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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訴字第 10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俊寬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8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等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