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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7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7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振裕

逢全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謝元勳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洪濬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謝振裕、逢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謝振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而逢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而犯飼料管理法第26條之罪,依同法第33條規定,應處以同法第26條之罰金刑,復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專科罰金之案件,於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嗣該公司委任洪濬詠律師到場後,對於檢察官起訴逢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亦自白犯罪,是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