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志華相 對 人 何偉仁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簡附民字第28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書 記 官 吳良美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林志華相 對 人 何偉仁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
104 年3 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2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受款人郵局代號700 ,帳號:
00000000000000;受款戶名:林志華),共分為6 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願懇請鈞院對相對人關於本院103 年審易字2701號竊盜乙案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相對人自新機會。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
聲 請 人 林志華相 對 人 何偉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吳良美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附記事項:
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得提出本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