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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交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王黃玉蔥

王維梅王月梅王慧梅王春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被 告 黃裕翔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審以原告所請求關於佛光山塔位使用費、塔位管理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李貞瑩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