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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羅佩秦被 告 何坤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本院民國103 年 1月13日所為之102 年度聲判字第13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再審聲請狀暨聲請指定辯護人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關於「再審」之規定,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故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至於裁定,無論係程序上駁回之裁定或關於實體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均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 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羅佩泰係對本院102 年度聲判字第138 號聲請交付審判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該確定裁定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關於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請求本院准許其為自己辯護或另行指定辯護人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