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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育群

蘇琡棻蘇婉庭共 同選任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

陳建宏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762 號、第117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育群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琡棻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婉庭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家慶與蘇琡棻為兄妹,蘇育群為蘇琡棻之配偶,蘇婉庭為蘇育群及蘇琡棻之女,李麗玲則為蘇家慶之配偶。蘇琡棻因其父蘇添舜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因惡性腫瘤過世,對蘇家慶及李麗玲照顧蘇添舜方式及採取之醫療措施深感不滿,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由蘇育群將其前於101 年2 月間某日撰寫以投書國防部民意信箱如附件一所示內容列印出來簽名後再掃瞄成為PDF 檔案,交予蘇琡棻,容任蘇琡棻使用散布前開檔案內容,蘇琡棻復自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示內容,並由蘇琡棻及蘇婉庭以其等使用之0000000000@yahoo.com、0000000000@mail.000000.edu、0000000000@yahoo.com等電子信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續寄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內容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六)予附表一所示之收件者,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具體指述蘇家慶及李麗玲於蘇添舜生病時隱匿病情、錯過標靶藥物黃金時期害死蘇添舜等不實事項(其中蘇育群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蘇琡棻為附表一全部、蘇婉庭為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9 、編號11、編號15),均足以貶抑蘇家慶及李麗玲之社會評價,妨害其等之名譽。

二、案經蘇家慶、李麗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審判權部分: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 條定有明文。次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90年度臺聲字第18號、91年度臺聲字第51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查本案被告蘇育群、蘇琡棻、蘇婉庭(下稱被告3 人)寄發電子郵件之行為地固然在美國,惟其如附表一所示寄送電子郵件之對象均在我國境內收受,揆諸前開法條明文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附表一所示收受電子郵件之處所為犯罪之「結果地」無疑,是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 條之1 前段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引用之被告3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3 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13 頁背面至第114 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其理由書復補充: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㈡推諸前揭釋字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僅在減

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㈢至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㈣立法者藉由第310 條客觀處罰條件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

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對於此際所涉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了類型區分,並分別做了不同的價值權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制裁。

㈤復按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有

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意見表達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儘可能容許暢所欲言,以實現言論自由之憲法價值(按惟亦應受刑法第309 條之規範),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單純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固無疑義,若「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則亦應回歸誹謗罪予以規範,就此種類型之意見表達,其所伴隨之事實陳述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限,即於此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方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進一步深究其法理,因「意見表達」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㈥又刑法第311 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

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㈦從而本案依循上述理由,就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與「

意見表達」,以決定其所應負之責任。而事實陳述有事實存在之問題,即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意見表達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則應回歸事實陳述之要件予以規範,就此種類型之意見表達,其所伴隨之事實陳述部分,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限。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為認定事實與負舉證責任之原則。

二、訊據被告蘇育群、蘇琡棻、蘇婉庭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蘇育群辯稱:蘇育群處理完岳父蘇添舜的後事返美後忙於工作,而蘇琡棻當時情緒不穩定,蘇育群就把蘇琡棻送到奧斯丁和3 個小孩一起住,自己住在休士頓,因此對於蘇琡棻及蘇婉庭郵寄附件一之內容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云云;被告蘇琡棻辯稱:蘇琡棻確有寄發電子郵件,但目的在於為蘇添舜控訴、主持公道,並為佐證而把蘇育群之前寫的附件一作為附加檔案,這些都有實據云云;蘇婉庭辯稱:蘇婉庭有寄發電子郵件,是為了蘇添舜及蘇琡棻,裡面的內容都是聽蘇添舜講的,覺得是事實云云。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蘇育群有何寄送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且當時和蘇琡棻、蘇婉庭分隔兩地,忙於工作,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⒉至蘇琡棻、蘇婉庭固有寄送如附表一所示郵件,係舉報刑事犯罪,涉及告訴人蘇家慶及李麗玲等是否成立刑事犯罪,與國家司法權行使相關,亦與公共利益有關,係屬可受公評之事,應不成立誹謗犯行。經查:

㈠蘇添舜為蘇家慶與蘇琡棻之父,蘇育群與蘇琡棻為配偶,

蘇婉庭為其等之女,李麗玲則為蘇家慶之配偶。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旅居美國多年。蘇添舜於100 年11月12日因跌倒疑似骨折至長庚紀念醫院住院,右股骨骨折開刀,並經病理切片證實為惡性腫瘤導致移轉性癌,經口服化學藥物治療,於100 年12月17日出院。再於101 年1 月2 日至長庚醫院急診,左側肱骨病理性骨折,於101 年1 月12日(同意書誤植為101 年1 月11日)由蘇黃阿雲簽署「自費使用抗癌藥物同意書」(藥物:Erlotinib ,Tarceva得舒緩),並於同日出院。再於101 年1 月12日至長庚醫院急診,於101 年1 月31日病危自願出院,於同日過世。

於蘇添舜前揭住院期間,蘇琡棻數度以其所有之錄音筆,錄下蘇添舜、蘇家弘及蘇黃阿雲等人之對話。蘇琡棻對蘇家慶、李麗玲就蘇添舜治療、照護方式深感不滿。蘇育群即於101 年2 月間某日,在高雄住處,以電腦繕打附件一所示內容,列印出來並簽名後,將之掃瞄成為PDF 檔後交予蘇琡棻。蘇琡棻及蘇育群嗣於101 年2 月28日出境返回美國後,蘇琡棻陸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之內容,並以其使用之電子信箱0000000000@yahoo.com,及蘇婉庭以其使用之電子信箱0000000000@mail.000000.edu、0000000000@yahoo.com,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予附表一所示之收件者。蘇育群則於101 年

3 月27日、28日及29日,以其使用之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0.com 信箱寄發標題為「舉發蘇家慶上校」內容如附件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予海軍官校部教評委員(此部分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762 號、第11763 號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事實,業據蘇家慶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101 年度他字第3354號卷第50至52頁背面【下稱偵一卷】、本院卷三第32頁背面至第41頁)、李麗玲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述(偵一卷第50至52頁背面)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102 年度偵字第11763號卷第40至167 頁【下稱偵三卷】)、蘇添舜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病歷1 份(外放)、被告3 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 份(本院卷一第32至33頁、第35至36頁、第38至39頁)等在卷可稽,復為被告3 人所不否認(本院卷二第

112 頁背面至第113 頁、本院卷三第17至18頁、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首堪認定。

㈡觀諸附件一記載:「蘇家慶先生開始極度忤逆本人(蘇育

群)的岳父,最後導致本人岳父病倒在床。在短短2 個月的生病期間,蘇家慶先生配合其夫人刻意隱瞞本人岳父的病情,並不給予其應有的照顧,且刻意阻擋我內人前往,最後導致病情延誤,並不幸於101 年1 月31日含怨而逝。

」;附件三記載:「而可憐的我(蘇琡棻)老爸就氣到倒下來,腳斷了住進長庚醫院。」、「沒想到他們夫妻,對我爸爸更惡劣,甚至虐待他老人家。」、「沒想到他們最終的目的,是想把我趕走,隱瞞我父親的病情,拖過標靶藥物治療的黃金時期,因為標靶藥物很昂貴,他們不想付這個費用。」、「沒想到他們居然這麼可怕惡毒殘忍,居然為了錢,對待為他付出這麼多的父親」;附件四記載:「媽媽明知道是你們夫妻隱瞞病情,讓爸錯過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50天」;至附件五內容大致為附件三加上附件四,亦有同上之記載;附件六記載:「媽媽明知道是哥和嫂嫂拖過標靶藥物的治療黃金時期」等內容,均已具體指摘傳述蘇家慶忤逆蘇添舜,把蘇添舜氣到生病住院,及蘇家慶和李麗玲於蘇添舜住院期間,隱瞞其病情,不給予應有照顧,且為了省錢,不願意使用標靶藥物治療,導致蘇添舜錯過「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50天」而延誤病情死亡等事實,依一般人社會通念加以客觀判斷,自會使收到信件者,認為蘇家慶及李麗玲非但未盡身為人子及媳婦之責任,甚至拖延蘇添舜病情導致其死亡,因此認為蘇家慶及李麗玲德行有損,居心險惡,產生極為負面之印象及評價,顯足以貶損蘇家慶及李麗玲之名譽,應無疑問。

㈢而告訴人蘇家慶及李麗玲是否善盡人子及媳婦之責任,有

無隱瞞及拖延蘇添舜之病情等情,乃涉及蘇家慶及李麗玲有無對蘇添舜善盡孝養照護之責,牽涉者均係蘇家慶及李麗玲之私德,實難謂與其他人之公共利益有何關連。至辯護人雖為被告3 人辯護稱被告蘇琡棻、蘇婉庭等人當時主觀上在於舉報刑事犯罪,因認告訴人蘇家慶及李麗玲涉及刑事犯罪,而攸關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應與公共利益有關云云。然查被告蘇琡棻等人如認告訴人蘇家慶及李麗玲涉及刑事罪責,應採取之方式係檢具相關證據向檢警提出告訴,始能達其等目的,然而附表一之收件者,均非司法機關,或為蘇家慶工作單位、學術上友人,或為其他與司法機關無涉之政府單位,足見被告蘇琡棻等人散布傳述電子郵件之目的,並非「舉報刑事犯罪」甚明,此由其等傳述之上開內容,主要敘述蘇家慶及李麗玲未盡人子及媳婦之責照護蘇添舜病情,暨附件三開宗明義表示「我要控訴舉發蘇家慶和他的太太李麗玲這一切『不孝忤逆的違失行為』」即可見一斑,自難僅因其等曾於文章裡使用「拖延病情」、「害死」等字眼,即遽論係「涉及刑事犯罪」,從而推論「與公共利益」相關。

㈣此外,黃承華即蘇添舜於長庚醫院之主治醫師於另案檢察

官102 年2 月11日訊問時具結證稱:「蘇添舜一開始是因為右腳骨折住院,經切片已經有發現有轉移性癌症,但病理醫師無法確定是肺癌,但從細胞分類上無法確定是肺癌,而且病人身體狀況非常差,無法承受其他化學治療,最後使用一種很輕的化學治療即口服溫諾平,一開始是有效的,腫瘤有縮小,後來又到骨科開刀,所以停用。101 年

1 月10日病人急診,發現癌細胞跑到骨頭,懷疑在腦膜轉移,病人以其病理報告到現在都無法確定是肺癌,只是要幫病人找一條他可以接受的藥物,標靶治療一種是愛瑞莎,要檢測其檢體是否基因突變,但這條路不可行,我們有建議做腫瘤切片,但最後沒有做。還有一種是得舒緩,因為病人沒有確定是肺癌,只能自費使用,使用後狀況沒有改善,反而更糟,約用了11天。得舒緩可能可以進到腦膜治療,但化療沒有辦法,所以才試用得舒緩。」、「(問:是否曾經告訴過蘇添舜的家屬即蘇家慶、李麗玲,建議及早以自費進行標靶藥物治療,以提高蘇添舜存活率?)都沒有。因為沒有辦法確定是肺癌,他又是老菸槍,通常老菸槍用標靶都是無效,有效時間也是很短。」、「(問:蘇添舜一開始發現罹癌時病情如何?)他體力很差。當時已經是末期。」、「(問:經你建議後,蘇添舜有無立刻進行標靶藥物治療?進行標靶藥物治療時間是否有遲延?)有。1 月11、12日住院當天,我一建議就馬上使用得舒緩,用了11天,腫瘤變大,無效,所以我又停掉了。之前雖然有提過,但是無法確定,沒有遲延。」、「(問:蘇添舜開始進行標靶藥物治療後,蘇家慶及李麗玲是否有到醫院找你吵鬧,要求不要自費使用標靶藥物,用健保給付之藥物治療就好?)都沒有。用了以後也沒有效。」(筆錄見102 年度他字第9538號卷,附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民事卷卷末彌封袋)等語。另經本院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該院以103 年7 月8 日(

103 )長庚院高字第D63119號函覆以:據病歷所載,蘇君(指蘇添舜)因骨轉移導致骨折於100 年11月12日至本院急診、住院,後雖經病理切片證實為惡性腫瘤導致移轉性癌,惟報告臆斷無法實證為肺癌或肺腺癌,故查本院病歷記錄中,尚未發現有肺腺癌之診斷,但因病患病況極差,臨床僅適合口服化療,雖經口服化療後腫瘤曾縮小,惟後腫瘤移轉至脊髓導致下半身癱瘓,研判應為第四期。緣尚未診斷為肺腺癌,臨床上無法使用標靶藥物「得舒緩」之適應症,雖病患病況危急時,曾自費嘗試使用該藥物,惟臨床上未見其成效,並有病歷報告可稽,此亦有該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58 頁)。另據長庚醫院先前回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述:就本院病理切片報告之內容無法確認病患(指蘇添舜)究為肺癌或肺腺癌,但較不支持為肺癌之診斷。就本院之胸部電腦斷層之結果,傾不支持肺腺癌,且肺癌無法排除。就醫學而言,如病理報告及影像學兩者存有落差,則屬「原發不明癌」,且就臨床經驗言,前述兩者約佔原發不明癌40至50%(本院卷一第79頁)。是無論長庚醫院回函或蘇添舜主治醫師黃承華上開所證內容,均可見因蘇添舜之惡性腫瘤於100 年底發現時已然轉移,為第四期,且身體狀況極差,只能接受口服化療。且因未能確診為肺癌抑或肺腺癌,屬「原發不明癌」,而無法於臨床上使用肺腺癌之標靶藥物「得舒緩」。之後曾經黃承華醫師建議而自費使用,亦未見成效,且就此並無遲延治療等情。從而尚難認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前揭附件一、附件三至附件六所指述之蘇家慶及李麗玲隱瞞病情及不願使用標靶藥物致延誤治療等情為真。

㈤再者,黃鉛城即蘇家慶、蘇家弘及蘇琡棻之母舅,於本院

103 年12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添舜退休後,由蘇家慶和蘇家弘每個月固定支付生活費各新臺幣(下同)7,00

0 元,已經支付差不多10、20年。蘇添舜住院時,大部分由蘇家慶和李麗玲夫妻及蘇黃阿雲輪流照顧,蘇家弘在桃園上班,距離比較遠,有時候來接替照顧。蘇添舜和蘇家慶個性比較不投和,有時候會爭執,公媳關係雖然不是很融洽,不過應盡的責任都有在負,一般來講,蘇家慶和李麗玲都算孝順蘇添舜,除了支付生活費外,也滿常回家看蘇添舜及蘇黃阿雲。醫療費用聽蘇黃阿雲講,也是蘇家慶和蘇家弘兄弟在處理(本院卷二第125 至126 頁、第128頁、第129 頁背面)等語;蘇黃阿雲於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添舜住院時,是蘇黃阿雲、蘇家慶、蘇家弘和2 個媳婦在輪流照顧,醫生沒有建議用標靶藥物,是蘇琡棻建議的,最後沒辦法了,蘇添舜才說用標靶藥物來醫看看。蘇添舜、蘇黃阿雲和李麗玲的關係都不錯,蘇添舜生病時李麗玲常去照顧。平常生活費用及蘇添舜醫療費用都是蘇家慶和蘇家弘支付(本院卷二第131 至132 頁、第134 頁)等語;蘇家弘於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添舜和蘇家慶相處時會有一些爭執,大家平常相處多少會有點間隙。蘇添舜在發現有腫瘤時,醫生曾說要抽肺部的癌細胞檢查是哪種癌症,本來從喉嚨進去但抽不到,後來說要從後面開刀,經請示蘇添舜後蘇添舜表示不願意而作罷。蘇添舜的醫療費用是蘇家慶和蘇家弘一人一半,有請看護負責晚上12小時,平日白天主要由蘇家弘、李麗玲看護,蘇家慶下班後也會過來,假日時則由蘇家慶看護,蘇黃阿雲有時候會來。就蘇家弘看到的情況,覺得蘇家慶和李麗玲對蘇添舜的病情有關心及努力照顧,都有盡心盡力(本院卷二第

137 頁背面至第139 頁、第141 頁背面、第142 頁背面至第143 頁)等語。蘇琡棻亦於審理時陳稱:醫療費用第1次是蘇家慶和蘇家弘付的,第2 次是蘇添舜自己出的。蘇琡棻則出10,000元的標靶藥物。看護部分,早上是由李麗玲看護,下午由蘇黃阿雲,有排班,蘇琡棻就趁下午3 時到6 時間蘇家慶還沒去的時段去看蘇添舜(本院卷三第28頁、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等語。是依照證人及蘇琡棻所述,蘇添舜多年來之生活費用及生前之醫療費用,幾均由蘇家慶及蘇家弘兄弟分擔,住院時之看護,白天時段(早上8 時至下午8 時)更主要由李麗玲、蘇家慶、蘇家弘及蘇黃阿雲輪班負責。在此情形下,蘇家慶、李麗玲夫妻無論蘇添舜之生活費用或醫療費用甚至看護,均出錢又出力,實難認有何被告等人所指「不孝忤逆」、「未盡照護之責」之情。至父母子女之間,甚且公婆媳婦之間,靠得近相處久了,難免因生活小事會產生齟齬、不滿,這也是俗語所稱遠香近臭,然而並不能僅因雙方或有誤會和做得不夠完美、未盡如意之處,即全盤否認其付出,甚至指為「不孝忤逆」。是以,蘇黃阿雲雖曾於100 年間(本院卷三第39頁背面),曾寫信指責蘇家慶脾氣不好、愛計較、不孝、貢高我慢、六親不認等,此有其手寫草稿1 份(本院卷二第48至50頁)在卷,然紬繹其內容在抱怨蘇家慶態度不佳,讓蘇黃阿雲和蘇添舜及蘇琡棻感覺受傷難過,究屬家人相處間之態度問題,蘇黃阿雲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是安撫蘇琡棻所寫的,寫一封信念蘇家慶(本院卷二第

132 頁背面至第133 頁)等語,自難因此即推認蘇家慶及李麗玲夫妻「不孝忤逆」。

㈥被告蘇育群等人雖復提出蘇添舜、蘇家弘、蘇黃阿雲等人

之錄音譯文,欲證明蘇家慶及李麗玲確有拖延病情及拒絕使用標靶藥物等情。參諸被告等人提出之數篇對話譯文,蘇添舜固然曾向蘇家弘、蘇黃阿雲及蘇琡棻談及蘇添舜想換一種治療方法,但蘇家慶及李麗玲不願意,不想使用自費標靶藥物即得舒緩,而偏向使用健保給付的愛瑞莎,蘇添舜因而對蘇家慶及李麗玲感覺不滿,甚至覺得李麗玲來照顧其,會讓其感覺害怕、沒東西吃,是要害死其,隱瞞其等等,蘇家弘及蘇黃阿雲亦在旁附和(詳見偵一卷第18

1 至190 頁,本院卷二第115 頁背面至第120 頁)。惟查,一個話題的開啟,理應有引言或開頭觸發,總不會一見面莫名切入正題,然而被告等人提供之上開譯文每段都沒有頭尾,僅有短短幾句甚至一句對話,並非將全部連續錄音內容如實呈現,更沒有標明時間、地點,無法得知蘇添舜等人係在何種時空環境心境下產生前揭對話。就此,蘇琡棻於本院103 年12月29日審理時稱:這些錄音當時是連續錄音,因為一整天的錄音太多了,所以只擷取自認為重點的部分,至於其他部分則沒有留存(本院卷三第25頁背面第26頁)等語。然而,在各該話題開始之前,蘇添舜究否知悉蘇琡棻錄音尚且不論,黃鉛城、蘇黃阿雲及蘇家弘均不知道當時被錄音乙事(本院卷二第127 頁背面、第13

4 頁、第140 頁)。又因各該譯文係經蘇琡棻「擷取」其想要留存的內容,各譯文簡短、片段,少則1 句獨白,多則短短數句對話,無法窺見對話的全貌,此由蘇黃阿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也不知道她錄音的東西放在什麼地方,什麼時候錄起來,我們有講的,有的她也沒有錄。」(本院卷二第134 頁背面)等語即可見一斑。則在此片段錄音、自行擷取,且缺乏原始完整檔案以驗證、重建對話當時場景的情況下,蘇添舜、蘇家弘及蘇黃阿雲上開片段對話,究竟是因身體病痛不滿而一時氣話抱怨,或是出於誤會,還是客觀的陳述事實,甚或在錄音前受到誘使或誤導,之後有無其他相反意見表述,因錄音經過擷取,未能完整呈現,而難以得知、判斷,遑論因此而遽以認定對話譯文內所提及者即為客觀事實。何況,蘇添舜實際病況如何,應於何時採行何種治療方式,始符合病人與家屬之最大利益,理應透過醫生建議及家屬討論後為之,而非由病人自行判斷。即便部分家屬確實反對或不願意採取某種治療方式,也未必表示就一定是錯的,或必然延誤病情,更不能無限上綱遽斷因此「害死病人」。再者,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並非僅茶餘飯後順口向他人轉述此事而為抱怨,其等係將之繕打成為信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廣為向蘇家慶工作單位、學術往來友人及其他政府單位散發,而採取散布力較為強大之傳播方式,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其發表言論之前,應具有更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準此,蘇添舜縱然曾經向蘇琡棻、蘇育群、蘇婉庭等人為前揭對話譯文所示之抱怨、訴苦,及蘇琡棻再轉述及播放前揭錄音給蘇育群、蘇婉庭聽聞(本院卷三第19頁、第54頁背面、第31頁、第57頁背面),然僅憑此尚不足認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已就「蘇家慶、李麗玲隱瞞蘇添舜病情及延誤其治療而害死蘇添舜」乙事盡其查證義務,而至少仍需向主治醫師黃承華醫師詢問、釐清,及與蘇家慶、李麗玲確認,始得謂有相當理由確認為真實。更何況最後使用標靶藥物「得舒緩」的結果,對於蘇添舜之病情亦未見幫助,已如前述。乃蘇琡棻、蘇育群及蘇婉庭未盡其等查證之義務,即輕率地僅憑蘇添舜之隻字片語,忽略使用「得舒緩」後病情並未減輕之實際結果,自行推認蘇家慶、李麗玲隱瞞病情延誤治療,而將此事渲染、誇大而撰寫附件一、附件三至附件六之內容後,再以電子郵件廣為散布予附表一所示之人,貶損蘇家慶及李麗玲之名譽,即難因此解免加重誹謗之罪責。

㈦辯護人雖又辯護稱:被告等人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云云。然查:被告等人上開指摘傳述者,僅涉及蘇家慶及李麗玲是否善盡照護蘇添舜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已如前述,自難認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而為公共事務,並非可受公評之事。再者,被告等人指摘傳述者,乃事實陳述,並非單純之意見表達,依照前揭說明,也沒有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

㈧又被告蘇育群復辯稱其對於蘇琡棻及蘇婉庭寄發附表一編

號1 至編號9 電子郵件時均以附件一作為信件內容乙事並不知情也無參與云云。然查:蘇育群自承其繕打附件一內容是為了寄給國防部舉發蘇家慶,先在電腦繕打後影印出來簽名後拷貝1 份,再把拷貝的掃瞄成為電子檔作為備份,所以附件一所示電子檔裡才會有蘇育群的簽名。蘇育群把電子檔放在隨身碟裡交給蘇琡棻,讓蘇琡棻存檔。後來蘇琡棻情緒不穩定,蘇育群很擔心,就把蘇琡棻送至奧斯丁與蘇婉庭及其他子女同住,大約是3 月第1 個禮拜就送過去了,蘇育群則獨居在休士頓(本院卷三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第20頁背面)等語;蘇琡棻亦證稱附件一是蘇育群繕打後存在隨身碟上,再去便利商店將檔案列印出來寄給國防部,隨身碟則於返回美國後交予蘇琡棻。後來蘇琡棻到美國沒多久因情緒不穩,大約3 月1 日或2 日蘇育群就把蘇琡棻送去奧斯丁(本院卷三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等語,顯見附件一之檔案確係蘇育群繕打列印出來簽名後再次掃瞄存檔後所交予蘇琡棻無疑。而蘇育群於101 年1月底蘇添舜住院時,已知悉蘇琡棻有拿錄音筆錄音存證之情(本院卷三第19頁),嗣亦知悉蘇琡棻於101 年2 月時,亦有將包含附件二內容之光碟散發給親友乙情(本院卷三第21頁),顯見蘇琡棻斯時對蘇家慶、李麗玲高度不滿,且已開始採取指控其等害死蘇添舜之手段,依常情推斷,蘇琡棻極可能後續還有其他動作,乃蘇育群卻將其所自行繕打之附件一內容列印簽名後再掃瞄完整保存,不自行保管,反而特地存入隨身碟後交予蘇琡棻,讓蘇琡棻得以便利地使用完整且具備蘇育群簽名之附件一內容,其容任蘇琡棻加以使用之目的、態度至為灼然。何況,蘇琡棻與蘇育群於101 年2 月28日出境返美後,旋於翌日101 年2月29日即迫不及待地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發送附件一、附件二內容之電子郵件,且於101 年3 月1 日(附表一編號

2 至編號6 )、101 年3 月2 日(附表一編號7 )接續密集地寄送附件一、附件二內容之電子郵件予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 之人,蘇婉庭也跟著於101 年3 月2 日稍晚密集寄送附表一編號8 、編號9 所示與前揭蘇琡棻所寄送之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附件內容相同之電子郵件,依照蘇育群、蘇琡棻前揭所述,於蘇琡棻寄發前揭電子郵件當時,應仍與蘇育群同住在休士頓家中,是蘇育群就此實難諉為不知。則蘇育群提供附件一之電子檔案予蘇琡棻及蘇婉庭寄送,其就蘇琡棻及蘇婉庭散發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部分,有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足認定。

㈨至被告蘇婉庭雖辯稱其中文程度不佳,且僅依被告蘇琡棻

指示寄發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9、編號11及編號15之信件,並未閱覽所散發信件內容,復對臺灣法律並不了解,不知因此涉犯刑法云云。惟查:觀諸蘇婉庭附表一編號8 之電子郵件,標題為: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部主任蘇家慶教授的違失行為,內文為:請看證據(101 年度他字第4744號卷第48頁【下稱偵二卷】,偵三卷第90至99頁);附表一編號9之電子郵件,標題為:WARNING:Attached files,內文為:Sorry about repeated e-mails.Technicaldifficulties. (偵二卷第49頁,偵三卷第100 至109 頁),均顯見蘇婉庭確知附表一編號8 及編號9 之信件均有附有檔案「做為證據」,並特別提醒收件者要閱覽所附檔案。附表一編號11之電子郵件標題為:IMPORTANT ,內文為:請看貼在郵件的檔案:親妹妹對哥哥上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任蘇家慶的舉發和控訴一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為(偵二卷第51頁,偵三卷第112 至113 頁),從內文所載附加檔案的名字,即已概括所欲指述之內容,實難認蘇婉庭對所附檔案內容卻「一無所知」。至於附表一編號15之電子郵件,標題為: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更是直接把內文貼在信件裡(偵二卷第66至68頁,偵三卷第167 至170 頁),殊難想像蘇婉庭得以「視而不見」。再者,蘇婉庭寄送附表一編號11之電子郵件後,蘇家慶之友人曾回信蘇婉庭及蘇琡棻表示:「據個人了解,蘇家慶老師是非常孝順的,由他母親言談可以證實,親人相爭是非常不值得。蓄意中傷污衊別人會惹上刑法,三思!!」蘇婉庭即以英文回覆諷刺(大意略為如果仔細分析證據就會知道我們說的是事實。沒有仔細分析就論斷是無禮又不專業的行為。你又不是蘇家的一員,不會瞭解事實。希望你能培養更好的技巧分析事實,不然我真擔心臺灣…。見偵三卷第114 頁),顯見蘇婉庭非僅單純寄送,也會閱覽回信內容並加以回覆,更曾收到他人告知會違反刑法之事,而仍不予理睬。猶有進者,蘇婉庭於101 年3 月7 日時曾以其電子信箱發送郵件,其信件內容均以中文撰寫且內容長達數段之多,除自我介紹及敘述其外婆蘇黃阿雲重男輕女及把其外公蘇添舜死亡的責任都推給蘇琡棻等等外,並提及「郵件上的檔案都是證明我所說的話都是事實。」(偵三卷第119頁),其以中文論述相當流暢,以及蘇婉庭於本院審理時中文流利應答無礙(本院卷三第29至32頁、第57頁)等情,在在可見蘇婉庭之中文無論聽說讀寫應無問題,並無其自稱沒看信件內容、看不懂之情。

㈩末被告蘇琡棻及蘇育群復辯稱:蘇添舜於過世當天即101

年1 月31日那天,有向蘇琡棻及蘇育群表示:「你一定要讓別人知道」,故為完成蘇添舜遺願而散發郵件(本院卷三第19頁背面、第27頁)云云。惟就前揭所稱蘇添舜之要求有無錄音,蘇琡棻及蘇育群均表示沒有,因為蘇添舜那麼不舒服,所以沒有錄音(本院卷三第20頁、第27頁背面)等語。參諸蘇琡棻自承其於101 年1 月31日當天早上在病房內曾經錄音,且不只一次(本院卷三第25頁正、反面),可見蘇琡棻當天確實有攜帶錄音筆在身上,並且曾數次進行錄音,然而就此最重要部分,卻因為「蘇添舜不舒服」而沒有錄音,實在難以想像,是其等雖辯稱為完成蘇添舜遺願而為,亦乏證據證明,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誹謗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各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蘇育群提供附件一之檔案,及蘇琡棻撰寫附件三至

附件六後,由蘇琡棻及蘇婉庭以其等電子信箱散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附表一所示特定多數人,使其等得以閱覽如附件一及附件三至附件六所示文章內容,而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涉及私德且足以毀損蘇家慶、李麗玲名譽之不實之事。是核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㈡被告蘇育群提供附件一所示檔案,及蘇琡棻撰寫附件三至

附件六內容後,再由蘇琡棻及蘇婉庭以其等電子信箱郵寄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是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誹謗之犯行(蘇育群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蘇琡棻為附表一全部、蘇婉庭為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9 、編號11及編號15),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如前所示多次寄送電子郵件

之行為,其時間介於101 年2 月29日至101 年3 月13日間,係於密接之時間及同地實施,所誹謗對象均為蘇家慶及李麗玲,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加重毀謗蘇家慶及李麗玲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㈣又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以前揭寄發附表一所示電子郵

件之一接續行為,同時加重誹謗蘇家慶及李麗玲,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蘇育群、蘇琡棻及蘇婉庭均無前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稽,其等與蘇家慶、李麗玲間為兄妹、妹婿、外甥女之親近血緣關係,因蘇琡棻對蘇家慶及李麗玲照顧蘇添舜及採取之醫療方式有所不滿,未念及其旅美多年,蘇添舜及蘇黃阿雲均由蘇家慶夫妻、蘇家弘夫妻負擔生活費用及就近照顧,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之付出,以及於蘇添舜生病住院時支付大部分醫療費用及負擔看護之重責,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溝通解決,或向醫生探詢以明瞭事實經過,竟僅憑蘇添舜之片面之言,或盲目聽從蘇琡棻之說法,忽略最後使用標靶藥物「得舒緩」亦未緩解蘇添舜病情之結果,未經相當查證,而輕率地各以其等電子信箱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指摘蘇家慶、李麗玲隱瞞蘇添舜病情並害死其性命等涉及私德之不實言論,予蘇家慶任教單位及學術上友人,甚至包含其他不相關之政府各單位,而貶損蘇家慶及李麗玲之名譽,使蘇家慶及李麗玲疲於向工作同仁、上司、友人解釋,顏面盡失,暨犯後固坦認有寄發電子郵件之事實,卻否認有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能獲得告訴人等之諒解,迄未和解或為何賠償,及考量蘇琡棻為主要撰寫、寄送電子郵件之人,蘇育群係提供附件一所示檔案,蘇婉庭係受蘇琡棻指示而寄送含有附件一或蘇琡棻所撰寫內容之電子郵件,參與程度較輕微,及蘇琡棻所為固有不該,然從其寄送電子信件內容亦可窺見蘇琡棻對蘇添舜死亡之悲痛傷心憤怒之情,自認要為蘇添舜討回公道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拘役及罰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蘇育群、蘇琡棻、蘇婉庭就附表一

所示加重誹謗行為(即蘇育群就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5、蘇婉庭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10及編號12至編號14),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蘇育群、蘇琡棻、蘇婉庭就附件一敘及告訴人蘇家慶違反學術倫理部分,顯然超過適當評論範圍,且指摘內容與事實不符,亦涉及加重誹謗犯行等語。

㈡就被告蘇育群與蘇婉庭除前揭有罪部分外之電子郵件是否與其餘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⒈被告蘇育群就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5部分並無與蘇琡棻或蘇婉庭共犯加重誹謗之行為:

參諸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5之電子郵件,均係蘇琡棻與蘇婉庭以其等電子信箱加以寄送,且各該信件內文或所附附件內容即附件二至附件六,其中附件二為蘇琡棻之前所錄蘇添舜與蘇家弘對話之內容,附件三至附件六則由蘇琡棻所撰寫,均與蘇育群無關,遍觀卷內亦未見有何蘇育群知情並參與寄送上開電子郵件之證據,而難認蘇育群就上開電子郵件之散布傳述,與蘇琡棻及蘇婉庭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被告蘇婉庭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10及編號12

至編號14部分並無與蘇育群或蘇琡棻共犯加重誹謗之行為:

觀諸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10及編號12至編號14之電子郵件,其中附件一由蘇育群所撰寫,附件三至附件六則為蘇琡棻所撰寫,且係由蘇琡棻所寄發,而與蘇婉庭無關。此外,由附表一各編號信件順序可知,蘇琡棻先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附件為附件一及附件二)電子郵件後,蘇婉庭始隨後寄送相同附件之附表一編號8 及編號9 之電子郵件;再經蘇琡棻寄送附表一編號10(附件為附件二及附件三)之電子郵件後,蘇婉庭亦隨後寄送相同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1之電子郵件;最後,蘇琡棻寄送附表一編號14(內容為附件六)之電子郵件後,蘇婉庭亦隨後寄送相同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5之電子郵件,及參以蘇琡棻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起訴書附表是妳和蘇婉庭寄送的電子郵件,妳們對於彼此寄信是否都知道?)我是到最後寄不出去的時候請她幫我轉寄…。」(本院卷三第27頁背面)等語,顯見蘇婉庭所稱其係受蘇琡棻指示寄送電子郵件,對於蘇琡棻所自行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不知情(本院卷三第57頁背面)等語,並非無據。是除蘇婉庭自行寄送之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9 、編號11及編號15之電子郵件外,就其餘部分電子郵件之散布傳送,難認與蘇育群或蘇琡棻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就附件一指述蘇家慶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等部分:

⒈按告訴人蘇家慶時係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應用科學

系教授,負有傳道、授業、解惑之責,且其學術上之成就,在在與其學位之取得、教授升等,以及其是否有專業能力以指導學生、教授課程,均息息相關。是告訴人蘇家慶為人師表,春風化雨,就其於SCI 期刊上發表之論文有無違反學術倫理,顯非僅涉及其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合先敘明。

⒉觀諸附件一內容所載:「因為蘇家慶先生的英文作文能

力非常的差,所以他所寫的論文一再的被拒絕。」、「所謂的『極致審閱』事實上幾乎是大幅度的修改其原始著作,因為其原著作的寫作品質實在是非常的差。」、「反而更加變本加厲並持續逼迫我內人叫本人(蘇育群)一定要幫他修改幾乎所有需要發表之論文。」、「本人發現他竟然開始利用本人的大女兒(蘇婉庭)來幫他修改論文,而本人女兒當時只是一位美國的高中生。」、「本人接著更發現蘇家慶先生的英文論文只要有掛上本人的名字就能大幅度增加該論文被接受的機率。蘇家慶先生曾嘗試投遞有包括或不包括本人的名字的英文論文,而只有那些掛上本人名字的論文被接受。蘇家慶先生做這些事的時候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而那是非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本人赫然發現蘇家慶先生幾乎在其每一篇著作中皆列上本人的名字,而他從來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尤有甚者,蘇家慶先生利用本人大女兒修改的論文中從未列上本人大女兒的名字,但仍持續列上本人的名字以增加那些論文被接受及發表的機會。」、「這種行為在學術圈中,將不知情的人列入其著作中而聲稱此人協助完成該著作是一種剽竊的行為。

」等語,及在附件一後檢附如附表二所示3 篇論文之第

1 頁及末頁致謝詞之影本為佐,指述蘇家慶要求被告蘇育群幫忙修改論文,後來再由被告蘇婉庭幫忙修改論文,然未經蘇育群同意,在附表二所示論文致謝詞卻列上蘇育群名字而違反學術倫理等情。

⒊然查:

⑴蘇家慶於101 年5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指述:蘇家慶

碩士至今發表SCI 論文14篇,其中7 篇致謝詞有掛蘇育群的名字。蘇婉庭就讀高中時,也有幫蘇家慶修改部分論文,後來蘇家慶有請同事和合作教授再改過(偵一卷第51頁背面至第52頁)等語;於本院103 年12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家慶從碩士迄今發表過14篇SCI 論文,其中5 篇有請蘇育群看過,蘇育群拒絕幫忙看論文後,蘇家慶就請蘇婉庭幫忙看,蘇婉庭應該看過4 、5 篇,其中刊登期刊的有3 篇即附表二所示系爭3 篇論文,最後這篇(指附表二編號1 )其實蘇育群也有審閱過,這是更早寫的,先投3 點多的期刊沒有被接受,後來投2 點多的期刊才在95年時被接受(本院卷三第35至36頁、第38頁)等語。蘇婉庭於本院103 年12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婉庭是教育系研究所畢業,約從93年即就讀高中2 年級時幫蘇家慶看過要投稿到SCI 期刊的論文,看過約5 到10篇。

從蘇婉庭開始幫忙看之後,蘇育群因為工作很忙就沒有再幫忙看過。好像有幫忙看過附表二所示系爭3 篇論文(本院卷三第29頁背面至第31頁)等語。蘇育群亦於同日審理時供稱:蘇育群有幫蘇家慶看過要投稿

SCI 的論文,其中第1 篇有感謝蘇育群的(應指本院卷一第117 頁背面編號9 之論文,於92年刊登),就是蘇家慶的博士論文,蘇育群有要求要加上「極致審閱」,也就是critical review ,總共幫蘇家慶看了幾篇論文的確實數目已經不太記得,只能確定附表二所示系爭3 篇論文沒有看過。蘇育群從93年10月1 日開始就沒再幫蘇家慶看過論文,只有在96年時因為蘇家慶要升等論文,才有看最後1 篇論文(本院卷三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等語。歸納蘇家慶、蘇婉庭及蘇育群前揭所述,則至少附表二編號2 及編號3 之論文,均未經蘇育群閱覽,而係由蘇婉庭為之,然而蘇家慶最後在致謝詞部分卻是感謝蘇育群無訛。

⑵觀諸蘇育群於93年10月2 日寄給蘇家慶之電子郵件,

明確表示蘇育群因為太忙而不再有時間去看蘇家慶的論文,無法再為蘇家慶提供幫助等語(原件見偵二卷第71頁,翻譯內容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及蘇家慶於95年4 月12日、96年5 月13日、97年10月30日及98年

3 月8 日寄給蘇婉庭之電子郵件,請蘇婉庭看一下附件的論文並修改(見偵二卷第56頁、本院卷二第94頁、第96頁);暨蘇婉庭於98年3 月10日回信給蘇家慶,表示已經編輯完論文,有問題再與蘇婉庭聯絡(見偵二卷第57頁);以及蘇育群於96年7 月23日寄給蘇家慶之電子郵件,表示其建議內容、修改內容(inpu

t )如該電子郵件之附件,希望對蘇家慶有幫助,並表示請勿再使用太多次蘇育群的名字,可能反而招致反效果(被退稿)(見本院卷二第94頁背面)。甚至於96年5 月13日蘇家慶信件內容寫給蘇婉庭請其或其父親幫忙看論文,但寄至蘇育群信箱(Su,Yu-Chun)時,蘇育群僅於同日回覆:如果你的信是要給婉庭的話,她的電子信箱是0000000000@yahoo.com(本院卷二第96頁)而全無幫忙看附件論文之意。在在可見蘇育群一開始為蘇家慶看過數篇英文論文後,於93年10月間表示不願意繼續看論文,其後幾由蘇婉庭代為看論文,而蘇育群末於96年7 月間始再幫蘇家慶看過1篇論文(但無法得知係何篇論文),及要求蘇家慶不要使用太多次其名字等情。足認蘇育群上開附件一所指附表二所示系爭3 篇論文均係蘇婉庭所幫忙看,而非蘇育群幫忙看,但蘇家慶最後在論文感謝部分係列感謝蘇育群,且蘇育群實際上不願意蘇家慶一再使用其姓名等情,尚非無據。

⑶此外,參之蘇家慶歷年學術著作(本院卷一第117 至

118 頁),其於84年至97年間,共計在SCI 期刊上發表14篇論文,其中有7 篇在致謝詞裡感謝蘇育群(詳如本院卷一第119 至152 頁)。如以蘇家慶從首次在論文致謝詞內感謝蘇育群(即該著作表編號9 ,92年刊登)起開始計算,其於92年至97年間之11篇論文(即該著作表編號1 至編號11),則有7 篇在致謝詞內感謝蘇育群,可見其在致謝詞裡感謝蘇育群之比例確實非低。就此,蘇家慶固於103 年12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蘇家慶想說蘇育群在美國比較久,可能比較適合美國的文法,就蘇家慶寫的文法或單字不恰當部分,希望蘇育群可以幫忙換掉,做第一道的過濾。之後則是請蘇婉庭看論文的文法。蘇家慶想說這樣比較保險,正常是拿給翻譯社改過。之所以附表二編號2、編號3 由蘇婉庭看,卻在致謝詞列上蘇育群的名字,是因為想說給蘇育群一個好處、掛個名字,其實致謝詞沒什麼,看英文文法的可以列也可以不列(本院卷三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第38頁背面)等語。蘇育群則陳稱:在致謝詞列上蘇育群的名字會不會影響被接受的機會,要看每個期刊和每個審查委員的認定,有些人會看這篇文章被誰看過了,特別是蘇家慶寫「德州休士頓蘇育群博士專業技師極致審閱過」,而「德州休士頓專業技師」這個東西對美國審查委員而言,就是這篇論文美國人看過了,可能會認為可信度高一些,所以對委員而言會有印象上的差別(本院卷三第54頁)等語。觀諸蘇育群於前述電子郵件裡已然表示過「不要再使用太多次我的名字」,而蘇家慶仍在由蘇婉庭代看英文文法字彙的論文致謝詞裡繼續使用蘇育群的名字,且詳列出其頭銜,而全未提及蘇婉庭的名字,顯然不是「給蘇育群(或蘇婉庭)一個好處」,而比較偏向是「讓『德州休士頓專業技師』蘇育群背書」,藉以增加論文的可信程度和印象分數,較為合理。從而蘇育群因此推導出「掛我的名字就能大幅增加被接受的機率」,固然有自我感覺良好之成分存在,然而亦非毫無所本。

⑷再者,參諸黃達夫醫學教育基金會出版之研究倫理教

學手冊,明確指出:9A著作歸屬:著作權通常歸屬於對公開發表之研究成果有實質貢獻者,包括自始參與概念與研究設計之提出者、承擔收集並詮釋資料責任者、參與起草出版之作品者、最終出版作品之審閱與定稿者。至於其他相對貢獻度較低者,得以「致謝」的方式列名,但不宜放在著作開端的作者欄中…。9B優良出版品應具備之元素…附註、參考文獻和致謝:

論文中應透過附註、參考文獻和致謝來納入內文索引著作,並藉以表彰他人之觀點,以支持其研究成果,其功能包括:表彰不適合列名為作者之研究金援單位,或同儕與工作人員等之貢獻。由於讀者會依賴並信賴這些資訊,因此一如優質論文的其他元素,這部分的表述也必須合理且正確。9C應避免的作為:榮譽作者:在出版品上列出名實不符的「榮譽作者」是一種廣受譴責的作為,嚴重者,甚至被視為「不當研究行為」的類型。儘管如此,這種榮譽作者現象還是在當前的研究出版過程中屢見不鮮,這類研究人員列名於出版中,原因是:擔任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本身的負責人、提供計畫的研究資金、該領域的資深前輩、提供試劑者、主要作者的指導教授,扮演這些角色的人,或許對於研究成果的出版有重要的貢獻,也值得加以表彰,但是這些貢獻並不足以使之當之為作者(見本院民事庭103 年度訴字第228 號卷第157 頁背面、第163 至165 頁)。由此可見,論文中最重視者實為列在著作開端之作者欄者,必須對於該論文之「研究成果」有實質貢獻者,始能列入,否則則依貢獻程度,「得」列入「致謝」內。然而此處之「貢獻程度」,應可參考前述「對於研究成果之出版有重要的貢獻」、「值得加以表彰」,卻還不到足以列為作者之人,並非強求所有對於論文的做成有「任何幫助」之人,均一律非列入論文內不可。當然,列入「致謝」之貢獻者,亦應與事實相符。準此,就幫忙閱覽英文論文之文法及字彙之人,是否要列入致謝詞裡加以感謝乙節,身為作者之蘇家慶可依其考量,決定是否列入。然而,蘇家慶若欲列上幫忙閱覽其英文論文文法及字彙之人,即應列入實際閱覽者,而不應列入實未閱覽之人。此觀蘇育群向附表二所示期刊編輯抗議後,期刊編輯即徵得蘇家慶之同意,在期刊上刊登更正啟事(corrigendum )(見偵一卷第215 至216 頁),即可見一斑。

⑸至蘇育群前揭檢舉蘇家慶違反學術倫理部分,嗣經海

軍軍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教育部複審備查,均認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⒋從而,附件一所指蘇家慶在附表二所示由蘇婉庭代為閱

覽英文文法字彙之3 篇論文致謝詞上感謝蘇育群,違反學術倫理等內容,固然經海軍軍官學校審議及教育部複審備查結果,認為未違反學術倫理,此有海軍軍官學校

102 年8 月13日海官總務字第1020001273號函文及教育部部長信箱郵件各1 份(本院卷一第217 至218 頁)在卷可憑。然而其所指述之蘇育群及蘇婉庭均曾代為閱覽蘇家慶論文之英文文法及字彙,以及蘇家慶曾在蘇婉庭閱覽之論文致謝詞反而感謝未閱覽該論文之蘇育群等事實內容,依照前揭說明,確屬實情,且均有所據。至附件一部分內容,諸如蘇家慶英文能力很差、只要掛上蘇育群名字就能提高被接受的機率、盜列蘇育群之姓名已提高被接受的機會(而未列蘇婉庭的姓名),這種行為實在非常不道德和可恥的等等敘述,固然略有誇大之處,然此應非事實陳述,而係蘇育群個人針對前揭特定事項,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及批判,屬意見表達,且就前揭可受公評之事,即蘇家慶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乙事,為適當之評論,縱然其用字略顯誇張、尖酸刻薄,使蘇家慶感覺不快及影響其名譽,然仍應受「合理評論原則」加以保障,而不得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蘇育群就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5、被告蘇婉庭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7 、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各與蘇琡棻、蘇婉庭及蘇琡棻、蘇育群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及被告3 人就附件一敘及蘇家慶違反學術倫理部分,有何共同加重誹謗之犯行,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3 人此部分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規定,即應為被告3 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人主張此部分與其等前揭有罪之加重誹謗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前段、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宜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寄件人 │寄件時間 │收件人 │信件主旨及內文 │附加如下標題名稱之檔案 │├──┼────┼─────┼─────────────────┼──────────┼─────────────┤│1 │蘇琡棻 │101 年2 月│劉高家秀 │舉發蘇家慶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29日下午5 │ │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時24分許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2 │蘇琡棻 │101 年3 月│石智光、郝仲芸、陳志強、嚴祖煦、楊│舉發蘇家慶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1 日某時許│穎堅 │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3 │蘇琡棻 │101 年3 月│王昭舉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1 日凌晨0 │ │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時31分許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4 │蘇琡棻 │101 年3 月│梁文德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1 日某時 │ │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5 │蘇琡棻 │101 年3 月│刁文川、徐慶瑜、李濟國、黃文堂、龔│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1 日某時許│榮源、鄭立國、葉豐賓、翁旭谷、古閔│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 │宇、梁文德、楊穎堅、張介民、李仁軍│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羅建育、呂黎光、高其瀚、嚴祖煦、│ │二所示) ││ │ │ │林傳凱 │ │ │├──┼────┼─────┼─────────────────┼──────────┼─────────────┤│6 │蘇琡棻 │101 年3 月│王昭舉、殷洪元、鍾尚賢、陳道輝、張│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1 日某時許│自力、李值偉、劉大任、田憲樺、胡家│家慶教授的違失行為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 │正、曹文信、謝坤佐、林洋宇、蘇家慶│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韓祥麟、鄭齊、葉豐賓、呂黎光、郝│ │二所示) ││ │ │ │仲芸、龔榮源、林傳凱 │ │ │├──┼────┼─────┼─────────────────┼──────────┼─────────────┤│7 │蘇琡棻 │101 年3 月│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2 日凌晨1 │王昭舉、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部主任蘇家慶教授的違│.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時37分許 │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失行為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二所示) ││ │ │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蘇家慶、郝仲芸、龔榮源、林傳│ │ ││ │ │ │凱 │ │ │├──┼────┼─────┼─────────────────┼──────────┼─────────────┤│8 │蘇婉庭 │101 年3 月│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2 日上午5 │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部主任蘇家慶教授的違│.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時14分許 │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失行為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內文:請看證據) │二所示)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 │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 │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 │ ││ │ │ │政、洪耀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 │ ││ │ │ │、陸開泰、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化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 │ ││ │ │ │館、黃世宏、謝天傑、石智光 │ │ │├──┼────┼─────┼─────────────────┼──────────┼─────────────┤│9 │蘇婉庭 │101 年3 月│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WARNING:Attached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2 日上午5 │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files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 │時46分許 │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內文:Sorry about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repeated e-mails. │二所示)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Technical │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difficulties.) │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政、洪耀│ │ ││ │ │ │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 │ ││ │ │ │、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 │ │ ││ │ │ │宏、謝天傑、石智光 │ │ │├──┼────┼─────┼─────────────────┼──────────┼─────────────┤│10 │蘇琡棻 │101 年3 月│李仁軍、嚴祖煦、翁旭谷、古閩宇、黃│WARN │father last talk.mp3(內容││ │ │6 日凌晨1 │文堂、梁文德、羅建育、楊穎堅、徐慶│(內文:妹妹對哥哥上│如附件二所示)、FEN.txt( ││ │ │時42分許 │瑜 │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任│內容如附件三所示) ││ │ │ │ │蘇家慶的舉發和控訴一│ ││ │ │ │ │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為│ ││ │ │ │ │) │ │├──┼────┼─────┼─────────────────┼──────────┼─────────────┤│11 │蘇婉庭 │101 年3 月│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IMPORTANT │father last talk.mp3(內容││ │ │6 日凌晨1 │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內文:請看貼在郵件│如附件二所示)、FEN.txt( ││ │ │時56分許 │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的檔案:親妹妹對哥哥│內容如附件三所示) ││ │ │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上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任蘇家慶的舉發和控訴│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一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 │ ││ │ │ │政、洪耀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 │ ││ │ │ │、陸開泰、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化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 │ ││ │ │ │館、黃世宏、謝天傑、石智光、政府e │ │ ││ │ │ │公務、教育部信箱、李麒、臺北市政府│ │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軍人公墓、總│ │ ││ │ │ │統府信箱 │ │ │├──┼────┼─────┼─────────────────┼──────────┼─────────────┤│12 │蘇琡棻 │101 年3 月│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Re:媽媽的話 │ ││ │ │7 日下午1 │王昭舉、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內文:即附件四所示│ ││ │ │時41分許 │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 │ ││ │ │ │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 ││ │ │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蘇家慶、郝仲芸、林傳凱、龔榮│ │ ││ │ │ │源 │ │ │├──┼────┼─────┼─────────────────┼──────────┼─────────────┤│13 │蘇琡棻 │101 年3 月│徐慶瑜、楊穎堅、刁文川、黃文堂、葉│無 │爸爸的留言.mp3(詳如附件二││ │ │8 日下午6 │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內文:即附件五所示│所示) ││ │ │時42分許 │光、沈志勇、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 ││ │ │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郝仲芸、林傳凱、龔榮源、海軍│ │ ││ │ │ │軍官學校、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箱、 │ │ ││ │ │ │李麒、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高│ │ ││ │ │ │雄市軍人公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 │ ││ │ │ │系、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 │ ││ │ │ │、高惠春、吳嘉麗 │ │ │├──┼────┼─────┼─────────────────┼──────────┼─────────────┤│14 │蘇琡棻 │101 年3 月│蘇家弘、徐慶瑜、刁文川、黃文堂、葉│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 ││ │ │12日下午2 │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內文:如附件六所示│ ││ │ │時6 分許 │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煦、盧久章│) │ ││ │ │ │、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國立臺灣│ │ ││ │ │ │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仲芸、林傳│ │ ││ │ │ │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謝坤佐、│ │ ││ │ │ │曹文信、田憲樺、李值偉、陳道輝、總│ │ ││ │ │ │統府信箱、謝明惠、邱美虹、呂光烈、│ │ ││ │ │ │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高│ │ ││ │ │ │惠春、吳嘉麗、李榮熹、王文竹、系助│ │ ││ │ │ │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政、洪耀勳、│ │ ││ │ │ │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李│ │ ││ │ │ │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國立│ │ ││ │ │ │臺灣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宏、謝│ │ ││ │ │ │天傑、石智光、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 │ │ ││ │ │ │箱、李麒、高雄市軍人公墓、蘇婉庭、│ │ ││ │ │ │蘇婉珺、蘇育群、蘇俊源 │ │ │├──┼────┼─────┼─────────────────┼──────────┼─────────────┤│15 │蘇婉庭 │101 年3 月│徐慶瑜、刁文川、黃文堂、葉豐賓、張│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 ││ │ │13日上午5 │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內文:如附件六所示│ ││ │ │時11分許 │勇、李仁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 │ ││ │ │ │、葛揚雄、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首頁網路維護、郝仲芸、林傳凱、龔榮│ │ ││ │ │ │源、鄭齊、韓祥麟、謝坤佐、曹文信、│ │ ││ │ │ │田憲樺、李值偉、陳道輝、總統府信箱│ │ ││ │ │ │、謝明惠、邱美虹、呂光烈、陳家俊、│ │ ││ │ │ │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高惠春、吳│ │ ││ │ │ │嘉麗、李榮熹、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 │ ││ │ │ │、劉敏憲、陳彥政、洪耀勳、黃其清、│ │ ││ │ │ │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李松濤、國│ │ ││ │ │ │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國立臺灣範大│ │ ││ │ │ │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宏、謝天傑、石│ │ ││ │ │ │智光、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箱、李麒 │ │ ││ │ │ │、高雄市軍人公墓、蘇婉庭、蘇婉珺、│ │ ││ │ │ │蘇俊源、蘇育群 │ │ │└──┴────┴─────┴─────────────────┴──────────┴─────────────┘附表二:

┌──┬───┬──────┬───────────┬────────────┬─────────────┐│編號│刊登時│ 期刊名稱 │ 論 文 名 稱 │ 論文致謝詞內容 │更正啟事(corrigendum) ││ │間 │ │ │ │ │├──┼───┼──────┼───────────┼────────────┼─────────────┤│ 1 │95年間│Journal of │Sensing and │Acknowledgements:The │The authurs regret for ││ │ │Luminescence│fluorescence behaviors│authors wish to thank.. │thereason that ``in the ││ │ │ │of complex formation │.Dr. Y.C. Su,P.E.,of │Acknowledgement of the ││ │ │ │between new lariat │Houston,TX, USA, is also│article,Dr.Y.C.Su of ││ │ │ │crown ethers bearing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Houston,TX,was wrongfully ││ │ │ │fluorescence sidearm │his critical reading of │mentioned.Without his ││ │ │ │and metal ions in │this manuscript prior to│permission,the author Dr.C││ │ │ │methanol solution │publication. │.C.Su`s added Dr.Y.C.Su`s ││ │ │ │ │ │name to express gratitute ││ │ │ │ │ │regarding his critical ││ │ │ │ │ │reading,whilst Dr.Y.C.Su ││ │ │ │ │ │never conducted any ││ │ │ │ │ │critical reading for the ││ │ │ │ │ │article.The author ││ │ │ │ │ │apologizes for any ││ │ │ │ │ │inconveniences or ││ │ │ │ │ │misunderstandingscaused ││ │ │ │ │ │bythis``. │├──┼───┼──────┼───────────┼────────────┼─────────────┤│ 2 │96年間│Journal of │Density functional │Acknowledgements:The │In the Acknowledgements ││ │ │Molecular │calculations and │authors thank...Dr. Y.C.│of the article Dr.Y.C.Su ││ │ │Structure │experimental studies │Su, P.E.,of Houston │was wronfully mentioned. ││ │ │ │of the sidearm remote │,Texas,USA is also │Without his permission, ││ │ │ │controlling effect in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the author added Dr.Su`s ││ │ │ │eight lariat crown │a critical reading of │name to express the ││ │ │ │ethers │this manuscript prior to│gratitute regarding his ││ │ │ │ │publication. │critical reading related ││ │ │ │ │ │to other articles,actually││ │ │ │ │ │,but Dr.Su should not have││ │ │ │ │ │been mentioned in this ││ │ │ │ │ │acknowledgement.The author││ │ │ │ │ │apologizes for any ││ │ │ │ │ │inconveniences or ││ │ │ │ │ │misunderstandings caused ││ │ │ │ │ │bythis. │├──┼───┼──────┼───────────┼────────────┼─────────────┤│ 3 │97年間│Journal of │A novel │Acknowledgements:The │In the Acknowledgements ││ │ │Molecular │crystallographic and │authors thanks...Dr. Y.C│of the article Dr.Y.C.Su ││ │ │Structure │improved computational│. Su P.E.,of Houston,TX,│was wronfully mentioned. ││ │ │ │study of three ligands│USA, is also greatly │Without his permission, ││ │ │ │of lead ion complex │appreciated for │the author added Dr.Su`s ││ │ │ │ │providing a critical │name to express the ││ │ │ │ │reading review of this │gratitute regarding his ││ │ │ │ │manuscript prior to │critical reading related ││ │ │ │ │completion. │to other articles,actually││ │ │ │ │ │,but Dr.Su should not have││ │ │ │ │ │been mentioned in this ││ │ │ │ │ │acknowledgement.The author││ │ │ │ │ │apologizes for any ││ │ │ │ │ │inconveniences or ││ │ │ │ │ │misunderstandings caused ││ │ │ │ │ │bythis. │└──┴───┴──────┴───────────┴────────────┴─────────────┘附件一(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PDF)┌────────────────────────────────────────────┐│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國防部民意信箱 ││ ││案件分類:違失舉發 ││選擇信箱:海軍司令信箱 ││真實姓名:蘇育群 ││(年籍職業電話地址等資料略) ││主旨: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 部主任蘇家慶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 ││意見留言: 如下 ││----------------------------------------- ││敬啟者 ││ ││本人決定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主任蘇家慶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這些行為與所檢附論││文著作相關。本人曾經為了是否舉報蘇家慶先生有過一段掙扎與煎熬,因為他是我內人之親大哥。但││是,由於以下所敘述之事由,本人決定做正確的事進行舉發。 ││ ││整件事起始於蘇家慶先生就讀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班之時(2001年)。蘇家慶先生取得博士學位││的一個必要條件是他必須在主要英文期刊上發表著作。然而,因為蘇家慶先生的英文作文能力非常的││差,所以他所寫的論文一再的被拒絕。 ││ ││於是,蘇家慶先生就以大哥的身份一再的以親情施壓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編輯他的英文││論文。雖然本人自1991年從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校區取得環境工程博士學位之後,已在美國德州從事││水利環工專業數十年,但是本人不認為化學是本人的專業領域,所以本人認為本人不適合幫蘇家慶先││生編譯他的英文論文。而且,蘇家慶先生的要求也違背本人所認知的學術倫理,也就是他不應該假他││人之手來取得自己的博士學位。本人覺得他應該自己來完成博士論文以證明自己是有能力及資格成為││一個博士。 ││ ││但是經過數週之爭論以及蘇家慶先生和本人岳母施加在我內人身上之巨大壓力,本人終於決定幫助蘇││家慶先生修改他的論文。但是,本人要求蘇家慶先生必須誠實寫出他的論文是經過本人修改之事實。││於是,在他的論文的Acknowledgement的段落中,本人加了下列一段文字:「Dr. Y.C . Su,P .E . ││,of Houston,Texas,U.S.A.,is also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providing a critical reading ││review of this manuscript prior to completion」(中譯:非常感謝美國德州休士頓之蘇育群博 ││士,專業技師,在本論文完成前提供本論文之極致審閱)。而所謂的「極致審閱」事實上幾乎是大幅││度的修改其原始著作,因為其原著作的寫作品質實在是非常的差。 ││ ││經由本人的幫忙,蘇家慶先生的論文順利的被接受並發表於主要英文期刊上。接著,他也順利取得博││士學位。本人以為事情會到此為止,但是沒想到蘇家慶先生並沒有停止,反而更變本加厲並持續逼迫││我內人叫本人一定要幫他修改幾乎所有需要發表之論文,以達成他自己事業上晉升之要求。 ││ ││在2006年時,蘇家慶先生已晉升為海軍官校之副教授,所以本人告訴蘇家慶先生說,他現在應該要靠││自己的能力去發表自己的論文。之後,本人發現他竟然變成開始利用本人的大女兒來幫他修改論文,││而本人女兒當時只是一位美國的高中生。 ││ ││本人接著更發現蘇家慶先生的英文論文只要有掛上本人的名字就能大幅度增加該論文被接受之機率。││蘇家慶先生曾嘗試投遞有包括或不包括本人的名字的英文論文,而只有那些掛上本人名字的論文被接││受。蘇家慶先生做這些事的時候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而那是非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在2008年時,蘇家慶先生需要再發表一篇英文論文以晉升為正教授。於是他開始央求本人岳母以親情││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最後一次忙。雖然本人非常不齒蘇家慶先生為了私利不惜影響其親妹││妹婚姻的行為,本人仍然幫他修改論文以結束他持續不段的騷擾與壓迫。之後,蘇家慶先生順利發表││了論文並晉升為正教授。 ││ ││不可原諒的是,蘇家慶先生不只不知感恩圖報,還過河拆橋。蘇家慶先生他們夫妻開始以非常粗暴兇││狠和無情的言語和態度不斷地對待我內人,只因她已經完全沒有利用的價值了。因此我內人對蘇家慶││先生非常地傷心難過和絕望,也曾數次與蘇家慶先生理論。然而,蘇家慶先生只是無情的說:「我不││欠妳什麼,因為妳當初若不肯幫忙大可以說個不」字」。當然,不管當時我們說過多少個「不」字,││蘇家慶先生仍然持續逼迫我們就範,只因我內人對家人太重情了。 ││ ││之後,蘇家慶先生開始極度忤逆本人的岳父,最後導致本人岳父病倒在床。在短短二個月的生病期間││,蘇家慶先生配合其夫人刻意隱瞞本人岳父的病情,並不給予其應有的照顧,且刻意阻擋我內人前往││,最終導致病情延誤,並不幸於2012年1月31日含怨而逝。臨終時,本人岳父交代我內人一定要幫他 ││伸冤,要讓世人知道蘇家慶先生配合其夫人害死親生父親的行為。謹隨函提供本人岳父痛心陳述蘇家││慶先生及其夫人罪狀的錄音CD,以為佐證。 ││ ││蘇家慶先生近來的這些不當言行引起本人的注意,所以本人詳細檢視了蘇家慶先生所有的著作。本人││赫然發現蘇家慶先生幾乎在其每一篇著作中皆列上本人的名字,而他從來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尤││有甚者,蘇家慶先生利用本人大女兒修改的論文中從未列上本人大女兒的名字,但仍持續列上本人的││名字以增加那些論文被接受及發表的機會。這種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形同偽造文書,是令人無法接受││的事情。 ││ ││雖然本人曾同意列名在蘇家慶先生的頭幾篇和最後一篇英文著作中,但是蘇家慶先生不可以也不應該││將本人的名字列入其所有的英文論文中,而從不知會本人或事先徵求本人的同意。這種行為在學術圈││中,將不知情的人列入其著作中而聲稱此人協助完成該著作是一種剽竊的行為。除此之外,利用一個││高中女生來修改其教授升遷所需發表之英文著作更是一種十分可恥的行為,更何況在其所發表的論文││中還完全不給該女生應有之列名,還反而盜列該女父親之姓名以提高被接受之機會,這種行為實在是││非常不道德和可恥的。 ││ ││因此,在與我內人及女兒討論之後並考量所有的事實之後,本人決定舉報蘇家慶先生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從一開始,本人就覺得不應該幫蘇家慶先生修改他自己的論文。本人現在也很後悔曾經為了幫││我內人而屈就於蘇家慶先生的壓力之下。沒想到當他晉升正教授之後,對我內人種種無情無義的行為││,更證明了他這個人根本一點都不值得別人幫他任何的忙。本人在臺灣服役時曾任少尉預官,深知軍││人武德之重要,而蘇家慶先生之行為已嚴重使武德蒙羞。本人身為一個在美國知名期刊的評審委員,││為了本人自己的良知以及要使蘇家慶先生能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本人決定將他舉發,請貴單位慎重││檢視所附資料並進行調查。為了公平起見,懇請貴單位也要聯繫蘇家慶先生以得到他的說明與資料。││之後,請貴單位依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置。 ││ ││本人特別在此聲明此舉報完全與金錢無關。本人從來沒有向蘇家慶先生要求過任何報酬,也從未與他││有任何金錢上的來往。更何況本人在美國的待遇很不錯,生活也過的非常好,沒有任何理由或需要跟││蘇家慶先生有任何金錢上的瓜葛。本人幫蘇家慶先生修改英文論文完全只是因為親情壓力純幫忙而已││,沒有任何金錢牽涉在其中。 ││ ││本人也特此聲明以上所言皆屬事實,也願充分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詳細資料。因本人遠在美國德州及││時差關係,請以Email為主要聯絡方式。若有必要電話調查,請以Email提供聯絡電話及姓名,本人必││儘速自美國撥電話聯絡以配合調查。 ││ ││在調查完成之後,本人要求蘇家慶先生在海軍軍官學校網站上所有之著作皆不應列有本人的名字,即││使只是在acknowledgement的部分。本人也要求蘇家慶先生必須親函所有相關的期刊提出更正並致歉 ││。若有相關期刊因而撤銷該論文之發表,並因而導致蘇家慶先生之博士及教授資格不完整,也請依相││關規定處理。本人並依法保留相關的法律追訴權。 ││ ││舉報人:蘇育群(手寫簽名) ││ 蘇育群,博士,土木技師(德州,路易斯安那州,阿肯色州,佛羅里達州),洪水平原管理││ 技師,土木保持技師,雨水水質技師 ││ ││所檢附之附件(為附表二3篇論文第一面及最後一面Acknowledgements) │└────────────────────────────────────────────┘附件二(爸爸的留言.WAV譯文)┌────────────────────────────────────────────┐│A→蘇添舜 ││B→蘇家弘 ││A:我才瞭解說,阿,原來就是我媳婦要害我死。 ││B:她是有跟我講這不是標靶的藥,她有跟我說,親嘴跟我說的喔。 ││A:我才確定知道說她要把我害死,教我趕快回家。 ││A:她來我也沒得吃,叫她跟醫生講換藥也不行,她來我越害怕,他來你甘知道我跟他要求說我們來 ││找醫生,讓醫生來幫我看一下治療方式,我沒有要吃標靶的藥,我是想說來和醫生參詳一下治療的方││式,看能不能減輕我的痛苦,我的生活可以自理就好,我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好。但那兩個夫妻就一直││應我說:對拉,你不知道那個醫生就是這樣。所以說我那晚打電話是很失望的,我才確定瞭解說,阿││,原來我媳婦要害我死,這媳婦的心肝比毒蛇還毒... │└────────────────────────────────────────────┘附件三(FEN.txt內容)┌────────────────────────────────────────────┐│妹妹對親哥哥一般學科部,部主任,蘇家慶的違失不孝行為的血淚控訴 ││我是海軍官校上校軍官兼部主任蘇家慶的親妹妹蘇琡棻 ││ ││以上句句血淚,我要控訴舉發蘇家慶和他的太太李麗玲一切不孝忤逆的違失行為 ││我手上有我爸爸錄下句句血淚控訴他們一切不孝忤逆的違失行為的聲音 ││自從我嫂嫂嫁到我家來就為了我嫂嫂一直挑撥離間常常對我的父母態度惡劣 ││這十幾年來對我爸爸只有一個月生活費七千元就打發,尤其這幾年更過份因為薪水超過十萬元,為了││不付每個月健保費三千元,就把爸媽的健保轉到我名下。 ││ ││居然用我不用多付錢的理由來搪塞,而害我不能停付健保費,因為我是長期居住在國外,是可以停付││健保費,為了父母,我只好繼續付健保費用。他都不想一想,看他今天有這個地位是靠父親辛苦奔走││求人家幫忙來的, ││我也盡我最大的力量拜託我先生幫忙他,只因為我先生有一次太累了,不想幫忙,就對他說,我又不││是你的英文秘書,因為他發一個E-MAIL說幫我修改文法和錯字,我先生心想電腦有一個軟體是可以修││改英文文法和錯字,她就說我先生看不起他。 ││他竟然把目標移轉到我大女兒身上,而我大女兒當時還是高中生,也好幾次投到美國期刊,沒經過我││先生同意就私自掛上去。 ││最後這次幫忙他拿到教授以後,馬上過河拆橋和翻臉不認人,說我們地位沒有比你們低 ││當時不幫忙就說一聲將來誰靠誰還不知道的話出來。 ││他常常把他們家要淘汰的電器用品來給我父母用,而他自己再去買新的。 ││這次也是為了要替我父母裝要淘汰的RO機種和我父母鬧翻。足足有六個月不理我父母,甚至我弟打去││給他,竟然說我父親又不是只有他一個兒子 ││就連我父親最後一個生日,我哥也狠心不參加。 ││我從美國打電話回臺灣,拜託我哥去看爸一下好嗎,結果是我嫂嫂接的電話,竟然說,我的話你哥都││不聽了,還聽你的嗎。 ││而可憐的我老爸就氣到倒下了,腳斷了住進長庚醫院 ││因為我這次沒能像上次我爸腳開刀一樣及時趕回臺灣照顧他老人家 ││只好託付我嫂嫂照顧,我本來很感激他 ││而爸爸很單純以為他們夫妻這次用贖罪的心情來照顧他 ││只是當我趕回臺灣時,他們夫妻對我態度很惡劣,甚至連母狗都罵出來,我就覺得他們態度反常,這││不是用贖罪的心情來照顧他應有的態度 ││沒想到原來他們夫妻,對我爸爸更惡劣,甚至虐待他老人家。 ││沒想到他們最終的目的,是想把我趕走,隱瞞我父親的病情,拖過標靶藥物治療的黃金時期,因為標││靶藥物很昂貴,他們不想付這個費用。 ││我爸爸很單純以為他們夫妻是我就覺得他們態度反常,就不是想的心情來照顧他 ││因為我爸對我說,這二十幾年都是你在辛苦對父母付出,該是他們兄弟付出的時候 ││沒想到他們怎麼變這麼可怕惡毒殘忍,居然為了錢,對待為他付出這麼多的父親,要不是我父親老淚││縱痕親口對我說這些事情 ││我真的不敢相信這是事實。 ││我聽了以後猶如晴天霹靂,當時我和父親抱著痛哭而我父親還含著淚,對我說,我嫂嫂買病床給他睡││還不如買一條狗的錢,讓人聽了好心酸 ││而我嫂嫂當時一口氣買了八隻狗。 ││說到狗,我哥還曾經為了狗咬了他,就發狠把他的狗打死。 ││當我和我媽真正知道我爸的病情,趕快拜託醫生開標靶藥物,父親只吃八天藥,但是為時已晚,就全││身癌細胞全部擴散了。 ││直到我父親生命要離開那一天,他們把我父親照顧到全身完全癱瘓,嘴巴長滿霉菌,身體只剩一身骨││頭,而我父親那天還是想活下來,讓人插鼻胃管,甚至插管。 ││但是因為急性敗血症回天乏術,導致父親含恨而死,甚至死狀很慘,屈死。每當一想到當時我爸慘死││狀況,我幾乎要崩潰。 ││父親直到要死前一刻,要我讓人家知道他是怎麼死的真相,是我哥和嫂嫂一同害死老爸的罪行。 ││我哥在我爸死後,表現讓我失望,我爸頭夜不敢守靈 ││一點也沒有掉一滴眼淚,還嘻嘻哈哈,一點悔意都沒有,甚至還很高興炫耀我爸公祭時海軍官校校長││要來。 ││句句血淚,我這麼寶貝和可愛 ││的老爸,就這樣被害死,從這個世界消失了,再也看不見了,再也摸不到了,教我情何以堪 ││有時甚至想叫他們把爸爸還給我 ││這就是我們臺灣一個海軍官校上校軍官兼部主任所做出來令人不齒行為。 │└────────────────────────────────────────────┘附件四┌────────────────────────────────────────────┐│當我看完「媽媽的話」之後,內心直滴血,眼淚不聽使喚,更替死去的爸爸感到悲痛與不值得,他為││了那麼殘忍無情的媽媽和哥哥,辛苦付出一生,甚至到最後連自己的命也賠掉了,人在做天在看,還││有爸也在看和鄰居也在看你們母子如何對待我爸爸,尤其在他死後,竟然媽媽和哥哥還在他靈前嘻嘻││哈哈,鄰居都有看到。 ││ ││媽媽寫到「是你提議要用標靶藥物,你爸的生命才會那麼快結束,你還賴著人家」,這是嚴重歪曲事││實及對我嚴重的誣衊,請媽媽提出證據,證明爸爸的死和使用標靶藥物有關,這句話我將保持法律追││訴權。 ││ ││首先,提標靶藥物的是醫生,不是我,而且爸爸本人也非常想要用標靶藥物來救自己的生命。 ││ ││其次,爸爸的死因是急性敗血症休克,而非標靶藥物的副作用造成。 ││ ││而爸爸死的那一天晚上,長庚醫院總醫師已經有充分說明,爸爸直接死亡原因是被人傳染到重感冒,││而引起的嚴重肺炎造成的急性敗血症,因為他那種肺癌抵抗力已經很弱,還質問我誰昨日有重感冒還││是照顧他,還有誰把他照顧到嘴巴長滿霉菌都沒有幫他清潔。 ││ ││媽媽明知道是你們夫妻隱瞞病情,讓爸錯過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50天,因為爸死當天長庚醫院總醫││師對我們說的,他可以作證。 ││ ││在如此的科學證據下,媽媽竟然還可以歪曲事實,說是我造成的,真不知媽媽的良心何在,也不知媽││媽如何對得起死去的爸爸。 ││ ││媽媽為了掩飾自己寵溺的大兒子夫妻大逆不道的行為,竟然把那麼重的罪,完全沒有是非公理和天理││,狠心的硬加在我身上,又做出一個我父親一生中完全沒有我和一直默默努力賺錢讓我長期無後顧之││憂的資助娘家的先生,只有大兒子一家人的光碟出來,我覺得這種事她老人家做得出來我無話可說。││ ││媽媽竟然如此顛倒是非黑白的事都做得出來,而且連說大兒子是非常孝順的兒子的這種瞞天過海的謊││話,也都說得出口來、,矇騙不知情的世人,難道媽媽不知道說謊話有一天會被拆穿的,還是媽媽為││了大兒子已經蒙蔽雙眼,不知是非善惡了。 ││ ││那媽媽當初何必大費周章寫他大兒子如何如何忤逆不道的書信來,而不好意思那封書信現在在我手上││。 ││我本來沒想到要這麼做,是我無意中在我爸名冊發現有我很要好的國中同學,她也是慈濟委員,我想││這是我老爸在天上保佑的原因,讓我適時遇到她,當她聽過錄音帶之後,對我建議去把媽媽寫她大兒││子如何如何忤逆不道的書信找出來。 ││ ││因為他說你媽已經不是你媽,以後他會為這個兒子無情打壓你,甚製作假證說謊話來傷害你,你要懂││得自保。 ││ ││(中略,抱怨其母殘忍絕情) ││ ││甚至連我女兒都曾盡力付出,用一個女孩從來不會且男生才有的力氣拿電鑽幫媽媽釘東西,也幫你這││個大舅舅改了好幾篇英文論文,我們一家人這麼盡心為娘家付出,竟然會得到這種恩將仇報的結果 ││ ││媽媽既然還好意思提到這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試問是誰受到我們一家人這麼多的幫忙,││卻得到你恩將仇報,無情和絕情的大聲辱罵,甚至想出手打我,用這種態度來對待我,我想媽媽這句││話「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最適合回送給她的大兒子,事實真相會還原的,公道自在人心 ││ ││你們說的沒有錯,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否則因果報應輪迴,這些話回敬給你們母子一││家人 ││ ││(中略,抱怨其母殘忍絕情) ││ ││我到今天才從惡夢中驚醒過來,是非公理自在人心,我相信我的爸爸在天上會看見你們母子一家人在││他死後多麼殘忍對待他最疼愛的女兒,到如今我才覺得我爸好傻,死的好慘好冤,你們等著,我相信││我爸會去找你們母子一家人算帳,因為他有托夢給我女兒兩三次,說他恨死你們了,把你們都趕走,││自己獨自哭泣,他到死後才驚醒,原來你們這些人都不想要他活下來 ││ ││是非善惡終有報,你們夫妻等著迎接,我想上天和我老爸會還給我一個公道 ││ ││我只是單純想完成我爸死前的遺願,交代我替他把屈死的真相公諸於世,我這些所謂的至親,卻不斷││的殘忍的無情打壓和阻撓我,讓我情何以堪 │└────────────────────────────────────────────┘附件五(即附件三加附件四之內容,不再贅引)附件六┌────────────────────────────────────────────┐│(前略) ││ ││媽明明知道是哥和嫂嫂拖過標靶藥物的治療黃金時期,對於這點,我全部都有爸爸的錄音包括爸爸還││說醫生怪他老人家為何拖到脊髓長那麼大顆才說呢 ││爸爸也說是嫂嫂隱瞞病情的關係 ││ ││(中略) ││ ││我從來壓根沒有想傷害媽,我這二十幾年來盡全力對媽好,都是媽為了哥不停地無情傷害我,我還是││寧願選擇不放棄地對媽好 ││對於這點你和爸也都知道,也都看在眼裡,因為爸爸常為了我大聲責備媽說怎麼忍心為了那不孝的兒││子責備對你那麼好的女兒 ││媽為了救哥和嫂嫂,不惜用多麼不實歪理和毀謗和栽贓這麼重的罪,殘忍絕情硬加在我身上,何況我││還只提供爸錄媳婦要害死爸老人家CD ││我媽竟然還為了那惡毒媳婦作的事,想用莫須有的罪名,致我「對她老人家這麼愛的親生女兒」於死││地 ││ ││(後略)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