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5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6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李晉源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源因竊盜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3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同條則規定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逕予併合處罰,須由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自由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併合處罰,而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經查: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應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惟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判決,其被告並非受刑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其中最早判決確定者係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院93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此有各判決書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參。

經核,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罪,均非於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94年9月2日)以前所犯;且如附表編號2、4至12部分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部分減刑後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僅於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定應執行刑後,始得就附表編號1部分與編號2至12部分併合處罰。惟綜觀卷內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是受刑人上揭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受刑人自仍得依循上揭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贓物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7月 ││ │金50000元,以新台幣 │金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 │ ││ │2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1月03日 │93年3月16日 │93年3月1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4年度少連偵字│高雄地檢93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 │25027號 │第70號 │第344號 │├───┬────┼───────────┼───────────┼───────────┤│ │法 院│雄高分院 │本院 │本院 ││最 後├────┼───────────┼───────────┼───────────┤│ │案 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310號 │94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 │93年度易字第62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6.30 │95.06.30 │94.07.20 │├───┼────┼───────────┼───────────┼───────────┤│ │法 院│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91號 │94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 │93年度易字第6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97.10.30 │95.06.30 │94.09.02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08月08日 │95年08月18日 │95年08月2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3809號 │23809號 │23809號 │├───┬────┼───────────┼───────────┼───────────┤│最 後│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 暨 ├────┼───────────┼───────────┼───────────┤│ │判決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確 定├────┼───────────┼───────────┼───────────┤│判 決│確定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08月25日 │95年08月29日 │95年08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3809號 │23809號 │23809號 │├───┬────┼───────────┼───────────┼───────────┤│最 後│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 暨 ├────┼───────────┼───────────┼───────────┤│ │判決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確 定├────┼───────────┼───────────┼───────────┤│判 決│確定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 犯 罪 日 期 │95年08月31日 │95年09月01日 │95年09月0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3809號 │23809號 │23809號 │├───┬────┼───────────┼───────────┼───────────┤│最 後│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96年度易字第155號 ││ 暨 ├────┼───────────┼───────────┼───────────┤│ │判決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確 定├────┼───────────┼───────────┼───────────┤│判 決│確定日期│96.04.09 │96.04.09 │96.04.09 │└───┴────┴───────────┴───────────┴───────────┘┌────────┬───────────┬───────────┬───────────┐│ 編 號 │ 13 │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01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2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2677號 │ │ │├───┬────┼───────────┼───────────┼───────────┤│最 後│法 院│本院 │ │ ││ ├────┼───────────┼───────────┼───────────┤│ │案 號│92年度易字第852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92.06.20 │ │ │└───┴────┴───────────┴───────────┴───────────┘

裁判日期:2014-12-26