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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龍博源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龍博源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3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