈忠龍、莊馥榛、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昌祐等9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報酬,竟分別為本件媒介、容留如附表二所示女子為性交易犯行以營利(參與各次犯行之被告詳如附表二所載),戕害如附表二所示之未滿18歲之女子身心健康,被告沈忠龍、莊馥榛另為圖私利,媒介、容留雙魚座酒店服務小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及社會善良風氣甚鉅,行為實有不該。且兼衡被告沈忠龍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坦承部分犯行,被告莊馥榛、王浩宇、陳順正、黃朝和、吳昌祐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被告吳秉宗、賴志明均有如事實所載之前科,陳順正有詐欺罪之犯罪紀錄(僅吳秉宗、賴志明構成累犯),其餘之人則無犯罪紀錄等素行,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份附卷可參。再考量其等之分工模式如下:⑴被告沈忠龍為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及雙魚座酒店之店長;⑵被告莊馥榛為前揭酒店總會計;⑶被告吳秉宗、賴志明、鄭凱縈及王浩宇均為訪檯副總組的副總,均為低階幹部;⑷被告黃朝和為諸葛亮酒店服務組之副組長,被告陳順正為諸葛亮酒店之訪檯副總組的助理,並均至龍亨酒店擔任少爺;⑸吳昌祐為赤馬酒店之訪檯副總組的助理,從事少爺的工作,而以此區別被告等人之涉案程度之高低及罪責之輕重。並兼衡被告沈忠龍為國中畢業、被告莊馥榛、黃朝和、陳順正、吳秉宗均為高職畢業、被告王浩宇學歷為高中、被告賴志明為高中肄業、被告吳昌祐為國中肄業、被告鄭凱縈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被告沈龍等9人家庭狀況、犯罪所媒介、容留女子之數量、期間及因此所獲取之利益之犯罪態樣、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渠等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沈忠龍、莊馥榛所犯圖利容留猥褻罪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2人犯罪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中略)。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考諸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實係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反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乃限縮法院於如上開解釋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情形時,自為全部罪刑併合處罰諭知之權限,而於同條第2項另賦與受刑人即被告選擇向檢察官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俾其於上開解釋之情形中,決定是否併合處罰所犯全部罪刑但法院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抑或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各自由法院諭知罪刑及併合處罰,而僅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提案編號3、10及臨時提案結論意旨參照)。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行為後之法律既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就被告沈忠龍、莊馥榛所犯全部罪刑併定應執行刑,而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併合處罰之。

(三)沒收部分:

1.同案被告林威成為實際出資經營雙魚座酒店之人,業經林威成供承在卷,是在雙魚座酒店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除編號24至27、33所示之物非屬林威成所有外,其餘如附表四編號1至23、28至32、34至100所示之物,均屬於同案被告林威成所有,應堪認定,另於高雄市○○區○○○路○○○號20樓辦公室內扣得與雙魚座酒店有關之如附表六編號貳-B-16、貳-D-14②B薪資表1本、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等物,亦均屬於被告林威成所有,亦可認定,合先敘明。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3、5、7至22、30至32、34所示之物;如附表六編號貳-B-16、貳-D-14②B薪資表1本、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既可認定為被告林威成所有,且係供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共同參與經營雙魚座酒店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分別沒收如主文第1、2項所示。

3.如附表五編號8之Toshiba行動碟1支,為被告莊馥榛所有,且係供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等人共同參與經營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分別沒收如主文所示。

4.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現金22萬6,600元,雖可認定係被告林威成所有,惟證人何威龍證稱:當日尚未支付該次消費金額每人3,000元即為警查獲等語(本院卷五第215頁反面),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上開現金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現金150萬元,非被告陳怡玲所有,而係陳怡玲之姊陳珉淳所有,業經被告陳怡玲供述在卷(見偵一卷第95、102頁),被告陳怡玲之姊與被告陳怡玲並無共犯關係,且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150萬元現金與本案有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5.至扣案如附表十所示帳戶存摺或金融卡,除編號1、3、9所示之金融卡為被告莊馥榛所有,編號49所示之存摺為同案被告溫仁豪所有,編號55所示之存摺為同案被告陳怡玲與案外人宋友銘所有外,餘均非屬本案被告等人所有,而各該帳戶內之金額,亦無證據可資證明係屬被告沈忠龍等人何次犯行之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6.至其餘扣案物品,均與本件犯行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7.按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參照洗錢防制法第14條及第15條,明定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而洗錢防制法所定之沒收,乃為避免犯罪者享有犯罪所得,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一律沒收,且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倘認為洗錢犯罪,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自不能宣告沒收,應於理由內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第5712號判決亦同此意旨。又負責引介之經營者共同媒介被害人為性交易時,該性交易所得之金額,係包含引介者與性交易者之所得,並非僅限於性交易者單方所得,故引介者因媒介性交易而分得部分,亦應屬犯罪所得而諭知沒收,此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847號判決可知。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62號判決足資參考)。經查,就各被告因前揭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部分,依應以被告沈忠龍等9人容留如附表二所示之女子為性交易行為,所得向男客收取之費用作為計算基準,再扣除如附表二所示之女子每日薪資5,000元。經查,本件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及龍亨酒店之收費方式為每位男客每1節100分鐘,收費3,000元,每位未成年少女每日工作滿8小時,薪資保5,000元,業如上述。而每位公關小姐每天工作時間係以8小時計算,每7日可以休假2日。

少女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即換算為480分鐘,以每節100分鐘計算,並加計休息時間,而以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可認定每人每日可以為各該酒店賺取4節之營業收入,以每節3,000元計算,每人每日可以為各該酒店賺取12,000元(即3,000元×4=12,000),再減去少女每日薪資5,000元;是本件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容留性交易時間所換算之天數,每滿7日即扣除2日之休假日,每日以7,000計算,而得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代號:0000-0000任職期間係99年2月14日起至同年4月間某日止約2月,每月扣除休假8日,故以22日計算,2個月共計44日,每日單純酒店所得為12,000-5,000=7,000元,故附表二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即為30萬8,000元(即7,000×44=308,000,其餘犯行之犯罪所得計算均類推此計算方式)。是被告沈忠龍等9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雖未扣案,應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各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人連帶沒收如主文所示,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如主文所示之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威成(另行通緝)及其集團成員仍基於意圖使18歲以上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將原旗下薇閣酒店以變更名稱及人頭負責人方式為「香水視聽歌唱」(會計帳證代號為F,以下稱香水酒店),分別利用鴻海酒店、帝寶酒店、香水酒店從事常態性有女陪侍之猥褻及性交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嗣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新興分局分別於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在雙魚座酒店2樓查獲該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人全身裸露在201包廂房間內脫衣為男客何威龍、王韋力、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及陳國文等人陪酒(雙魚座酒店被告莊馥榛、沈忠龍有罪部分業經論述如前);另檢察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⑴被告莊馥榛與「香水酒店」之店長、副店長、行政幹部、男服務生等人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前止,在「香水酒店」包廂內,媒介、容留18歲以上之公關小姐提供脫衣陪酒、任由男客撫摸身體、裸露胸部私處跳舞供男客觀賞及以手撫摸套弄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等猥褻行為,作為男客在酒店內消費之基本服務,亦有在上開酒店內或帶出場,由男客以生殖器插入酒店小姐口腔或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有關性交易時間詳如附表十一)。⑵被告莊馥榛與「鴻海酒店」店長、副店長、行政幹部、男服務生等人自101年3月7日起至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前止,在「鴻海酒店」包廂內,媒介、容留18歲以上之公關小姐提供如前所述之猥褻及性交行為(有關性交易時間詳如附表十二)。⑶莊馥榛與「帝寶酒店」店長沈忠龍、副店長、行政幹部、男服務生等人自100年3月31日起至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前止,在「帝寶酒店」包廂內,媒介、容留18歲以上之公關小姐提供如前所述之猥褻及性交行為,因認被告莊馥榛、沈忠龍均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嫌云云。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昌祐(綽號阿勇)於99年6月至8月擔任「赤馬酒店」訪檯副總組之助理,其與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被告,及「赤馬酒店」之名義負責人兼幹部呂哲緯、幹部潘嘉豪、丁國峰、吳昭慶、張忠誠、張簡克培等人,共同基於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雇用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未滿18歲之少女,在「赤馬酒店」提供脫衣陪酒、任由男客撫摸胸部及性器官,以手撫弄男客之陰莖直至射精為止(俗稱打手槍)等猥褻行為,及由男客以其陰莖插入酒店小姐口腔(俗稱小S)、或由男客以其陰莖插入酒店小姐陰道內(俗稱大S)等性交行為之性交易等服務而牟利。因認被告吳昌祐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被告莊馥榛被訴在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及帝寶酒店內;被告沈忠龍被訴在帝寶酒店內容留、媒介18歲以上女子從事猥褻或性交行為罪嫌部分:

(一)檢察官認為被告莊馥榛、沈忠龍涉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莊馥榛、沈忠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何威龍、王韋力、陳國文、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謝青育、王葦婷、蘇琇如、蔡沛恩、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於警詢之供述、扣案如附表四至八之物品,為其論據。

(二)經查:訊據被告莊馥榛、沈忠龍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圖利容留猥褻之犯行,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被告莊馥榛、沈忠龍除事實欄三所示圖利容留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在「雙魚座酒店」內從事猥褻之犯行外(即論罪科刑部分),究竟於何時容留何位成年女子,在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及帝寶酒店內,與何位男客從事猥褻犯行。而證人即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3人係在「雙魚座酒店」被查獲脫衣陪酒,其等從無證述曾至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及帝寶酒店服務;證人謝青育、王葦婷、蘇琇如、蔡沛恩等人亦在「雙魚座酒店」工作,證人即男客何威龍、王韋力、陳國文、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等人亦係至「雙魚座酒店」消費,警方雖於101年4月27日搜索高雄市○○區○○○路○○○號20樓辦公室時,查扣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固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資料卷一第14至39頁),然並未查獲有何公關小姐在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及帝寶酒店內有何脫衣陪酒,或為所謂「三件光」、「團秀」、「手秀」、「大小支」等之性交易行為,是依上述,本件既未查獲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及帝寶酒店有何意圖使18歲以上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情事,檢察官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即不能僅憑被告沈忠龍、莊馥榛確有在雙魚座酒店媒介、容留證人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為猥褻行為,即速斷渠等有共同於帝寶酒店,或被告莊馥榛在香水酒店、鴻海酒店內為同樣之媒介、容留不詳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莊馥榛、沈忠龍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犯行,其間尚有合理之懷疑,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容留猥褻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吳昌祐被訴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部分:

(一)檢察官認為被告吳昌祐涉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吳昌祐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代號:

0000-0000少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赤馬酒店」之薪資表1本等資料,為其論據。

(二)經查:被告吳昌祐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在赤馬任職,我在那邊工作不到一個月,時間我忘記了,差不多是99年6月至8月,可能是那個時間點等語(見追偵七卷第17頁),再依卷附之赤馬酒店99年6月(訪檯副總)薪資表(資料卷八第27頁),其中被告吳昌祐部分記載其於99年6月28日到職,該月份之出勤日數3日、薪資為2,000元,此有前揭薪資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吳昌祐於99年6月28日始到赤馬酒店任職之情,應堪採認。又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少女於偵查中證稱:在赤馬酒店上過班,去過龍亨支援1天,赤馬酒店是從99年6月初到6月中等語(見追偵四卷第13頁),從而,被告吳昌祐既於99年6月28日始至赤馬酒店任職,則其尚未就職前,即無庸為赤馬酒店內所發生之媒介、容留性交易犯行負責,至為灼然。而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容留代號:0000-0000性交易行為,既在被告吳昌祐到職前所發生,被告吳昌祐對於該媒介、容留性交易行為,並無任何主觀上之認知及客觀上之行為分擔,自難認其有何如公訴意旨所指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吳昌祐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其間尚有合理之懷疑,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陳蔡玉娌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威成意圖營利,自98年底、99年初起,迄99年底期間,先後分別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4樓「諸葛亮視聽歌唱城」(會計帳證代號為B,下稱「諸葛亮酒店」)、高雄市○○區○○○路○○○號3樓「赤馬視聽歌唱會館」(原為「刺馬視聽歌唱會館」,於99年1月15日變更名稱,會計帳證代號為B,下稱「赤馬酒店」)、臺南市○○區○○○街○○○號1樓「鴻海精品餐飲店」(會計帳證代號為H,下稱「鴻海酒店」)、臺南市○○區○○街○○○號3樓「薇閣視聽歌城」(會計帳證代號為F,下稱「薇閣酒店」,前身為「唐朝視聽歌唱」)、高雄市○○區○○○路○○號

3、4樓「帝寶視聽歌唱城」(會計帳證代號為D.P,嗣於100年3月30日設立登記為「帝堡視聽歌唱城」,以下稱「帝寶酒店」)之實際負責人。其將上開酒店總稱之為「公司」,基於意圖使18歲以上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及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之性交易而招募、運送、媒介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犯意,利用上開酒店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取利益,其手法為以「公司」所僱請之男服務生(俗稱少爺)作為人頭即酒店登記負責人,避免遭到檢警查緝;再僱請店長、副店長、行政幹部等人執行店內經營管理,此等人員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則悉由「公司」調度安排,所投保單位店名未必與其實際工作店名一致,一旦店內遭檢警查獲不法行為,隨即以變更名稱或人頭負責人方式再以相同模式進行經營;每家店內均有公關制度,由經紀帶來之公關小姐為客人提供猥褻或性交行為,其方式為公關小姐在店內提供所謂三件光脫衣陪酒、大小S(即全套、半套)、手秀(即為客人打手槍)或由來客以勾出或買全場方式至店外提供外秀等猥褻及性交行為,店內幹部及所謂常董可因公關小姐提供猥褻及性交行為而領取獎金,公關小姐並可至各店互相支援;現場會計人員則每日讓店內公關小姐在員工簽到表簽到後,記載公關小姐的上下班時間、可領取薪資金額(其中訂位、手秀等獎金可於每日在店內現場支領現金)經紀費及相關應扣除款項等,並製作現金表、營業日報表、勾鎖統計表、小費表等;俟店內打烊後,將所收取現金及報表等以不詳方式送交至店外另行設置、專供辦公室會計人員使用之「辦公室」,由辦公室會計人員據以核對是否帳目相符、兩地會計人員間並有會計世家電腦系統連線裝置;總帳再交由總會計據以核算處理,詳實計算薪資及損益,再向林威成連繫報告;【相關資金及獲利等由總出納利用包含陳蔡玉娌(起訴書誤載為陳蔡月娌)在內各種人頭帳戶負責存提匯款而達成不法獲利之目的】。

被告林威成及其集團成員仍基於意圖使18歲以上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之行為連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利用上開酒店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仍據上開手法,分別利用鴻海酒店、帝寶酒店及將其旗下原紫晶酒店轉移至高雄市○○區○○○路○○號「雙魚座視聽歌唱」(會計帳證代號為B,以下稱雙魚座酒店」,由溫仁豪擔任人頭負責人,夥同莊月霞、沈忠龍、李婕瀅、溫仁豪、潘昆政、黃朝和、朱峻良、尚詩仁等人實際經營;另將原旗下薇閣酒店以變更名稱及人頭負責人方式為「香水視聽歌唱」(會計帳證代號為F,以下稱香水酒店)等方式從事常態性有女陪侍之猥褻及性交行為。嗣經檢警於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在雙魚座酒店查獲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人全身裸露,在201包廂房間內脫衣為男客何威龍、王韋力、林永富、蘇詠誠、雍家耀及陳國文等人陪酒。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再以:被告陳蔡玉娌明知諸葛亮酒店、赤馬酒店、薇閣酒店、鴻海酒店、帝寶酒店、雙魚座酒店、香水酒店等均分別有使18歲以上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反覆持續經營以營利等情節,仍基於幫助本件被告林威成等人為上開犯行之故意,於100年4月間,開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即將帳戶提供予被告陳怡玲使用,而由被告陳怡玲於如附表十三所示日期,為存、提如附表十三所示金額、用途,作為上開各間酒店獲利後存取資金或調度所用。因認被告陳蔡玉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幫助犯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第4761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係諭知被告陳蔡玉娌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均為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其犯罪,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可供參。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妨害風化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蔡玉娌於偵查中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怡玲於偵查中證述、雙魚座酒店於101年3月份營業日報表、於陳怡玲居所搜獲150萬元現金、筆記本、法務部調查局所提供大額現金提領異常記錄、被告陳蔡玉娌與被告陳怡玲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蔡玉娌固坦承有將其申辦之陽信銀行帳戶,出借給女兒陳怡玲使用的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妨害風化犯行,辯稱:

伊將帳戶借予陳怡玲使用,不過問帳戶如何使用,更何況家屬間的帳戶互相流動是合乎常情的事,並不能以此就斷定是屬於幫助犯的情事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陳蔡玉娌有於100年4月15日開立陽信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借予其女兒陳怡玲使用,業據被告陳蔡玉娌供承在卷(本院卷六第117頁背面),又前述銀行帳戶於附表十三所示之時間,有支出及存入該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此有前揭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系統畫面各1份附卷可稽(偵四卷第9至10、38至68頁、本院卷四第59、81至91頁、偵五卷第130至137頁),檢察官於101年4月27日逕行搜索高雄市○○區○○○路○○○號20樓辦公室,扣得被告陳蔡玉娌之前述銀行帳戶之存摺,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六編號2-E-23)附卷可稽(101年度逕搜字第17號卷第1至15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陳蔡玉娌之帳戶確實曾由其女兒陳怡玲使用乙節,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怡玲於101年4月27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平常有用陳蔡玉娌的銀行帳戶,用來繳車貸,因為我每個月都存1萬進去。我持陳蔡玉娌帳戶於101年1月20日15時44分提領150萬元,作何用我沒有印象。於同日15時27分提領50萬元,作何用我也不記得,通常這種大額交易都是劉銘富叫我去領,領完我再拿去帝寶給劉銘富。我持陳蔡玉娌帳戶,於2012年1月18日14時37分,存入128萬5074元,也都是劉銘富叫我存的(偵一卷第101頁

9、81至91頁),於101年4月28日接受法官訊問時證稱:我是由會計升上去擔任出納;錢存在我媽媽的帳戶因為當時沒有存摺,所以才請媽媽開戶給公司用等語(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89號卷第13頁)。於101年7月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掌管5本帳戶;本子都是在我這裡,有7、8本左右;陳蔡玉娌帳戶是存取「鴻海」每日營收;陳蔡玉娌元大銀行永康分行帳戶是繳我自己的車貸等語(偵三卷第175至176頁)。證人陳怡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在跑銀行時發現有我媽媽的存摺;通訊監察譯文的意思,好像是哪間店跟哪間店借錢,然後再還錢的事;好像是酒店間彼此借支;忘記是否請媽媽處理銀行的事等語(本院卷九第145頁)。並有證人陳怡玲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陳蔡玉娌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4月20日10時34分37秒有以下之簡訊:「35000+30匯費第一銀行運河分行帳號:00000000000」,於同日11時21分50秒有以下之對話:「陳怡玲:媽,你有收到嗎?陳蔡玉娌:有,我馬上幫你弄。

陳怡玲:好,你明天幫我預約做酵素的,10點。

陳蔡玉娌:好」等語,與被告陳蔡玉娌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4月24日17時12分20秒、於101年4月25日9時3分21秒分別有以下之對話:

「陳怡玲:你存摺裡面剩多少錢?陳蔡玉娌:我哪一張存摺?陳怡玲:我要對帳。

陳蔡玉娌:0000000」,「陳怡玲:媽,你留一個23萬2好不好?你今天收到多少?陳蔡玉娌:我還沒有看耶。

陳怡玲:就鴻海那邊而已喔。

陳蔡玉娌:鴻海的喔,23萬2,應該有吧,我看看。

陳怡玲:不然你就先給他存進去,再給他領出來。

陳蔡玉娌:真糟糕耶!那麼麻煩。

陳怡玲:這樣比較清楚啦。

陳蔡玉娌:存進去再領出來,這樣很麻煩人家。

陳怡玲:我在「迎新」都作這樣,不然你就是先作一張存款條,把今天的營收存進去,在寫一個23萬2,然後把剩下的拿給你,還要領一個15萬的。

陳蔡玉娌:為什麼23萬2,還要一個15萬的。

陳怡玲:對,總共38萬2,不然你一起領。

陳蔡玉娌:等下領出來要拿去哪裡?陳怡玲:拿去公司啊。

陳蔡玉娌:今天公司又要領錢喔?陳怡玲:對。

陳蔡玉娌:OK」,此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偵一卷第69至72頁),是被告陳蔡玉娌之帳戶係供陳怡玲使用於酒店間彼此借支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惟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為要件,起訴書事實欄內固有記載,101年4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在雙魚座酒店2樓查獲該店公關小姐李宜謙、莊霈柔及楊琇淳等人全身裸露在201包廂房間內脫衣陪酒之事實,然前揭帳戶之最後一筆交易係於101年4月26日,此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91頁),顯無101年4月27日雙魚座酒店之所得進入被告陳蔡玉娌前揭帳戶,而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支出及存入之金額,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固有記載「鴻海酒店獲利」等用途,然並無舉出何證據證明該附表所示支出及存入之金額,係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之所得,是難認前揭帳戶係供存提他人妨害風化犯行使用。

(四)被告陳蔡玉娌固有將系爭帳戶交與其女兒陳怡玲使用,業已認定如前。惟按幫助犯其所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以其幫助犯意之範圍為限,令負責任,若該他人所實行之犯罪行為,超越其幫助犯意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與該他人同負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81號判決要旨足參)。易言之,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供參照),是本件雖足認被告陳蔡玉娌確有將系爭帳戶提供予被告陳怡玲使用之行為,但其仍須就正犯之犯罪事實結果發生之可能性有所預見,始能謂被告有幫助之故意。以國內一般常見刮刮樂詐欺、簡訊詐欺、退稅、補費詐財、匯款錯誤或恐嚇、擄車勒贖等「財產性」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犯罪而言,因其經常發生,且多係利用人頭帳戶、電話門號逃避查緝,其詐騙手法及利用人頭帳戶、電話門號之方式,無論平面或電子媒體,均經常有大篇幅之報導,是以一般社會正常智識之人而言,均應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電話門號予無特別信任關係之他人使用,甚有可能被「財產性」詐欺、恐嚇取財犯罪集團使用,而就此等類型之犯罪事實,於主觀上有所預見,且借用者與本人多屬陌生,少有親密親屬關係,而具有幫助故意。然以本件而言,檢察官所指之正犯犯罪事實係正犯以引誘、容留或媒介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介以營利,而利用系爭帳戶作為存提之用,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妨害風化之情形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陳蔡玉娌應無從認識其女兒陳怡玲有無將上開帳戶挪作存提他人妨害風化犯罪之用。

(五)綜上所述,被告陳蔡玉娌雖出借前揭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予其女陳怡玲,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蔡玉娌出借之前揭帳戶存摺有供存提容留或媒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以營利之所得,且本件於本院審理經訊問多位被告及證人,亦無人能證明被告陳蔡玉娌有幫助故意或知悉酒店營運,又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曾舉出足以證明被告陳蔡玉娌確已預見其女兒陳怡玲有將帳戶作為存提他人妨害風化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蔡玉娌確有公訴意旨所載稱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陳蔡玉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9款,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育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鈴媖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2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本案被告之綽號、任職之酒店、任職期間、擔任之職務

及領取之薪資┌─┬───┬──┬────┬─────┬─────┬───┬──────┐│編│姓名 │綽號│任職酒店│到職日 │任職期間 │職務 │實發薪資總額││號│ │ │ │ │ │ │ │├─┼───┼──┼────┼─────┼─────┼───┼──────┤│1 │沈忠龍│小龍│諸葛亮酒│ │98年12月 │店長 │4萬5,800元 ││ │ │ │店 │ │ │ │ ││ │ │ ├────┼─────┼─────┼───┼──────┤│ │ │ │赤馬酒店│99年1月1日│99年1-10月│店長 │52萬9,900元 ││ │ ├──┴────┴─────┴─────┴───┴──────┤│ │ │證據出處: ││ │ │①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他字卷二第15-15頁背) ││ │ │②諸葛亮98年12月薪資表(行政)(他字卷二第138頁) ││ │ │③赤馬99年1月至10月薪資表(行政)(資料卷八第7、10、13、16、││ │ │ 19、23、26、29、31、34頁) │├─┼───┼──┬────┬─────┬─────┬───┬──────┤│2 │莊馥榛│芷嘉│諸葛亮酒│ │98年12月至│總會計│54萬368元 ││ │(原名│、阿│店、赤馬│ │99年11月 │ │ ││ │莊月霞│MAY │酒店 │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諸葛亮98年12月至99年11月薪資表(辦公室)(他字卷二第139、 ││ │ │ 143、147、150、154、158、162、166、170、174、176-177頁) │├─┼───┼──┬────┬─────┬─────┬───┬──────┤│3 │黃朝和│鳥兒│諸葛亮酒│98年12月7 │98年12月 │少爺 │5,000元 ││ │ │ │店(龍亨│日 ├─────┼───┼──────┤│ │ │ │酒店任職│ │99年1-7月 │副組長│6萬4,339元 ││ │ │ │數月) │ ├─────┼───┼──────┤│ │ │ │ │ │99年8-9月 │行政 │3萬9,031元 ││ │ │ ├────┼─────┼─────┼───┼──────┤│ │ │ │赤馬酒店│ │99年10-11 │行政 │7萬5,962元 ││ │ │ │ │ │月、100年1│ │ ││ │ │ │ │ │月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諸葛亮酒店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到職連絡單(他││ │ │ 字卷二第1至2頁背面) ││ │ │②諸葛亮98年12月至99年7月薪資表(服務組)(他字卷二第136、14││ │ │ 0、144、147-1、151、155、159、163頁) ││ │ │③諸葛亮99年8月至9月薪資表(行政)(他字卷二第169、173頁) ││ │ │④赤馬99年10月至11月薪資表(行政)(資料卷八第34、37頁) ││ │ │⑤B 100年1月薪資表(行政)(資料卷八第45頁) │├─┼───┼──┬────┬─────┬─────┬───┬──────┤│4 │王浩宇│小宇│諸葛亮酒│99年1月13 │99年1-9月 │訪檯副│52萬6,623元 ││ │ │、土│店(並至│日 │ │總組副│ ││ │ │豆 │龍亨酒店│ │ │總 │ ││ │ │ │任職) │ │ │ │ ││ │ │ ├────┼─────┼─────┼───┼──────┤│ │ │ │赤馬酒店│ │99年10-11 │副總 │16萬9,495元 ││ │ │ │ │ │月、100年1│ │ ││ │ │ │ │ │月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諸葛亮酒店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切結書、夜間 ││ │ │ 工作切結書、到職連絡單及任職聘僱契約同意書(他字卷一第221-││ │ │ 223頁背面) ││ │ │②諸葛亮99年1月至9月薪資表(訪檯副總)(他字卷二第141、145、││ │ │ 148、152、156、160、164、168、172頁) ││ │ │③赤馬99年10月至1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35、38頁)││ │ │④B 100年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46頁) │├─┼───┼──┬────┬─────┬─────┬───┬──────┤│5 │吳昌祐│阿勇│赤馬酒店│99年6月28 │99年6-8月 │助理 │3萬8,923元 ││ │ │ │ │日 │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赤馬99年6月至8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27、30、123 ││ │ │ 頁) │├─┼───┼──┬────┬─────┬─────┬───┬──────┤│6 │陳順正│阿正│諸葛亮酒│98年12月15│98年12月至│少爺 │1萬1,600元 ││ │ │ │店(並至│日 │99年2月 │ │ ││ │ │ │龍亨酒店│ ├─────┼───┼──────┤│ │ │ │任少爺)│ │99年3-9月 │助理 │17萬3,963元 ││ │ │ ├────┼─────┼─────┼───┼──────┤│ │ │ │赤馬酒店│ │99年10-11 │助理 │4萬8,200元 ││ │ │ │ │ │月、100年1│ │ ││ │ │ │ │ │月 │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諸葛亮酒店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到職連絡單、任││ │ │ 職聘僱契約同意書、切結書、夜間工作切結書(他字卷一第226-23││ │ │ 1頁) ││ │ │②龍亨酒店夜間工作切結書(他字卷一第227頁背面) ││ │ │③諸葛亮98年12月至99年2月薪資表(服務組)(他字卷二第136、14││ │ │ 0、144頁) ││ │ │④諸葛亮99年3月至9月薪資表(訪檯副總)(他字卷二第148、152、││ │ │ 156、160、164、168、172頁) ││ │ │⑤赤馬99年10月至1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35、38) ││ │ │⑥B 100年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46頁) │├─┼───┼──┬────┬─────┬─────┬───┬──────┤│7 │吳秉宗│阿砲│赤馬酒店│99年1月11 │99年1-11月│副總 │107萬4,024元││ │ ├──┴────┴─────┴─────┴───┴──────┤│ │ │證據出處: ││ │ │①赤馬酒店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到職連絡單及壹百││ │ │ 萬元本票3張(他字卷二第6至7頁背面、第9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 │ │②赤馬99年1月至1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8、11、14、││ │ │ 17、20、24、27、30、32、35、38頁) ││ │ │③B 100年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46頁) │├─┼───┼──┬────┬─────┬─────┬───┬──────┤│8 │賴志明│小白│赤馬酒店│99年1月4日│99年1-11月│副總 │93萬2,533元 ││ │ │ │ │ │、100年1月│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赤馬酒店總管理處人事資料卡、員工基本資料、到職連絡單、切結││ │ │ 書、夜間工作切結書、任職聘僱契約同意書及壹佰萬元本票貳張(││ │ │ 他字卷一第215-220頁) ││ │ │②赤馬99年1月至1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8、11、14、││ │ │ 17、20、24、27、30、32、35、38頁) ││ │ │③B 100年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46頁) │├─┼───┼──┬────┬─────┬─────┬───┬──────┤│ 9│鄭凱縈│唐伶│諸葛亮酒│99年1月18 │99年1-2月 │副總 │5萬4,342元 ││ │ │ │店(帶客│日 │ │ │ ││ │ │ │至龍亨酒│ │ │ │ ││ │ │ │店消費)│ │ │ │ ││ │ │ ├────┼─────┼─────┼───┼──────┤│ │ │ │赤馬酒店│ │99年3-11月│副總 │21萬6,101元 ││ │ │ │ │ │、100年1月│ │ ││ │ ├──┴────┴─────┴─────┴───┴──────┤│ │ │證據出處: ││ │ │①諸葛亮酒店到職連絡單、任職聘僱契約同意書、切結書、夜間工作││ │ │ 切結書及壹佰萬元本票參張(他字卷一第211-214頁背面) ││ │ │②諸葛亮99年1月至2月薪資表(訪檯副總)(他字卷二第141、145頁││ │ │ ) ││ │ │③赤馬99年3月至1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14、17、20 ││ │ │ 、24、27、30、32、35、38頁) ││ │ │④B 100年1月薪資表(訪檯副總)(資料卷八第46頁) │└─┴───┴──────────────────────────────┘附表二(各酒店犯罪所得):

┌─┬────────┬────┬──────┬─────┬───┐│編│少女之代號及藝名│容留性交│容留性交易之│犯罪所得 │行為人││號│ │易之地點│時間 │ │ │├─┼────────┼────┼──────┼─────┼───┤│ 1│代號:0000-0000 │諸葛亮酒│99年2月14日 │30萬8,000 │林威成││ │藝名:多綠 │店 │起至同年4月 │元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4│ │某日止,約2 │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個月,扣除休│ │ ││ │詳卷) │ │假8日,共計 │ │ ││ │ │ │上班44日。 │ │ │├─┼────────┼────┼──────┼─────┼───┤│ 2│代號:0000-0000 │諸葛亮酒│99年1月22日 │7萬元 │林威成││ │藝名:圓圓 │店 │後某日起至同│ │莊馥榛││ │(00年0月生,12 │ │年2月8日,約│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2週,扣除休 │ │ ││ │詳卷) │ │假4日,共計 │ │ ││ │ │ │上班10日。 │ │ │├─┼────────┼────┼──────┼─────┼───┤│ 3│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7月5日起│12萬6,000 │林威成││ │藝名:小多 │ │至同年月28日│元 │莊馥榛││ │(00年0月生,13 │ │止,近1個月 │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扣除休假6 │ │ ││ │詳卷) │ │日,共計上班│ │ ││ │ │ │18日。 │ │ │├─┼────────┼────┼──────┼─────┼───┤│ 4│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7月5日起│15萬4,000 │林威成││ │藝名:米妞 │ │至同年7月20 │元 │莊馥榛││ │(00年0月生,13 │ │日止,扣除休│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假4日,共計 │ │鄭凱縈││ │詳卷) │ │上班12日。 │ │賴志明││ │ │ │ │ │吳秉宗││ │ │ │ │ │吳昌祐││ │ ├────┼──────┤ ├───┤│ │ │龍亨酒店│99年7月20日 │ │陳順正││ │ │ │起約2週,扣 │ │王浩宇││ │ │ │除休假4日, │ │黃朝和││ │ │ │共計上班10日│ │鄭凱縈││ │ │ │。 │ │ │├─┼────────┼────┼──────┼─────┼───┤│ 5│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8月1日起│21萬7,000 │林威成││ │藝名:萱萱 │ │至同年8月中 │元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4│ │旬某日止,扣│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除休假4日, │ │鄭凱縈││ │詳卷) │ │共計上班11日│ │賴志明││ │ │ │。 │ │吳昌祐││ │ │ │ │ │吳秉宗││ │ ├────┼──────┤ ├───┤│ │ │龍亨酒店│99年7月5日起│ │陳順正││ │ │ │至同年8月止 │ │王浩宇││ │ │ │,扣除休假7 │ │黃朝和││ │ │ │日,共計上班│ │鄭凱縈││ │ │ │20日。 │ │ │├─┼────────┼────┼──────┼─────┼───┤│ 6│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5月上旬 │50萬4,000 │林威成││ │藝名:米琪 │ │起至同年8月 │元 │莊馥榛││ │(00年0月生,14 │ │中旬止(其中│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至龍亨酒店支│ │鄭凱縈││ │詳卷) │ │援數日),以│ │賴志明││ │ │ │5月5日至8月 │ │吳昌祐││ │ │ │15日計算,扣│ │吳秉宗││ │ ├────┤除每7日休假2│ ├───┤│ │ │龍亨酒店│日,共計上班│ │陳順正││ │ │ │72日。 │ │王浩宇││ │ │ │ │ │黃朝和││ │ │ │ │ │鄭凱縈│├─┼────────┼────┼──────┼─────┼───┤│ 7│代號:0000-0000 │諸葛亮酒│99年7月上旬 │19萬6,000 │林威成││ │藝名:泡泡(84年│店 │至8月中旬間 │元 │莊馥榛││ │0月生,14歲,真 │ │,以7月5日至│ │沈忠龍││ │實姓名年籍詳卷)│ │8月15日計算 │ │ ││ │ │ │,扣除每7日 │ │ ││ │ │ │休假2日,共 │ │ ││ │ │ │計上班28日。│ │ ││ │ ├────┼──────┤ ├───┤│ │ │赤馬酒店│99年7月上旬 │ │林威成││ │ │(2日) │ │ │莊馥榛││ │ │ │ │ │沈忠龍│├─┼────────┼────┼──────┼─────┼───┤│ 8│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7月2日起│21萬元 │林威成││ │藝名:點點、恰恰│ │至同年8月12 │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5│ │日止,扣除每│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7日休假2日,│ │ ││ │詳卷) │ │共計上班30日│ │ │├─┼────────┼────┼──────┼─────┼───┤│ 9│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6月中旬 │8萬4,000元│林威成││ │藝名:BB │ │至同年7月初 │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6│ │,扣除每7日 │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休假2日,共 │ │ ││ │詳卷) │ │計上班12日。│ │ │├─┼────────┼────┼──────┼─────┼───┤│10│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7月23日 │1萬4,000元│林威成││ │藝名:蝴蝶 │ │起至同年月24│ │莊馥榛││ │(82年0月生,16 │ │日止,共計上│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班2日。 │ │ ││ │詳卷) │ │ │ │ │├─┼────────┼────┼──────┼─────┼───┤│11│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5月中旬 │3萬5,000元│林威成││ │藝名:小Q │ │某日起一週 │ │莊馥榛││ │(00年0月生,16 │ │,扣除每7日 │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休假2日,共 │ │鄭凱縈││ │詳卷) │ │計上班5日。 │ │賴志明││ │ │ │ │ │吳秉宗││ │ ├────┤ │ ├───┤│ │ │龍亨酒店│ │ │陳順正││ │ │ │ │ │王浩宇││ │ │ │ │ │黃朝和││ │ │ │ │ │鄭凱縈│├─┼────────┼────┼──────┼─────┼───┤│12│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5月中旬 │2萬1,000元│林威成││ │藝名:搖搖 │ │至5月底(赤 │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5│ │馬酒店係支援│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前3日) │ │ ││ │詳卷) │ │ │ │ │├─┼────────┼────┼──────┼─────┼───┤│13│代號:0000-0000 │赤馬酒店│99年6月初到6│7萬元 │林威成││ │藝名:溫妮(83年│ │月中某日(龍│ │莊馥榛││ │0月生,16歲,真 │ │亨酒店支援1 │ │沈忠龍││ │實姓名年籍詳卷)│ │日),以2週 │ │鄭凱縈││ │ │ │計算,扣除每│ │賴志明││ │ │ │7日休假2日,│ │吳秉宗││ │ ├────┤共計上班10日│ ├───┤│ │ │龍亨酒店│。 │ │陳順正││ │ │ │ │ │王浩宇││ │ │ │ │ │黃朝和││ │ │ │ │ │鄭凱縈│├─┼────────┼────┼──────┼─────┼───┤│14│代號:0000-00000│赤馬酒店│99年7月初某 │23萬1,000 │林威成││ │藝名:妮可 │ │日起至同年8 │元 │莊馥榛││ │(00年00月生,15│ │月中某日止,│ │沈忠龍││ │歲,真實姓名年籍│ │約1個半月, │ │ ││ │詳卷) │ │扣除每7日休 │ │ ││ │ │ │假2日,共計 │ │ ││ │ │ │上班33日。 │ │ │├─┼────────┼────┼──────┼─────┼───┤│15│代號:A2 │諸葛亮酒│99年4月某日 │23萬1,000 │林威成││ │藝名:萱萱(83年│店 │起至同年5月 │元 │莊馥榛││ │0月生,16歲,真 │ │中某日止,約│ │沈忠龍││ │實姓名年籍詳卷)│ │1個半月,扣 │ │ ││ │ │ │除每7日休假2│ │ ││ │ │ │日,共計上班│ │ ││ │ │ │33日。 │ │ │├─┼────────┴────┴──────┼─────┼───┤│總│ │247萬 │ ││計│ │1,000元 │ │└─┴────────────────────┴─────┴───┘附表三:代號0000-0000、0000-0000少女與男客為性交易之時間

、地點┌──┬───┬────┬────┬────┬─────────┐│編號│男客 │酒店名稱│時間 │服務少女│性交易內容 │├──┼───┼────┼────┼────┼─────────┤│ 1 │李建達│赤馬酒店│99年5月 │代號3340│代號0000-0000用手 ││ │ │ │30日凌晨│-7105, │幫李建達打手槍,以││ │ │ │2、3時許│藝名:米│嘴巴撫弄生殖器,李││ │ │ │ │琪 │建達撫摸代號3340-7││ │ │ │ │ │105之胸部 │├──┼───┼────┼────┼────┼─────────┤│ 2 │林書頡│赤馬酒店│99年7月 │代號3340│代號0000-0000在酒 ││ │ │ │10日凌晨│-7102, │店包廂內全裸秀舞、││ │ │ │2、3時許│藝名:米│陪酒,並撫弄林書頡││ │ │ │ │妞 │生殖器直至射精,林││ │ │ │ │ │書頡親吻擁抱少女及││ │ │ │ │ │撫摸少女胸部 │├──┼───┼────┼────┼────┼─────────┤│ 3 │連博民│赤馬酒店│99年7月 │代號3340│由店內幹部「唐伶」││ │(凱文│ │上旬某星│-7102 │介紹代號0000-0000 ││ │) │ │期五21時│ │秀舞、脫衣陪酒、身││ │ │ │至23時許│ │上磨蹭,並撫摸生殖││ │ │ │ │ │器上下抽動,打手槍││ │ │ │ │ │,並未射精,連博民││ │ │ │ │ │撫摸少女之胸部 │├──┼───┼────┼────┼────┼─────────┤│ 4 │劉進吉│赤馬酒店│99年6、7│代號3340│代號0000-0000全裸 ││ │ │ │月間 │-7102 │跳舞、在劉進吉大腿││ │ │ │ │ │上磨蹭、並撫摸生殖││ │ │ │ │ │器上下抽動,打手槍││ │ │ │ │ │,劉進吉撫摸少女胸││ │ │ │ │ │部 │├──┼───┼────┼────┼────┼─────────┤│ 5 │蔡濱仁│赤馬酒店│99年7月7│代號3340│代號0000-0000脫衣 ││ │ │ │日至13日│-7102 │跳舞、在蔡濱仁身上││ │ │ │凌晨1、2│ │磨蹭、蔡濱仁撫摸少││ │ │ │時許 │ │女全裸之胸部及腰部││ │ │ │ │ │,店內有幫客人打手││ │ │ │ │ │槍之特別服務,有支││ │ │ │ │ │付3,500元之費用 │├──┼───┼────┼────┼────┼─────────┤│ 6 │黃敬凱│赤馬酒店│99年7月 │代號3340│由幹部「阿炮」介紹││ │ │ │上旬、99│-7105 │代號0000-0000,全 ││ │ │ │年7月中 │ │裸秀豔舞、在黃敬凱││ │ │ │旬、99年│ │大腿上搖動跳舞,黃││ │ │ │7月下旬 │ │敬凱撫摸少女胸部。│├──┼───┼────┼────┼────┼─────────┤│ 7 │逯照群│龍亨酒店│99年7月 │代號3340│由幹部「唐伶」媒介││ │ │ │上旬某日│-7102 │代號0000-0000全裸 ││ │ │ │凌晨1時 │ │跳舞、在逯照群大腿││ │ │ │許 │ │上搖動,逯照群撫摸││ │ │ │ │ │少女胸部,在店內包││ │ │ │ │ │廂內,逯照群生殖器││ │ │ │ │ │插入少女陰道內上下││ │ │ │ │ │抽動直至射精,並將││ │ │ │ │ │性交易費用6,000元 ││ │ │ │ │ │及店內消費金額共2 ││ │ │ │ │ │萬元交予「唐伶」 │└──┴───┴────┴────┴────┴─────────┘附表四:查扣地點:雙魚座酒店┌──┬────────────────┬───┬──────────┐│編號│名稱 │所有人│沒收與否 │├──┼────────────────┼───┼──────────┤│1 │人事資料名冊1本 (金磚員工資料)│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2 │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1台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2台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4 │贓款新臺幣22萬6,600元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 │無線對講機2支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6 │隨身碟3支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 │臨檢說詞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8 │上班流程及扣款規定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9 │公主大會會議資料2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0 │806宣導事項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1 │檯單6件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2 │調假流程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3 │人事資料1件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4 │出勤紀錄表3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5 │員工簽到表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6 │日領檯費表13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7 │賒繳款紀錄表33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8 │坐檯紀錄表17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19 │結帳單8件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20 │員工簽到簿1件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21 │筆記本3本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22 │MC紀錄表3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23 │員工聯絡電話表3件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24 │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1支 │溫仁豪│不宣告沒收 ││ │(序號ESN:0B6223BB) │ │ │├──┼────────────────┼───┼──────────┤│25 │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 │陸正宏│不宣告沒收 ││ │1支(已由檢察官發還陸正宏) │ │ │├──┼────────────────┼───┼──────────┤│26 │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1支 │潘昆政│不宣告沒收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7 │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1支 │李婕瀅│不宣告沒收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8 │現金支出傳票3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29 │訂桌獎金證明單6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30 │公關每週排程表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31 │公關成績登記表3件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32 │服務組小費表1張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33 │19號置物櫃內之筆記本1本 │孫誌良│不宣告沒收 │├──┼────────────────┼───┼──────────┤│34 │43號置物櫃內之資料夾1本 │林威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35 │票據(台支以外)(小紅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36 │票據(台支以外)(洪榮安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37 │票據(台支以外)(三五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38 │票據(台支以外)(ㄚ嘉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39 │票據(台支以外)(昇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0 │票據(台支以外)(昌ㄚ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1 │票據(台支以外)(小周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2 │票據(台支以外)(小歪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3 │票據(台支以外)(坤ㄚ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4 │票據(台支以外)(TACO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5 │票據(台支以外)(蔡董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6 │票據(台支以外)(菲力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7 │票據(台支以外)(儒哥本票)2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8 │票據(台支以外)(紅龜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49 │票據(台支以外)(吳大哥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50 │票據(台支以外)(五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1 │票據(台支以外)(小武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2 │票據(台支以外)(彈頭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3 │票據(台支以外)(光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4 │票據(台支以外)(黃仁瑞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55 │票據(台支以外)(大頭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6 │票據(台支以外)(謙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7 │票據(台支以外)(小明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58 │票據(台支以外)(國字哥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59 │票據(台支以外)(吳志雄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60 │票據(台支以外)(阿寶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1 │票據(台支以外)(洲ㄚ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2 │票據(台支以外)(蔥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3 │票據(台支以外)(樂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4 │票據(台支以外)(陳董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5 │票據(台支以外)(茶行ㄚ進本票)│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66 │票據(台支以外)(阿B本票)3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7 │票據(台支以外)(五粒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68 │票據(台支以外)(廣告昌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69 │票據(台支以外)(牛郎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0 │票據(台支以外)(宇群酒商本票)│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71 │票據(台支以外)(NO NO本票)1張│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2 │票據(台支以外)(吉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3 │票據(台支以外)(蔡坤泰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74 │票據(台支以外)(山雞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5 │票據(台支以外)(江鴻景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76 │票據(台支以外)(鱷魚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7 │票據(台支以外)(阿哲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8 │票據(台支以外)(智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79 │票據(台支以外)(富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0 │票據(台支以外)(光頭鄭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81 │票據(台支以外)(劉建中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82 │票據(台支以外)(阿周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3 │票據(台支以外)(小六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4 │票據(台支以外)(阿志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5 │票據(台支以外)(豐原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6 │票據(台支以外)(火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起訴書誤載為10張) │ │ │├──┼────────────────┼───┼──────────┤│87 │票據(台支以外)(保羅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8 │票據(台支以外)(川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89 │票據(台支以外)(郭醫師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90 │票據(台支以外)(客家人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1張 │ │ │├──┼────────────────┼───┼──────────┤│91 │票據(台支以外)(忠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2 │票據(台支以外)(財哥本票)5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起訴書誤載為1張) │ │ │├──┼────────────────┼───┼──────────┤│93 │票據(台支以外)(明哥本票)4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4 │票據(台支以外)(阿成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5 │票據(台支以外)(發哥本票)1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6 │票據(台支以外)(林董本票)2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7 │票據(台支以外)(良哥本票)5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98 │票據(台支以外)(屏東仁本票)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 │2張 │ │ │├──┼────────────────┼───┼──────────┤│99 │票據(台支以外)(龍哥本票)4張 │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100 │票據(台支以外)(阿俊本票)11張│林威成│不宣告沒收 │└──┴────────────────┴───┴──────────┘附表五:查扣地點: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莊馥榛住處┌──┬────────────────┬───┬──────────┐│編號│名稱 │所有人│沒收與否 │├──┼────────────────┼───┼──────────┤│1 │金融卡(陽信銀行×1、合作金庫×1│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 │、第一銀行×2、中國信託×3、台灣│ │ ││ │企銀×1、郵局×2)10張 │ │ │├──┼────────────────┼───┼──────────┤│2 │印章×2(林姿瑩、林鈺烜)2顆 │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3 │陽信銀行支存款單、易掛堪輿各1張 │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4 │行政獎金明細表9張 │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5 │筆記本2本 │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6 │Anycall手機×3、Nokia×1(含充電│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 │器)4支 │ │ │├──┼────────────────┼───┼──────────┤│7 │Nokia手機1支 │莊馥榛│不宣告沒收 │├──┼────────────────┼───┼──────────┤│8 │Toshiba行動碟1支 │莊馥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六:查扣地點:高雄市○○○路○○○號20樓辦公室┌────┬────────────────┬──────────┐│編號 │名稱 │沒收與否 │├────┼────────────────┼──────────┤│貳-A-1 │九宮閣-經濟簽收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2 │九宮閣-制度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3 │九宮閣-領檯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4 │公關簽收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5 │九宮閣-現金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6 │九宮閣-少爺小費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7 │九宮閣-公關簽到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8 │九宮閣-營業日報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9 │九宮閣-信用卡+簽單明細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10 │帳單整理夾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11 │轉帳傳票、幹部薪水對帳單、手寫資│不宣告沒收 ││ │料等1袋 │ │├────┼────────────────┼──────────┤│貳-A-12 │2月份行政獎金明細表(資料袋)1袋│不宣告沒收 │├────┼────────────────┼──────────┤│貳-A-13 │員工到班資料、遲到表、小姐名單、│不宣告沒收 ││ │公關小費等(資料袋)1袋 │ │├────┼────────────────┼──────────┤│貳-A-14 │手寫資料1份 │不宣告沒收 │├────┼────────────────┼──────────┤│貳-A-15 │幹部薪水對帳單1份 │不宣告沒收 │├────┼────────────────┼──────────┤│貳-A-16 │信用卡開立發票明細表及崴順國際有│不宣告沒收 ││ │限公司101年3、4月統一發票2本 │ │├────┼────────────────┼──────────┤│貳-A-17 │鴻海精品餐飲店101年3、4月統一發 │不宣告沒收 ││ │票及信用卡開立發票明細表7本 │ │├────┼────────────────┼──────────┤│貳-A-18 │林世偉簽發之50萬元本票3張、任職 │不宣告沒收 ││ │聘僱契約書、切結書、人事資料卡等│ ││ │1份 │ │├────┼────────────────┼──────────┤│貳-A-19 │人事資料(資料袋)1袋 │不宣告沒收 │├────┼────────────────┼──────────┤│貳-A-20 │九宮閣會館-領檯紀錄表、幹部業績 │不宣告沒收 ││ │表(資料袋)1袋 │ │├────┼────────────────┼──────────┤│貳-A-21 │手寫資料(公文袋)1袋 │不宣告沒收 │├────┼────────────────┼──────────┤│貳-A-22 │桌面資料(資料袋)1袋 │不宣告沒收 │├────┼────────────────┼──────────┤│貳-A-23 │會計憑證(外觀標示:A)1本 │不宣告沒收 │├────┼────────────────┼──────────┤│貳-A-24 │電腦硬碟(HITACHI)1顆 │不宣告沒收 │├────┼────────────────┼──────────┤│貳-A-25 │隨身碟(SP牌、4GB)1支 │不宣告沒收 │├────┼────────────────┼──────────┤│貳-A-26 │電腦主機1台 │不宣告沒收 │├────┼────────────────┼──────────┤│貳-A-27 │電腦主機1台 │不宣告沒收 │├────┼────────────────┼──────────┤│貳-B-1 │開發票明細(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2 │營業稅(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 │聯絡本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4 │制度明細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5 │廠商貨款(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6 │營業日報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7 │現金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8 │簽到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9 │公關鎖檯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0 │少爺小費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1 │存酒日報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2 │幹部業績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3 │領檯表(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4 │公關小費(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5 │經記費(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6 │雙魚座人事資料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款規定宣告沒收。 │├────┼────────────────┼──────────┤│貳-B-17 │勞健保(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8 │帳單整理夾(內含本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19 │F會計憑證(101年3月)1捆 │不宣告沒收 │├────┼────────────────┼──────────┤│貳-B-20 │F會計憑證(101年4月)1捆 │不宣告沒收 │├────┼────────────────┼──────────┤│貳-B-21 │B會計憑證(101年3月)1捆 │不宣告沒收 │├────┼────────────────┼──────────┤│貳-B-22 │B會計憑證(101年4月)1捆 │不宣告沒收 │├────┼────────────────┼──────────┤│貳-B-23 │電信繳費單10張 │不宣告沒收 │├────┼────────────────┼──────────┤│貳-B-24 │公關制服押金明細(P1-P2)2張 │不宣告沒收 │├────┼────────────────┼──────────┤│貳-B-25 │F資產負債表(P1-P8)8張 │不宣告沒收 │├────┼────────────────┼──────────┤│貳-B-26 │F明細分類帳(P1-P2)2張 │不宣告沒收 │├────┼────────────────┼──────────┤│貳-B-27 │雙魚(三聯式)-1信用卡開立發票明│不宣告沒收 ││ │細表12張 │ │├────┼────────────────┼──────────┤│貳-B-28 │函類文件(P1-P8)8張 │不宣告沒收 │├────┼────────────────┼──────────┤│貳-B-29 │電腦硬碟(HITACHI)1顆 │不宣告沒收 │├────┼────────────────┼──────────┤│貳-B-30 │桌面資料3張 │不宣告沒收 │├────┼────────────────┼──────────┤│貳-B-31 │信用卡+簽單明細(B)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2 │信用卡+簽單明細(F)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3 │員工基本資料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4 │現金表(B)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5 │營業日報表等帳冊資料1箱 │不宣告沒收 │├────┼────────────────┼──────────┤│貳-B-36 │帳單整理夾(阿男等人本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B-37 │SW行動碟1支 │不宣告沒收 │├────┼────────────────┼──────────┤│貳-C-1 │HA4/2-4/8超鎖獎金 │不宣告沒收 │├────┼────────────────┼──────────┤│貳-C-2 │鴻海精品保薪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3 │帳單整理夾(H)本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 │公關小費(袋外註記:經紀$)1袋 │不宣告沒收 │├────┼────────────────┼──────────┤│貳-C-5 │經紀費(袋外註記:HA未領)1袋 │不宣告沒收 │├────┼────────────────┼──────────┤│貳-C-6 │公關小費(袋外註記:薪水不足沖回│不宣告沒收 ││ │公司)1袋 │ │├────┼────────────────┼──────────┤│貳-C-7 │HP個人獎金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8 │臺灣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9 │房屋租賃契約書、小費週表等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0 │鴻海信用卡開立發票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1 │鴻海人事資料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2 │經濟週表(H)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3 │HP小費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4 │H營業稅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5 │H訂桌簽收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6 │HP保薪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7 │101年4月鴻海員工簽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8 │H聯絡簿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19 │101年4月16-22日HP小費週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20 │H存酒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1 │H領檯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2 │H少爺小費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3 │H鎖檯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4 │EP現金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5 │H營業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6 │H廠商貨款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7 │服務組薪資發放表(H)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8 │明細分類帳(H)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29 │EP信用卡+簽單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30 │F現金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1 │電力公司收據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2 │會計憑證(外觀標示:H)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3 │遠傳謝睿哲電信費帳單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4 │HA 3月份員工簽到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5 │H 3月份員工簽到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36 │小梅等人打卡5張 │不宣告沒收 │├────┼────────────────┼──────────┤│貳-C-37 │HA公關小費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38 │電腦硬碟1顆 │不宣告沒收 │├────┼────────────────┼──────────┤│貳-C-39 │HA營業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0 │W.G臺灣固網合約書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1 │H租賃契約書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2 │發票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3 │HA經紀費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4 │HA聯絡本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5 │HA鎖檯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6 │HA存酒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7 │HA少爺小費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8 │HA信用卡、簽單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49 │HA現金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0 │HA簽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1 │本票及切結書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52 │筆記本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53 │H資產負債表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54 │W.G信用卡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5 │H扣款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6 │H制度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7 │H刷卡明細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C-58 │HA轉帳傳票101年4月25日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59 │H支出證明單1本 │不宣告沒收 │├────┼────────────────┼──────────┤│貳-C-60 │101年3、4月統一發票(崴順二)1本│不宣告沒收 │├────┼────────────────┼──────────┤│貳-C-61 │鴻海簽認單1本 │不宣告沒收 │├────┼────────────────┼──────────┤│貳-D-1 │房屋租賃契約2本 │不宣告沒收 │├────┼────────────────┼──────────┤│貳-D-2 │中國信託銀行信託總約定書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3 │財務報表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4 │租賃契約書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5 │營業日報表1袋 │不宣告沒收 │├────┼────────────────┼──────────┤│貳-D-6 │A 101年度應收帳款明細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D-7 │帝堡視聽歌唱城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料│不宣告沒收 ││ │1袋 │ │├────┼────────────────┼──────────┤│貳-D-8 │香水視聽歌唱城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料│不宣告沒收 ││ │1袋 │ │├────┼────────────────┼──────────┤│貳-D-9 │H-A明細分類帳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0 │鴻海精品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料1袋 │不宣告沒收 │├────┼────────────────┼──────────┤│貳-D-11 │鴻海酒店消防設備資料1袋 │不宣告沒收 │├────┼────────────────┼──────────┤│貳-D-12 │行政獎金明細表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3 │行政機關公函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4 │薪資表7本(起訴書誤載為1本) │其中貳-D-14②B薪資表││ │貳-D-14①A薪資表1本 │1本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貳-D-14②B薪資表1本 │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貳-D-14③HA薪資表1本 │餘均與本案無關,不宣││ │貳-D-14④F薪資表1本 │告沒收。 ││ │貳-D-14⑤H薪資表1本 │ ││ │貳-D-14⑥DP薪資表1本 │ ││ │貳-D-14⑦SW薪資表1本 │ │├────┼────────────────┼──────────┤│貳-D-15 │「榆姐」註記資料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6 │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暨約定書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7 │支出證明單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8 │即時綜合庫存資料查詢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19 │F 100年9月份營業日報表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20 │WG支出證明單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21 │星華爾滋合作合約書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22 │少爺小費表5本 │其中貳-D-22②B少爺小││ │貳-D-22①DP少爺小費表1本 │費表1本依刑法第38條 ││ │貳-D-22②B少爺小費表1本 │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 │貳-D-22③F少爺小費表1本 │收,餘均與本案無關,││ │貳-D-22④HA少爺小費表1本 │不宣告沒收。 ││ │貳-D-22⑤H少爺小費表1本 │ │├────┼────────────────┼──────────┤│貳-D-23 │制度表6本 │其中貳-D-23⑥B制度表││ │貳-D-23①H制度表1本 │1本內之雙魚座過年日 ││ │貳-D-23②A制度表1本 │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 ││ │貳-D-23③HA制度表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貳-D-23④F制度表1本 │款規定宣告沒收,餘均││ │貳-D-23⑤DP制度表1本 │與本案無關,不宣告沒││ │貳-D-23⑥B制度表1本(內為雙魚座 │收。 ││ │過年日程表及制度修訂表1張、停車 │ ││ │場租賃合約書1張) │ │├────┼────────────────┼──────────┤│貳-D-24 │公文表3本 │不宣告沒收 │├────┼────────────────┼──────────┤│貳-D-25 │業績表4本 │不宣告沒收 │├────┼────────────────┼──────────┤│貳-D-26 │勞健保4本 │不宣告沒收 │├────┼────────────────┼──────────┤│貳-D-27 │費用表2本 │不宣告沒收 │├────┼────────────────┼──────────┤│貳-D-28 │DP 101年3月薪資等資料1份 │不宣告沒收 │├────┼────────────────┼──────────┤│貳-D-29 │本票等資料1袋 │不宣告沒收 │├────┼────────────────┼──────────┤│貳-D-30 │會計憑證1箱 │不宣告沒收 │├────┼────────────────┼──────────┤│貳-D-31 │大小章(含香水、帝堡、雙魚座、鴻│不宣告沒收 ││ │海、帝堡九宮閣、薇閣、帝寶、九禾│ ││ │、一品苑)9組 │ │├────┼────────────────┼──────────┤│貳-D-32 │鴻海餐飲統一發票章2個 │不宣告沒收 │├────┼────────────────┼──────────┤│貳-D-33 │負責人小章(呂哲偉、劉銘富、林書│不宣告沒收 ││ │令、鄭堯中×2)5個 │ │├────┼────────────────┼──────────┤│貳-D-34 │私章(潘昆政、黃朝和、曾姿琳、林│不宣告沒收 ││ │榮義、陳洛潔、湯宗樺、陶麗蓮、王│ ││ │怡美、鄭保田)9個 │ │├────┼────────────────┼──────────┤│貳-D-35 │電腦硬碟D②1顆 │不宣告沒收 │├────┼────────────────┼──────────┤│貳-D-36 │電腦硬碟D①及密碼1顆/1張 │不宣告沒收 │├────┼────────────────┼──────────┤│貳-D-37 │桌面資料1份 │不宣告沒收 │├────┼────────────────┼──────────┤│貳-E-1 │轉帳傳票(A1張、SW1張、DP3份、F2│不宣告沒收 ││ │份、H5份、B3份)15份 │ │├────┼────────────────┼──────────┤│貳-E-2 │估價單(鴻海)1份 │不宣告沒收 │├────┼────────────────┼──────────┤│貳-E-3 │記帳資料1份 │不宣告沒收 │├────┼────────────────┼──────────┤│貳-E-4 │轉帳傳票及付款單據1份 │不宣告沒收 │├────┼────────────────┼──────────┤│貳-E-5 │水費及電話費單據1份 │不宣告沒收 │├────┼────────────────┼──────────┤│貳-E-6 │付款簽收簿(A、B、F、DP、EP、SW │不宣告沒收 ││ │各1)6本 │ │├────┼────────────────┼──────────┤│貳-E-7 │電腦硬碟(WD、500GB)1顆 │不宣告沒收 │├────┼────────────────┼──────────┤│貳-E-8 │陽信銀行存送款單(陳蔡玉娌、鄭文│不宣告沒收 ││ │玲、劉銘富、顏晉偉、林書令)5張 │ │├────┼────────────────┼──────────┤│貳-E-9 │高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入憑條(楊聰│不宣告沒收 ││ │貴)1張 │ │├────┼────────────────┼──────────┤│貳-E-10 │桌面資料1張 │不宣告沒收 │├────┼────────────────┼──────────┤│貳-E-11 │陽信銀行存款送款單(張珈泓×1、 │不宣告沒收 ││ │鄭文玲×1、劉秀娥×3、黃于庭×1 │ ││ │)6張 │ │├────┼────────────────┼──────────┤│貳-E-12 │伍拾元硬幣24個 │不宣告沒收 ││ ├────────────────┤ ││ │拾元硬幣41個 │ ││ ├────────────────┤ ││ │伍元硬幣42個 │ ││ ├────────────────┤ ││ │壹元硬幣28個 │ │├────┼────────────────┼──────────┤│貳-E-13 │壹仟元紙幣3張 │不宣告沒收 ││ ├────────────────┤ ││ │壹佰元紙幣5張 │ ││ ├────────────────┤ ││ │伍佰元紙幣5張 │ ││ ├────────────────┤ ││ │伍拾元硬幣1個 │ ││ ├────────────────┤ ││ │支出證明單3張 │ │├────┼────────────────┼──────────┤│貳-E-14 │連續印章2個 │不宣告沒收 │├────┼────────────────┼──────────┤│貳-E-15 │「託收支票-卷哥」信封×1(含AF59│不宣告沒收 ││ │59657支票×1、託收支票信封×1) │ ││ │1份 │ │├────┼────────────────┼──────────┤│貳-E-16 │陽信銀行取款條4張 │不宣告沒收 │├────┼────────────────┼──────────┤│貳-E-17 │中信銀行取款條5本 │不宣告沒收 ││ ├────────────────┤ ││ │高雄三信超額現金紀錄單1本 │ ││ ├────────────────┤ ││ │便條紙1張 │ │├────┼────────────────┼──────────┤│貳-E-18 │高雄三信取款條1本 │不宣告沒收 │├────┼────────────────┼──────────┤│貳-E-19 │鴻海流水帳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E-20 │陽信銀行取款條1張 │不宣告沒收 │├────┼────────────────┼──────────┤│貳-E-21 │「邱紳鴻」勞保申報表、BA0000000 │不宣告沒收 ││ │支票、張國彬本票等1本 │ │├────┼────────────────┼──────────┤│貳-E-22 │印章13顆 │不宣告沒收 │├────┼────────────────┼──────────┤│貳-E-23 │便利包(印章×柒顆、存摺×拾肆本│不宣告沒收 ││ │、中信提款憑條壹紙)1包 │ │├────┼────────────────┼──────────┤│貳-E-24 │便利包(存摺×柒本、印章×肆顆、│不宣告沒收 ││ │便條紙×參張)1包 │ │├────┼────────────────┼──────────┤│貳-E-25 │皪昇公司大小章壹組、崴順公司大小│不宣告沒收 ││ │章壹組、印章捌顆 1盒 │ │├────┼────────────────┼──────────┤│貳-E-26 │金融卡10張 │不宣告沒收 │├────┼────────────────┼──────────┤│貳-E-27 │存摺26本 │不宣告沒收 │├────┼────────────────┼──────────┤│貳-E-28 │印章2顆 │不宣告沒收 │├────┼────────────────┼──────────┤│貳-E-29 │陽信銀行存款約定書1份 │不宣告沒收 │├────┼────────────────┼──────────┤│貳-F-1 │簽單及筆記本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2 │帝寶人事資料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3 │SW營業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4 │SW現金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5 │SW簽單本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6 │DP簽單本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7 │SW信用卡+簽單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8 │DP營業日報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9 │DP現金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10 │DP公關大會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11 │DP信用卡+簽單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12 │DP開發票明細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13 │SW 101年3月份會計憑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14 │SW 101年4月會計憑證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15 │DP轉帳傳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16 │SW轉帳傳票1張 │不宣告沒收 │├────┼────────────────┼──────────┤│貳-F-17 │隨身碟3支 │不宣告沒收 │├────┼────────────────┼──────────┤│貳-F-18 │電腦硬碟(HITACHI)1顆 │不宣告沒收 │├────┼────────────────┼──────────┤│貳-F-19 │人事資料聯絡本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20 │制度明細表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21 │少爺小費(DP)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22 │員工簽到表(DP)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23 │員工簽到表(SW)1本 │不宣告沒收 │├────┼────────────────┼──────────┤│貳-F-24 │F現金表1冊 │不宣告沒收 │├────┼────────────────┼──────────┤│貳-F-25 │筆記(DP)1紙 │不宣告沒收 │├────┼────────────────┼──────────┤│貳-F-26 │101年1月8日到102年1月7日房屋租賃│不宣告沒收 ││ │簽約1本 │ │├────┼────────────────┼──────────┤│貳-F-27 │「賴怡靜」、「華爾滋總會」雜記1 │不宣告沒收 ││ │本 │ │├────┼────────────────┼──────────┤│貳-F-28 │H信用卡明細及雜記1本 │不宣告沒收 │└────┴────────────────┴──────────┘附表七:查扣地點:臺南市○區○○○○街○號3樓陳蔡玉娌住所┌────┬───────────────┬──────────┐│編號 │名稱 │沒收與否 │├────┼───────────────┼──────────┤│參-1-1至│存摺13本 │不宣告沒收 ││參-1-13 │ │ │├────┼───────────────┼──────────┤│參-2-1 │陽信商業銀行空白存款送款單4本 │不宣告沒收 ││參-2-4 │ │ │├────┼───────────────┼──────────┤│參-3 │陽信商業銀行空白取款條1本 │不宣告沒收 │├────┼───────────────┼──────────┤│參-4 │考勤卡6張 │不宣告沒收 │├────┼───────────────┼──────────┤│參-5 │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3張 │不宣告沒收 │├────┼───────────────┼──────────┤│參-6 │公關小費薪資袋2個 │不宣告沒收 │├────┼───────────────┼──────────┤│參-7-1 │現金袋(內無現金)2個 │不宣告沒收 ││參-7-2 │ │ │├────┼───────────────┼──────────┤│參-8-1 │薪資名冊(4月-12月、1月)10份 │不宣告沒收 ││參-8-10 │ │ │├────┼───────────────┼──────────┤│參-9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不宣告沒收 │├────┼───────────────┼──────────┤│參-10 │切結書文、台南地院100簡51號判 │不宣告沒收 ││ │決1份 │ │├────┼───────────────┼──────────┤│參-11 │臺南地檢臨時收據(李賢聰)1張 │不宣告沒收 │├────┼───────────────┼──────────┤│參-12 │考勤卡11張 │不宣告沒收 │├────┼───────────────┼──────────┤│參-13 │環華人力分配表1張 │不宣告沒收 │├────┼───────────────┼──────────┤│參-14 │筆記本1本 │不宣告沒收 │├────┼───────────────┼──────────┤│參-15 │支出證明單8張及三月薪資名冊1張│不宣告沒收 ││ │1份 │ │├────┼───────────────┼──────────┤│參-16 │100.2.28喜悅營業收支表1張 │不宣告沒收 │├────┼───────────────┼──────────┤│參-17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 │不宣告沒收 │└────┴───────────────┴──────────┘附表八:查扣地點:高雄市○○區○○街○○號8樓之2陳怡玲居所┌──┬───────────────┬──────────┐│編號│名稱 │沒收與否 │├──┼───────────────┼──────────┤│1 │陳怡玲筆記本(二)1本 │不宣告沒收 │├──┼───────────────┼──────────┤│2 │信封袋1個 │不宣告沒收 │├──┼───────────────┼──────────┤│3 │陳怡玲筆記本(三)1本 │不宣告沒收 │├──┼───────────────┼──────────┤│4 │100年12月薪資表(辦公室)16頁 │不宣告沒收 │├──┼───────────────┼──────────┤│5 │陳怡玲筆記本(一)1本 │不宣告沒收 │├──┼───────────────┼──────────┤│6 │現金新臺幣150萬元 │不宣告沒收 │└──┴───────────────┴──────────┘附表九:101年度訴字第793號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被害少女對照表┌─┬─────┬───────────────┐│編│起訴書被害│補充理由書被害少女代號 ││號│少女代號 │ │├─┼─────┼───────────────┤│1 │0000-0000 │0000-0000(花名:小柔、多綠) │├─┼─────┼───────────────┤│2 │0000-0000 │0000-0000(花名:圓圓、小愛) │├─┼─────┼───────────────┤│3 │0000-0000 │ │├─┼─────┼───────────────┤│4 │0000-0000 │0000-0000(花名:小多) │├─┼─────┼───────────────┤│5 │0000-0000 │0000-0000(花名:米妞) │├─┼─────┼───────────────┤│6 │0000-0000 │0000-0000(花名:萱萱) │├─┼─────┼───────────────┤│7 │0000-0000 │ │├─┼─────┼───────────────┤│8 │0000-0000 │0000-0000(花名:米琪) │├─┼─────┼───────────────┤│9 │0000-0000 │ │├─┼─────┼───────────────┤│10│0000-0000 │ │├─┼─────┼───────────────┤│11│0000-0000 │0000-0000(花名:泡泡) ││ │ │ │├─┼─────┼───────────────┤│12│0000-0000 │0000-0000(花名:點點、恰恰) │├─┼─────┼───────────────┤│13│0000-0000 │0000-0000(花名:BB) │├─┼─────┼───────────────┤│14│0000-0000 │ │├─┼─────┼───────────────┤│15│0000-0000 │0000-0000(花名:蝴蝶) │├─┼─────┼───────────────┤│16│0000-0000 │0000-0000(花名:小Q) │├─┼─────┼───────────────┤│17│0000-0000 │0000-0000(花名:搖搖) │├─┼─────┼───────────────┤│18│0000-0000 │0000-0000(花名:溫妮、彤彤) │├─┼─────┼───────────────┤│19│0000-00000│0000-00000(花名:妮可) │├─┼─────┼───────────────┤│20│ │A2(花名:萱萱) │├─┼─────┼───────────────┤│21│ │A930(花名:泡泡、奶嘴) │└─┴─────┴───────────────┘附表十:如附表五至七內有關扣案之金融卡、存摺┌──┬─────┬─────────────┬───┬──────┬─────┐│編號│原扣押物品│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時在場人│備註 ││ │目錄表編號│ │ │扣押物所有人│ │├──┼─────┼─────────────┼───┼──────┼─────┤│1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陽信銀│1張 │王郁萍 │查扣地點:││ │ │行00000-000000-0) │ ├──────┤高雄市三民││ │ │ │ │莊○○ ○區○○路31│├──┼─────┼─────────────┼───┼──────┤號3樓之2莊││2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合作金│1張 │王郁萍 │月霞住處 ││ │ │庫0000-000-000000) │ ├──────┤ ││ │ │ │ │王郁萍 │ │├──┼─────┼─────────────┼───┼──────┤ ││3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1張 │王郁萍 │ ││ │ │行000-00-000000) │ ├──────┤ ││ │ │ │ │莊馥榛 │ │├──┼─────┼─────────────┼───┼──────┤ ││4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1張 │王郁萍 │ ││ │ │行000-00-000000) │ ├──────┤ ││ │ │ │ │林姿瑩 │ │├──┼─────┼─────────────┼───┼──────┤ ││5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王郁萍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江建偉 │ │├──┼─────┼─────────────┼───┼──────┤ ││6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王郁萍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林鈺烜 │ │├──┼─────┼─────────────┼───┼──────┤ ││7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王郁萍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王郁萍 │ │├──┼─────┼─────────────┼───┼──────┤ ││8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臺灣企│1張 │王郁萍 │ ││ │ │銀000-00-00000-0) │ ├──────┤ ││ │ │ │ │不詳 │ │├──┼─────┼─────────────┼───┼──────┤ ││9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郵│1張 │王郁萍 │ ││ │ │政0000000-0000000) │ ├──────┤ ││ │ │ │ │莊馥榛 │ │├──┼─────┼─────────────┼───┼──────┤ ││10 │壹-1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郵│1張 │王郁萍 │ ││ │ │政0000000-0000000) │ ├──────┤ ││ │ │ │ │王郁萍 │ │├──┼─────┼─────────────┼───┼──────┼─────┤│11 │2-E-23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查扣地點:││ │ │00000000-劉銘富) │ ├──────┤高雄市大昌││ │ │ │ │劉銘富 │二路103號2│├──┼─────┼─────────────┼───┼──────┤0樓辦公室 ││12 │2-E-23 │存摺(陽信銀行中華分行062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13 │2-E-23 │存摺(陽信銀行高雄分行061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顏晉偉) │ ├──────┤ ││ │ │ │ │顏晉偉 │ │├──┼─────┼─────────────┼───┼──────┤ ││14 │2-E-23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文玲) │ ├──────┤ ││ │ │ │ │鄭文玲 │ │├──┼─────┼─────────────┼───┼──────┤ ││15 │2-E-23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文玲) │ ├──────┤ ││ │ │ │ │鄭文玲 │ │├──┼─────┼─────────────┼───┼──────┤ ││16 │2-E-23 │存摺(高雄三信000000000000│1本 │劉銘富 │ ││ │ │76370-楊聰貴) │ ├──────┤ ││ │ │ │ │楊聰貴 │ │├──┼─────┼─────────────┼───┼──────┤ ││17 │2-E-23 │存摺(陽信銀行高雄分行061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顏晉偉) │ ├──────┤ ││ │ │ │ │顏晉偉 │ │├──┼─────┼─────────────┼───┼──────┤ ││18 │2-E-23 │存摺(中國信託前鎮簡分行5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呂哲緯) │ ├──────┤ ││ │ │ │ │呂哲緯 │ │├──┼─────┼─────────────┼───┼──────┤ ││19 │2-E-23 │存摺(中國信託博愛分行234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劉銘富) │ ├──────┤ ││ │ │ │ │劉銘富 │ │├──┼─────┼─────────────┼───┼──────┤ ││20 │2-E-23 │存摺(高雄三信新興分社004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楊聰貴) │ ├──────┤ ││ │ │ │ │楊聰貴 │ │├──┼─────┼─────────────┼───┼──────┤ ││21 │2-E-23 │存摺(中國信託南台南分行13│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林書令) │ ├──────┤ ││ │ │ │ │林書令 │ │├──┼─────┼─────────────┼───┼──────┤ ││22 │2-E-23 │存摺(陽信銀行西華分行069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林書令) │ ├──────┤ ││ │ │ │ │林書令 │ │├──┼─────┼─────────────┼───┼──────┤ ││23 │2-E-23 │存摺(中國信託城北分行657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皪昇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皪昇企業有限│ ││ │ │ │ │公司 │ │├──┼─────┼─────────────┼───┼──────┤ ││24 │2-E-23 │存摺(中國信託城東分行071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 │ ├──────┤ ││ │ │ │ │崴順國際有限│ ││ │ │ │ │公司 │ │├──┼─────┼─────────────┼───┼──────┤ ││25 │2-E-24 │存摺(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 │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000-陳怡玲) │ ├──────┤ ││ │ │ │ │陳怡玲 │ │├──┼─────┼─────────────┼───┼──────┤ ││26 │2-E-24 │存摺(台灣銀行前金分行254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怡玲) │ ├──────┤ ││ │ │ │ │陳怡玲 │ │├──┼─────┼─────────────┼───┼──────┤ ││27 │2-E-24 │存摺(台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怡玲) │ ├──────┤ ││ │ │ │ │陳怡玲 │ │├──┼─────┼─────────────┼───┼──────┤ ││28 │2-E-24 │存摺(中國信託高雄分行037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 │ ├──────┤ ││ │ │ │ │陳怡玲 │ │├──┼─────┼─────────────┼───┼──────┤ ││29 │2-E-24 │存摺(台新銀行高雄分行2009│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陳怡玲) │ ├──────┤ ││ │ │ │ │陳怡玲 │ │├──┼─────┼─────────────┼───┼──────┤ ││30 │2-E-24 │存摺(元大銀行永康分行2011│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31 │2-E-24 │存摺(台新銀行金華分行2034│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吳佳玲) │ ├──────┤ ││ │ │ │ │吳佳玲 │ │├──┼─────┼─────────────┼───┼──────┤ ││32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郵│1張 │劉銘富 │ ││ │ │政溫仁豪0000000000000000)│ ├──────┤ ││ │ │ │ │溫仁豪 │ │├──┼─────┼─────────────┼───┼──────┤ ││33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陽信銀│2張 │劉銘富 │ ││ │ │行000000000000) │ ├──────┤ ││ │ │ │ │黃志永 │ │├──┼─────┼─────────────┼───┼──────┤ ││34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劉銘富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顏晉偉 │ │├──┼─────┼─────────────┼───┼──────┤ ││35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新光銀│1張 │劉銘富 │ ││ │ │行0000000000000) │ ├──────┤ ││ │ │ │ │溫仁豪 │ │├──┼─────┼─────────────┼───┼──────┤ ││36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劉銘富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林書令 │ │├──┼─────┼─────────────┼───┼──────┤ ││37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劉銘富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吳繁鑫 │ │├──┼─────┼─────────────┼───┼──────┤ ││38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劉銘富 │ ││ │ │託呂哲緯0000000000000000)│ ├──────┤ ││ │ │ │ │呂哲緯 │ │├──┼─────┼─────────────┼───┼──────┤ ││39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1張 │劉銘富 │ ││ │ │託0000000000000000) │ ├──────┤ ││ │ │ │ │鄭堯中 │ │├──┼─────┼─────────────┼───┼──────┤ ││40 │2-E-26 │金融卡(含現金卡)(陽信銀│1張 │劉銘富 │ ││ │ │行000000000000) │ ├──────┤ ││ │ │ │ │林書令 │ │├──┼─────┼─────────────┼───┼──────┤ ││41 │2-E-27 │存摺(中國信託城東分行0715│4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崴順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崴順國際有限│ ││ │ │ │ │公司 │ │├──┼─────┼─────────────┼───┼──────┤ ││42 │2-E-27 │存摺(陽信銀行中華分行0620│2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43 │2-E-27 │存摺(陽信銀行新興分行082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文玲) │ ├──────┤ ││ │ │ │ │鄭文玲 │ │├──┼─────┼─────────────┼───┼──────┤ ││44 │2-E-27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文玲) │ ├──────┤ ││ │ │ │ │鄭文玲 │ │├──┼─────┼─────────────┼───┼──────┤ ││45 │2-E-27 │存摺(屏東民生路郵局00710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溫仁豪) │ ├──────┤ ││ │ │ │ │溫仁豪 │ │├──┼─────┼─────────────┼───┼──────┤ ││46 │2-E-27 │存摺(中國信託城北分行6575│2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皪昇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皪昇企業有限│ ││ │ │ │ │公司 │ │├──┼─────┼─────────────┼───┼──────┤ ││47 │2-E-27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劉銘富) │ ├──────┤ ││ │ │ │ │劉銘富 │ │├──┼─────┼─────────────┼───┼──────┤ ││48 │2-E-27 │存摺(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61│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顏晉偉) │ ├──────┤ ││ │ │ │ │顏晉偉 │ │├──┼─────┼─────────────┼───┼──────┤ ││49 │2-E-27 │存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1本 │劉銘富 │ ││ │ │4-溫仁豪) │ ├──────┤ ││ │ │ │ │溫仁豪 │ │├──┼─────┼─────────────┼───┼──────┤ ││50 │2-E-27 │存摺(華南銀行西台南分行64│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00-香水視聽歌唱籌 │ ├──────┤ ││ │ │備處黃志永) │ │黃志永 │ │├──┼─────┼─────────────┼───┼──────┤ ││51 │2-E-27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2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黃志永) │ ├──────┤ ││ │ │ │ │黃志永 │ │├──┼─────┼─────────────┼───┼──────┤ ││52 │2-E-27 │存摺(陽信銀行右昌分行096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黃于廷) │ ├──────┤ ││ │ │ │ │黃于廷 │ │├──┼─────┼─────────────┼───┼──────┤ ││53 │2-E-27 │存摺(陽信銀行新興分行082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文玲) │ ├──────┤ ││ │ │ │ │鄭文玲 │ │├──┼─────┼─────────────┼───┼──────┤ ││54 │2-E-27 │存摺(陽信銀行新興分行082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洛潔) │ ├──────┤ ││ │ │ │ │陳洛潔 │ │├──┼─────┼─────────────┼───┼──────┤ ││55 │2-E-27 │存摺(陽信銀行新興分行0824│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怡玲宋友銘) │ ├──────┤ ││ │ │ │ │陳怡玲宋友銘│ │├──┼─────┼─────────────┼───┼──────┤ ││56 │2-E-27 │存摺(中國信託永康分行358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張珈泓) │ ├──────┤ ││ │ │ │ │張珈泓 │ │├──┼─────┼─────────────┼───┼──────┤ ││57 │2-E-27 │存摺(陽信銀行新興分行082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陳洛潔) │ ├──────┤ ││ │ │ │ │陳洛潔 │ │├──┼─────┼─────────────┼───┼──────┤ ││58 │2-E-27 │存摺(中國信託城東分行646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鄭堯中) │ ├──────┤ ││ │ │ │ │鄭堯中 │ │├──┼─────┼─────────────┼───┼──────┤ ││59 │2-E-27 │存摺(中國信託台中分行0265│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謝睿哲) │ ├──────┤ ││ │ │ │ │謝睿哲 │ │├──┼─────┼─────────────┼───┼──────┤ ││60 │2-E-27 │存摺(陽信銀行大順分行0880│1本 │劉銘富 │ ││ │ │00000000-劉秀娥) │ ├──────┤ ││ │ │ │ │劉秀娥 │ │├──┼─────┼─────────────┼───┼──────┼─────┤│61 │3-1-1 │存摺(陽信銀行東寧分行0670│1本 │陳蔡玉娌 │查扣地點:││ │ │00000000-鄭堯中) │ ├──────┤台南市東區││ │ │ │ │鄭堯中 │ │├──┼─────┼─────────────┼───┼──────┤崇善十三街││62 │3-1-2 │存摺(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57│1本 │陳蔡玉娌 │8號3樓陳蔡││ │ │00000000000-陳綉縈) │ ├──────┤月娌住所 ││ │ │ │ │陳綉縈 │ │├──┼─────┼─────────────┼───┼──────┤ ││63 │3-1-3 │存摺(合作金庫南興分行0680│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0-陳洛潔) │ ├──────┤ ││ │ │ │ │陳洛潔 │ │├──┼─────┼─────────────┼───┼──────┤ ││64 │3-1-4 │存摺(合作金庫南興分行0680│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0-陳洛潔) │ ├──────┤ ││ │ │ │ │陳洛潔 │ │├──┼─────┼─────────────┼───┼──────┤ ││65 │3-1-5 │存摺(臺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林祐宇) │ ├──────┤ ││ │ │ │ │林祐宇 │ │├──┼─────┼─────────────┼───┼──────┤ ││66 │3-1-6 │存摺(臺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67 │3-1-7 │存摺(臺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林綉宜) │ ├──────┤ ││ │ │ │ │林綉宜 │ │├──┼─────┼─────────────┼───┼──────┤ ││68 │3-1-8 │存摺(臺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陳啟宗) │ ├──────┤ ││ │ │ │ │陳啟宗 │ │├──┼─────┼─────────────┼───┼──────┤ ││69 │3-1-9 │存摺(高雄銀行台南分行225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70 │3-1-10 │存摺(臺灣企銀東台南分行7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0-陳啟宗) │ ├──────┤ ││ │ │ │ │陳啟宗 │ │├──┼─────┼─────────────┼───┼──────┤ ││71 │3-1-11 │存摺(陽信銀行中華分行0620│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 ││72 │3-1-12 │存摺(臺南德高厝郵局003112│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陳綉縈) │ ├──────┤ ││ │ │ │ │陳綉縈 │ │├──┼─────┼─────────────┼───┼──────┤ ││73 │3-1-13 │存摺(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57│1本 │陳蔡玉娌 │ ││ │ │00000000000-陳蔡玉娌) │ ├──────┤ ││ │ │ │ │陳蔡玉娌 │ │└──┴─────┴─────────────┴───┴──────┴─────┘附表十一(被告莊馥榛、沈忠龍被訴香水酒店從事猥褻及性交之

性交易部分)┌──┬────────┬─────────┬────────┐│編號│ 時 間 │為性交易之小姐藝名│ 備 註 │├──┼────────┼─────────┼────────┤│ 01 │101年1月13日晚間│妮妮 │ ││ │10時後某時 │ │ │├──┼────────┼─────────┼────────┤│ 02 │101年1月13日晚間│奶茶 │ ││ │10時後某時 │ │ │├──┼────────┼─────────┼────────┤│ 03 │101年1月22日晚間│萱萱 │ ││ │11時後某時 │ │ │├──┼────────┼─────────┼────────┤│ 04 │101年1月22日晚間│小優 │ ││ │1時後某時 │ │ │├──┼────────┼─────────┼────────┤│ 05 │101年1月18日晚間│奶茶 │ ││ │10時30分後某時 │ │ │├──┼────────┼─────────┼────────┤│ 06 │101年1月20日晚間│奶茶 │ ││ │10時後某時 │ │ │├──┼────────┼─────────┼────────┤│ 07 │101年1月21日晚間│奶茶 │ ││ │10時後某時 │ │ │├──┼────────┼─────────┼────────┤│ 08 │101年1月22日晚間│奶茶 │ ││ │11時後某時 │ │ │├──┼────────┼─────────┼────────┤│ 09 │101年1月22日晚間│小可 │ ││ │11時後某時 │ │ │├──┼────────┼─────────┼────────┤│ 10 │101年1月22日晚間│奶油 │ ││ │11時後某時 │ │ │├──┼────────┼─────────┼────────┤│ 11 │101年1月21日晚間│ANGEL │ ││ │10時後某時 │ │ │├──┼────────┼─────────┼────────┤│ 12 │101年1月25日晚間│H │ ││ │10時後某時 │ │ │├──┼────────┼─────────┼────────┤│ 13 │101年1月27日晚間│鄭拉 │ ││ │11時後某時 │ │ │├──┼────────┼─────────┼────────┤│ 14 │101年1月24日晚間│潘婷 │ ││ │10時後某時 │ │ │├──┼────────┼─────────┼────────┤│ 15 │101年2月4日晚間 │蘋果 │ ││ │某時 │ │ │├──┼────────┼─────────┼────────┤│ 16 │101年2月3日晚間 │ANGEL │ ││ │10時後某時 │ │ │├──┼────────┼─────────┼────────┤│ 17 │101年2月11日晚間│凱欣 │ ││ │10時後某時 │ │ │├──┼────────┼─────────┼────────┤│ 18 │101年2月10日晚間│奶油 │ ││ │某時 │ │ │├──┼────────┼─────────┼────────┤│ 19 │101年2月18日晚間│小愛 │ ││ │11時後某時 │ │ │├──┼────────┼─────────┼────────┤│ 20 │101年2月14日晚間│妮妮 │ ││ │9時後某時 │ │ │├──┼────────┼─────────┼────────┤│ 21 │101年2月16日晚間│妮妮 │ ││ │10時後某時 │ │ │├──┼────────┼─────────┼────────┤│ 22 │101年2月18日晚間│甜心 │ ││ │11時後某時 │ │ │├──┼────────┼─────────┼────────┤│ 23 │101年2月14日晚間│晴天 │ ││ │10時後某時 │ │ │├──┼────────┼─────────┼────────┤│ 24 │101年2月14日晚間│左安安 │ ││ │9時後某時 │ │ │├──┼────────┼─────────┼────────┤│ 25 │101年2月18日晚間│月光 │ ││ │11時後某時 │ │ │├──┼────────┼─────────┼────────┤│ 26 │101年2月17日晚間│H │ ││ │10時後某時 │ │ │├──┼────────┼─────────┼────────┤│ 27 │101年2月14日晚間│小優 │ ││ │11時30分後某時 │ │ │├──┼────────┼─────────┼────────┤│ 28 │101年2月17日晚間│潘婷 │ ││ │10時後某時 │ │ │├──┼────────┼─────────┼────────┤│ 29 │101年2月18日晚間│喬喬 │ ││ │11時後某時 │ │ │├──┼────────┼─────────┼────────┤│ 30 │101年2月18日晚間│蘋果 │ ││ │11時後某時 │ │ │├──┼────────┼─────────┼────────┤│ 31 │101年2月18日晚間│李玟 │ ││ │11時後某時 │ │ │├──┼────────┼─────────┼────────┤│ 32 │101年2月18日晚間│寶兒 │ ││ │11時後某時 │ │ │├──┼────────┼─────────┼────────┤│ 33 │101年2月18日晚間│小可 │ ││ │11時後某時 │ │ │├──┼────────┼─────────┼────────┤│ 34 │101年2月15日晚間│菲菲 │ ││ │9時後某時 │ │ │├──┼────────┼─────────┼────────┤│ 35 │101年3月1日晚間9│瑋瑋 │ ││ │時後某時 │ │ │├──┼────────┼─────────┼────────┤│ 36 │101年3月2日晚間 │茉莉 │ ││ │9時後某時 │ │ │├──┼────────┼─────────┼────────┤│ 37 │101年2月29日晚間│ANGEL │ ││ │9時後某時 │ │ │├──┼────────┼─────────┼────────┤│ 38 │101年3月30日晚間│妮妮 │ ││ │某時 │ │ │├──┼────────┼─────────┼────────┤│ 39 │101年4月7日晚間 │泡泡 │ ││ │某時 │ │ │└──┴────────┴─────────┴────────┘附表十二(被告莊馥榛、沈忠龍被訴鴻海酒店從事猥褻及性交之

性交易部分)┌──┬────────┬─────────┬────────┐│編號│ 時 間 │為性交易之小姐藝名│ 備 註 │├──┼────────┼─────────┼────────┤│ 01 │101年3月24日晚間│羽毛 │ ││ │某時 │ │ │├──┼────────┼─────────┼────────┤│ 02 │101年3月23日晚間│KITTY │ ││ │某時 │ │ │├──┼────────┼─────────┼────────┤│ 03 │101年3月24日晚間│森森 │ ││ │某時 │ │ │├──┼────────┼─────────┼────────┤│ 04 │101年3月21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05 │101年3月22日晚間│小米 │ ││ │10時後某時 │ │ │├──┼────────┼─────────┼────────┤│ 06 │101年3月23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07 │101年3月24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08 │101年3月21日晚間│湘湘 │ ││ │8時後某時 │ │ │├──┼────────┼─────────┼────────┤│ 09 │101年3月23日晚間│球球 │ ││ │某時 │ │ │├──┼────────┼─────────┼────────┤│ 10 │101年3月20日晚間│蕭邦 │ ││ │某時 │ │ │├──┼────────┼─────────┼────────┤│ 11 │101年3月21日晚間│山本 │ ││ │8時後某時 │ │ │├──┼────────┼─────────┼────────┤│ 12 │101年3月19日晚間│彤彤 │ ││ │某時 │ │ │├──┼────────┼─────────┼────────┤│ 13 │101年3月19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4 │101年3月20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5 │101年3月21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6 │101年3月22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7 │101年3月23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8 │101年3月24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19 │101年3月25日晚間│水晶 │ ││ │10時57分後某時 │ │ │├──┼────────┼─────────┼────────┤│ 20 │101年3月21日晚間│楊林 │ ││ │某時 │ │ │├──┼────────┼─────────┼────────┤│ 21 │101年3月23日晚間│楊林 │ ││ │10時後某時 │ │ │├──┼────────┼─────────┼────────┤│ 22 │101年3月25日晚間│維恩 │ ││ │10時57分後某時 │ │ │├──┼────────┼─────────┼────────┤│ 23 │101年3月21日晚間│可唯 │ ││ │某時 │ │ │├──┼────────┼─────────┼────────┤│ 24 │101年3月19日晚間│凱鑫 │ ││ │某時 │ │ │├──┼────────┼─────────┼────────┤│ 25 │101年3月21日晚間│凱鑫 │ ││ │某時 │ │ │├──┼────────┼─────────┼────────┤│ 26 │101年3月23日晚間│瑤瑤 │ ││ │某時 │ │ │├──┼────────┼─────────┼────────┤│ 27 │101年3月23日晚間│永恆 │ ││ │某時 │ │ │├──┼────────┼─────────┼────────┤│ 28 │101年3月21日晚間│范冰冰 │ ││ │某時 │ │ │├──┼────────┼─────────┼────────┤│ 29 │101年3月23日晚間│范冰冰 │ ││ │某時 │ │ │├──┼────────┼─────────┼────────┤│ 30 │101年3月20日晚間│白白 │ ││ │某時 │ │ │├──┼────────┼─────────┼────────┤│ 31 │101年3月21日晚間│天天 │ ││ │某時 │ │ │├──┼────────┼─────────┼────────┤│ 32 │101年3月24日晚間│天天 │ ││ │某時 │ │ │├──┼────────┼─────────┼────────┤│ 33 │101年3月22日晚間│伯爵 │ ││ │10時後某時 │ │ │├──┼────────┼─────────┼────────┤│ 34 │101年3月24日晚間│伯爵 │ ││ │11時30分後某時 │ │ │├──┼────────┼─────────┼────────┤│ 35 │101年3月25日晚間│伯爵 │ ││ │10時57分後某時 │ │ │├──┼────────┼─────────┼────────┤│ 36 │101年3月23日晚間│洋洋 │ ││ │某時 │ │ │├──┼────────┼─────────┼────────┤│ 37 │101年3月22日晚間│容兒 │ ││ │9時30分後某時 │ │ │├──┼────────┼─────────┼────────┤│ 38 │101年3月21日晚間│NANA │ ││ │9時後某時 │ │ │├──┼────────┼─────────┼────────┤│ 39 │101年3月22日晚間│NANA │ ││ │9時後某時 │ │ │├──┼────────┼─────────┼────────┤│ 40 │101年3月25日晚間│楚楚 │ ││ │8時30分後某時 │ │ │├──┼────────┼─────────┼────────┤│ 41 │101年3月30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 42 │101年3月29日晚間│霏霏 │ ││ │6時後某時 │ │ │├──┼────────┼─────────┼────────┤│ 43 │101年4月1日晚間 │可可 │ ││ │某時 │ │ │├──┼────────┼─────────┼────────┤│ 44 │101年3月27日晚間│KITTY │ ││ │11時後某時 │ │ │├──┼────────┼─────────┼────────┤│ 45 │101年3月28日晚間│KITTY │ ││ │9時30分後某時 │ │ │├──┼────────┼─────────┼────────┤│ 46 │101年3月30日晚間│KITTY │ ││ │11時30分後某時 │ │ │├──┼────────┼─────────┼────────┤│ 47 │101年3月31日晚間│KITTY │ ││ │某時 │ │ │├──┼────────┼─────────┼────────┤│ 48 │101年3月30日凌晨│森森 │ ││ │0時30分後某時 │ │ │├──┼────────┼─────────┼────────┤│ 49 │101年3月30日晚間│森森 │ ││ │某時 │ │ │├──┼────────┼─────────┼────────┤│ 50 │101年3月26日晚間│湘湘 │ ││ │7時48分後某時 │ │ │├──┼────────┼─────────┼────────┤│ 51 │101年3月28日晚間│湘湘 │ ││ │8時後某時 │ │ │├──┼────────┼─────────┼────────┤│ 52 │101年3月30日晚間│球球 │ ││ │某時 │ │ │├──┼────────┼─────────┼────────┤│ 53 │101年3月26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54 │101年3月27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55 │101年3月29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56 │101年3月30日晚間│小米 │ ││ │某時 │ │ │├──┼────────┼─────────┼────────┤│ 57 │101年4月1日凌晨 │小米 │ ││ │2時30分後某時 │ │ │├──┼────────┼─────────┼────────┤│ 58 │101年3月28日晚間│以恩 │ ││ │8時後某時 │ │ │├──┼────────┼─────────┼────────┤│ 59 │101年3月31日晚間│潔玲 │ ││ │某時 │ │ │├──┼────────┼─────────┼────────┤│ 60 │101年3月26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61 │101年3月27日晚間│水晶 │ ││ │某時 │ │ │├──┼────────┼─────────┼────────┤│ 62 │101年3月29日凌晨│子萱 │ ││ │0時後某時 │ │ │├──┼────────┼─────────┼────────┤│ 63 │101年3月29日晚間│子萱 │ ││ │某時 │ │ │├──┼────────┼─────────┼────────┤│ 64 │101年3月29日晚間│凱鑫 │ ││ │某時 │ │ │├──┼────────┼─────────┼────────┤│ 65 │101年3月31日晚間│林志玲 │ ││ │某時 │ │ │├──┼────────┼─────────┼────────┤│ 66 │101年3月29日晚間│瑤瑤 │ ││ │某時 │ │ │├──┼────────┼─────────┼────────┤│ 67 │101年4月1日晚間 │瑤瑤 │ ││ │10時後某時 │ │ │├──┼────────┼─────────┼────────┤│ 68 │101年3月29日凌晨│永恆 │ ││ │3時30分後某時 │ │ │├──┼────────┼─────────┼────────┤│ 69 │101年3月30日晚間│永恆 │ ││ │某時 │ │ │├──┼────────┼─────────┼────────┤│ 70 │101年3月31日晚間│永恆 │ ││ │某時 │ │ │├──┼────────┼─────────┼────────┤│ 71 │101年3月31日晚間│蝴蝶 │ ││ │某時 │ │ │├──┼────────┼─────────┼────────┤│ 72 │101年4月1日晚間 │蝴蝶 │ ││ │9時30分後某時 │ │ │├──┼────────┼─────────┼────────┤│ 73 │101年3月26日晚間│葉子 │ ││ │9時後某時 │ │ │├──┼────────┼─────────┼────────┤│ 74 │101年3月28日晚間│葉子 │ ││ │10時30分後某時 │ │ │├──┼────────┼─────────┼────────┤│ 75 │101年4月1日晚間 │妞妞 │ ││ │某時 │ │ │├──┼────────┼─────────┼────────┤│ 76 │101年3月29日晚間│微笑 │ ││ │後某時 │ │ │├──┼────────┼─────────┼────────┤│ 77 │101年3月28日晚間│伯爵 │ ││ │某時 │ │ │├──┼────────┼─────────┼────────┤│ 78 │101年3月30日凌晨│伯爵 │ ││ │0時30分後某時 │ │ │├──┼────────┼─────────┼────────┤│ 79 │101年3月29日晚間│NANA │ ││ │8時後某時 │ │ │├──┼────────┼─────────┼────────┤│ 80 │101年3月30日晚間│NANA │ ││ │某時 │ │ │├──┼────────┼─────────┼────────┤│ 81 │101年4月1日晚間 │愛妮 │ ││ │某時 │ │ │├──┼────────┼─────────┼────────┤│ 82 │101年3月26日晚間│楚楚 │ ││ │某時 │ │ │├──┼────────┼─────────┼────────┤│ 83 │101年3月30日晚間│楚楚 │ ││ │某時 │ │ │├──┼────────┼─────────┼────────┤│ 84 │101年4月6日晚間 │可可 │ ││ │某時 │ │ │├──┼────────┼─────────┼────────┤│ 85 │101年4月7日晚間 │可可 │ ││ │某時 │ │ │├──┼────────┼─────────┼────────┤│ 86 │101年4月6日晚間 │羽毛 │ ││ │某時 │ │ │├──┼────────┼─────────┼────────┤│ 87 │101年4月7日晚間 │羽毛 │ ││ │某時 │ │ │├──┼────────┼─────────┼────────┤│ 88 │101年4月3日晚間 │KITTY │ ││ │某時 │ │ │├──┼────────┼─────────┼────────┤│ 89 │101年4月5日晚間 │KITTY │ ││ │某時 │ │ │├──┼────────┼─────────┼────────┤│ 90 │101年4月7日晚間 │KITTY │ ││ │某時 │ │ │├──┼────────┼─────────┼────────┤│ 91 │101年4月6日晚間 │兔兔 │ ││ │某時 │ │ │├──┼────────┼─────────┼────────┤│ 92 │101年4月7日晚間 │兔兔 │ ││ │某時 │ │ │├──┼────────┼─────────┼────────┤│ 93 │101年4月3日凌晨 │左安安 │ ││ │0時30分後某時 │ │ │├──┼────────┼─────────┼────────┤│ 94 │101年4月6日凌晨 │左安安 │ ││ │1時30分後某時 │ │ │├──┼────────┼─────────┼────────┤│ 95 │101年4月6日晚間 │球球 │ ││ │某時 │ │ │├──┼────────┼─────────┼────────┤│ 96 │101年4月4日晚間 │以恩 │ ││ │9時30分後某時 │ │ │├──┼────────┼─────────┼────────┤│ 97 │101年4月6日晚間 │以恩 │ ││ │11時30分後某時 │ │ │├──┼────────┼─────────┼────────┤│ 98 │101年4月7日晚間 │媛媛 │ ││ │某時 │ │ │├──┼────────┼─────────┼────────┤│ 99 │101年4月2日晚間 │可唯 │ ││ │某時 │ │ │├──┼────────┼─────────┼────────┤│100 │101年4月2日晚間 │凱鑫 │ ││ │某時 │ │ │├──┼────────┼─────────┼────────┤│101 │101年4月6日凌晨 │凱鑫 │ ││ │2時後某時 │ │ │├──┼────────┼─────────┼────────┤│102 │101年4月3日晚間 │瑤瑤 │ ││ │某時 │ │ │├──┼────────┼─────────┼────────┤│103 │101年4月4日晚間 │瑤瑤 │ ││ │某時 │ │ │├──┼────────┼─────────┼────────┤│104 │101年4月8日晚間 │瑤瑤 │ ││ │某時 │ │ │├──┼────────┼─────────┼────────┤│105 │101年4月2日晚間 │永恆 │ ││ │某時 │ │ │├──┼────────┼─────────┼────────┤│106 │101年4月6日晚間 │蝴蝶 │ ││ │某時 │ │ │├──┼────────┼─────────┼────────┤│107 │101年4月7日晚間 │蝴蝶 │ ││ │某時 │ │ │├──┼────────┼─────────┼────────┤│108 │101年4月8日晚間 │蝴蝶 │ ││ │某時 │ │ │├──┼────────┼─────────┼────────┤│109 │101年4月6日晚間 │白白 │ ││ │某時 │ │ │├──┼────────┼─────────┼────────┤│110 │101年4月4日晚間 │妞妞 │ ││ │某時 │ │ │├──┼────────┼─────────┼────────┤│111 │101年4月8日晚間 │妞妞 │ ││ │某時 │ │ │├──┼────────┼─────────┼────────┤│112 │101年4月5日晚間 │夏姿 │ ││ │某時 │ │ │├──┼────────┼─────────┼────────┤│113 │101年4月5日晚間 │伯爵 │ ││ │某時 │ │ │├──┼────────┼─────────┼────────┤│114 │101年4月6日晚間 │伯爵 │ ││ │某時 │ │ │├──┼────────┼─────────┼────────┤│115 │101年4月5日晚間9│NANA │ ││ │時後某時 │ │ │├──┼────────┼─────────┼────────┤│116 │101年4月7日晚間 │愛妮 │ ││ │某時 │ │ │├──┼────────┼─────────┼────────┤│117 │101年4月6日晚間 │楚楚 │ ││ │某時 │ │ │├──┼────────┼─────────┼────────┤│118 │101年4月7日晚間 │楚楚 │ ││ │某時 │ │ │├──┼────────┼─────────┼────────┤│119 │101年4月11日晚間│香妃 │ ││ │8時後某時 │ │ │├──┼────────┼─────────┼────────┤│120 │101年4月16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121 │101年4月17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122 │101年4月18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123 │101年4月19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124 │101年4月20日晚間│香妃 │ ││ │某時 │ │ │├──┼────────┼─────────┼────────┤│125 │101年4月16日下午│琪琪 │ ││ │4時30分後某時 │ │ │├──┼────────┼─────────┼────────┤│126 │101年4月20日晚間│林志玲 │ ││ │某時 │ │ │└──┴────────┴─────────┴────────┘附表十三被告陳蔡玉娌被訴部分:(金額均為新臺幣元)┌──────┬─────┬─────┬────────┐│日 期 │支出金額 │存入金額 │ 用 途 │├──────┼─────┼─────┼────────┤│101年1月12日│200,000 │ │借支予香水酒店 │├──────┼─────┼─────┼────────┤│101年1月12日│25,000 │ │支付鴻海酒店早場││ │ │ │會計與廚房薪資 │├──────┼─────┼─────┼────────┤│101年1月12日│14,000 │ │雙魚座酒店「琪姐││ │ │ │」借支 │├──────┼─────┼─────┼────────┤│101年1月12日│145,921 │ │沖100年12月少爺 ││ │ │ │業績獎金 │├──────┼─────┼─────┼────────┤│101年1月12日│115,270 │ │鴻海酒店早場1月2││ │ │ │日至1月8日少爺等││ │ │ │人小費 │├──────┼─────┼─────┼────────┤│101年1月12日│212,543 │ │鴻海酒店100年12 ││ │ │ │月份薪資 │├──────┼─────┼─────┼────────┤│101年1月12日│1,702,000 │ │鴻海酒店1月2日至││ │ │ │1月8日少爺等人小││ │ │ │費 │├──────┼─────┼─────┼────────┤│101年1月13日│ │32,5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2日獲利 │├──────┼─────┼─────┼────────┤│101年1月13日│ │416,512 │鴻海酒店1月12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6日│ │134,300 │鴻海酒店1月15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6日│ │311,120 │鴻海酒店1月14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6日│ │25,7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3日獲利 │├──────┼─────┼─────┼────────┤│101年1月16日│ │4,80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4日獲利 │├──────┼─────┼─────┼────────┤│101年1月16日│ │90,782 │鴻海酒店1月13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7日│ │20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6日獲利 │├──────┼─────┼─────┼────────┤│101年1月17日│ │178,424 │鴻海酒店1月16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7日│ │150,000 │香水酒店尾牙分攤│├──────┼─────┼─────┼────────┤│101年1月17日│ │150,000 │薇閣酒店尾牙分攤│├──────┼─────┼─────┼────────┤│101年1月17日│50,000 │ │尾牙加碼紅包費用│├──────┼─────┼─────┼────────┤│101年1月18日│ │14,095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7日獲利 │├──────┼─────┼─────┼────────┤│101年1月18日│ │285,074 │鴻海酒店1月9日至││ │ │ │16日獲利花旗銀行││ │ │ │匯入款 │├──────┼─────┼─────┼────────┤│101年1月18日│ │157,4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2││ │ │ │日、9日、10日、 ││ │ │ │12日、13日獲利花││ │ │ │旗銀行匯入款 │├──────┼─────┼─────┼────────┤│101年1月19日│ │425,118 │鴻海酒店1月18日 ││ │ │ │獲利 │├──────┼─────┼─────┼────────┤│101年1月19日│ │27,1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8日獲利 │├──────┼─────┼─────┼────────┤│101年1月19日│ │50,000 │沖薇閣酒店零用金│├──────┼─────┼─────┼────────┤│101年1月19日│ │50,000 │沖香水酒店零用金│├──────┼─────┼─────┼────────┤│101年1月19日│100,530 │ │鴻海酒店早場1月9││ │ │ │日至14日少爺等人││ │ │ │小費 │├──────┼─────┼─────┼────────┤│101年1月19日│1,735,570 │ │鴻海酒店1月9日至││ │ │ │15日少爺等人小費│├──────┼─────┼─────┼────────┤│101年1月20日│ │23,7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9日獲利 │├──────┼─────┼─────┼────────┤│101年1月20日│ │986,694 │鴻海酒店1月19日 ││ │ │ │獲利 │├──────┼─────┼─────┼────────┤│101年1月20日│ │55,272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7日至18日獲利花││ │ │ │旗銀行匯入款 │├──────┼─────┼─────┼────────┤│101年1月20日│ │100,486 │鴻海酒店1月17日 ││ │ │ │獲利花旗銀行匯入││ │ │ │款 │├──────┼─────┼─────┼────────┤│101年1月20日│153,000 │ │辦公室年終獎金 │├──────┼─────┼─────┼────────┤│101年1月20日│228,000 │ │12月份行政獎金 │├──────┼─────┼─────┼────────┤│101年1月30日│ │46,652 │鴻海酒店1月29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0日│ │278,430 │鴻海酒店1月26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0日│ │331,101 │鴻海酒店1月28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0日│ │346,495 │鴻海酒店1月25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0日│ │384,940 │鴻海酒店1月27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0日│1,000,000 │ │1月20日雙魚座酒 ││ │ │ │店盤讓金 │├──────┼─────┼─────┼────────┤│101年1月31日│ │35,45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30日獲利 │├──────┼─────┼─────┼────────┤│101年1月31日│ │255,658 │鴻海酒店1月30日 ││ │ │ │獲利 │├──────┼─────┼─────┼────────┤│101年1月31日│100,000 │ │林威成支現 ││ │ │ │ │├──────┼─────┼─────┼────────┤│101年2月2日 │ │188,600 │鴻海酒店2月1日獲││ │ │ │利 │├──────┼─────┼─────┼────────┤│101年2月2日 │ │64,5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1││ │ │ │日獲利 │├──────┼─────┼─────┼────────┤│101年2月2日 │ │16,60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31日獲利 │├──────┼─────┼─────┼────────┤│101年2月2日 │ │214,414 │鴻海酒店1月31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日 │ │12,220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20日獲利花旗銀行││ │ │ │匯入款 │├──────┼─────┼─────┼────────┤│101年2月2日 │ │903,246 │鴻海酒店1月18日 ││ │ │ │至21日、23日至25││ │ │ │日、27日、28日獲││ │ │ │利花旗銀行匯入款│├──────┼─────┼─────┼────────┤│101年2月2日 │78,660 │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16日至22日少爺等││ │ │ │人小費 │├──────┼─────┼─────┼────────┤│101年2月2日 │266,700 │ │鴻海酒店1月23日 ││ │ │ │至29日少爺等人小││ │ │ │費 │├──────┼─────┼─────┼────────┤│101年2月2日 │1,684,360 │ │鴻海酒店1月16日 ││ │ │ │至22日少爺等人小││ │ │ │費 │├──────┼─────┼─────┼────────┤│101年2月4日 │ │468,110 │鴻海酒店早場2月3││ │ │ │日獲利 │├──────┼─────┼─────┼────────┤│101年2月4日 │ │360,302 │鴻海酒店1月29日 ││ │ │ │至2月1日獲利花旗││ │ │ │銀行匯入款 │├──────┼─────┼─────┼────────┤│101年2月4日 │ │38,916 │鴻海酒店早場2月1││ │ │ │日至2日獲利花旗 ││ │ │ │銀行匯入款 │├──────┼─────┼─────┼────────┤│101年2月6日 │ │106,548 │鴻海酒店2月5日獲││ │ │ │利 │├──────┼─────┼─────┼────────┤│101年2月6日 │ │21,400 │鴻海酒店早場2月4││ │ │ │日獲利 │├──────┼─────┼─────┼────────┤│101年2月6日 │ │322,223 │鴻海酒店2月4日獲││ │ │ │利 │├──────┼─────┼─────┼────────┤│101年2月6日 │ │100,000 │雙魚座酒店借入款│├──────┼─────┼─────┼────────┤│101年2月7日 │ │51,110 │鴻海酒店早場2月6││ │ │ │日獲利 │├──────┼─────┼─────┼────────┤│101年2月7日 │ │370,275 │鴻海酒店2月6日獲││ │ │ │利 │├──────┼─────┼─────┼────────┤│101年2月8日 │ │41,700 │鴻海酒店早場2月7││ │ │ │日獲利 │├──────┼─────┼─────┼────────┤│101年2月8日 │ │292,502 │鴻海酒店2月7日獲││ │ │ │利 │├──────┼─────┼─────┼────────┤│101年2月8日 │ │7,0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6││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2月9日 │ │18,5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8││ │ │ │日獲利 │├──────┼─────┼─────┼────────┤│101年2月9日 │ │223,740 │鴻海酒店2月8日獲││ │ │ │利 │├──────┼─────┼─────┼────────┤│101年2月9日 │ │900,000 │雙魚座酒店借入 │├──────┼─────┼─────┼────────┤│101年2月9日 │1,376,720 │ │鴻海酒店1月30日 ││ │ │ │至2月5日少爺等人││ │ │ │小費 │├──────┼─────┼─────┼────────┤│101年2月9日 │77,710 │ │鴻海酒店早場1月 ││ │ │ │30日至2月5日小費│├──────┼─────┼─────┼────────┤│101年2月9日 │30,000 │ │林威成支現 │├──────┼─────┼─────┼────────┤│101年2月10日│ │406,562 │鴻海酒店2月9日獲││ │ │ │利 │├──────┼─────┼─────┼────────┤│101年2月13日│ │16,6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1日獲利 │├──────┼─────┼─────┼────────┤│101年2月13日│ │43,1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0日獲利 │├──────┼─────┼─────┼────────┤│101年2月13日│ │173,800 │鴻海酒店2月12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3日│ │177,735 │鴻海酒店2月11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3日│ │473,470 │鴻海酒店2月10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3日│100,000 │ │借支雙魚座酒店 │├──────┼─────┼─────┼────────┤│101年2月13日│300,000 │ │借支香水酒店 │├──────┼─────┼─────┼────────┤│101年2月13日│177,440 │ │辦公室薪資 │├──────┼─────┼─────┼────────┤│101年2月13日│80,729 │ │鴻海早場1月份薪 ││ │ │ │資 │├──────┼─────┼─────┼────────┤│101年2月14日│ │48,7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3日獲利 │├──────┼─────┼─────┼────────┤│101年2月14日│ │492,500 │鴻海酒店2月13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5日│ │6,20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4日獲利 │├──────┼─────┼─────┼────────┤│101年2月15日│ │146,780 │鴻海酒店2月14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5日│ │24,346 │鴻海酒店早場2月9││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2月16日│ │26,1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5日獲利 │├──────┼─────┼─────┼────────┤│101年2月16日│ │412,855 │鴻海酒店2月15日 ││ │ │ │獲利 │├──────┼─────┼─────┼────────┤│101年2月16日│112,970 │ │鴻海酒店早場2月6││ │ │ │日至11日少爺等人││ │ │ │小費 │├──────┼─────┼─────┼────────┤│101年2月16日│1,384,860 │ │鴻海酒店2月6日至││ │ │ │11日少爺等人小費│├──────┼─────┼─────┼────────┤│101年2月17日│ │53,8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6日獲利 │├──────┼─────┼─────┼────────┤│101年2月17日│ │393,095 │鴻海酒店2月16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0日│ │339,112 │鴻海酒店2月18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0日│ │16,5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7日獲利 │├──────┼─────┼─────┼────────┤│101年2月20日│ │259,800 │鴻海酒店2月19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0日│ │403,275 │鴻海酒店2月17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0日│ │46,4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8日獲利 │├──────┼─────┼─────┼────────┤│101年2月20日│1,500,000 │ │林威成支現 │├──────┼─────┼─────┼────────┤│101年2月21日│ │333,100 │鴻海酒店2月20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1日│ │11,8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0日獲利 │├──────┼─────┼─────┼────────┤│101年2月22日│ │236,830 │鴻海酒店2月21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2日│ │98,512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5日、16日、20日││ │ │ │獲利花旗銀行匯入││ │ │ │款 │├──────┼─────┼─────┼────────┤│101年2月22日│ │583,646 │鴻海酒店2月13日 ││ │ │ │至18日獲利花旗銀││ │ │ │行匯入款 │├──────┼─────┼─────┼────────┤│101年2月23日│ │13,95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2日獲利 │├──────┼─────┼─────┼────────┤│101年2月23日│ │249,009 │鴻海酒店2月22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3日│132,800 │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13日至18日少爺等││ │ │ │人小費 │├──────┼─────┼─────┼────────┤│101年2月23日│1,462,340 │ │鴻海酒店2月213日││ │ │ │至19日少爺等人小││ │ │ │費 │├──────┼─────┼─────┼────────┤│101年2月24日│ │15,56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3日獲利 │├──────┼─────┼─────┼────────┤│101年2月24日│ │230,445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3日獲利 │├──────┼─────┼─────┼────────┤│101年2月24日│ │61,285 │沖帝寶酒店辦公室││ │ │ │費用 │├──────┼─────┼─────┼────────┤│101年2月24日│300,000 │ │借香水酒店 │├──────┼─────┼─────┼────────┤│101年2月29日│ │381,163 │鴻海酒店2月27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9日│ │16,400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8日獲利 │├──────┼─────┼─────┼────────┤│101年2月29日│ │152,074 │鴻海酒店2月26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9日│ │318,473 │鴻海酒店2月28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9日│ │340,960 │鴻海酒店2月24日 ││ │ │ │獲利 │├──────┼─────┼─────┼────────┤│101年2月29日│ │61,285 │薇閣酒店分攤費用│├──────┼─────┼─────┼────────┤│101年2月29日│ │61,285 │雙魚座酒店分攤費││ │ │ │用 │├──────┼─────┼─────┼────────┤│101年2月29日│ │61,285 │香水酒店分攤費用│├──────┼─────┼─────┼────────┤│101年2月29日│100,000 │ │林威成支現 │├──────┼─────┼─────┼────────┤│101年2月29日│18,627 │ │辦公室零用金 │├──────┼─────┼─────┼────────┤│101年2月29日│140,000 │ │借香水酒店 │├──────┼─────┼─────┼────────┤│101年2月29日│500,030 │ │林威成支現 │├──────┼─────┼─────┼────────┤│101年3月1日 │ │71,816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1日、24日、27日││ │ │ │獲利花旗銀行匯入││ │ │ │款 │├──────┼─────┼─────┼────────┤│101年3月1日 │ │899,016 │鴻海酒店2月20日 ││ │ │ │至25日、27日獲利││ │ │ │花旗銀行匯入款 │├──────┼─────┼─────┼────────┤│101年3月1日 │300,000 │ │借薇閣酒店 │├──────┼─────┼─────┼────────┤│101年3月1日 │50,000 │ │借香水酒店 │├──────┼─────┼─────┼────────┤│101年3月1日 │1,000,000 │ │借雙魚座酒店 │├──────┼─────┼─────┼────────┤│101年3月1日 │119,120 │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0日至26日小費 │├──────┼─────┼─────┼────────┤│101年3月2日 │ │16,6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1││ │ │ │日獲利 │├──────┼─────┼─────┼────────┤│101年3月2日 │ │644,620 │鴻海酒店3月1日獲││ │ │ │利 │├──────┼─────┼─────┼────────┤│101年3月3日 │ │39,5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2││ │ │ │日獲利 │├──────┼─────┼─────┼────────┤│101年3月3日 │ │284,600 │鴻海酒店3月2日獲││ │ │ │利 │├──────┼─────┼─────┼────────┤│101年3月5日 │ │132,550 │鴻海酒店3月4日獲││ │ │ │利 │├──────┼─────┼─────┼────────┤│101年3月5日 │ │399,940 │鴻海酒店3月3日獲││ │ │ │利 │├──────┼─────┼─────┼────────┤│101年3月5日 │ │100,000 │雙魚座酒店借入款││ │ │ │回補 │├──────┼─────┼─────┼────────┤│101年3月6日 │ │30,6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5││ │ │ │日獲利 │├──────┼─────┼─────┼────────┤│101年3月6日 │ │590,100 │鴻海酒店3月5日獲││ │ │ │利 │├──────┼─────┼─────┼────────┤│101年3月6日 │ │535,706 │鴻海酒店2月28日 ││ │ │ │至3月3日獲利花旗││ │ │ │銀行匯入款 │├──────┼─────┼─────┼────────┤│101年3月6日 │ │7,990 │鴻海酒店3月1日獲││ │ │ │利花旗銀行匯入款│├──────┼─────┼─────┼────────┤│101年3月7日 │ │17,6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6││ │ │ │日獲利 │├──────┼─────┼─────┼────────┤│101年3月7日 │ │282,850 │鴻海酒店3月6日獲││ │ │ │利 │├──────┼─────┼─────┼────────┤│101年3月7日 │2,534,254 │ │帝寶酒店代借刷卡││ │ │ │金 │├──────┼─────┼─────┼────────┤│101年3月7日 │ │14,476 │鴻海酒店早場3月5││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3月7日 │ │31,960 │鴻海酒店早場3月4││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3月8日 │ │12,0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7日獲利 │├──────┼─────┼─────┼────────┤│101年3月8日 │ │163,264 │鴻海酒店3月7日獲││ │ │ │利 │├──────┼─────┼─────┼────────┤│101年3月8日 │ │200,000 │香水酒店借入款回││ │ │ │補 │├──────┼─────┼─────┼────────┤│101年3月8日 │115,360 │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27日至3月4日小費│├──────┼─────┼─────┼────────┤│101年3月8日 │426,760 │ │鴻海酒店2月27日 ││ │ │ │至3月4日小費 │├──────┼─────┼─────┼────────┤│101年3月9日 │ │13,2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8日獲利 │├──────┼─────┼─────┼────────┤│101年3月9日 │ │251,811 │鴻海酒店3月8日獲││ │ │ │利 │├──────┼─────┼─────┼────────┤│101年3月9日 │ │18,236 │鴻海酒店早場3月6││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3月9日 │ │149,366 │鴻海酒店3月5日、││ │ │ │6日獲利花旗銀行 ││ │ │ │匯入款 │├──────┼─────┼─────┼────────┤│101年3月12日│ │13,2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0日獲利 │├──────┼─────┼─────┼────────┤│101年3月12日│ │5,6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9日獲利 │├──────┼─────┼─────┼────────┤│101年3月12日│ │366,990 │鴻海酒店3月9日獲││ │ │ │利 │├──────┼─────┼─────┼────────┤│101年3月12日│ │155,250 │鴻海酒店3月11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2日│ │449,857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0日獲利 │├──────┼─────┼─────┼────────┤│101年3月12日│ │100,000 │雙魚座酒店借入款││ │ │ │回補 │├──────┼─────┼─────┼────────┤│101年3月12日│122,716 │ │鴻海酒店早場2月 ││ │ │ │份薪資 │├──────┼─────┼─────┼────────┤│101年3月12日│169,340 │ │會計辦公室2月份 ││ │ │ │薪資 │├──────┼─────┼─────┼────────┤│101年3月12日│1,145,359 │ │2月份薪資 │├──────┼─────┼─────┼────────┤│101年3月13日│ │48,10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2日獲利 │├──────┼─────┼─────┼────────┤│101年3月13日│ │349,867 │鴻海酒店3月12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4日│ │11,0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3日獲利 │├──────┼─────┼─────┼────────┤│101年3月14日│ │283,833 │鴻海酒店3月13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5日│ │23,4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4日獲利 │├──────┼─────┼─────┼────────┤│101年3月15日│ │187,598 │鴻海酒店3月14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5日│ │16,920 │鴻海酒店早場3月8││ │ │ │日獲利花旗銀行匯││ │ │ │入款 │├──────┼─────┼─────┼────────┤│101年3月15日│110,180 │ │鴻海酒店早場3月5││ │ │ │日至10日小費 │├──────┼─────┼─────┼────────┤│101年3月15日│1,499,640 │ │鴻海酒店3月5日至││ │ │ │10日小費 │├──────┼─────┼─────┼────────┤│101年3月15日│23,000 │ │借薇閣酒店 │├──────┼─────┼─────┼────────┤│101年3月15日│97,000 │ │借香水酒店 │├──────┼─────┼─────┼────────┤│101年3月15日│280,000 │ │借雙魚座酒店 │├──────┼─────┼─────┼────────┤│101年3月16日│ │407,000 │鴻海酒店3月15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6日│ │28,4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5日獲利 │├──────┼─────┼─────┼────────┤│101年3月19日│ │2,4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8日獲利 │├──────┼─────┼─────┼────────┤│101年3月19日│ │413,150 │鴻海酒店3月16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9日│ │111,550 │鴻海酒店3月18日 ││ │ │ │獲利 │├──────┼─────┼─────┼────────┤│101年3月19日│ │168,900 │鴻海酒店3月17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0日│ │2,40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9日獲利 │├──────┼─────┼─────┼────────┤│101年3月20日│ │328,107 │鴻海酒店3月19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0日│1,000,000 │ │支付林威成會錢 │├──────┼─────┼─────┼────────┤│101年3月20日│335,000 │ │支付林威成會錢 │├──────┼─────┼─────┼────────┤│101年3月21日│ │68,630 │鴻海酒店3月20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1日│ │21,20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1日獲利 │├──────┼─────┼─────┼────────┤│101年3月22日│ │489,159 │鴻海酒店3月21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2日│ │38,70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1日獲利 │├──────┼─────┼─────┼────────┤│101年3月22日│ │34,676 │沖雙魚座酒店2月 ││ │ │ │份辦公室費用 │├──────┼─────┼─────┼────────┤│101年3月22日│ │34,676 │沖帝寶酒店2月份 ││ │ │ │辦公室費用 │├──────┼─────┼─────┼────────┤│101年3月22日│ │34,676 │沖香水酒店2月份 ││ │ │ │辦公室費用 │├──────┼─────┼─────┼────────┤│101年3月22日│ │34,676 │沖薇閣酒店2月份 ││ │ │ │辦公室費用 │├──────┼─────┼─────┼────────┤│101年3月22日│ │200,000 │薇閣酒店借入 │├──────┼─────┼─────┼────────┤│101年3月22日│124,710 │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2日至18日小費 │├──────┼─────┼─────┼────────┤│101年3月23日│ │512,490 │鴻海酒店3月22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3日│ │18,2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2日獲利 │├──────┼─────┼─────┼────────┤│101年3月26日│ │195,010 │鴻海酒店3月23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6日│ │303,252 │鴻海酒店3月24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6日│ │14,325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3日獲利 │├──────┼─────┼─────┼────────┤│101年3月26日│ │102,451 │鴻海酒店3月25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6日│900,000 │ │林威成支現 │├──────┼─────┼─────┼────────┤│101年3月27日│ │399,040 │鴻海酒店3月26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8日│ │239,400 │鴻海酒店3月27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8日│ │13,16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2日獲利花旗銀行││ │ │ │匯入款 │├──────┼─────┼─────┼────────┤│101年3月28日│ │700,864 │鴻海酒店9月19日 ││ │ │ │至24日獲利花旗銀││ │ │ │行匯入款 │├──────┼─────┼─────┼────────┤│101年3月29日│ │31,00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8日獲利 │├──────┼─────┼─────┼────────┤│101年3月29日│ │412,770 │鴻海酒店3月28日 ││ │ │ │獲利 │├──────┼─────┼─────┼────────┤│101年3月29日│104,880 │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19日至25日小費 │├──────┼─────┼─────┼────────┤│101年3月29日│1,352,000 │ │鴻海酒店3月19日 ││ │ │ │至25日小費 │├──────┼─────┼─────┼────────┤│101年3月30日│ │108,53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9日獲利 │├──────┼─────┼─────┼────────┤│101年3月30日│ │607,110 │鴻海酒店3月29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日 │ │57,200 │鴻海酒店4月1日獲││ │ │ │利 │├──────┼─────┼─────┼────────┤│101年4月2日 │ │358,300 │鴻海酒店3月31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日 │ │33,750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30日獲利 │├──────┼─────┼─────┼────────┤│101年4月2日 │ │322,810 │鴻海酒店3月30日 ││ │ │ │獲利 │├──────┼─────┼─────┼────────┤│101年4月3日 │ │60,800 │鴻海酒店早場4月2││ │ │ │日獲利 │├──────┼─────┼─────┼────────┤│101年4月3日 │ │434,850 │鴻海酒店4月2日獲││ │ │ │利 │├──────┼─────┼─────┼────────┤│101年4月3日 │ │755,102 │鴻海酒店3月26日 ││ │ │ │至31日獲利花旗銀││ │ │ │行匯入款 │├──────┼─────┼─────┼────────┤│101年4月3日 │ │30,268 │鴻海酒店早場3月 ││ │ │ │29日獲利花旗銀行││ │ │ │匯入款 │├──────┼─────┼─────┼────────┤│101年4月5日 │ │26,050 │鴻海酒店早場4月3││ │ │ │日獲利 │├──────┼─────┼─────┼────────┤│101年4月5日 │ │20,150 │鴻海酒店早場4月4││ │ │ │日獲利 │├──────┼─────┼─────┼────────┤│101年4月5日 │ │232,050 │鴻海酒店4月4日獲││ │ │ │利 │├──────┼─────┼─────┼────────┤│101年4月5日 │ │332,432 │鴻海酒店4月3日獲││ │ │ │利 │├──────┼─────┼─────┼────────┤│101年4月5日 │600,000 │ │借支雙魚座酒店 │├──────┼─────┼─────┼────────┤│101年4月6日 │ │497,790 │鴻海酒店4月5日獲││ │ │ │利 │├──────┼─────┼─────┼────────┤│101年4月9日 │ │383,175 │鴻海酒店4月6日獲││ │ │ │利 │├──────┼─────┼─────┼────────┤│101年4月9日 │ │291,980 │鴻海酒店4月7日獲││ │ │ │利 │├──────┼─────┼─────┼────────┤│101年4月9日 │ │126,750 │鴻海酒店4月8日獲││ │ │ │利 │├──────┼─────┼─────┼────────┤│101年4月10日│ │498,700 │鴻海酒店4月9日獲││ │ │ │利 │├──────┼─────┼─────┼────────┤│101年4月11日│ │203,377 │鴻海酒店4月10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2日│ │337,850 │鴻海酒店4月11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3日│ │530,850 │鴻海酒店4月12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6日│ │355,950 │鴻海酒店4月13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6日│ │220,080 │鴻海酒店4月14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6日│ │142,450 │鴻海酒店4月15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8日│ │346,936 │鴻海酒店4月17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8日│ │45,000 │鴻海酒店4月17日 ││ │ │ │獲利 │├──────┼─────┼─────┼────────┤│101年4月19日│ │186,681 │鴻海酒店4月18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0日│ │372,974 │鴻海酒店4月19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3日│ │324,590 │鴻海酒店4月20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3日│ │467,050 │鴻海酒店4月21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3日│ │143,950 │鴻海酒店4月21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4日│ │327,620 │鴻海酒店4月23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5日│ │315,910 │鴻海酒店4月24日 ││ │ │ │獲利 │├──────┼─────┼─────┼────────┤│101年4月26日│ │38,470 │鴻海酒店4月25日 ││ │ │ │獲利 │└──────┴─────┴─────┴────────┘附表十四:卷宗簡稱對照表◎編號45-58為怡股影卷(101訴435)◎編號59-62為亨股影卷(100訴584、100訴602、100易1152)┌──┬─────────────────────────────┬────────┐│編號│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 │警一卷 ││ │偵查卷宗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 │警二卷 ││ │偵查卷宗(卷二) │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574號偵查卷(卷一) │偵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574號偵查卷(卷二) │偵二卷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574號偵查卷(卷三) │偵三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574號偵查卷(卷四) │偵四卷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594號偵查卷 │偵五卷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274號卷(卷一) │他字卷一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274號卷(卷二) │他字卷二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274號卷(卷三) │他字卷三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他字第1231號卷 │他字卷四 │├──┼─────────────────────────────┼────────┤│12 │林威成等涉妨害風化案-搜索票、拘票、搜索扣押目錄表、通訊監 │資料卷一 ││ │察譯文等資料 │ │├──┼─────────────────────────────┼────────┤│13 │林威成等涉妨害風化案-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資料卷二 │├──┼─────────────────────────────┼────────┤│14 │與莊月霞有關之扣案物卷(一)(現名:莊馥榛) │資料卷三 │├──┼─────────────────────────────┼────────┤│15 │與莊月霞有關之扣案物卷(二)(現名:莊馥榛) │資料卷四 │├──┼─────────────────────────────┼────────┤│16 │與莊月霞有關之扣案物卷(三)(現名:莊馥榛) │資料卷五 │├──┼─────────────────────────────┼────────┤│17 │與雙魚座視聽歌唱(B)有關之扣案物 │資料卷六 │├──┼─────────────────────────────┼────────┤│18 │第二搜索點編號E(陳怡玲座位)扣案物影印資料 │資料卷七 │├──┼─────────────────────────────┼────────┤│19 │道股101偵12574各店人事資料彙整 │資料卷八 │├──┼─────────────────────────────┼────────┤│20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諸葛亮視聽歌唱城商業登記影卷 │資料卷九 │├──┼─────────────────────────────┼────────┤│21 │2-B-37隨身碟、2-D-35硬碟之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影卷 │資料卷十 │├──┼─────────────────────────────┼────────┤│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6號刑事卷 │101聲羈更一6 │├──┼─────────────────────────────┼────────┤│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98號刑事卷 │101聲羈298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43號刑事卷 │101偵聲243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305號刑事卷 │101聲羈305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刑事卷 │101聲羈更一5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更二字第7號刑事卷 │101聲羈更二7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偵聲字第309號刑事卷 │101偵聲309 │├──┼─────────────────────────────┼────────┤│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一 │本院卷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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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835號偵查卷(卷一) │(補)偵五卷 │├──┼─────────────────────────────┼────────┤│4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835號偵查卷(卷二) │(補)偵六卷 │├──┼─────────────────────────────┼────────┤│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832號偵查卷 │(補)偵七卷 │├──┼─────────────────────────────┼────────┤│4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037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037號卷 │├──┼─────────────────────────────┼────────┤│4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038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038號卷 │├──┼─────────────────────────────┼────────┤│4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088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088號卷 │├──┼─────────────────────────────┼────────┤│4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260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260號卷 │├──┼─────────────────────────────┼────────┤│4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778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778號卷 │├──┼─────────────────────────────┼────────┤│5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779號偵查卷 │(101訴435) ││ │ │99偵36779號卷 │├──┼─────────────────────────────┼────────┤│51 │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43號卷 │(101訴435) ││ │ │99偵343號卷 │├──┼─────────────────────────────┼────────┤│5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侵易字第1號刑事卷 │(101訴435) ││ │ │100審侵易1號卷 │├──┼─────────────────────────────┼────────┤│5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一 │101訴435院一卷 │├──┼─────────────────────────────┼────────┤│5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二 │101訴435院二卷 │├──┼─────────────────────────────┼────────┤│5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三 │101訴435院三卷 │├──┼─────────────────────────────┼────────┤│5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四 │101訴435院四卷 │├──┼─────────────────────────────┼────────┤│5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六 │101訴435院六卷 │├──┼─────────────────────────────┼────────┤│5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卷七 │101訴435院七卷 │├──┼─────────────────────────────┼────────┤│59 │高雄市政府少年隊警卷 │(100訴584)警卷│├──┼─────────────────────────────┼────────┤│6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533號偵查卷 │(100訴584)偵二卷│├──┼─────────────────────────────┼────────┤│6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警聲搜字第1541號偵查卷 │(100訴584)偵三卷│├──┼─────────────────────────────┼────────┤│6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835號偵查卷一 │(100訴584)偵七卷│├──┼─────────────────────────────┼────────┤│6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524號偵查卷卷一 │追偵六卷 │├──┼─────────────────────────────┼────────┤│6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524號偵查卷卷二 │追偵七卷 │├──┼─────────────────────────────┼────────┤│6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7號刑事卷卷二 │101審訴457 │├──┼─────────────────────────────┼────────┤│6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卷 │102訴762 │├──┼─────────────────────────────┼────────┤│6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498號偵查卷 │追偵卷 │├──┼─────────────────────────────┼────────┤│6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卷 │102訴870 │├──┼─────────────────────────────┼────────┤│6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六 │本院卷六 │├──┼─────────────────────────────┼────────┤│7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七 │本院卷七 │├──┼─────────────────────────────┼────────┤│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八 │本院卷八 │├──┼─────────────────────────────┼────────┤│7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九 │本院卷九 │├──┼─────────────────────────────┼────────┤│7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十 │本院卷十 │├──┼─────────────────────────────┼────────┤│7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卷十一 │本院卷十一 │└──┴─────────────────────────────┴────────┘

裁判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