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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智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凱評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凱評明知「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王皓強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學-王皓強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測驗)-金庸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作文)-金庸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公文)-林嵩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刑法-撲馬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憲法-齊麟老師」(下稱上開課程)之課本、講義及授課光碟分係告訴人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非法重製物。詎被告竟基於重製及散布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3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擅自將上開課程課本、講義及授課光碟之語文及視聽著作重製成為講義24本及隨身硬碟1個(下稱上開盜版重製物),復以其所申設之奇摩網站會員帳號「abc00000 00」,在奇摩網站之「太平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bc-18168),刊登上開盜版重製物之銷售訊息,復於101年3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8248元之價格,將上開盜版重製物銷售予白進興(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5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白進興於101年10月8日,透過「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申請之「joyce2233」帳號,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上,以1萬3仟元(含運費)之價格,再將上開盜版重製物銷售予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委任之法務人員林德豪,而扣得前開講義24本及隨身硬碟1個,經林德豪檢視確認係仿冒盜版之商品等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所受損害,且於網路刊登道歉啟事,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網路道歉啟事列印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