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啟祥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021 號、102 年度偵字第250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啟祥係○○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負責人,亦係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下稱○○一場)及同小段5724、5725地號(下稱○○二場)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明知上開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作為農業生產使用,竟擅自提供○○公司作為堆置生鐵、廢鐵使用,嗣經高雄市政府分別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同月18日,分別以高市00000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各裁處新臺幣9 萬元,並勒令停止使用,詎被告迄至同年4 月1 日止,均未依上開命令將所堆置之物品遷離,因認被告涉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未依規定使用土地罪嫌。惟被告對高雄市政府上開行政處分均已提起行政訴訟,且前一處分之訴訟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審理中,有準備程序筆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12月23日高行瓊紀壬103 訴更一10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本院卷第60至61、73頁)可參。而本案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上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且該事件業已起訴,並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該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本案刑事訴訟審判結果,而現尚未確定,故本院認為於該件判決確定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