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5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石添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6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郭石添犯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石添係高雄籍「永日成號(CTO-5256)」漁船之船長,明知非基於試驗研究目的,復未經主管機關可,不得使用電氣方法採捕水產動物,竟基於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之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日4時29分出港後某時起,迄至同日上午7時56分遭查獲前之某時止,在高雄市柴山外海2.7浬「北緯22度39.8分、東經120度12.2分」處,接續利用電氣方法採捕水產動物。嗣於同日上午7時56分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高雄)海巡隊在上址海域查獲,並扣得雜魚1.6公斤、蝦子1.1公斤及螃蟹2.6公斤等漁獲及電纜線220公尺,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郭石添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27頁反面),並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高雄)海巡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檢查紀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10、13至18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石添所為,係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不得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之禁止規定,而犯同法第60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多次違法採捕水產動物,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恣意電捕水產動物,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被告本次非法採捕水產動物期間非長,且所得之漁獲物數量非鉅,是犯罪所生之實害及所得之利益尚微,並兼衡其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二)復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並尊重法治之觀念,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使被告建立正確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違法採補水產動物所獲之漁獲物及所用之漁具,俱應依漁業法第6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第60條第1項、第6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漁業法第48條第1項: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漁業法第60條第1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1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備註 │├──┼─────┼────┼────────────┤│ 1 │ 電纜線 │220 公尺│使用電氣非法採捕水產動物││ │ │ │所用之漁具 │├──┼─────┼────┼────────────┤│ 2 │ 雜魚 │1.6公斤 │使用電氣非法採捕之漁獲物│├──┼─────┼────┼────────────┤│ 3 │ 蝦子 │1.1公斤 │使用電氣非法採捕之漁獲物│├──┼─────┼────┼────────────┤│ 4 │ 螃蟹 │2.6公斤 │使用電氣非法採捕之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