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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麗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壹臺、IC電路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滿貫大亨機臺1臺、IC板1片及贓款新臺幣(下同)35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麗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94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上開案件所扣得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1臺、IC電路板1片及現金350元,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