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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豪珅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569號、103年度偵字第4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豪珅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羅豪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線及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蘇瑪莉所有、黃輝虎使用之機車(犯罪時間、地點、竊盜方法及竊得之財物等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二、嗣因羅豪珅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前揭機車前往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電線時,為警當場發現趨前追捕,而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000號「大崗山加油站」對面,為警逮捕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竊得之電線、機車(均已發還)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羅豪珅並於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犯行為何人所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其有該等犯行而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下稱湖內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羅豪珅所犯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12至120、129、136頁),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湖內分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一卷第9至12頁、本院卷第34頁)、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49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之照片(警一卷第20至27頁)、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電線、機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第14、17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警一卷第15、16頁)、臺電公司岡山服務所配電服務員鍾永霖補正資料(本院卷第68至

78、84至95-1頁)、臺電公司阿蓮服務所所長郭文賓補正資料(本院卷第79頁)、臺電公司橋頭巡修課外線技術員鄭崑寶補正資料(本院卷97至103頁)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卷第81至83、106至107頁)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犯行部分:

1.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之電線時,係以鐵條插入電線桿孔洞攀爬、以老虎鉗剪斷電線,顯見該鐵條、老虎鉗均屬質地堅硬或尖銳之物,客觀上自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當屬兇器無訛。次按臺電公司係應一般需用供給電能之事業經營者,為電業法所稱之電業經營者;又前開電線乃臺電公司輸電、配電所應用之設備,核其性質亦屬該法所稱之電線。本案被告以上開方式竊取臺電公司設置供傳輸電力所用之電線,所為已該當電業法第105條竊盜電線罪之構成要件甚明。又電業法係以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為其立法目的,且該法第105條乃針對行為人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而設有特別處罰規定,故電業法第105條與刑法加重竊盜罪二者間當屬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前揭電業法之規定。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之犯行,均應依電業法第105條之竊盜電線罪並依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規定,論以攜帶兇器竊盜電線罪。

2.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2次竊盜電線行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2次竊盜電線行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2次竊盜電線行為、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3次竊盜電線行為、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2次竊盜電線行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2次竊盜電線行為,均分別為同日於密接之時間所犯,且所竊取者均為臺電公司之電線,客觀上分別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且被告主觀上所認識者亦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實質一罪。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3、17、19中所示之各次所為雖均認應分論併罰,但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應為接續犯(本院卷第118頁),是起訴書就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部分: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所為上開28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累犯:被告前曾於99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62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80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1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3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自首:

1.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犯行部分: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其有前揭26件竊盜電線犯行,並帶同警方至犯案地點勘查而查獲,此有湖內分局103年2月24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本院卷第44頁)及被告警詢筆錄(警卷第6頁及背面、第8頁背面至第9頁)在卷可佐,爰分別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此26件竊盜電線犯行,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分別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2.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犯行部分: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稱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犯行係其主動告知警方等語(本院卷第24頁)。惟查,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犯行,係為警當場查獲,復經警主動詢問被告當時所騎乘機車之來源及查詢該機車失竊資料後,而查獲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犯行,此有湖內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偵二卷第2頁)可佐,且被告亦自承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犯行係為警當場查獲等語(本院卷第110頁),是被告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犯行部分,均非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即自首犯罪,自不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故前揭湖內分局函文中所指,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行部分,亦係被告主動向警方供出犯行並帶同警方至犯案地點勘查而查獲,即屬有誤,附此敘明。

五、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為40歲以上之成年人,前已有因犯竊盜罪入監服刑之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案28件犯行,除造成臺電公司、用電戶及機車所有人、使用人損失外,更破壞社會治安且造成社會大眾生活不便,惡性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向臺電公司人員表示歉意(本院卷第121頁),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各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如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於入看守所前所從事職業(警卷第3頁、本院卷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竊盜罪,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再參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係以相同方法實施多次犯罪,而犯罪時間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該次犯行外,其餘均係集中於102年7月至同年12月間內密集所為,且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26件犯行又均為被告向警方自首而查獲,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就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被告持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此為被告所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4、1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所使用之物,此為被告所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4、1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持以竊盜電線之鐵條並未扣案,且被告於警詢供稱已將該鐵條丟棄在高雄市阿蓮區公墓一帶等語(警二卷第6頁反面),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沒收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雖自承其竊盜電線時有使用安全帽(本院卷第24頁),然被告騎乘機車前往竊取電線,安全帽本為騎車行駛於道路上依法需配戴之物,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安全帽平常就有在使用等語(本院卷第120頁),是安全帽與被告犯上開犯行並無直接關係,尚不足認屬供被告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電業法第105條竊盜或損壞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者,依刑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犯罪所得財│證據出處 │主文欄(含沒收)││號├────────┤ │物 │ │ ││ │犯罪地點 │ │ │ │ │├─┼────────┼────┼─────┼──────┼────────┤│1 │102年3月28日3時 │攜帶布手│600VPVC鋁 │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 │許 │套、套頭│風雨線(起│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 ├────────┤帽及客觀│訴書誤載為│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雄市燕巢區楠燕│上可作為│60mm電纜線│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 │高幹68A1電線桿 │兇器使用│,經檢察官│ 頁)及本院│號1至3所示之物均││ │(起訴書誤載為67│之鐵條(│當庭更正,│ (本院卷第│沒收之。 ││ │電線桿,經檢察官│未扣案)│本院卷第 │ 113頁)之 │ ││ │當庭更正,本院卷│、老虎鉗│113頁)150│ 陳述。 │ ││ │第113頁) │,以鐵條│公尺〔價值│2.現場照片(│ ││ │ │插入電線│新臺幣(以│ 警二卷第71│ ││ │ │桿孔洞以│下同) │ 頁)。 │ ││ │ │攀登電線│9,450元〕 │3.電力線路失│ ││ │ │桿,再持│ │ 竊現場調查│ ││ │ │老虎鉗剪│ │ 報告表(警│ ││ │ │斷右列電│ │ 二卷第81頁│ ││ │ │線得手,│ │ )。 │ ││ │ │之後持以│ │4.被告於警詢│ ││ │ │變賣。 │ │ 中(警二卷│ ││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2 │102年7月23日3時 │同上 │60m/㎡銅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 │許 │ │玻璃電線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 ├────────┤ │150公尺( │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玖月││ │高雄市岡山區華崗│ │價值11,898│ 頁背面至22│。扣案如附表二編││ │段華嘉高分32-1左│ │元) │ 頁背面)之│號1至3所示之物均││ │1~32-1左2電線桿│ │ │ 陳述。 │沒收之。 ││ │ │ │ │2.現場照片(│ ││ │ │ │ │ 警二卷第65│ ││ │ │ │ │ 頁)。 │ ││ │ │ │ │3.電力線路失│ ││ │ │ │ │ 竊現場調查│ ││ │ │ │ │ 報告表(警│ ││ │ │ │ │ 二卷第84頁│ ││ │ │ │ │ )。 │ ││ │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二卷│ ││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3 │102年8月6日3時許│同上 │⑴22m/㎡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⑴高雄市岡山區前│ │110公尺( │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拾壹││起│峰段前洲高幹35~│ │價值5,320 │ 頁背面至22│月。扣案如附表二││訴│36分2電線桿(起 │ │元)及60m│ 頁)之陳述│編號1至3所示之物││書│訴書誤載為35-1、│ │/㎡銅玻璃 │ 。 │均沒收之。 ││犯│36電線桿,應予更│ │電線330公 │2.現場照片(│ ││罪│正) │ │尺(價值 │ 警二卷第59│ ││事│ │ │26,176元)│ 、65頁)。│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報告表(警│ ││、│⑵高雄市岡山區華│ │⑵22m/㎡ │ 二卷第83頁│ ││編│嘉高分32-1~32-1│ │銅玻璃電線│ 、本院卷第│ ││號│左1電線桿 │ │26公尺(價│ 84-2頁)。│ ││3 │ │ │值1,253元 │4.被告於警詢│ ││、│ │ │)及60m/ │ 中(警二卷│ ││4 │ │ │㎡銅玻璃電│ 第9頁)之 │ ││)│ │ │線78公尺(│ 自白。 │ ││ │ │ │價值6,187 │ │ ││ │ │ │元) │ │ ││ │ │ │ │ │ ││ │ │ │(價值合計│ │ ││ │ │ │共38,936元│ │ ││ │ │ │) │ │ │├─┼────────┼────┼─────┼──────┼────────┤│4 │102年8月19日3時 │同上 │60m/㎡銅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玻璃電線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102公尺( │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捌月││起│高雄市岡山區嘉旺│ │價值8,091 │ 頁背面至2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段華嘉高幹32-1~│ │元) │ 頁背面)之│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33電線桿(起訴書│ │ │ 陳述。 │沒收之。 ││犯│誤載為華嘉高分 │ │ │2.現場照片(│ ││罪│32-1、32-1左1電 │ │ │ 警二卷第64│ ││事│線桿,應予更正)│ │ │ 頁)。 │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85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5 │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5 │102年8月28日3時 │同上 │22m/㎡銅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玻璃電線54│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 │公尺(價值│ 警二卷第19│,處有期徒刑玖月││起│ │ │2,603元) │ 頁背面、2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及60m/㎡ │ 至23頁)及│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 │銅玻璃電線│ 本院(本院│沒收之。 ││犯├────────┤ │162公尺( │ 卷第115頁 │ ││罪│高雄市岡山區華嘉│ │價值12,850│ )之陳述。│ ││事│高幹(起訴書誤載│ │元)(起訴│2.證物及現場│ ││實│為華嘉高分,應予│ │書誤載為 │ 照片(警一│ ││欄│更正)50~51~52│ │22mm電纜線│ 卷第47至48│ ││一│電線桿 │ │162公尺及 │ 頁)。 │ ││、│ │ │60mm電纜線│3.電力線路失│ ││編│ │ │54公尺,經│ 竊現場調查│ ││號│ │ │檢察官當庭│ 報告表(本│ ││6 │ │ │更正,本院│ 院卷第86-1│ ││)│ │ │卷第115頁 │ 頁)。 │ ││ │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二卷│ ││ │ │ │(價值合計│ 第9頁背面 │ ││ │ │ │共15,453元│ )之自白。│ ││ │ │ │) │ │ │├─┼────────┼────┼─────┼──────┼────────┤│6 │102年9月24日3時 │同上 │60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起訴書誤載為│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102年9月4日3時許│ │120公尺( │ 警二卷第18│,處有期徒刑捌月││起│,經檢察官當庭更│ │價值9,518 │ 頁及背面)│。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正,本院卷第118 │ │元) │ 之陳述。 │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頁) │ │ │2.現場照片(│沒收之。 ││犯├────────┤ │ │ 警二卷第80│ ││罪│高雄市阿蓮區九鬮│ │ │ 頁)。 │ ││事│段白崩坪高分7~8│ │ │3.電力線路失│ ││實│電線桿 │ │ │ 竊現場調查│ ││欄│ │ │ │ 報告表(警│ ││一│ │ │ │ 二卷第86頁│ ││、│ │ │ │ )。 │ ││編│ │ │ │4.被告於警詢│ ││號│ │ │ │ 中(警二卷│ ││7 │ │ │ │ 第9頁背面 │ ││)│ │ │ │ )之自白。│ │├─┼────────┼────┼─────┼──────┼────────┤│7 │102年9月11日3時 │同上 │60m/㎡銅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玻璃電線78│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公尺(價值│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柒月││起│高雄市岡山區華崗│ │6,187元) │ 頁背面至2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段華嘉高幹(起訴│ │ │ 頁背面)之│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書誤載為華嘉高分│ │ │ 陳述。 │沒收之。 ││犯│,應予更正)48-1│ │ │2.現場照片(│ ││罪│~49電線桿 │ │ │ 警二卷第62│ ││事│ │ │ │ 頁)。 │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87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8 │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8 │102年9月16日3時 │同上 │⑴22m㎡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PVC銅玻璃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 │電線102公 │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玖月││起│ │ │尺(價值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4,916元)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⑵60m㎡ │ 。 │沒收之。 ││犯│⑴高雄市阿蓮區九│ │PVC銅玻璃 │2.現場照片(│ ││罪│鬮段復安高分129 │ │電線136公 │ 警一卷第45│ ││事│~130電線桿 │ │尺(價值 │ 至46頁)。│ ││實│⑵高雄市阿蓮區九│ │10,787元)│3.電力線路失│ ││欄│鬮段復安高分116 │ │ │ 竊現場調查│ ││一│~117電線桿(起 │ │(價值合計│ 報告表(警│ ││、│訴書記載為復安高│ │共15,703元│ 二卷第88頁│ ││編│幹129、130電線桿│ │) │ )。 │ ││號│,經檢察官當庭更│ │ │4.被告於警詢│ ││9 │正,本院卷第112 │ │ │ 中(警一卷│ ││)│頁) │ │ │ 第5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9 │102年9月23日3時 │同上 │22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 │30公尺(價│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柒月││起│ │ │值1,446元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及60m㎡│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PVC銅玻璃 │ 。 │沒收之。 ││犯│高雄市阿蓮區九鬮│ │電線60公尺│2.現場照片(│ ││罪│段復安高分(起訴│ │(價值 │ 警一卷第45│ ││事│書誤載為復安高幹│ │4,789元) │ 頁)。 │ ││實│,應予更正)128 │ │ │3.電力線路失│ ││欄│~129電線桿 │ │(價值合計│ 竊現場調查│ ││一│ │ │共6,235元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89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10│ │ │ │ 中(警一卷│ ││)│ │ │ │ 第5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10│102年9月26日3時 │同上 │60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114公尺( │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捌月││起│高雄市阿蓮區復安│ │價值9,042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里復安高分118~ │ │元) │ 頁背面)之│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119電線桿(起訴 │ │ │ 陳述。 │沒收之。 ││犯│書誤載為117、118│ │ │2.電力線路失│ ││罪│電線桿,經檢察官│ │ │ 竊現場調查│ ││事│當庭更正,本院卷│ │ │ 報告表(警│ ││實│第112頁) │ │ │ 二卷第90頁│ ││欄│ │ │ │ )。 │ ││一│ │ │ │3.現場照片(│ ││、│ │ │ │ 警二卷第79│ ││編│ │ │ │ 頁)。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11│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11│102年9月30日3時 │同上 │22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120公尺( │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柒月││起│高雄市阿蓮區岡山│ │價值5,784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營段古亭高幹83~│ │元)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83-1電線桿(起訴│ │ │ 。 │沒收之。 ││犯│書誤載為83-1左1 │ │ │2.現場照片(│ ││罪│電線桿,應予更正│ │ │ 警一卷第40│ ││事│) │ │ │ 至41頁)。│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91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12│ │ │ │ 中(警一卷│ ││)│ │ │ │ 第5頁)之 │ ││ │ │ │ │ 自白。 │ │├─┼────────┼────┼─────┼──────┼────────┤│12│102年10月3日3時 │同上 │⑴60m/㎡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63公尺(價│ 警二卷第22│,處有期徒刑玖月││起│⑴高雄市岡山區嘉│ │值4,997元 │ 頁及背面)│。扣案如附表二編││訴│興高幹72-1左11~│ │) │ 及本院(本│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左11右1電線桿 │ │⑵60m/㎡ │ 院卷第115 │沒收之。 ││犯│⑵高雄市岡山區嘉│ │銅玻璃電線│ 頁)之陳述│ ││罪│興高幹72-1左22-1│ │75公尺(價│ 。 │ ││事│~72-1左23電線桿│ │值5,949元 │2.電力線路失│ ││實│(起訴書誤載為嘉│ │) │ 竊現場調查│ ││欄│興高幹72-1、72-1│ │(長度合計│ 報告表(本│ ││一│左22電線桿,經檢│ │共138公尺 │ 院卷第88-1│ ││、│察官當庭更正,本│ │、價值合計│ 頁)。 │ ││編│院卷第115頁) │ │共10,946元│3.被告於警詢│ ││號│ │ │) │ 中(警二卷│ ││13│ │ │ │ 第9頁)之 │ ││)│ │ │ │ 自白。 │ │├─┼────────┼────┼─────┼──────┼────────┤│13│102年10月14日3時│同上 │60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159公尺( │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玖月││起│高雄市路竹區新園│ │價值12,611│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段湖中高幹115~ │ │元)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116~116-1電線桿│ │ │ 。 │沒收之。 ││犯│ │ │ │2.現場照片(│ ││罪│ │ │ │ 警一卷第51│ ││事│ │ │ │ 至52頁)。│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92-1│ ││編│ │ │ │ 頁)。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14│ │ │ │ 中(警一卷│ ││)│ │ │ │ 第5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14│102年10月17日3時│同上 │60m/㎡PVC│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風雨線150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公尺(價值│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起│高雄市山燕高幹 │ │17,175元)│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84~85電線桿 │ │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 │ │ 。 │沒收之。 ││犯│ │ │ │2.現場照片(│ ││罪│ │ │ │ 警二卷第70│ ││事│ │ │ │ 頁)。 │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93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15│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15│102年7月29日3時 │同上 │22m㎡PVC │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起訴書誤載為│ │風雨線114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102年10月19日3時│ │公尺及22 │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捌月││起│許,經檢察官當庭│ │m㎡接戶線│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更正,本院卷第 │ │31公尺 │ 頁)及本院│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113頁) │ │(長度合計│ (本院卷第│沒收之。 ││犯├────────┤ │145公尺、 │ 113至114頁│ ││罪│高雄市田寮區崑山│ │價值9,280 │ )之陳述。│ ││事│宮至新興社區活動│ │元)(起訴│2.現場照片(│ ││實│中心牆邊牛稠埔高│ │書誤載為 │ 警二卷第77│ ││欄│分27A1~A2電線桿│ │60mm電纜線│ 頁)。 │ ││一│(起訴書載為高雄│ │150公尺、 │3.電力線路失│ ││、│市田寮區崑山宮龍│ │價值17,175│ 竊現場調查│ ││編│山寺前電線桿至新│ │元,經檢察│ 報告表(本│ ││號│興社區活動中心牆│ │官當庭更正│ 院卷第100 │ ││16│邊電線桿,經檢察│ │,本院卷第│ 、101頁) │ ││)│官當庭更正,本院│ │114頁) │ 。 │ ││ │卷第114頁)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二卷│ ││ │ │ │ │ 第9頁背面 │ ││ │ │ │ │ )及本院準│ ││ │ │ │ │ 備程序(本│ ││ │ │ │ │ 院卷第113 │ ││ │ │ │ │ 頁)之自白│ ││ │ │ │ │ 。 │ │├─┼────────┼────┼─────┼──────┼────────┤│16│102年10月22日3時│同上 │60m/㎡PVC│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 │許 │ │風雨線90公│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 ├────────┤ │尺(價值 │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柒月││ │高雄市燕巢區援巢│ │7,139元) │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 │右段山燕高幹59~│ │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 │60電線桿 │ │ │ 。 │沒收之。 ││ │ │ │ │2.現場照片(│ ││ │ │ │ │ 警二卷第69│ ││ │ │ │ │ 頁)。 │ ││ │ │ │ │3.電力線路失│ ││ │ │ │ │ 竊現場調查│ ││ │ │ │ │ 報告表(警│ ││ │ │ │ │ 二卷第95頁│ ││ │ │ │ │ )。 │ ││ │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二卷│ ││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17│⑴102年10月28日3│同上 │⑴60m/㎡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時許、高雄市岡山│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區○○路興灌高分│ │104公尺( │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拾月││起│6左1~6左1A1電線│ │價值8,249 │ 頁背面至23│。扣案如附表二編││訴│桿(起訴書誤載為│ │元)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6左11電線桿,經 │ │ │ 。 │沒收之。 ││犯│檢察官當庭更正,│ │ │2.現場照片(│ ││罪│本院卷第116頁) │ │ │ 警二卷第61│ ││事├────────┤ ├─────┤ 、66、73頁│ ││實│⑵102年10月28日3│ │⑵22m/㎡ │ )。 │ ││欄│時30分、高雄市岡│ │銅玻璃電線│3.電力線路失│ ││一│山區嘉興高幹72-1│ │21公尺(價│ 竊現場調查│ ││、│左15~72-1左15A1│ │值1,012元 │ 報告表(警│ ││編│電線桿(起訴書誤│ │)及60m/ │ 二卷第96、│ ││號│載為72-1左15電線│ │㎡銅玻璃電│ 98頁、本院│ ││18│桿,經檢察官當庭│ │線63公尺(│ 卷第89-1、│ ││至│更正,本院卷第 │ │價值4,997 │ 91、93、 │ ││20│116頁) │ │元) │ 93-1頁)。│ ││ ├────────┤ ├─────┤4.被告於警詢│ ││ │⑶102年10月28日4│ │⑶60m/㎡ │ 中(警二卷│ ││ │時許、高雄市燕巢│ │銅玻璃電線│ 第9頁)之 │ ││ │區燕巢高幹92~93│ │126公尺( │ 自白。 │ ││ │電線桿(起訴書誤│ │價值9,994 │ │ ││ │載為93電線桿,經│ │元)(起訴│ │ ││ │檢察官當庭更正,│ │書誤載為 │ │ ││ │本院卷第116頁) │ │12,850元,│ │ ││ │ │ │經檢察官當│ │ ││ │ │ │庭更正,本│ │ ││ │ │ │院卷第116 │ │ ││ │ │ │頁) │ │ ││ │ │ │ │ │ ││ │ │ │(價值合計│ │ ││ │ │ │共24,252元│ │ ││ │ │ │) │ │ │├─┼────────┼────┼─────┼──────┼────────┤│18│102年11月4日3時 │同上 │60m㎡PVC │1.證人李春林│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 │112公尺( │ 警二卷第13│,處有期徒刑捌月││起│ │ │價值8,884 │ 頁背面)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元) │ 陳述。 │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 │2.現場照片(│沒收之。 ││犯│高雄市路竹區中山│ │ │ 警一卷第50│ ││罪│路永竹高幹112右1│ │ │ 頁)。 │ ││事│~112右1A1電線桿│ │ │3.電力線路失│ ││實│ │ │ │ 竊現場調查│ ││欄│ │ │ │ 報告表(警│ ││一│ │ │ │ 二卷第99頁│ ││、│ │ │ │ )。 │ ││編│ │ │ │4.被告於警詢│ ││號│ │ │ │ 中(警二卷│ ││21│ │ │ │ 第9頁背面 │ ││)│ │ │ │ )之自白。│ │├─┼────────┼────┼─────┼──────┼────────┤│19│⑴102年11月11日3│同上 │⑴60m/㎡ │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時許、高雄市燕巢│ │PVC風雨線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區○○○段山燕高│ │93公尺(價│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起│幹17~18電線桿 │ │值7,377元 │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 、證人鍾永│沒收之。 ││犯│⑵102年11月11日4│ │⑵60m/㎡ │ 霖於警詢中│ ││罪│時許、高雄市岡山│ │銅玻璃電線│ (警二卷第│ │○○○區○○段前洲高幹│ │122公尺( │ 19頁背面、│ ││實│24-1~25電線桿 │ │價值9,677 │ 22至23頁)│ ││欄│ │ │元) │ 之陳述。 │ ││一│ │ │ │2.現場照片(│ ││、│ │ │(價值合計│ 警二卷第67│ ││編│ │ │共17,054元│ 頁、警一卷│ ││號│ │ │) │ 第49頁)。│ ││22│ │ │ │3.電力線路失│ ││至│ │ │ │ 竊現場調查│ ││23│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100 │ ││ │ │ │ │ 、101頁) │ ││ │ │ │ │ 。 │ ││ │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二卷│ ││ │ │ │ │ 第9頁及背 │ ││ │ │ │ │ 面)之自白│ ││ │ │ │ │ 。 │ │├─┼────────┼────┼─────┼──────┼────────┤│20│102年11月12日3時│同上 │60m㎡PVC │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風雨線96公│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尺(價值 │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玖月││起│高雄市岡山區岡石│ │10,992元)│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高幹29~A1電線桿│ │(起訴書誤│ 頁)及本院│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起訴書誤載為 │ │載為22mm電│ (本院卷第│沒收之。 ││犯│28-1電線桿,經檢│ │纜線90公尺│ 114頁)之 │ ││罪│察官當庭更正,本│ │、價值 │ 陳述。 │ ││事│院卷第114頁) │ │5,760元, │2.電力線路失│ ││實│ │ │經檢察官當│ 竊現場調查│ ││欄│ │ │庭更正,本│ 報告表(本│ ││一│ │ │院卷第114 │ 院卷第102 │ ││、│ │ │頁) │ 、103頁) │ ││編│ │ │ │ 。 │ ││號│ │ │ │3.被告於警詢│ ││24│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21│102年11月23日3時│同上 │60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72公尺(價│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柒月││起│高雄市阿蓮區峰南│ │值5,711元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路峰山高分2~3電│ │) │ 頁背面)之│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線桿 │ │ │ 陳述。 │沒收之。 ││犯│ │ │ │2.現場照片(│ ││罪│ │ │ │ 警二卷第78│ ││事│ │ │ │ 頁)。 │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102 │ ││編│ │ │ │ 頁)。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25│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 │├─┼────────┼────┼─────┼──────┼────────┤│22│102年11月28日3時│同上 │60m/㎡PVC│1.證人鄭崑寶│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風雨線113 │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公尺(價值│ 警二卷第11│,處有期徒刑捌月││起│高雄市燕巢區安招│ │8,963元) │ 頁背面至12│。扣案如附表二編││訴│路山燕高幹33~34│ │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電線桿 │ │ │ 。 │沒收之。 ││犯│ │ │ │2.現場照片(│ ││罪│ │ │ │ 警二卷第68│ ││事│ │ │ │ 頁)。 │ ││實│ │ │ │3.電力線路失│ ││欄│ │ │ │ 竊現場調查│ ││一│ │ │ │ 報告表(警│ ││、│ │ │ │ 一卷第33頁│ ││編│ │ │ │ )。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26│ │ │ │ 中(警二卷│ ││)│ │ │ │ 第9頁)之 │ ││ │ │ │ │ 自白。 │ │├─┼────────┼────┼─────┼──────┼────────┤│23│102年12月3日3時 │同上 │⑴60m/㎡ │1.證人鍾永霖│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至4時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360公尺( │ 警二卷第21│,處有期徒刑拾壹││起│⑴高雄市岡山區台│ │價值28,555│ 頁背面至22│月。扣案如附表二││訴│上高幹30左1-1~ │ │元) │ 頁背面)及│編號1至3所示之物││書│左2及台上高幹30 │ │ │ 本院(本院│均沒收之。 ││犯│左4~左5電線桿(│ │ │ 卷第117頁 │ ││罪│起訴書誤載為台上│ │ │ )之陳述。│ ││事│高分30左2、30左1│ │ │2.現場照片(│ ││實│、30左4電線桿, │ │ │ 警二卷第63│ ││欄│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75、76頁│ ││一│,本院卷第117頁 │ │ │ )。 │ ││ │) │ │ │ │ ││、├────────┤ ├─────┤3.電力線路失│ ││編│⑵高雄市岡山區華│ │⑵60m/㎡ │ 竊現場調查│ ││號│嘉高幹(起訴書誤│ │銅玻璃電線│ 報告表(本│ ││27│載為華嘉高分,應│ │93公尺(價│ 院卷第94至│ ││)│予更正)41-1~42│ │值7,284元 │ 95-1頁)。│ ││ │電線桿 │ │,起訴書誤│4.被告於警詢│ ││ │ │ │載為7,377 │ 中(警二卷│ ││ │ │ │元,經檢察│ 第9頁)之 │ ││ │ │ │官當庭更正│ 自白。 │ ││ │ │ │,本院卷第│ │ ││ │ │ │117頁) │ │ ││ │ │ │ │ │ ││ │ │ │(價值合計│ │ ││ │ │ │共35,839元│ │ ││ │ │ │) │ │ ││ │ │ │ │ │ │├─┼────────┼────┼─────┼──────┼────────┤│24│102年12月9日3時 │同上 │22m/㎡PVC│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 │68公尺(價│ 警二卷第17│,處有期徒刑玖月││起│ │ │值3,277元 │ 頁背面至18│。扣案如附表二編││訴│ │ │)及60m/ │ 頁)之陳述│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PVC銅玻 │ 。 │沒收之。 ││犯│高雄市阿蓮區九鬮│ │璃電線175 │2.現場照片(│ ││罪│段復安高分(起訴│ │公尺(價值│ 警一卷第44│ ││事│書誤載為復安高幹│ │14,118元)│ 頁)。 │ ││實│,應予更正)122 │ │ │3.電力線路失│ ││欄│~123~123-1電線│ │(價值合計│ 竊現場調查│ ││一│桿 │ │共17,395元│ 報告表(警│ ││、│ │ │) │ 二卷第106 │ ││編│ │ │ │ 頁)。 │ ││號│ │ │ │4.被告於警詢│ ││28│ │ │ │ 中(警一卷│ ││)│ │ │ │ 第5頁背面 │ ││ │ │ │ │ )之自白。│ │├─┼────────┼────┼─────┼──────┼────────┤│25│102年12月10日3時│同上 │60m㎡PVC │1.證人李春林│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 │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 │、PVC鋁風 │ 警二卷第15│,處有期徒刑玖月││起│高雄市路竹區順安│ │雨線199公 │ 頁背面)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訴│路路中高幹63~64│ │尺(價值 │ 陳述。 │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65電線桿 │ │13,395元)│2.現場照片(│沒收之。 ││犯│ │ │ │ 警二卷第74│ ││罪│ │ │ │ 頁)。 │ ││事│ │ │ │3.電力線路失│ ││實│ │ │ │ 竊現場調查│ ││欄│ │ │ │ 報告表(警│ ││一│ │ │ │ 一卷第35頁│ ││、│ │ │ │ )。 │ ││編│ │ │ │4.被告於警詢│ ││號│ │ │ │ 中(警二卷│ ││29│ │ │ │ 第9頁)之 │ ││)│ │ │ │ 自白。 │ │├─┼────────┼────┼─────┼──────┼────────┤│26│102年12月16日2時│同上 │60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32分許(起訴書誤│ │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載為3時許,經檢 │ │117公尺( │ 警一卷第7 │,處有期徒刑捌月││起│察官當庭更正,本│ │價值9,280 │ 頁及背面、│。扣案如附表二編││訴│院卷第119頁) │ │元) │ 警二卷第17│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 │ │ 頁背面至18│沒收之。 ││犯│ │ │ │ 頁背面)之│ ││罪│ │ │ │ 陳述。 │ ││事│ │ │ │2.監視器畫面│ ││實├────────┤ │ │ 翻拍照片(│ ││欄│高雄市阿蓮區中正│ │ │ (警一卷第│ ││一│路古亭高幹60~61│ │ │ 28至30頁)│ ││、│電線桿 │ │ │ 、現場照片│ ││編│ │ │ │ (警一卷第│ ││號│ │ │ │ 42至43頁)│ ││30│ │ │ │ 。 │ ││)│ │ │ │3.電力線路失│ ││ │ │ │ │ 竊現場調查│ ││ │ │ │ │ 報告表(警│ ││ │ │ │ │ 一卷第18頁│ ││ │ │ │ │ )。 │ ││ │ │ │ │4.被告於警詢│ ││ │ │ │ │ 中(警一卷│ ││ │ │ │ │ 第5頁及背 │ ││ │ │ │ │ 面)、偵訊│ ││ │ │ │ │ 中(偵一卷│ ││ │ │ │ │ 第28頁背面│ ││ │ │ │ │ )之自白。│ │├─┼────────┼────┼─────┼──────┼────────┤│27│102年12月20日2時│同上,惟│22m㎡PVC │1.證人郭文賓│羅豪珅犯攜帶兇器││(│許(起訴書誤載為│得手時即│銅玻璃電線│ 於警詢中(│竊盜電線罪,累犯││即│3時許,經檢察官 │為警發覺│16公尺(價│ 警一卷第7 │,處有期徒刑玖月││起│當庭更正,本院卷│趨前追捕│值761元) │ 頁及背面)│。扣案如附表二編││訴│第119頁) │而查獲(│及60m㎡銅│ 之陳述。 │號1至3所示之物均││書│ │無自首)│玻璃電線67│2.現場照片(│沒收之。 ││犯│ │ │公尺(價值│ 警一卷第42│ ││罪│ │ │6,314元) │ 頁)。 │ ││事│ │ │(起訴書誤│3.電力線路失│ ││實├────────┤ │載為22mm電│ 竊現場調查│ ││欄│高雄市阿蓮區中正│ │纜線67公尺│ 報告表(警│ ││一│路古亭高幹59~60│ │及60mm電纜│ 一卷第19頁│ ││、│電線桿 │ │線16公尺,│ )。 │ ││編│ │ │經檢察官當│4.被告於警詢│ ││號│ │ │庭更正,本│ 中(警一卷│ ││31│ │ │院卷第119 │ 第4頁背面 │ ││)│ │ │頁) │ 、第5頁背 │ ││ │ │ │ │ 面、偵訊中│ ││ │ │ │(價值合計│ (偵一卷第 │ ││ │ │ │共7,075元 │ 28頁及背面│ ││ │ │ │) │ )之自白。│ │├─┼────────┼────┼─────┼──────┼────────┤│28│102年9月間(起訴│以其所有│蘇瑪莉所有│1.證人即被害│羅豪珅犯竊盜罪,││(│書記載9、10月間 │之機車鑰│、黃輝虎使│ 人黃輝虎 │累犯,處有期徒刑││即│,應予更正)間某│匙2支( │用之車牌號│ 於警詢中(│陸月,如易科罰金││起│日 │起訴書誤│碼M5W-568 │ 警一卷第8 │,以新臺幣壹仟元││訴├────────┤載為1枝 │號普通重型│ 頁)之陳述│折算壹日。扣案如││書│高雄市燕巢區阿公│)打開機│機車1輛( │ 。 │附表二編號4所示 ││犯│店水庫堤旁 │車電門鎖│價值15,000│2.證物及查獲│之物沒收之。 ││罪│(右列機車係由某│(無自首│元) │ 現場照片(│ ││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 │ 警一卷第21│ ││實│於同年7月15日5時│ │ │ 、24頁)。│ ││欄│許,在同市路竹區│ │ │3.被告於警詢│ ││一│太平路226巷114號│ │ │ 中(警一卷│ ││、│竊取後放置於該處│ │ │ 第4頁背面 │ ││編│) │ │ │ 至第5頁背 │ ││號│ │ │ │ 面)、偵訊│ ││32│ │ │ │ 中(偵一卷│ ││)│ │ │ │ 第28頁背面│ ││ │ │ │ │ )之自白。│ │├─┼────────┴────┴─────┴──────┴────────┤│備│以上編號1至27所示電線之規格均參照所對應之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之 ││註│記載,起訴書有誤載之部分均予更正 │└─┴───────────────────────────────────┘附表二┌─┬──────────┐│編│扣案物品 ││號│ │├─┼──────────┤│1 │布手套1雙 │├─┼──────────┤│2 │套頭帽1個 │├─┼──────────┤│3 │老虎鉗1支 │├─┼──────────┤│4 │機車鑰匙2支 ││ │(起訴書誤載為1支) │└─┴──────────┘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