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0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健祥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上列被告因逃漏稅捐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健祥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孫健祥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街○○○巷○號「高成電木塑膠有限公司」(下稱高成電木公司)之登記兼實際負責人,從事進口尼龍製品及電木板買賣業務。緣高成電木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3月、5月陸續向韓國公司KOREA POLYMER CO. LTD.(下稱韓國P公司)及S.N.M. INC.(下稱韓國S公司)購買尼龍製品3批,孫健祥為逃漏高成電木公司之營業稅,及意圖使高成電木公司短繳進口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以減少支出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要求韓國P公司、韓國S公司提供貨物價格較實際價格為低之不實商業發票予高成電木公司,孫健祥再使用電腦文書軟體繕打成符合海關要求之品項內容後,經授權簽名或回傳韓國S公司簽名後,將重新製作之商業發票共3張,先後交予不知情之「諭達報關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諭達報關公司)經辦人員,委託諭達報關公司辦理上開進口尼龍製品3批之報關業務,諭達報關公司乃將孫健祥提供之商業發票影印留存,並分別依該等發票記載之單價、總價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進口報單,並於101年1月18日、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31日貨物進口之當日持該等發票及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下稱高雄關稅局)申報進口,以此不正當方法,使高成電木公司分別3次逃漏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143,050元及詐得漏繳進口稅額共136,237元、推廣貿易服務費共1,090元之不法利益(聲請意旨漏載逃漏營業稅額、詐得漏繳進口稅額、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業經聲請人補充如上。另各次原始正確之商業發票、更改不實商業發票、進口報單、報關日期、逃漏之營業稅額、漏繳詐得進口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詳如附表所示)。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孫健祥調查、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諭達報關公司負責人莊尚諭於調查中之結證。
㈢、如附表所示進口報單影本及所附之商業發票影本各3份、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101年7月2日韓經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不實之商業發票影本3份、被告提供原始真實發票影本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各3份、外匯支出明細表及發票對照表各1份、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
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年7月25日高普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論罪科刑
㈠、按稅捐稽徵法業於65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其第41條對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已有處罰規定,該法為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而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關稅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而言,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在內,該法第2條規定甚明,從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礦稅以外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為拓展貿易,…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4.25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分別為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而揆諸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設立推廣貿易基金之目的係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之用,申言之,上開推廣貿易服務費亦非稅捐稽徵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甚明。準此,本件被告所逃漏之進口稅既為關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即均非稅捐稽徵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被告此部分所為,自不成立逃漏稅捐罪,而應另以詐欺得利罪論處。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並增訂第339條之4,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觀之上開修正及增訂後之規定,就刑度方面提高罰金之金額至50萬元,並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有關加重處罰犯刑法第339條之事由,顯較不利於被告。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㈢、被告孫健祥為高成電木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就被告涉犯逃漏稅捐、詐欺得利部分,於聲請意旨書雖漏載論罪法條,惟已於聲請事實欄載明被告係提供不實發票高價低報減少應納稅款之犯罪事實,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當庭補正逃漏之稅額(營業稅額、進口稅額、推廣貿易服務費),本院自應予審理。另聲請人雖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僅補充被告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然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部分,業經本院當庭諭知,且與聲請意旨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諭達報關行經辦人員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報關行為,觸犯前揭逃漏稅捐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前開3次犯行間,犯意有別,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孫健祥圖謀不法利益,而低報貨物單價、總價額逃稅,動機不正,為社會不良示範,有害政府課徵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進口之貨物尚非危險物品,且於調查程序中均坦任並配合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調查,犯後已補繳稅捐及罰鍰,暨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現仍擔任高成電木公司負責人,每月收入約6萬元,尚有母親待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念其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僅因一時貪利而觸法,已表悔悟,並已補繳所逃漏之稅額及罰鍰(詳本院卷第69至77頁),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受前述宣告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為確實督促被告正確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啟自新。
四、公訴意旨另以:孫健祥與韓國P公司、韓國S公司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承辦人,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韓國P公司、韓國S公司提供不實商業發票予高成電木公司,使用電腦文書軟體繕打更改內容如附表所示「更改不實之商業發票」後,自行或回傳韓國廠商簽名而變造之,嗣提供上開變造之商業發票予不知情之諭達報關公司經辦人員,委託諭達報關公司辦理上開進口尼龍製品3批之報關業務,諭達報關公司乃依孫健祥提供之上開變造之商業發票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進口報單,於附表所示之報關日期,持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投單申報進口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對貨物進口文件審核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偽造文書係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28年上第2278號、47年台上第226號判例參照),故不論變造、偽造文書均以「無製作權人」製作文書為其構成要件。依聲請意旨所載,被告係重新繕打製作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更改不實商業發票,應係重新製作文書而非單純改造變更真正文書,應非屬變造,合先敘明。又依聲請事實所載,被告重新繕打製作更改不實之商業發票予交易之韓國S公司簽名(經核對為附表編號2),此既由有權開立該商業發票之有權製作者簽名出具,被告即無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自無從以偽造文書相繩。至附表編號1、3所示之更改不實商業發票,被告雖於偵查中自陳係由其自行簽名,惟供稱:其製作更改不實商業發票後,曾電話連絡經韓國P公司同意方簽名等語,參以韓國P公司業已同意提供不實之商業發票供被告作為報關使用,並於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透過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向韓國P公司調取與高成電木公司附表編號1、3交易之發票時,韓國P公司仍提出不實之低價商業發票供調查,顯見P公司自始均願配合被告,提供不實之低價商業發票供高成電木公司報關使用,故被告因P公司提供之不實低價商業發票不符海關要求,重新更改格式製作後聯繫P公司,獲得同意授權簽名,亦與常情無違,故被告所辯尚非無據。
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除上開被告供述以外之其他證據,實難單憑被告前開自白,遽認被告係未經授權而製作附表編號
1、3所示之更改不實商業發票。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舉證不足證明附表編號1至3所示更改不實商業發票為被告未經授權冒用韓國P公司、韓國S公司名義所製作,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為無罪之判決,惟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即有罪部分之逃漏稅捐罪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原始正確之商業發票 │更改不實商業發票 │進口報單 │報關日期 │逃漏之 │詐得漏繳(新臺幣)││ ├─────┬────────┬────┼────────┬────┤ │ │營業稅(├────┬────┤│ │發票號碼 │品 項 │總價(美│品 項 │總價(美│ │ │新臺幣)│進口稅 │推廣貿易││ │ │ │元) │ │元) │ │ │ │ │服務費 ││ │ │ │ │ │ │ │ │ │ │ │├──┼─────┼────────┼────┼────────┼────┼─────┼─────┼────┼────┼────┤│1 │KP0000-000│NATURAL CAST │6638.35 │CAST NYLON ROD │2628.79 │BD/01/K088│101年1月18│42,811 │40,772 │326 ││ │ │NYLON ROD │ │LENGTH 1000mm │ │/8051 │日 │ │ │ ││ │ │LENGTH 1000mm │ │COLOR NATURAL │ │ │ │ │ │ ││ │ │ │ │ │ │ │ │ │ │ ││ │ │NATURAL CAST │8970.00 │CAST NYLON SHEET│3516.48 │ │ │ │ │ ││ │ │NYLON SHEET │ │1000mm*2000L │ │ │ │ │ │ ││ │ │1000mm*2000L │ │COLOR NATURAL │ │ │ │ │ │ ││ │ │ │ │ │ │ │ │ │ │ ││ │ │NATURAL CAST │1296.00 │CAST NYLON SHEET│513.22 │ │ │ │ │ ││ │ │NYLON SHEET │ │1200mm*2400L │ │ │ │ │ │ ││ │ │1200mm*2400L │ │COLOR NATURAL │ │ │ │ │ │ ││ │ │ │ │ │ │ │ │ │ │ ││ │ │BLACK CAST │800.40 │CAST NYLON ROD │316.96 │ │ │ │ │ ││ │ │NY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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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44202.1 │合計 │17289.96│ │ │ │ │ │├──┼─────┼────────┼────┼────────┼────┼─────┼─────┼────┼────┼────┤│2 │0000-000-0│CAST NYLON │8263.20 │CAST NYLON SHEET│9987.52 │BD/01/U879│101年3月19│61,621 │58,686 │470 ││ │08 │NATURAL COLOR │ │730mm*1610mm │ │/0002 │日 │ │ │ ││ │ │SHEET │ │1000mm*2000mm │ │ │ │ │ │ ││ │ │1000mm*2000mm │ │NATURAL/BLUE/ │ │ │ │ │ │ ││ │ │ │ │BLACK │ │ │ │ │ │ ││ │ │ │ │ │ │ │ │ │ │ ││ │ │CAST NYLON │12841.50│CAST NYLON ROD │15902.57│ │ │ │ │ ││ │ │NATURAL COLOR │ │LENGTH 1000mm │ │ │ │ │ │ ││ │ │ROD │ │NATURAL/BLUE/ │ │ │ │ │ │ ││ │ │LENGTH 1000mm │ │BLACK │ │ │ │ │ │ ││ │ │ │ │ │ │ │ │ │ │ ││ │ │CAST NYLON │14046.00│ │ │ │ │ │ │ ││ │ │BLUE COLOR │ │ │ │ │ │ │ │ ││ │ │SHEET │ │ │ │ │ │ │ │ ││ │ │1000mm*2000mm │ │ │ │ │ │ │ │ ││ │ │ │ │ │ │ │ │ │ │ ││ │ │CAST NYLON │24784.50│ │ │ │ │ │ │ ││ │ │BLUE COLOR │ │ │ │ │ │ │ │ ││ │ │ROD │ │ │ │ │ │ │ │ ││ │ │LENGTH 1000mm │ │ │ │ │ │ │ │ ││ │ │ │ │ │ │ │ │ │ │ ││ │ │CAST NYLON │3156.30 │ │ │ │ │ │ │ ││ │ │BLACK COLOR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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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5.35│合計 │16447.8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