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鳳儀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鳳儀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