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義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等物品(如附表所示),因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義輝因涉犯賭博罪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續字第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上開案件所扣得之電子遊戲機等物品(如附表所示),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金鐘賓果電子遊戲機臺(│6臺 │IC板5片 ││ │含IC板) │ │ │├──┼───────────┼────┼────┤│2 │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臺(│4臺 │IC板4片 ││ │含IC板) │ │ │├──┼───────────┼────┼────┤│3 │超世紀賓果電子遊戲機臺│2臺 │IC板2片 ││ │(含IC板) │ │ │├──┼───────────┼────┼────┤│4 │LC88水果盤電子遊戲機臺│5臺 │IC板5片 ││ │(含IC板) │ │ │├──┼───────────┼────┼────┤│5 │賽馬3人座電子遊戲機臺 │1臺 │IC板4片 ││ │(含IC板) │ │ │├──┼───────────┼────┼────┤│6 │金象王電子遊戲機臺(含│2臺 │IC板2片 ││ │IC板) │ │ │├──┼───────────┼────┼────┤│7 │龍鳳電子遊戲機臺(含IC│1臺 │IC板1片 ││ │板) │ │ │├──┼───────────┼────┼────┤│8 │劍龍電子遊戲機臺(含IC│1臺 │IC板1片 ││ │板) │ │ │├──┼───────────┼────┼────┤│9 │超悟空電子遊戲機臺(含│3臺 │IC板3片 ││ │IC板) │ │ │├──┼───────────┼────┼────┤│10 │隔日券 │43張 │ │├──┼───────────┼────┼────┤│11 │寄分卡 │48張 │ │├──┼───────────┼────┼────┤│12 │班報表 │2張 │ │├──┼───────────┼────┼────┤│13 │現金(新臺幣) │13,600元│ │├──┼───────────┼────┼────┤│14 │現金(新臺幣) │500元 │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