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52號聲 請 人 人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關寶琴代 理 人 吳任偉律師被 告 莊連豪
童寶環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65
0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710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童寶環明知其名下高雄市○○區○○段○地○○○○○○地號、建號等如附表所示),係與聲請人協議借名登記於被告童寶環名下,聲請人方為實質所有人,被告童寶環竟與被告莊連豪簽立不實之買賣契約,並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持該契約及相關文件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以買賣之名義辦理移轉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莊連豪及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火星人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性,聲請人因而對被告2 人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認被告2 人並非虛偽買賣,以被告2 人罪嫌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則以被告莊連豪、火星人公司事後確實依約交付買賣價金予被告童寶環,且與買賣契約中約定支付款期限及金額相符,認買賣契約為真實,而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650 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然而,被告2 人並無信賴基礎,且被告莊連豪明知聲請人與被告童寶環間有產權糾紛、系爭不動產設有高額抵押,若非其等通謀虛偽買賣,被告童寶環無理由於102 年7 月間只收受新臺幣(下同)7,000 多萬,未收受鉅額尾款,即將價值高達14億6,000 萬元之系爭不動產過戶給被告莊連豪與火星人公司;縱被告莊連豪與火星人公司確有支付3 億多元給被告童寶環,也僅佔其等約定價金10億元之3 分之1 ,尾款6 億多元並無證據證明給付完畢。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101 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與被告童寶環間乃信託的債權擔保法律關係,即系爭不動產實質所有權之歸屬聲請人所有,顯見駁回再議之處分理由均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為此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者,僅係有告訴權且已提出告訴之告訴人,若有告發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應屬聲請不合法,法院自應予駁回。
三、再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參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此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言,所侵害之法益既係國家之審判權,則縱有因他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間接、附帶受害之情形,亦僅居告發人地位,自無權聲請交付審判。
四、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偵查卷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266號、103 年度偵字第7101號),查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嫌,係指被告2人並無買賣真意而以買賣名義移轉所有權而言,並未指上開買賣契約有冒用聲請人之名義為之,而僅有申告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犯罪之事實(參聲請人所提102 年8 月30日刑事告訴狀第3 至7 頁),揆諸前開判例及判決意旨,該罪直接被害客體應為國家社會法益,縱聲請人等因被告2 人之上開行為受有損害,充其量亦僅屬間接被害,依上開說明,聲請人等所為申告,非屬告訴,應僅具告發性質,聲請人猶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復又向本院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 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祺雯附表:高雄市○○區○○段○地地號/建地建號┌──┬─────────────────────┐│編號│土地地號/建地建號 │├──┼─────────────────────┤│1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2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3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4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5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6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7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8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9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0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1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2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3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4 │地號0000-0000號土地 │├──┼─────────────────────┤│15 │建號00000-000號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