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14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振裕
逢全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謝元勳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洪濬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24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75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逢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飼料罪,共拾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共計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振裕係逢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逢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逢全公司之進口業務,而為該公司之從業人員,明知輸入飼料,應向主管機關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始得進口,竟因未及事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申請發給飼料輸入登記證,即基於非法輸入飼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報關日期前1 、2 日,在逢全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5 樓之1 之辦公室內,冒用如附表一所示「遭冒用出口商」名義,製作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商業發票共16張,各虛偽登載逢全公司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遭冒用出口商」購買魚粉之不實事項,並於各該商業發票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六所示各「遭冒用出口商」負責人之英文簽名共15枚,再將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郵寄予不知情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關公司)負責人林○○,利用○○報關公司人員先後將逢全公司向上開「遭冒用出口商」購買魚粉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逢全公司進口報單16紙,並連同前揭偽造之商業發票共16張,先後持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投單報運進口魚粉而行使,輸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進口報單上所載數量之魚粉(商業發票號碼、進口報單號碼、報關日期、實際出口商、遭冒用出口商,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三、五部分,於放行時均已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足生損害於上開遭冒用名義之出口商及其負責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查驗管理進口貨物之正確性。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實施事後稽核,將逢全公司報關時所檢附之商業發票函請我國駐外單位查核,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謝振裕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13頁、偵卷第15至27頁、審訴字卷第34頁),核與證人即○○報關公司負責人林○○於警詢、偵詢時證述、證人即逢全公司登記負責人謝元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4至32頁、偵卷第389 至390 頁),並有相關進口報單、商業發票各16份、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年5 月13日高普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6筆進口報單相關資料1 份、高雄關稅局處分書14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35至66頁、偵卷第68至100 頁)。其中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商業發票部分,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013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芝加哥辦事處商務組100 年1 月18日芝商發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100 年2 月14日芝商發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142 至148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商業發票之部分,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005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美投資貿易服務處100 年1 月13日美紐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100 年2 月18日美紐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132 至141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業發票部分,則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47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99年11月19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100 年2 月11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99年11月11日河內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001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100 年2 月11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140 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150 至
173 頁、第309 至313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商業發票部分,復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48號傳真電文暨所附相關附件、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99年11月9 日韓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002號傳真電文暨所附相關附件、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100 年1 月6 日韓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相關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175 至
198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十六所示商業發票部分,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49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祕魯代表處經濟組99年11月10日秘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53號傳真電文暨附件、駐祕魯代表處經濟組99年11月25日秘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59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100 年1 月28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見偵卷第199 至257 頁、第301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七、八、十至十二所示商業發票部分,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007 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100 年2 月11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財政部高雄關稅局(100 )高稽核電字第100-145 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商務組100 年12月5 日胡志商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暨相關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258 至300 頁、第
314 至354 頁);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商業發票部分,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高稽核電字第099160號傳真電文暨相關附件、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100 年2月3 日竺經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各1 份(見偵卷第
302 至308 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謝振裕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謝振裕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謝振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共16罪);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六至十六所示,另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飼料罪(共14罪);被告謝振裕係逢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飼料管理法之罪,被告逢全公司應依飼料管理法第33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罰金刑。被告謝振裕利用不知情之○○報關公司人員將如附表一所示商業發票16紙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投單報運進口魚粉而行使,均係間接正犯。被告謝振裕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遭冒用之出口商」負責人之英文簽名各1 枚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以偽造署押罪;被告謝振裕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謝振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
四、六至十六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非法輸入魚粉,各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所為,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輸入飼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謝振裕所犯上開1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而被告逢全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即被告謝振裕)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六至十六所示非法輸入飼料罪(共14罪),均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謝振裕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6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11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16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謝振裕為逢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未及依法向
農委會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為輸入魚粉,而先後偽造不實之商業發票交付不知情之○○報關公司,使該公司據以作成不實之進口報單後,持前揭商業發票、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投單報運進口魚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不僅損及遭冒用出口商之權益,亦影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查驗管理進口貨物之正確性,惟考量其現罹有重度視障、視野兩眼全黑等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各1 份可參(見偵卷第39頁、審訴字卷第69頁),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訴字卷第34頁背面),犯後於偵審期間始終坦承犯行,一再表示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逢全公司為法人,因從業人員謝振裕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之罪(共14罪),應依飼料管理法第33條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資懲儆。
㈢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謝振裕所犯上開16罪,犯罪時間集中於98年10月至99年
1 月間,且罪名及行為態樣均相似,所侵害之法益與罪質相同,是綜合考量其上開16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謝振裕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其所犯上開16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逢全公司因其從業人員謝振裕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之1 項之罪(共14罪),爰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㈣被告謝振裕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十六所示遭冒
用出口商之負責人英文署名各1 枚(共計15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被告謝振裕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商業發票共16紙,業由不知情之○○報關公司提出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所行使而交付,非屬被告謝振裕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振裕明知輸入飼料須向主管機關取得
輸入登記證,始得輸入,為使逢全公司自外國進口、未事先取得輸入登記證之魚粉順利通關,竟基於非法輸入飼料之犯意,於未取得輸入登記證前即輸入如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示進口報單上所載數量之魚粉;另被告謝振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商業發票後,將上開偽造之發票郵寄給不知情之○○報關公司負責人林○○,使林○○依上開發票內容所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進口報單,登載上開遭冒用之出口商名稱,並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投單報運進口魚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上開遭冒用之出口商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查驗管理進口貨物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謝振裕就附表一編號三、五部分,同涉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非法輸入飼料罪;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
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意旨可參。
㈢經查:
1.關於附表一編號三、五部分,被告謝振裕除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是否亦涉有非法輸入飼料罪嫌?查逢全公司進口飼料用魚粉涉有實際製造商與飼料輸入登記證載列之製造工廠不符情事乙案,飼料管理法並無貨物通關後辦理補正飼料登記證之規定,惟逢全公司補送農飼入字第TI00371 號及TI00391 號飼料輸入登記證供核銷,其中BC/98/WM61/0037 (即附表一編號三部分)放行日期與農飼入字第TI00371 核發日同為98年11月16日,及BC/98/WU30/0205 (即附表一編號五部分)報單放行日期(99年1 月7 日)在農飼入字第TI00
391 核發日98年12月15日之後,該2 報單應符合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等情,有農委會101 年7 月18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據(見偵卷第384 頁)。從而,附表一編號三、五部分,被告謝振裕輸入飼料時,業經主管機關發給飼料輸入登記證,是此部分當不涉有非法輸入飼料罪嫌。
2.查如附表一所示之進口報單16紙,均係由○○報關公司人員受逢全公司委託製作,係由逢全公司提供商業發票後,由○○報關公司人員製作進口報單,再將逢全公司提供商業發票連同進口報單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所報運進口魚粉等節,業據被告謝振裕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見警卷第1 至13頁、偵卷第15至27頁、審訴字卷第34頁),核與證人林○○於警詢時所述相符(見警卷第14至20頁),是「進口報單」實係由○○報關公司人員所製作,並非被告謝振裕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而起訴書既認卷附相關進口報單係被告謝振裕「將上開偽造之發票郵寄給不知情之○○報關公司負責人林○○,使林○○依上開發票內容所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進口報單,登載上開遭冒用之出口商名稱,並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投單報運進口魚粉而行使之」(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5行),顯見起訴意旨並未認○○報關公司人員與被告謝振裕間有何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關係可言。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報關公司人員與被告謝振裕間具有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而認被告謝振裕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3.綜上,關於附表一編號三、五部分,被告謝振裕並未涉有非法輸入飼料罪;另本案亦不能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而認被告謝振裕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是就此部分本均應為被告謝振裕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 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定有明文。是簡易程序之適用僅設有「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要件;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之案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者,亦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4 款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規定甚明。查本案就被告謝振裕所宣告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故而本院以簡易程序逕為判決,自無違法之可言。至司法院函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 點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一部分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及同院刑事廳84年4 月3 日(84)廳刑一字第07260 號函載關於「理由欄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屬判決含有無罪之性質,不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研究意見,俱與首揭法文規定文義未合,另亦悖於擴大適用範圍以謀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簡易程序制度近來之修正意旨,本院自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 項、第3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飼料管理法第26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20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 萬元(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飼料管理法第33條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26條或第27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 商業發票號碼 │ 實際出口商 │遭冒用出口商│輸入登記證(關│遭偽造出│ 證據出處 ││號├────────┤ │ │稅局處分書/ 農│口商負責│ ││ │ 進口報單號碼 │ │ │委會飼料輸入登│人之署名│ ││ ├────────┤ │ │記證號) │ │ ││ │ 報 關 日 期 │ │ │ 【證據出處】 │ │ │├─┼────────┼───────┼──────┼───────┼────┼─────┤│一│9208#1 │The Scoular │CASCADE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35、││ ├────────┤Company │AGRICUTURAL │稅局101年10100│ │36頁、偵卷││ │BC/98/WH40/0005 │ │TRADING,INC.│669 號處分書)│ │第142至148││ ├────────┤ │ │【偵卷第87頁】│ │頁 ││ │98年10月2日 │ │ │ │ │ │├─┼────────┼───────┼──────┼───────┼────┼─────┤│二│9208#2 │The Scoular │CASCADE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37、││ ├────────┤Company │AGRICUTURAL │稅局101年10100│ │38頁、偵卷││ │BC/98/WH97/0004 │ │TRADING,INC.│670 號處分書)│ │第142至148││ ├────────┤ │ │【偵卷第88頁】│ │頁 ││ │98年10月12日 │ │ │ │ │ │├─┼────────┼───────┼──────┼───────┼────┼─────┤│三│9208#4 │The Scoular │CASCADE │已取得(農委會│1 枚 │警卷第39、││ ├────────┤Company │AGRICUTURAL │於98年11月16月│ │40頁、偵卷││ │BC/98/WM61/0037 │ │TRADING,INC.│核發農飼入字第│ │第142至148││ ├────────┤ │ │TI00371 號飼料│ │頁 ││ │98年11月13日 │ │ │輸入登記證) │ │ ││ │ │ │ │【偵卷第384 頁│ │ ││ │ │ │ │】 │ │ │├─┼────────┼───────┼──────┼───────┼────┼─────┤│四│00-000-00 │FORNAZOR │CASCADE │未取得(高雄關│無 │警卷第41、││ ├────────┤INTERNATIONAL │AGRICUTURAL │稅局101年10100│ │42頁、偵卷││ │BC/98/WN54/0020 │,INC. │TRADING,INC.│678 號處分書)│ │第132至141││ ├────────┤ │ │【偵卷第89頁】│ │頁 ││ │98年11月13日 │ │ │ │ │ │├─┼────────┼───────┼──────┼───────┼────┼─────┤│五│010110/FC │MINH DAN CO. │ATLANTIC CO.│已取得(農委會│1 枚 │警卷第43、││ ├────────┤,LTD. │,LTD . │於98年12月15日│ │44頁、偵卷││ │BC/98/WU30/0205 │ │ │核發農飼入字第│ │第150至173││ ├────────┤ │ │TI00391 號飼料│ │頁、第309 ││ │99年1月7日 │ │ │輸入登記證) │ │至313 頁 ││ │ │ │ │【偵卷第384 頁│ │ ││ │ │ │ │】 │ │ │├─┼────────┼───────┼──────┼───────┼────┼─────┤│六│YA100104 │EUNGHANG │WOOJIN FEED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45、││ ├────────┤FISHERIES CO. │IND.CO.,LTD.│稅局101年10100│ │46頁、偵卷││ │BC/99/K100/8004 │,LTD. │ │671 號處分書)│ │第175至198││ ├────────┤(原始提單之託│ │【偵卷第90頁】│ │頁 ││ │99年1月14日 │運人為YUNAM ST│ │ │ │ ││ │ │CO.) │ │ │ │ │├─┼────────┼───────┼──────┼───────┼────┼─────┤│七│241009/FC │MINH DAN CO.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47、││ ├────────┤,LTD. │S.A.C │稅局101年10100│ │48頁、偵卷││ │BD/98/WL71/0620 │ │ │672 號處分書)│ │第199至300││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1頁】│ │頁、第314 ││ │為「BC/98/WL71/ │ │ │ │ │至354 頁 ││ │0620」) │ │ │ │ │ ││ ├────────┤ │ │ │ │ ││ │98年10月30日 │ │ │ │ │ │├─┼────────┼───────┼──────┼───────┼────┼─────┤│八│14100/FC │MINH DAN CO.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49、││ ├────────┤,LTD. │S.A.C │稅局101年10100│ │50頁、偵卷││ │BD/98/WO82/0609 │ │ │679 號處分書)│ │第199至300││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2頁】│ │頁、第314 ││ │為「BC/98/WO82/ │ │ │ │ │至354 頁 ││ │0609」) │ │ │ │ │ ││ ├────────┤ │ │ │ │ ││ │98年11月20日 │ │ │ │ │ │├─┼────────┼───────┼──────┼───────┼────┼─────┤│九│9008-2 │HOANG KIM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51、││ ├────────┤KHANG TRADING │S.A.C │稅局101年10100│ │52頁、偵卷││ │BD/98/WO83/2103 │CO.,LTD. │ │680 號處分書)│ │第199至257││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3頁】│ │頁、第301 ││ │為「BC/98/WO83/ │ │ │ │ │頁 ││ │2103」) │ │ │ │ │ ││ ├────────┤ │ │ │ │ ││ │98年11月30日 │ │ │ │ │ │├─┼────────┼───────┼──────┼───────┼────┼─────┤│十│041209/FC │MINH DAN CO.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53、││ ├────────┤,LTD. │S.A.C │稅局101年10100│ │54頁、偵卷││ │BD/98/WR19/0601 │ │ │681 號處分書)│ │第199至300││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4頁】│ │頁、第314 ││ │為「BC/98/WR19/ │ │ │ │ │至354 頁 ││ │0601 」) │ │ │ │ │ ││ ├────────┤ │ │ │ │ ││ │98年12月11日 │ │ │ │ │ │├─┼────────┼───────┼──────┼───────┼────┼─────┤│十│051009/FC │MINH DAN CO.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55、││一├────────┤,LTD. │S.A.C │稅局101年10100│ │56頁、偵卷││ │BE/98/WI14/0011 │ │ │673 號處分書)│ │第199至300││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5頁】│ │頁、第314 ││ │為「BC/98/WI14/ │ │ │ │ │至 354 頁 ││ │0011」) │ │ │ │ │ ││ ├────────┤ │ │ │ │ ││ │98年10月12日 │ │ │ │ │ │├─┼────────┼───────┼──────┼───────┼────┼─────┤│十│071109/FC │MINH DAN CO.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57、││二├────────┤,LTD. │S.A.C │稅局101年10100│ │58頁、偵卷││ │BE/98/WN12/0012 │ │ │682 號處分書)│ │第199至300││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6頁】│ │頁、第314 ││ │為「BC/98/WN12/ │ │ │ │ │至354 頁 ││ │0012」) │ │ │ │ │ ││ ├────────┤ │ │ │ │ ││ │98年11月17日 │ │ │ │ │ │├─┼────────┼───────┼──────┼───────┼────┼─────┤│十│FT9008 │HOANG KIM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59、││三├────────┤KHANG TRADING │S.A.C │稅局101年10100│ │60頁、偵卷││ │BE/98/WN12/2103 │CO.,LTD. │ │674 號處分書)│ │第199至257││ │(起訴書附表誤載│ │ │【偵卷第97頁】│ │頁、第301 ││ │為「BC/98/WN12/ │ │ │ │ │頁 ││ │2103」) │ │ │ │ │ ││ ├────────┤ │ │ │ │ ││ │98年11月16日 │ │ │ │ │ │├─┼────────┼───────┼──────┼───────┼────┼─────┤│十│MOLZ000000000 │Reliable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61、││四│(B/L NO.) │Industries │S.A.C │稅局101年10100│ │62頁、偵卷││ ├────────┤(起訴書誤載為│ │675 號處分書)│ │第199至225││ │BE/98/Y985/1518 │HOANG KIM │ │【偵卷第98頁】│ │頁、第302 ││ │(起訴書附表誤載│KHANG TRADING │ │ │ │ ││ │為「BC/98/Y985/ │CO.,LTD. ) │ │ │ │ ││ │1518」) │【詳見警卷第61│ │ │ │ ││ ├────────┤頁】 │ │ │ │至308 頁 ││ │98年12月8 日 │ │ │ │ │ │├─┼────────┼───────┼──────┼───────┼────┼─────┤│十│FT9006 │HOANG KIM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63、││五├────────┤KHANG TRADING │S.A.C │稅局101年10100│ │64頁、偵卷││ │BC/98/WI47/1202 │CO.,LTD. │ │676 號處分書)│ │第199至257││ ├────────┤ │ │【偵卷第99頁】│ │頁、第301 ││ │98年10月16日 │ │ │ │ │頁 │├─┼────────┼───────┼──────┼───────┼────┼─────┤│十│FT9007 │HOANG KIM │MSI CERES │未取得(高雄關│1 枚 │警卷第65、││六├────────┤KHANG TRADING │S.A.C │稅局101年10100│ │66頁、偵卷││ │BC/98/WK43/1203 │CO.,LTD. │ │677 號處分書)│ │第199至257││ ├────────┤ │ │【偵卷第100 頁│ │頁、第301 ││ │98年10月30日 │ │ │】 │ │頁 │└─┴────────┴───────┴──────┴───────┴────┴─────┘┌─────────────────────────┐│附表二: │├─┬────────┬──────────────┤│編│ 商業發票號碼 │ 主 刑 及 從 刑 ││號├────────┤ ││ │ 進口報單號碼 │ ││ ├────────┤ ││ │ 報 關 日 期 │ │├─┼────────┼──────────────┤│一│9208#1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8/WH40/000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0月2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二│9208#2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8/WH97/000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0月12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三│9208#4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BC/98/WM61/003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1月13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四│00-000-00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8/WN54/002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8年11月13日 │ │├─┼────────┼──────────────┤│五│010110/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BC/98/WU30/020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商業發票上││ │99年1月7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六│YA100104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9/K100/8004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商業發票上││ │99年1月14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七│241009/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D/98/WL71/062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0月30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八│14100/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D/98/WO82/0609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1月20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九│9008-2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D/98/WO83/2103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1月30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十│041209/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D/98/WR19/060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商業發票上││ │98年12月11日 │,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名││ │ │壹枚沒收。 │├─┼────────┼──────────────┤│十│051009/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一├────────┤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E/98/WI14/001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商業發票││ │98年10月12日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 │名壹枚沒收。 │├─┼────────┼──────────────┤│十│071109/FC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二├────────┤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E/98/WN12/001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商業發票││ │98年11月17日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 │名壹枚沒收。 │├─┼────────┼──────────────┤│十│FT9008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三├────────┤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E/98/WN12/2103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商業發票││ │98年11月16日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 │名壹枚沒收。 │├─┼────────┼──────────────┤│十│MOLZ000000000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四│(B/L NO.)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E/98/Y985/1518 │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商業發票││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98年12月8 日 │名壹枚沒收。 │├─┼────────┼──────────────┤│十│FT9006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五├────────┤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8/WI47/1202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商業發票││ │98年10月16日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 │名壹枚沒收。 │├─┼────────┼──────────────┤│十│FT9007 │謝振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六├────────┤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BC/98/WK43/1203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商業發票││ │98年10月30日 │上,偽造之出口商負責人英文署││ │ │名壹枚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