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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交附民字第 5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4號原 告 戴勝平兼特別代理人 陳瑞春原 告 戴瓊瑩

戴紳峰戴士涵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被 告 洪英杰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 定 代理人 林瑞雲上列被告因刑事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17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