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春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IC電路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貳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IC板1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10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37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IC電路板1塊及現金210元,均為被告所有作為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